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225 *ST金泰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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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11-05-23│ 28.00│ 4.42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0-07-13│ 2.91│ 5489.80万│
└───────────┴───────────┴───────────┴───────────┘
【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深圳怡钛积科技股份│ 32300.00│ ---│ 34.00│ ---│ 594.29│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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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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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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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涂料研发生产基│ 3.06亿│ 0.00│ 3.14亿│ 102.71│ 8107.80万│ ---│
│地建设工程项目 │ │ │ │ │ │ │
├─────────┼──────┼─────┼─────┼─────┼─────┼──────┤
│投资设立艾仕得金力│ 3006.00万│ 2001.99万│ 3006.00万│ 100.00│ 16.67万│ ---│
│泰合资公司 │ │ │ │ │ │ │
├─────────┼──────┼─────┼─────┼─────┼─────┼──────┤
│归还银行贷款(如有│ 2700.00万│ 0.00│ 2700.00万│ 10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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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如有│ 8915.48万│ 515.48万│ 8915.48万│ 10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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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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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上海金力泰│上海金力泰│ 1000.00万│人民币 │2024-09-11│2025-09-09│质押 │否 │否 │
│化工股份有│化工销售有│ │ │ │ │ │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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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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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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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5018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2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2025年11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5〕2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楚工路139号。
罗甸,男,1988年4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董事长、总裁、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
吴纯超,男,1984年7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
长宁区。
隋静媛,女,1972年4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杨浦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金力泰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
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吴纯超的要求,本局于2025年10月1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吴纯超及
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金力泰、罗甸、隋静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力泰违法事实如下:
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
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商量后决定,不接受年报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
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当天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8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
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9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
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年5月5日下午,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
2025年7月1日晚上,金力泰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金力泰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在金力泰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事项中,
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未
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纯超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以及听证过程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4年年度报告系受年报审计机构履职情况影响;吴纯超并非财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秘书
职务时间较短,已经勤勉尽责,对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决策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吴纯超配
合调查。吴纯超及其代理人请求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对吴纯超的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金力泰是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主体,吴纯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
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公
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吴纯超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依法应当认定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纯超提出的非财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时间较短等理由不
构成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由。对于吴纯超配合调查情况,本局在重罚时已综合考虑
,对于其他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
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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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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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
罗甸,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董事。
吴纯超,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3号)及我所
查明的事实,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2025年4月30日,*ST金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ST金泰未在2025年4月30日前即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ST金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
、第6.1.1条和第6.1.2条第一款的规定。
*ST金泰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董事罗甸,时任执行总裁、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纯超,财务
总监隋静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ST金泰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2.5条的
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上海金力泰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裁、董事罗甸,时任执行总裁、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纯超,财务总监隋静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ST金泰、罗甸、吴纯超、隋静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金泰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
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对于*ST金泰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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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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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全资子
公司上海金力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销售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
展需要,金力泰销售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
海陆家嘴支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公司拟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为金力
泰销售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同日,金力泰销售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与兴
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签订《质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借款期限
为8个月,自2025年10月29日至2026年6月28日止。公司以拥有的三项知识产权质押为上述借款
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自2025年10月29日至2026年6月28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
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金力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YX229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年11月18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纯超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2幢1838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属结构制造【分支机构经营】
;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公司持有金力泰销售公司100%股权。
金力泰销售公司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经查询,金力泰销售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金力泰销
售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具备相应的偿还负债能力。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
绝对控制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不涉
及反担保,董事会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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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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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
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降低
公司治理和运营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责险方案
1、投保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以保险合同确定范围为准)
3、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具体以保险合同确定金额为准)
4、保险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合同确定金额为准)
5、保险期限:一年(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后续可续保或重新投保)为提高决策效率,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保险方案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责任险的相
关购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
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
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
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由于全体董事均为被保险对象,属于
利益相关方,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董事均回
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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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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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
会第六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原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马维华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
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
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2025年9月12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郭海楠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郭海楠先生正式当选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进行调整,由独立董事郭海楠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第八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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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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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5018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2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罗甸先生、吴纯超先生、隋静媛女士: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金力泰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
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商量后决定,不接受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
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当天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8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
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9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
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年5月5日下午,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
2025年7月1日晚上,金力泰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
金力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
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金力泰上述涉嫌未按期披
露定期报告违法事项中,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
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未勤勉尽责,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
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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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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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
决定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监事会自行召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80)及《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禾”)发来的
《关于取消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通知》,通知载明:鉴于相关候选人因忧虑金力
泰公司当前面临的退市风险,主动放弃本次董事提名;且部分现任董事对当下金力泰公司存在
的问题较为熟悉,故为维护金力泰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和治理秩序,基于审慎性考虑,我司
现要求取消我司提出的全部提案:
(1)《关于罢免罗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2)《关于罢免于绪刚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罢免唐光泽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4)《关于罢免郝大庆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5)《关于罢免孙策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6)《关于选举刘小龙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刘雅浪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蔡兆云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徐丽慧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邦荔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徐甲强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2025年9月10日收到股东吴国政发来的《关于取消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提案的通知》,通知载明:本人吴国政原计划罢免董事刘锐明,鉴于刘锐明已提出辞职,因
此本人不再将《关于罢免刘锐明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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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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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禾”)持有公司股份70352740股,占公司
总股本14.80%,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大禾累计被司法冻结股数为7035
274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0%。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海南大禾所持公司股份
被新增轮候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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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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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股东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分别收到合计
持有公司3.55%股份的股东吴国政,合计持有公司1.30%股份的股东王会平、杨玲芬、肖雯、潘
志民,合计持有公司14.80%股份的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提请上海金力
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进行罢免及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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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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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
决定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监事会自行召集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0)。
2025年9月1日,公司监事会分别收到合计持有公司3.55%股份的股东吴国政,合计持有公
司1.30%股份的股东王会平、杨玲芬、肖雯、潘志民,合计持有公司14.80%股份的股东海南大
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提请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进行罢免及补选:(1)
《关于罢免刘锐明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2)《关于选举马安乐为第八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关于选举郭海楠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4)《关
于罢免郝大庆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5)《关于罢免孙策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6)《关于选举刘雅浪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7)《关于选举蔡兆
云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5)。
截至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时,股东吴国政持有公司股份168619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5%
;股东王会平、杨玲芬、肖雯、潘志民合计持有公司617956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
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70352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0%。公司监事会认
为,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时,提案人吴国政持有公司3.55%股份,提案人王会平、杨玲芬、肖雯
、潘志民合计持有公司1.30%股份,提案人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80%股份,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提案人作为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上述提案人的临时提案提出时间在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案提交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以上情况,现将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监事会自行召集202
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公告如下: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履行的召集程序:
召集人:公司监事会。
履行的召集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28日收到公司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南大禾”)发来的《关于提议召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函》,并于函件中载明拟审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
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该议案以2票同意
,6票反对,1票弃权的投票结果,未获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审议不通过。即董事会不同意海南
大禾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亦不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2)公司监事会于2025年8月8日收到海南大禾发来的《关于提议召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并于函件中载明拟审议的议案(与提请董事会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监事
会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的投票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监事会作为召集人将召
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股东提请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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