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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股份(300202)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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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300202 聚龙退 更新日期:2022-07-04◇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其他 1350.00 --- --- 10711.30 --- 人民币 ───────────────────────────────────────── 【2.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1-12-31 │ ├─────┼─────────────────────────────────┤ │关联方 │柳长庆 │ ├─────┼─────────────────────────────────┤ │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 │交易详情 │一、本次交易概述 │ │ │ 1、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安 │ │ │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周素芹、柳永诠为解│ │ │决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问题,向公司提出资产抵偿方案。具体为第│ │ │三方胡冰将其持有的辽宁希思腾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 │”或“希思腾科”)8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以及实际控制人柳 │ │ │长庆将其名下2栋别墅的租赁权抵偿给公司,用于偿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 │ │人对公司的资金占用余额(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 │ 2、公司已聘请审计和评估机构对相关抵偿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工作, │ │ │并于近期出具了正式报告。根据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21年│ │ │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对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元正评报字【2021 │ │ │】第329号),以收益法评估的标的公司股权价值为人民币333120000.00元 │ │ │(大写人民币叁亿叁仟叁佰壹拾贰万元整)。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及实│ │ │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本金及利息合计275113789.54元。标的股权对│ │ │应的抵偿金额为266496000.00元,标的股权交易完成后,抵偿差额为861778│ │ │9.54元。 │ │ │ 上述标的股权抵偿方案的差额部分即8617789.54元由实际控制人柳长庆│ │ │以其名下2栋别墅的租赁权进行抵偿。上述2栋别墅的楼号为F05号、C15号,│ │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拉斐特城堡子爵堡,建筑面积共计为1010.00平 │ │ │方米,租赁权期限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41年4月29日止,共计20年。根据│ │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租赁权评估项目资产评│ │ │估报告》同致信德评报字(2021)第020068号确认:上述2栋别墅的房地产租 │ │ │赁权评估值为10455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肆拾伍万伍仟贰佰元整)。│ │ │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余额│ │ │为0元。 │ │ │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 │ │及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暨关联交易议案》│ │ │。由于本议案涉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解决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 │ │金占用问题,且第三方胡冰与公司董事崔凯先生之姐姐系配偶关系,根据相│ │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柳永诠、张奈、崔凯│ │ │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 │ │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与该交易有利害关│ │ │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 │ │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 │ │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 │ (一)第三方基本情况 │ │ │ 胡冰,身份证号码:21030419********,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董│ │ │事崔凯先生之姐姐系配偶关系。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柳长庆,身份证号码:2103191********,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是失 │ │ │信被执行人。 │ └─────┴─────────────────────────────────┘ 【3.重大事项】 ──────┬────────────────────────────────── 2022-06-21│其他事项 ──────┴──────────────────────────────────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票退市转板主办券商的议案 》,同意聘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担任推荐公司在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主办券商,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 登记、股份重新确认、退市板块的股份初始登记、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2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拟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目前,公司已聘请了山西证券担任推荐公司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并签署了相关 协议。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 告。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山西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881E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企业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6-17│其他事项 ──────┴──────────────────────────────────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票退市转板主办券商的议案 》,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拟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聚龙股份于2022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聚龙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40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 市。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退市 板块进行股份转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关 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 资格的证券公司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 聘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担任推荐公司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 办券商,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股 份重新确认、退市板块的股份初始登记、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公司管理层将根据上述董 事会决议尽快与山西证券完成《委托股票转让协议书》的签署,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 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拟聘请主办券商的基本信息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881E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企业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6-02│其他事项 ──────┴──────────────────────────────────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下发的《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40号 ),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6月13日起进入退 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简称:聚龙退 2、证券代码:300202 3、涨跌幅限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个交 易日的涨跌幅限制为20%。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 21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报告(即2021年年度报 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你公司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3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6月13日起进入退市 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 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2年6月13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计 最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7月1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 顺延。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 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四、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前十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 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五、终止上市后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 退市板块进行股份转让。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聘请证券公司,委托其机构 提供进入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 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聘请证券公司,办理好股票终止上市后 的相关事宜。 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中路308号 联系电话:0412-2538288 ──────┬────────────────────────────────── 2022-06-02│其他事项 ──────┴──────────────────────────────────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下发的《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40号 ),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聚龙 3、证券代码:300202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 21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报告(即2021年年度报 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你公司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3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6月13日起进入退市 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 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 退市板块进行股份转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该聘请证券公司,委托其提供进入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 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 记结算、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聘请证券公 司办理好股票终止上市后的相关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中路308号 联系电话:0412-2538288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http://www.neeq.com.cn)。 五、公司退市整理期及摘牌相关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自深交所公告对上市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五个交易 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2022年6月13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间,公 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2年6月13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计 最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7月1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 顺延。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 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风 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 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2022-05-24│诉讼事项 ──────┴──────────────────────────────────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聚龙融创”)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下发的(2021 )辽0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聚龙融创和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自助”)诉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沈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受理 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其中聚龙自助请求法院判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分行返还扣划存单金额为204383508.89元,聚龙融创请求法院判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分行返还扣划存单金额为151584375.00元。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 第三人: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2、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 回原告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收791800元由原告聚龙融创科技 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4-19│其他事项 ──────┴──────────────────────────────────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聚龙自助”)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下发 的(2021)辽0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融创”)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 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其中聚龙自助请求法院判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返还扣划存单金额为204383508.89元,聚龙融创请求法院判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返还扣划存单金额为151584375.00元。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 第三人: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2、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 回原告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收1063718元由原告辽 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24│银行授信 ──────┴──────────────────────────────────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公司现金流充足,公司拟通过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的方式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总计不超过2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 2022-03-21│其他事项 ──────┴──────────────────────────────────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永诠、周素芹:经查明,你们作为聚龙股 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如下违规行为:2021年4月19日,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聚龙)、周素芹持有的聚龙股份股票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强制 平仓154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0.28%,存在减持前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 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 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吉聚龙、柳永诠、周素芹所持公司股票拟定在公告披露 15个交易日后“被动减持”。2021年5月10日至5月24日,安吉聚龙、柳永诠、周素芹通过集合 竞价被强制平仓395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0.72%,存在减持首次卖出日距减持计划预先披露日 不足15个交易日的情形。 2021年9月13日至9月16日,安吉聚龙所持公司股票通过集合竞价方式被强制平仓3805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0.69%,存在减持前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 安吉聚龙、柳永诠、周素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上诉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2021-12-31│其他事项 ──────┴────────────────────────────────── 一、本次交易概述 1、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周素芹、柳永诠为解决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问题 ,向公司提出资产抵偿方案。具体为第三方胡冰将其持有的辽宁希思腾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希思腾科”)8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以及实际控制人 柳长庆将其名下2栋别墅的租赁权抵偿给公司,用于偿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资金 占用余额(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公司已聘请审计和评估机构对相关抵偿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工作,并于近期出具了正 式报告。根据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对标的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元正评报字【2021】第329号),以收益法评估的标的公司股权价值为人 民币3331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叁仟叁佰壹拾贰万元整)。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本金及利息合计275113789.54元。标的股权对应的抵偿金额为 266496000.00元,标的股权交易完成后,抵偿差额为8617789.54元。 上述标的股权抵偿方案的差额部分即8617789.54元由实际控制人柳长庆以其名下2栋别墅 的租赁权进行抵偿。上述2栋别墅的楼号为F05号、C15号,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拉斐特 城堡子爵堡,建筑面积共计为1010.00平方米,租赁权期限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41年4月29 日止,共计20年。根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租赁权评估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同致信德评报字(2021)第020068号确认:上述2栋别墅的房地产租赁权评估值为1 0455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肆拾伍万伍仟贰佰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 公司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暨关联交易议案》。由于本议案涉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解决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且第三方胡冰与公司董事崔凯先生之姐姐 系配偶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柳永诠、张奈、崔 凯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 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第三方基本情况 胡冰,身份证号码:21030419********,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董事崔凯先生之姐姐 系配偶关系。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柳长庆,身份证号码:2103191********,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 2021-12-29│股权冻结 ──────┴──────────────────────────────────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龙股份”)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查询关于公司股票冻结情况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聚龙”)、柳永诠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新增司法冻结。 ──────┬────────────────────────────────── 2021-12-10│股权冻结 ──────┴──────────────────────────────────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龙股份”)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查询关于公司股票冻结情况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聚龙”)、柳永诠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新增司法冻结。 ──────┬────────────────────────────────── 2021-11-22│其他事项 ──────┴────────────────────────────────── 经查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聚龙)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ST聚龙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 有限公司、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公司以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定期存 单或保证金,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科技)、集 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科技)、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截 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担保累计金额为286100万元,日最高担保余额为59550万元。*ST聚龙 就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资金占用 2018年2月27日至2021年4月7日,*ST聚龙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玉泉科技、集佳科技通过 提现、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采购以及由*ST聚龙承担担保责任等方式累计占用资金65562.79万元 ,日最高占用余额为52302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尚未偿还金额(不含利息)为24731 .59万元。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因无法判断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披露的完整性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预计负债 计提的充分性,*ST聚龙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ST聚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5 .1.1条、第7.1.14条、第7.2.1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 第5.1.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和第7.2.3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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