资本运作☆ ◇300198 ST纳川 更新日期:2025-06-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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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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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1-03-28│ 31.00│ 6.71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12-05-21│ 8.29│ 1011.38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13-05-02│ 7.23│ 130.14万│
├───────────┼───────────┼───────────┼───────────┤
│增发 │ 2016-05-26│ 7.57│ 3.9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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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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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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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纳川基础设施│ ---│ ---│ 100.00│ ---│ -1221.80│ 人民币│
│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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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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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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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3.95亿│ 43.18万│ 3.97亿│ 100.57│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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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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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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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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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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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管材、管件及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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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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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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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江西川安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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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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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管材及管件\向关联人 │
│ │ │ │销售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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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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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2025-04-29 │
├──────┼────────────────────────────────────────┤
│关联方 │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
│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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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管材、管件及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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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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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2025-04-29 │
├──────┼────────────────────────────────────────┤
│关联方 │江西川安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其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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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管材及管件/销售原材 │
│ │ │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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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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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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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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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担任其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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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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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重要内容提示: │
│ │ 1、本次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系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 │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耀华")被上海市第三中级 │
│ │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沪03破103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 │
│ │(2023)沪03破1032决定书,指定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并接管,导致公司丧失了│
│ │对上海耀华的控制权,公司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导致。 │
│ │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上海耀华的往来借款、垫款主要系上海耀华为公司控股子 │
│ │公司期间,公司、纳川(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纳川")、上海纳川核能│
│ │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纳川")为支持其日常运营而发生相关借款、代垫。│
│ │在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后,导致公司丧失了对上海耀华的控制权,导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 │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业务实质为公司及公司控股│
│ │子公司对关联单位借款的延续,本次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
│ │业务开展。 │
│ │ 3、公司持有上海耀华24.43%的股权,公司全资单位纳川(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
│ │上海耀华26.59%的股权,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在上海耀华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财务│
│ │总监汪海先生在上海耀华担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上海耀华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 │
│ │ 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 │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其中关联董事陈志江先生在审议时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
│ │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4、特别风险提示:由于本次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需要经管理人清算后,才能确定收回 │
│ │的具体数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因存在可能出现上述债权无法│
│ │收回的风险,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对上海耀华上述债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敬请广大│
│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 一、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概述 │
│ │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上海耀华的往来借款、垫款主要系上海耀华为公司控股子 │
│ │公司期间,公司、香港纳川、上海纳川为支持其日常运营而发生相关借款、代垫款项。由于│
│ │上海耀华被法院裁定破产后,被其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后,导致公司丧失了对上海耀华的控制│
│ │权,导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
│ │业务实质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关联单位借款及往来款项的延续,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
│ │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
│ │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向上海耀华提供财务资助期间,上海耀华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次资助主要因破产出表而被动形成,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 │
│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 │ 2、本次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金额合计人民币23198826.04元,其中:公司:14722133.5│
│ │6元,香港纳川:8386450.48元,上海纳川:90242元。 │
│ │ 3、公司持有上海耀华24.43%的股权,公司全资单位纳川(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
│ │上海耀华26.59%的股权,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在上海耀华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财务│
│ │总监汪海先生在上海耀华担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上海耀华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 │
│ │ 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 │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其中关联董事陈志江先生在审议时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
│ │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财务资助不构成《上│
│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
│ │ 1、基本情况 │
│ │ 公司名称: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409860Q │
│ │ 法定代表人:陈志江 │
│ │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 │ 注册地址:上海市沪青平公路3828弄88号 │
│ │ 注册资本:1228万(美元) │
│ │ 成立日期:1993-08-16 │
│ │ 经营范围:研制、生产、加工玻璃钢管道、玻璃钢电线杆、玻璃钢门、汽车玻璃钢及其│
│ │他玻璃钢制品、配件,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 │经营活动】 │
│ │ 2、股权结构: │
│ │ 浙江华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海耀华的股权比例为48.98%,香港持有上海耀华的│
│ │股权比例为26.59%,公司持有上海耀华的股权比例为24.43%。 │
│ │ 3、关联关系:公司持有上海耀华24.43%的股权,公司全资单位纳川(香港)国际投资有 │
│ │限公司持有上海耀华26.59%的股权,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在上海耀华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 │,公司财务总监汪海先生在上海耀华担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的规定,上海耀华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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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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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江 1.44亿 13.99 87.81 2022-09-23
张晓樱 3446.00万 3.34 61.60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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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79亿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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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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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长泰县纳川│ 1.39亿│人民币 │--- │2033-01-19│连带责任│否 │是 │
│材科技股份│基础设施投│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资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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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泉州市泉港│ 1.14亿│人民币 │--- │2031-08-19│连带责任│否 │是 │
│材科技股份│中建川投资│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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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泉州洛江纳│ 1.09亿│人民币 │--- │2032-01-29│连带责任│否 │是 │
│材科技股份│川污水处理│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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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连城县城发│ 6600.00万│人民币 │--- │2027-03-20│连带责任│否 │是 │
│材科技股份│水环境发展│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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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福建纳川管│ 5985.00万│人民币 │--- │2028-04-21│连带责任│否 │是 │
│材科技股份│业科技有限│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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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龙岩市永定│ 5000.00万│人民币 │--- │2027-03-20│连带责任│否 │是 │
│材科技股份│区纳川水环│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境发展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福建纳川管│武平县纳川│ 4046.00万│人民币 │--- │2027-10-20│连带责任│否 │是 │
│材科技股份│水环境发展│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
│福建纳川管│江苏纳川管│ 3497.00万│人民币 │--- │2028-01-04│连带责任│否 │是 │
│材科技股份│材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福建纳川管│武汉纳川管│ 3495.00万│人民币 │--- │2027-03-15│连带责任│否 │是 │
│材科技股份│材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福建纳川管│上海纳川核│ 2997.00万│人民币 │--- │2026-11-16│连带责任│否 │是 │
│材科技股份│能新材料技│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术有限公司│ │ │ │ │ │ │ │
├─────┼─────┼─────┼────┼─────┼─────┼────┼───┼───┤
│福建纳川管│福建纳川水│ 2992.00万│人民币 │--- │2027-03-15│连带责任│否 │是 │
│材科技股份│务有限公司│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福建纳川管│泉州市泉港│ 2099.78万│人民币 │--- │2026-09-18│连带责任│否 │是 │
│材科技股份│绿川新能源│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汽车服务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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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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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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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
3.涉案金额:21492679.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中公司子公司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
第三人,且本案尚未开庭,暂不会对我方造成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子公司泉州
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起诉状等文书。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泉州交发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泉州市
泉港区大众公交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505民初3451号,本案尚
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保理合同纠纷
(二)诉讼机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机构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泉州交发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大众公交有限公司
第三人: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五)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可用性服务费1987.119万元及违约金(其中,以993.5595万元
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计算,以993.5595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日起计算,以上均按
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为1621489.104元
);
以上请求暂合计21492679.1元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六)原告方主张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17日,泉港区交通运输局(下称“交通局”)与被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纳川公司”)签订《泉港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充电站设施PPP项目合同》(下称“《
项目合同》”),就泉港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充电站设施PPP项目充电站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事
宜进行约定。根据上述合同,被告应向其与纳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支
付可用性服务费;被告逾期支付的,每日应按当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17年12月18日,被告与纳川公司在泉州市泉港区合资设立第三人泉州市泉港绿川新能源
汽车服务公司(下称“绿川公司”),其中,被告持有20%股权,纳川公司持有80%股权。
2019年10月12日,泉港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充电站设施PPP项目充电站工程验收合格。
2022年8月24日,交通局与被告、纳川公司、绿川公司签订《泉港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充电
站设施PPP项目补充合同》(下称“《补充合同》”),确认绿川公司系被告与纳川公司在泉州
市泉港区合资设立的项目公司。
2023年9月18日,原告与绿川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适用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编号
:JFBL-QGLC-202309-BL01)及相关补充协议、附属文件(以下统称为“保理合同”),约定:绿川
公司将基于《项目合同》对被告享有的2023-2025年可用性服务费2980.6785万元的应收账款转
让给原告。
同日,原告与绿川公司共同向被告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JFBL-QGLC-202309
-ZRTZ01),通知被告应收账款转让事宜被告于同日签署签收回执,确认绿川公司已完成基础交
易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原告的应收账款金额无误,并明确其应付账款(可用性服务费)如下:2
024年1月31日到期993.5595万元,2025年1月31日到期993.5595万元,2026年1月31日到期993.
5595万元。
2023年9月22日,原告完成应收账款转让(保理)登记。
2024年1月31日的可用性服务费993.5595万元、2025年1月31日的可用性服务费993.5595万
元均已到期,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绿川公司也未付清保理融资本息。
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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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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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公司所投资PPP项目、BT项目应
收账款长期拖欠、市场竞争加剧等多重影响,公司资金流极为紧张,致使公司及个别子公司20
25年4月应付的部分银行流动贷款利息未能如期偿还,导致银行贷款利息欠付。公司已分别于2
024年11月21日、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21日、2025年2月21日、2025年3月21日、2025年
4月2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欠
付利息及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欠付利
息、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2024-115)、《关于公司欠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公告》(2025-006
)、《关于公司欠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公告》(2025-00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欠付利息、银
行贷款逾期的公告》(2025-020)、《关于公司欠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公告》(2025-029),现
将新增利息欠付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银行债务金额累计约17878.17万元,占公司2024年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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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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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6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35.45%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为56668.4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446.33%。请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为满足2025年度生产经营及投资所需,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非银金融机构或其他
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60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贸易
融资、委托贷款、保函、票据开立与贴现、保理、投行等表外业务等,具体授信品种由公司与
银行、非银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商,不必另行经董事会同意或批准),该授信额度包括了上
一年度未用授信额度余额。根据综合授信的实际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
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360000万元。
担保方式:拟采用信用、资产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3、同意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与银行、非银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
文件,并由董事长授权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各子公司与银行、非银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签
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福建纳川塑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03月06日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3401室之九法定代表人:陈志江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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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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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大额减值准备计提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
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可能发
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本次大额减值准备计提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4年度,公司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总额为-22,054.
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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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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