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240 飞力达 更新日期:2025-02-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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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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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3 │ 9595.00│ ---│ ---│ 12665.09│ ---│ 人民币│
├─────────┼─────┼─────┼─────┼─────┼──────┼──────┤
│基金1 │ 3000.00│ ---│ ---│ 7701.13│ ---│ 人民币│
├─────────┼─────┼─────┼─────┼─────┼──────┼──────┤
│基金2 │ 3000.00│ ---│ ---│ 6925.21│ ---│ 人民币│
├─────────┼─────┼─────┼─────┼─────┼──────┼──────┤
│基金4 │ 1500.00│ ---│ ---│ 1531.03│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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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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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昆山现代物流中心项│ 1960.91万│ 0.00│ 1312.16万│ 66.92│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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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综合保税区物流│ 1.46亿│ 0.00│ 1.39亿│ 94.98│ 219.02万│ 2013-09-30│
│园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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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供应链基地项目│ 1.03亿│ ---│ 1.03亿│ 100.02│ -559.69万│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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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4.83万│ ---│ 4.83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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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现代物流中心项│ 9258.63万│ 0.00│ 9323.80万│ 100.70│ 542.49万│ 2012-06-30│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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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供应链基地项目│ 1.03亿│ 0.00│ 0.00│ 0.00│ ---│ ---│
├─────────┼──────┼─────┼─────┼─────┼─────┼──────┤
│西南供应链基地项目│ 0.00│ 0.00│ 1.03亿│ 100.02│ -559.69万│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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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运营网点拓│ 1727.67万│ 0.00│ 1400.00万│ 81.03│ 179.73万│ 2013-12-31│
│展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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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4569.76万│ 4569.76万│ 4569.76万│ 100.00│ ---│ ---│
├─────────┼──────┼─────┼─────┼─────┼─────┼──────┤
│归还银行贷款(如有│ 2000.00万│ 0.00│ 2000.00万│ 100.00│ ---│ ---│
│)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如有│ 9774.59万│ 4569.76万│ 9774.59万│ 10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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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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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0.00万 1.08 9.44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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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00.00万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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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
│公告日期 │2023-08-17 │质押股数(万股) │40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9.44 │质押占总股本(%) │1.08 │
├────────┼──────────────┴────────┴──────────────┤
│股东名称 │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质押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
│质押起始日 │2023-08-15 │质押截止日 │---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3年08月15日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质押了400.0万股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苏州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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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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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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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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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力达│合并报表范│ 1.02亿│人民币 │--- │--- │一般担保│未知 │否 │
│国际物流股│围内全资子│ │ │ │ │、连带责│ │ │
│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 │ │ │ │任担保、│ │ │
│ │子公司 │ │ │ │ │抵押、质│ │ │
│ │ │ │ │ │ │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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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力达│飞力达物流│ 15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国际物流股│(深圳)有│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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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力达│飞力达物流│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国际物流股│(深圳)有│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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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力达│上海飞力达│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国际物流股│国际物流有│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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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力达│上海飞力达│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国际物流股│国际物流有│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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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力达│重庆联智供│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国际物流股│应链管理有│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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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力达│重庆联智供│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国际物流股│应链管理有│ │ │ │ │担保 │ │ │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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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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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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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一)本次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
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及资产减值测试后,拟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
备。
(二)本次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金额
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合计约为1184.43万元
,计入公司2024年度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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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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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
24年4月23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
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近日,公司收到公证天业出具的《关于变更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
计师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情况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审计机构,原指派丁春荣(项目合伙人)、谭国荣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薛敏作为项目质量复
核人员共同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因内部工作调整,公证天业指派吴乃静接替谭国荣作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徐雅芬接替薛敏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项目的项目质量
复核人员,继续完成公司2024年度审计相关工作。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将有序交接,变更
事项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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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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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期限为2022年12月13日至2024年11月14日
。截至2024年11月14日,本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届满,第二个行权期内,
激励对象自主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40.82万份,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07.68万份,公司
按照规定对107.68万份逾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1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
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107.68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
事宜已于2024年12月26日办理完毕。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
毕。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注销后不会对公司股本造成影响,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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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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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期限为2022年12月13日至2024年11月14日
。截至2024年11月14日,本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届满,第二个行权期内,
激励对象自主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40.82万份,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07.68万份,公司
拟按照规定对107.68万份逾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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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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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财务总监辞职的情况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李镭先生递交的辞职申请。李镭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其辞职
后仍在公司任副总裁职务。
李镭先生原定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2026年5月18日)。李镭先生持有公司股
票151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李镭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离任后
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股份管理。
李镭先生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财务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发挥
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李镭先生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卫月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详见
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李卫月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
李卫月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
附件:
财务总监简历
李卫月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2月生,研究生学历,MPAcc,高级会
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2016年至2024年10月,李卫月先生曾任协鑫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融资中
心执行总经理、财经中心副总经理,鑫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四川协鑫锂电科技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卫月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
所规定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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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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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力达”)于2024年10月15日
收到实际控制人姚勤、吴有毅、沈黎明的通知。鉴于姚勤、吴有毅、沈黎明三人于2023年4月1
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即将到期。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
上述三人已于2024年10月1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1、沈黎明、吴有毅、姚勤三人于2023年4月18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对一致行
动关系和有效期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确立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地位,该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0
月17日届满。
上述三位原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10月1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二、《一致行动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姚勤
乙方:沈黎明
丙方:吴有毅
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
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存续且其直接持有或间接支配上市公司股份期间,甲、乙、丙三
方自愿结为一致行动人,在行使上市公司及一致行动企业的股东及董事权利时,通过行使表决
权等方式,促成:
(1)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企业对上市公司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及股东
会表决事项(含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事项)持一致意见;
(2)一致行动人担任的董事、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企业提名/委派的董事(以下称“
相关董事”),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表决事项持一致意见。
2、各方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其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所行使的表决权包括其
所持全部股权/股份/份额的表决权,前述表决权不可拆分行使。
3、各方同意,甲方为本协议的召集人,负责通知、主持一致行动事项的事先协商。虽经
通知但本协议其他各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参加或无法参加协商又未委托他人代理协商的,视为弃
权,其可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不纳入本协议第四条“各方合计可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总数”
的统计。
4、各方同意,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企业在上市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根据各方事
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进行投票,若各方就表决、提案、提名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按
各方可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进行表决,以占各方合计可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总数过半数
所形成的表决意见为最终意见,并在股东会上按照该最终意见进行表决。
5、各方同意,各方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前,就董事会拟审议事项进行协商沟通,若
各方能就董事会拟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在相关董事就该等事项进行表决时,相关董事均
须按照各方已形成的一致意见执行;若各方未在会前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或虽经协商但各方
不能对董事会拟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照各方一人一票的原则,以占票数过半数的意
见为最终意见,在相关董事对该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均须按照该等最终意见执行。
6、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即一致行动期间为18个月,到期经各方协商一
致可以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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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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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及资产减值测试后,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相应减值损失
。
(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2024年半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合计约323.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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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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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力达”或“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董事会通过激励计划草案
2019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审核及公示激励对象名单
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1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对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公司内部人员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
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10月23日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股东大会通过激励计划草案
2019年10月28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首次授予
2019年11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完成《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6、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等
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对2名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1万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55万份,授予对象由80人调整为78
人;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权益
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65元/份调整
为6.63元/份;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7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377.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6.63元/份。公司监事会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
数量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2020年12月3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在
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2020年12
月3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
了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事项的相关登记申报工作,详情请见公司2020年12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的《关于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7、调整行权价格
2022年8月19日,鉴于公司2021年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63元/份调整为6.57元/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等
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完成后,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48.50万份,授予对象由78人
调整为72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348.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
57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等事项发
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2年12月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事项的相关登记申报工作,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12月9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
性公告》。
9、调整行权价格
2023年7月7月,鉴于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57元/份调整为6.52元/份。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全体董事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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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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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同芯聚联供应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同芯”)因投资建设
“东莞飞力达电子元器件集散中心项目”需要,拟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办理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800万元的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4年(含4年),东莞同芯本次
贷款主要用于“东莞飞力达电子元器件集散中心项目”建设。为保障东莞同芯资金需求及业务
顺利开展,公司拟为东莞同芯此次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拟以东莞同芯的土地使用权
为抵押。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公司及东莞同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为准。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
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
相关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后方可生效。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事项: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项目贷款授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
9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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