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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讯技术(300312)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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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300312 邦讯退 更新日期:2022-07-04◇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江西海纳通通信技 2000.00 --- 95.00 --- 0.26 人民币 术有限公司 ───────────────────────────────────────── 【2.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1-12-31 │ ├─────┼─────────────────────────────────┤ │关联方 │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实控人所控股的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 │交易详情 │一、债务转让协议基本情况 │ │ │ (一)债务转让协议概述 │ │ │ 2021年12月29日,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或"公 │ │ │司")、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汇")、四川天府银行股 │ │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天府银行")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邦│ │ │讯技术将其对天府银行的82091235.00元债务(包括本金42993365.26元、利│ │ │息14065246.50元,罚息7032623.25元,违约金1800万元)转让给中基汇。 │ │ │自2021年12月29日,上述标的债务由邦讯技术转移至中基汇,中基汇应当向│ │ │天府银行履行还款义务。 │ │ │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 │ │ 1.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1)名称: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4931859G │ │ │ (3)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8层803(4)法定代表人:张│ │ │庆文 │ │ │ (5)注册资本:17000万元 │ │ │ (6)成立日期:2013年3月22日 │ │ │ (7)股权结构:张庆文持有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9.41%股权,张 │ │ │龙泉持有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29%股权,王梅瑜持有中基汇投资管理 │ │ │有限公司0.29%股权。 │ │ │ 2.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 │ (1)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7570941P │ │ │ (3)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 │ │ │ (4)法定代表人:林空 │ │ │ (5)成立日期:2007年10月26日 │ │ │ (三)债务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债务转让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 │ 债务受让方: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 │ │ 债权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 │ │ 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甲方对丙方的债务金额合计为133507133.00元│ │ │,其中本金92993365.26元、利息14065246.50元、罚息7032623.25元、违约│ │ │金18000000元、律师费800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诉讼费610898.00 │ │ │元; │ │ │ 甲方向乙方转让债务金额为82091235元(以下简称"标的债务");包括│ │ │本金45993365.26元、利息14065246.50元,罚息7032623.25元,违约金1800│ │ │万元),本金及费用合计共元。 │ │ │ 自2021年12月29日,标的债务由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应当向丙方履行│ │ │还款义务。 │ │ │ 二、债务豁免的基本情况 │ │ │ 2021年12月29日,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中基汇将受│ │ │让邦讯技术对天府银行的82091235.00元债务(包括本金42993365.26元、利│ │ │息14065246.50元,罚息7032623.25元,违约金1800万元)。2021年12月31 │ │ │日,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邦讯技术出具了《债务豁免承诺函》。中基│ │ │汇向邦讯技术承诺: │ │ │ 1、中基汇受让上述债务,不向邦讯技术收取任何费用; │ │ │ 2、中基汇向天府银行清偿债务后,不向邦讯技术提出任何形式、任何 │ │ │金额的追索主张; │ │ │ 3、本承诺函为本公司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 │ │之豁免。 │ │ │ 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邦讯技术实控人张庆文所控股的公司,属于│ │ │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债务豁免事项为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按│ │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3条的规定可免于履行股 │ │ │东大会审议程序。 │ │ │ 本次债务豁免不附加任何条件和义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3.重大事项】 ──────┬────────────────────────────────── 2022-07-04│其他事项 ──────┴──────────────────────────────────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摘牌日期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邦讯退 3.证券代码:300312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2年6月2日 5.摘牌日期:2022年7月4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1.2022年6月2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深证上〔2022〕539号),主要内容如下: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以及2 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1年4月29日起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5月4日晚间,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 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即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你公司触 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 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3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6月13日起进入退市 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 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2022年6月14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复核申请书》。2022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深交 所《复核受理通知书》(〔2022〕第17号),深交所于2022年6月27日组织召开深圳证券交易 上诉复核委员会复核会议,就复核申请事项进行审议。 2022年7月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2〕6号),主要内 容如下: 根据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以下复核 决定:维持《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39号)对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 2022-07-04│其他事项 ──────┴──────────────────────────────────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3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2022年6月14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复核申 请书》。2022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复核受理通知书》(〔2022〕第17号),深交所 于2022年6月27日组织召开深圳证券交易上诉复核委员会复核会议,就复核申请事项进行审议 。 2022年7月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2〕6号),主要内 容如下: 根据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以下复核 决定:维持《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39号)对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本决定为终局决定。 ──────┬────────────────────────────────── 2022-06-23│其他事项 ──────┴────────────────────────────────── 一、公司拟聘请主办券商的进展情况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39 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7.11 条规定,公司应当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 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 、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 2022年6月22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协调确定主办券商的函 》(创业板函〔2022〕第59号)。截至目前,因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办理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板 块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 定,深交所协调确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主办券商。 根据《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尽快与主 办券商签署相关协议,并积极配合办理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摘牌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相关业务,包括办理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退市 板块的股份初始登记、股票挂牌及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 ──────┬────────────────────────────────── 2022-06-16│其他事项 ──────┴────────────────────────────────── 一、公司申请复核的基本情况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3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0.6.3条规定,自收到 上述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复核。 2022年6月14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复核申请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0.6.4条规定,深交所在收到公司提交的复核申请文件之日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其它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提交了复核申请,将及时关注复核事项的进展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复核期间,深交所作出的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2022-06-02│其他事项 ──────┴──────────────────────────────────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邦讯 3.证券代码:300312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以及2 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1年4月29日起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5月4日晚间,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 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即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你公司触 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 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3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6月13日起进入退市 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 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进行股份转让。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 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聘请证券公司,委托其提供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 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股份转 让服务等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联系电话:010-88555777 电子邮箱:zqb@boomsense.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辛庄路北软双新科创园E座 五、公司退市整理期及摘牌相关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对上市公司股票作 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2022年6月13日)起,公司股票进 入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2年6月13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计 最后交易日为2022年7月1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 延。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股 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风险 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 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2022-05-31│其他事项 ──────┴────────────────────────────────── 当事人: 张庆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戴芙蓉,邦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副总经理。 经查明,张庆文、戴芙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规定实施减持 2020年6月16日,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邦讯”)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显示,*ST邦讯及张庆文、戴芙蓉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64、20065 、20066号)。2020年7月27日,*ST邦讯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公告》显 示,因股票质押违约,张庆文于2020年7月22日被动减持16.20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05% 。2021年3月9日,*ST邦讯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显示,因司法强制执行,张庆文于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被动减持3913.70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2.23%。2021年10月8日,*ST邦讯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显示,因股票质押违约及司法强制执行,张庆文于2021年4月12日 至2021年7月9日期间被动减持5649.85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7.65%;戴芙蓉于2021年6月30 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被动减持3507.59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0.96%。2022年1月7日,*ST 邦讯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ST邦讯及张庆文、戴芙 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1号)。 在*ST邦讯及张庆文、戴芙蓉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张庆 文共减持9579.75万股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9.93%;戴芙蓉共减持3507.59万股公司股 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0.96%。 二、未履行勤勉义务 2021年10月30日,*ST邦讯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ST 邦讯在收到股东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后,文件一直由张庆文保存,未及时告知其他董事及监事,导致*ST邦 讯董事会、监事会未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股东大会》等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作出书面反馈并予以公告。 张庆文作为*ST邦讯原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在*ST邦讯及其本人被立案调查期间违规 实施减持,且作为*ST邦讯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4.2.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4.2条、第3.4.5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戴芙蓉作为*ST邦讯原持股5%以上股东、副总经理,在*ST邦讯及其本人被立案调查期间违 规实施减持,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及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 条、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张庆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副总经理戴芙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张庆文、戴芙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邦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 0)。 对于张庆文、戴芙蓉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 2022-05-20│其他事项 ──────┴────────────────────────────────── 2022年5月19日,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2009号)。公司现 将《立案告知书》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5月19日,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 二、其它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收到立案告知书后,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根据立案告知书所述情形, 公司初步判断此次立案调查事件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同时,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2.2022年5月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 》(创业板函〔2022〕第48号)。因公司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即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 度报告,触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情形,深交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若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或参加 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3.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2022-05-13│其他事项 ──────┴────────────────────────────────── 一、公司申请听证的基本情况 2022年5月5日,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函〔2022〕第48号),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 年5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先 告知书>暨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公告》。因公司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即法定期 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触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 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深交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 20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听证申 请书》。同时,公司后续将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提交听证相关材料。 ──────┬────────────────────────────────── 2022-04-26│其他事项 ──────┴────────────────────────────────── 当事人: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 楼一层; 张庆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戴芙蓉,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严希阔,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邵立岩,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申连松,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邦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担保 2021年4月28日,*ST邦讯披露的《关于自查发现存在违规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显示, 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ST邦讯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 提供担保2.45亿元,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借款本金10000万元 的违规担保事项中,法院判决*ST邦讯因存在过错责任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赔偿责任 ;涉及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中,法院判决*ST邦讯对剩余未偿还本金1703.27万元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涉及借款本金1500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因违规担 保事项等原因,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ST邦讯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 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ST邦讯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公告》显示,因2019年以 前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费用及款项收付方面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ST邦讯对2018年 财务报表进行重述。其中,调减2018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11 642.95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资产的比例为136.07%。2021年4月27日,*ST邦讯披露的《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公告》显示,根据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ST邦讯对2018年、201 9年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调减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 304.35万元,调增2019年度净利润500.75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对应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分别 为10.83%与49.42%;调减2018年末净资产5304.35万元,调减2019年末净资产4803.60万元,调 整金额占更正后对应年度净资产比例分别为163.10%与112.47%。 ──────┬────────────────────────────────── 2022-04-21│其他事项 ──────┴──────────────────────────────────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受赠资产的公告》《 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股权价值评估报告 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 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说明以下 事项: 1.你公司是否收到北京富泽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富泽瑞)向你公司注册地 址邮寄的公函。公函声称:本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从未为你公司及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 具任何审计报告及情况说明。现要求你公司更正相关信息、澄清事实。就你公司盗用本事务所 公章及会计师人名章一事,本所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你公司就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盾电子)财务报表审计事项聘请审计机 构的具体过程及相关经办人员;是否与富泽瑞就能盾电子审计事项签订过业务约定书;通过何种 途径获取的能盾电子审计报告;是否存在使用虚假报告的情形。 3.你公司是否收到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宁邦鸿合)向你公司 发送的《关于撤销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VA753号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评估报告声 明》,声明表示其决定撤销能盾电子股权评估报告。主要原因一是评估报告出具至今,正式协 议未寄回,评估费用未支付;二是委托人未如实告知评估目的;三是评估过程中未按照证券服务 业务的风险类型设计并执行评估程序。此外,本次业务收费仅约定为5000元人民币,与证券服务 业务收费标准严重不符。委托人存在欺诈骗取评估报告的情形。 4.你公司就能盾电子评估事项与宁邦鸿合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具体过程及相关经办人员;约 定的评估费用及支付情况;是否告知宁邦鸿合相关人员评估目的;向评估机构提供资料的情况; 与评估人员的沟通情况;是否存在欺诈骗取评估报告的情形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2022-04-14│其他事项 ──────┴──────────────────────────────────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原租赁的办公地址不再续约,已于近 期搬迁至新办公地址,并于2022年4月12日完成新办公电话安装事宜。 目前,公司注册地址暂未发生变化,公司正在办理注册地址变更事宜。若注册地址完成变 更,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辛庄路北软双新科创园E座 联系电话:010-88555777 电子邮箱:zqb@boomsense.com ──────┬──────────────────────────────────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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