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310 宜通世纪 更新日期:2025-02-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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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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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 │ 25150.00│ ---│ ---│ 11103.44│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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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20000.00│ ---│ ---│ 12650.07│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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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620.00│ ---│ ---│ 2514.56│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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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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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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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收购倍泰健康的│ 4.40亿│ 0.00│ 4.11亿│ 93.35│ ---│ ---│
│现金对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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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收购倍泰健康相│ 4200.00万│ 0.00│ 3275.34万│ 77.98│ ---│ ---│
│关中介机构费等交易│ │ │ │ │ │ │
│税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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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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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昱 2029.00万 2.27 --- 2018-06-25
唐军 1880.00万 2.10 --- 2018-07-17
史亚洲 1500.40万 1.70 24.61 2019-12-23
童文伟 1487.20万 1.69 22.20 2019-12-23
钟飞鹏 1412.40万 1.60 24.78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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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309.00万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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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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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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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科│倍泰健康 │ 3476.13万│人民币 │2019-11-22│2020-12-11│连带责任│是 │是 │
│技股份有限│ │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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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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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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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0289312股(占公司总股本2.
3013%)的董事吴伟生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竞价方式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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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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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849426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98%)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钟飞鹏先生、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暨解除冻结。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44000000股,占上述三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3.79%,占公司
总股本的4.99%;被解除冻结的数量为25625040股,占上述三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3.86%
,占公司总股本的2.91%;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44000000股,占上述三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3.79%,占公司总股本的4.99%。
2、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是因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启动
执行程序所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质押的股份合计440000
00股进行司法再冻结。法院在对该部分质押股份冻结的同时,对此前因同一事项已冻结的2562
5040股进行解除冻结。
3、相关被冻结的股份若被法院执行,可能引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被动减持。
法院强制执行引发的后续被动减持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
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于近日收到三位股东出
具的《关于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解除冻结的告知函》,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暨解除
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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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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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公
司成为广东铁塔2025-2027年综合代维服务项目份额四中标候选人。
近日,公司收到相关招标机构发出的中选通知书,获悉公司成为上述项目的中标单位,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中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广东铁塔2025-2027年综合代维服务项目
2、项目服务内容:为广东铁塔提供综合代维服务,包括塔类(仅2025年)、室分、微站
及新业务站点的日常巡检(含故障处理)、维修(不含FSU、杆塔、开关电源专业的维修)、
应急发电、通信保障、上站配合、物业维系、行拓业务维护、能源业务维护、运营商无线接入
网共维等工作内容。
3、项目服务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预计折扣后中选含税金额(万元) :12,3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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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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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爱云信息技术(北京)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云信息”)于近日收到JasperTechnologies,LLC(以下简称“Jasper”
)的邮件通知,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将在2024年12月31日期满后不再续约。
一、《代理协议》签署情况
2014年10月,爱云信息与Jasper签署了《代理协议》,约定爱云信息作为Jasper的中国大
陆独家代理商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提供物联网平台服务。2019年12月,爱云信息与Ja
sper续签《代理协议》,约定爱云信息作为Jasper在中国大陆指定代理商,向中国联合网络通
信有限公司提供物联网平台服务,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
资孙公司签署重要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二、协议不再续约的说明
鉴于与Jasper的《代理协议》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爱云信息与Jasper就协议续签事
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但因双方对部分合作条款调整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公司于近
日收到Jasper的邮件通知,反馈《代理协议》在2024年12月31日期满后将不再续约。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代理协议》到期不再续约,是基于部分合作条款存在分歧,无法满足各自的商业诉
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均不存在违反原协议及其关联协议的行为且未产生任何违约责任。
本次《代理协议》在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续约,将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报表产生一
定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爱云信息2024年上半年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9997.9
4万元、净利润384.84万元。公司合并报表中该资产组的商誉账面价值为3127.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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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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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资金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决定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额度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该额度在决议有效
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选
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的银行、证券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并认真、谨
慎选择委托现金管理产品。公司将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投资于债券、银行理财、券商理
财等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投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公司总
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子公司在额度范围内购买投资产品,须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同意后,由
公司财务部统一组织购买。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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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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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原告陈*益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77900.2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民事裁定结果,可以在规定期限内
申请复议,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
,涉及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
民币977900.20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
。现将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陈*益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
2、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炎林、李询、董事长钟飞鹏、时任总经理郭汉
鹏
3、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977900.20元,其它被告承担
连带责任。
4、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因公司2017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广东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宜通世纪公司等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本案虚假陈
述实施日为2018年4月3日,揭露日为2022年11月5日,基准日为2022年12月16日,基准价为3.7
8元。各原告均于2018年4月3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宜通世纪公司的股票,在2022年11月
5日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产生了损失。本案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5、《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调查确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陈铭益、
阮存良等10名投资者以宜通世纪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推选陈铭益、阮存良拟
任诉讼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
二条的规定,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
根据双方意见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陈铭益、阮存良等人主张本案宜通世纪公司虚
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4月3曰,揭露日为2022年11月5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自2018年4月3日(含)至2
022年11月4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2年11月4日闭市后仍持有宜通世纪公司
股票(证券代码:300310),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申请登记,
参加本案诉讼,但是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除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8年4月3日(含)至2022年11月4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
、并于2022年11月4日闭市后仍持有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310),且与
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
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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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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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石磊
先生于2023年12月因病逝世。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有效决策和经营管理稳定,根据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2023年度)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黄革珍女士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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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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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七次(2023年度)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2023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司农事务
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司农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
年11月25日。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440101MA9W0YP8X3;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兴沙路6号704房-2;执行事务合伙
人(首席合伙人)吉争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333人,合伙人3
2人,注册会计师13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3人。2023年度,司农会
计师事务所收入(经审计)总额为人民币12,162.5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9,349.44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为5,318.07万元。2023年度,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8家
,主要行业有:制造业(1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房地产业(1)、建筑业
(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采矿业(1),审计收费总额2,968.20万元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918.84万元,购买的职业保
险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600万元,符合相关规定,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
任。司农会计师事务所从成立至今没有发生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司农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因执业行为
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1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1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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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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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为公允反映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资产的价值,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2023年度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清查,对存在减
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预计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和总金额
经减值测试,公司本报告期末有迹象发生减值的资产有应收款项、存货等,经公司董事长
审批通过,2023年全年累计冲回资产减值准备50898610.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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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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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
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就申请执行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海证券”)与被执行人李培勇证券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
卖被执行人李培勇名下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宜通世纪;证券代码:300310;数量:3,0
78,124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年11月2日和2023年12月7日在阿里资产进
行司法拍卖,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现将业绩补偿承诺方李培勇所持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
一、本次股份变动的情况
根据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信息,业绩补偿承诺人李培
勇原持有公司股票合计3,348,124股(限售股),其中3,070,000股已于近日被过户至申请执行
人江海证券名下,本次股份变动后,江海证券持有公司股票3,070,000股(限售股),占公司
总股份0.35%。
二、相关承诺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7.4.10条规定: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因此,江海证券应继续遵守李培勇作出的业绩补偿及其他相关承诺。鉴于本次权益变动的
股份已完成过户,公司将督促江海证券履行业绩补偿及其他相关承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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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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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同意补选史亚洲
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黄德汉(主任委员)、许丽华、史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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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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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证书编号为GR
202344002678,发证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有效期为三年。本次系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满所进行的重新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自本次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起
连续三年(2023年-2025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2023年度,公司已经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和预缴企业所得税,本次重新取得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产生影响。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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