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300325 德威退 更新日期:2022-06-26◇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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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和创弹性体新 2500.00 --- 100.00 --- 1024.88 人民币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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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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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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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公开拍卖的基本情况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收
到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德威集团管理人”)的《告知函》
,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6月20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了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
的书面函,光大证券与东吴证券要求管理人继续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的德威退(证券代码:300325)的全部质押股票共计135000000股进行拍卖。
本次拍卖为第七次拍卖,因在第六次拍卖中已成交拍卖标的2件,因此本次拍卖标的为27
件。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20日挂拍。关于本次拍卖的具体信息,请查阅淘宝司法拍卖平台(h
ttps://sf.taobao.com)。
二、本次拍卖的基本情况
本次德威集团管理人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135000000股(占德威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95.4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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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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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协调确定主办券商的函》
(创业板函〔2022〕第57号)。由于截至目前,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办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摘
牌后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
法》第九条的规定,深交所协调确定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为公司
主办券商。
公司将根据《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尽快与申港证券签署相关协议,并积极配合办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摘牌后进入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相关业务,包括办理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
股份重新确认、退市板块的股份初始登记、股票挂牌及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
二、拟聘请主办券商的基本信息
名称: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2352H
成立日期:2016年4月8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6/22/23楼
法定代表人:邵亚良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投资
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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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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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公开拍卖的基本情况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德威集团管理人”)的《告知函》,函件主要
内容如下:
2022年6月6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了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的
书面函,光大证券与东吴证券要求管理人继续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ST德威(证券代码:300325)的全部质押股票共计141431900股进行拍卖。本次拍卖为第
六次拍卖,将于2022年6月6日挂拍,起拍价为竞价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折;拍卖公示期
为7个自然日,竞价期为5个自然日;质押股票分拆拍卖,每份不高于500万股。
二、本次拍卖的基本情况
本次德威集团管理人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141431900股(占德威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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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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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7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
上〔2022〕523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
6月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300325
2、证券简称:德威退
3、涨跌幅限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个交
易日的涨跌幅限制为20%。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你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
21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报告(即2021年年度报
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4.9亿元、2021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
.3.10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3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所决定
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6月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
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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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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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公开拍卖的基本情况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德威集团管理人”)的《告知函》,函件主要
内容如下:
2022年5月24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了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
的书面函,光大证券与东吴证券要求管理人就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ST德威(证券代码
:300325)的全部质押股票进行第五次公开拍卖。本次拍卖起拍价为竞价首日前一个交易日股
票收盘价的8折;拍卖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竞价期为5个自然日;质押股票分拆拍卖,拆分份
数与数量与第四次拍卖一致,每份不高于500万股。
二、本次拍卖的基本情况
本次德威集团管理人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141431900股(占德威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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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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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公开拍卖的基本情况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告知函》,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
2022年5月11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了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的书面
函,光大证券与东吴证券要求管理人继续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ST德威(证券代码:300325)的全部质押股票共计141432140股于2022年5月11日启动第四次
拍卖。第四次拍卖的起拍价为竞价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折;拍卖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竞
价期为5个自然日;质押股票分拆拍卖,每份不高于500万股。
二、本次拍卖的基本情况
本次管理人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414
32140股(占德威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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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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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公开拍卖的基本情况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告知函》,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
2022年4月28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了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的书面
函,光大证券与东吴证券要求管理人继续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ST德威(证券代码:300325)的全部质押股票共计141431900股于2022年4月29日启动第三次
拍卖。第三次拍卖的起拍价为竞价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折;拍卖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竞
价期为5个自然日;质押股票分拆拍卖,每份不高于500万股。
二、本次拍卖的基本情况
本次管理人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414
31900股(占德威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6%)。
三、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德威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414418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6%;
本次将被拍卖的股份1414319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
4.06%。
2、本次公开拍卖事项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本次公开拍卖可
能导致公司股权不稳定,若本次拍卖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全部拍卖成功,则公司可能存在无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4、《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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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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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
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1月,财政部会计司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该文指出:通常情况下,
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
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
销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根据上述会计实施问答,公司需
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
018]35号)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
实施问答》的相关要求。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
公司自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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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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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公开
拍卖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集团”)所持公司1414
32140股(占德威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6%)股份于2022年4月14
日10时起至2022年4月15日10时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
一、本次公开拍卖结果
经公司查询,根据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显示的拍卖结果,因无人出价,上述股份已流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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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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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公开拍卖的基本情况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控股
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告知函》,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
2022年4月6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了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的书面函
,光大证券与东吴证券要求管理人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
141432140股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其中光大证券要求:58431900
股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首次拍卖价格确定方式为*ST德威股票在拍卖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股数的九折,公告期为7天(日历天),且以上股票拆分为12份,第1至
第11份均为500万股挂拍,第12份为3431900股挂拍;东吴证券要求:83000240股江苏德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质押股票市场价按定价日前20个交易日确定,第一次起拍价按质押股票
市场价的9折分拆起拍,公告期为7天;如流拍,第二次起拍价以第一次流拍价8折分拆起拍,
公告期为7天。质押股票分拆拍卖,每份不高于500万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
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
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之规定,管理人将依法于2022年4月14日1
0时起至2022年4月15日10时止对上述股票进行拍卖。
二、本次拍卖的基本情况
本次管理人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414
32140股(占德威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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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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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资情况概述
鉴于深圳有着优越的产业发展环境,有利于推动公司氢燃料电池产业的发展,公司于2021
年4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引入
投资者的议案》,与深圳市千懿氢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懿氢能”)签订了《深圳市
千懿氢能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港德威新材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增资协议》,千懿氢能拟以相当于人民币3亿元的等值美元的认购香港德威新增股本3,193.5万
美元,将香港德威股本增加到5,322.5万美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千懿氢能持有香港德威60%股
权,公司持有香港德威40%股权,香港德威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为参股子公司,不再纳入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增资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由于近期疫情加剧,导致相关增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为保证上述增资事项的完成,经协
商三方就增资事宜有效期延长签订补充协议,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补充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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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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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债务重组概述
(一)2021年12月2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
资产江苏分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及
农业银行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18448.88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
及相关资产文件项下的其他权利)转让给了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收
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和恒丰银行、农业银行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该通知,公司
将不再向原债权人恒丰银行、农业银行承担债务,而改向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债务,信达
资产江苏分公司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截至2021年12月24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18
603.05万元的债权。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了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城开”)向公
司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函》,经中海外城开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信达资产江
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5400万元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
有5400万元的债权,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13203.05万元的债权。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中海外城开签署《债务重
组合同》,就公司本次债务重组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二)、2021年6月11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
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了《单
户债权转让协议》,交通银行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13369.05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
包含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等)转让给了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转让基准日后利
息等以原借款合同约定方式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公司于2021年12月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确认函》,根据
该函,公司将不再向原债权人交通银行承担债务,而改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债务,华融
资产江苏分公司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截至2021年12月30日,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14
319万元的债权。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了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函》,经中海外城
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5622万元由中海外城开
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5622万元的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
公司享有8697万元的债权。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中海外城开签署《
债务重组合同》,就公司本次债务重组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三)2022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以5票同意、0票弃权
、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和中
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合同的议案》;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
果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和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签
订债务重组合同的议案》。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分公司和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重组事项和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和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重组事项,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存在
的负债纠纷,有利于减轻公司经营负担,缓解公司现金流压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
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签署本次与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和中海外
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重组合同”。
三方确认本合同涉及的重组债务本息为人民币143199173.1元,其中本金132000000.00元
,划转利息1690493.48元,孳生利息950867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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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1│债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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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情况
1、2021年12月24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
“恒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了《债
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及农业银行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18448.88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
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及相关资产文件项下的其他权利)转让给了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
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和恒丰银行、农业银行签署的《债权转让
通知书》,根据该通知,公司将不再向原债权人恒丰银行、农业银行承担债务,而改向信达资
产江苏分公司承担债务,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截至2021年12月24日,信达
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18603.05万元的债权。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了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函》,经中海外城
开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5400万元由中海外城开
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5400万元的债权,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
公司享有13203.05万元的债权。
2、2021年6月11日,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
交通银行”)签署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交通银行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13369.05万元
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等)转让给了华融资产江苏
分公司,转让基准日后利息等以原借款合同约定方式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公司于2021年12月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确认函》,根据
该函,公司将不再向原债权人交通银行承担债务,而改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债务,华融
资产江苏分公司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截至2021年12月30日,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14
319万元的债权。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了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函》
,经中海外城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5622万元
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5622万元的债权,华融资产
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8697万元的债权。
二、债务豁免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关于
豁免公司债务的函。其中,中海外城开豁免公司11022万元的债务,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豁免
公司8697万元的债务、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豁免公司13203.05万元的债务,合计豁免公司债务
人民币32922万元的偿还义务,自通知函出具之日起生效,本次债务豁免对公司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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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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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专调查字202011
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
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本次立案调查,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7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5)。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8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
94)。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
书》(〔2021〕19号)。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周建明,男,1964年10月出生,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
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住址: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中路309号发展大厦19楼。
陆仁芳,女,1967年9月出生,德威新材时任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
新村59幢503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德威新材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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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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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1、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
存在通过贸易预付款的方式向关联方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尔普斯”
)支付资金占用款的情形,2018年12月31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7.95亿元。2019
年12月31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9.69亿元。截至2020年7月8日(调查日),关联
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9.78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亿元。在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期间,日占用最高金额为9.78亿元,累计占用余额9.78
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9.78亿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
事项暂未解除。
二、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2021年5月12日,
公司债权人太仓市影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公
司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05破申11号
、[2021]苏05破申11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为了推动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司于2021年7月3
0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截至目
前,公司预重整程序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有序推进。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在重整过程中进
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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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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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专调查字202011
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
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本次立案调查,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7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5)。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85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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