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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300362)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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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300362 天翔退 更新日期:2021-08-29◇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6-06-30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成都农村商银行股 25.00 25.00 0.00 25.00 --- 人民币 份有限公司 ───────────────────────────────────────── 【2.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0-12-16 │ ├─────┼─────────────────────────────────┤ │关联方 │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股东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 │交易详情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公司”)于2019│ │ │年10月2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 │十一次会议、2019年11月7日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 │ │ │权人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在上市公司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条件下,豁免或减免上市公司部│ │ │分债权用于代替大股东偿还其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债权人代替大股东偿│ │ │还的债权比例为1:1,金额合计不超过14亿元(以实际与各债权人签订协议│ │ │偿还的金额为准)。为彻底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在公司进入司法重整│ │ │程序后,公司拟与债权人继续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将豁免或减免对上市│ │ │公司部分债权用于代替大股东偿还其对天翔环境的资金占用,债权人代替大│ │ │股东偿还的债权比例为1:1,金额合计不超过243101.71万元(以实际与各 │ │ │债权人签订协议偿还的金额为准)。协议对于切实可行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 │ │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要求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司引进战略投│ │ │资者,为公司脱困创造有利条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 │ 一、关联交易背景情况介绍 │ │ │ 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2018年陷入债务危机至今,涉及多起纠纷诉│ │ │讼,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 │ │大影响,产品交付难以按期履行,导致项目违约,公司可持续性经营存在重│ │ │大不确定性。 │ │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逾期债务合计金额约409456.7│ │ │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40.90%。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 │ │ │告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审计显示,公司控股股东邓亲华及其关联方对公司│ │ │合计存在人民币243101.71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 │ │ 自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以来,公司管理层正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引入产业│ │ │战略投资者完成控股权转让、化解债务风险,通过一揽子方案解决控股股东│ │ │资金占用问题,尽快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推进公司司法重整进程,满│ │ │足对于切实可行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要求。公│ │ │司聘请专业团队,并多次组织债权人会议,与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及利益相│ │ │关方等保持积极沟通,在进入重整后,公司债权人、公司、公司大股东实际│ │ │控制企业拟继续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公司债权人同意,豁免或减免上市公司│ │ │部分债权用于代替大股东偿还其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债权人代替大股东│ │ │偿还的债权比例为1:1,金额合计不超过243101.71万元(以实际与各债权 │ │ │人签订协议偿还的金额为准)。 │ │ │ 与公司关联关系: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系占用天翔环境资金的主体, │ │ │注册资本70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邓亲华认缴28200.00万元,占股权比例│ │ │的40%;邓翔认缴42300.00万元,占股权比例的60%。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亲华│ │ │与邓翔为父子关系,两者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有天翔环境32.26%│ │ │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3.重大事项】 ─────┬─────────────────────────────────── 2021-07-09│其他事项 ─────┴─────────────────────────────────── 1、2021年7月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202 0)川01破2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终结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2、因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5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不予受理公司股票 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深交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4号),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于6月21日向 深交所提出了复核申请,6月24日收到深交所《复核受理通知书》,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23条、第13.4.26条,若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 持终止上市决定的,自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该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 整理期。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3、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已全部登 记至管理人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根据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 通知中登公司协助将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破产专用账户”)中的6153 51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6%)转增股份过户至137名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证券账户名下, 另有部分债权人因证券账户有误或存在债权异议、诉讼未结等情形暂未分配股份,管理人将根 据重整计划及前述进展情况实施股份分配。 4、公司与重整投资人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前述重整投资人以不超过7亿元认 购公司转增股份4.64亿股。管理人已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5月1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投资款合 计3.5亿元。公司分别于6月29日、6月30日收到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道博文 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告知函》,重整投资人向公司和管理 人出具的《承诺函》中关于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事宜暂缓实施,由各方根据深交所复核情况另 行协商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予以明确。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进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计划及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 公司已出资到位的3.5亿元重整投资款完成了两位重整投资人的股份分配。重整投资人四川嘉 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目前在册第一大股东。 ─────┬─────────────────────────────────── 2021-06-08│诉讼事项 ─────┴───────────────────────────────────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7日收到公司管理人、公司 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一致行动人邓翔提供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 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川成检诉委辩/申援〔2021〕33、34及 35号】扫描件,2021年1月19日,公司、邓亲华、邓翔被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 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司、邓亲华等2人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已经收到四川省成都市公 安局移送起诉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 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告知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对公司的影响 1、邓亲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邓翔先生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公 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本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2、2021年4月29日公司与重整投资人成都融禾、嘉道博文、中五管理共同签署了《重整投 资协议》,管理人已收到重整投资人投资款合计3.5亿元。公司生产经营正在逐步恢复,团队 稳定,公司正在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积极、有序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为后续发展做好铺垫 。但如果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 破产。 3、因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5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不予受理公司股票 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触及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 .1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于6月2日收到深交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4号),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自深 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2021年6月25日), 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若公司提出复核申请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 持终止上市决定,自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 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上述审查起诉事项进展的相关文件。除前述 审查起诉文件外,公司未收到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对公司立案侦查的其他文件。 5、公司控股股东邓亲华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邓翔先生因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 息案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成都市公安局立案通知,并办理了取保候审(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 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码 :2020-118号),该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1月19日转至成都市检察院。经公司询问 邓亲华及邓翔先生,截至本公告日,邓亲华先生及邓翔先生均未收到上述审查起诉事项进展的 相关文件。除前述审查起诉文件外,公司未收到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对邓亲华先生、邓翔 先生立案侦查的其他文件。 ─────┬─────────────────────────────────── 2021-06-02│其他事项 ─────┴───────────────────────────────────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 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3、证券代码:300362 4、终止上市决定时间:2021年6月2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1年5月14日,因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 018年11月修订)》第13.2.15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公司触及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十五)项规定 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和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13.4.6条的规定,以及深交所上 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和《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23条的规定,自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的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若公司提出复核申 请且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 上市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 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 2021-05-21│其他事项 ─────┴─────────────────────────────────── 一、提交听证申请的背景及情况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未能提交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 保荐书,深交所决定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同时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详 见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深交所不予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及 可能被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21-072号)。 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听证申请,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放弃 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及申辩等材料。 三、必要的风险提示 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 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 2021-04-30│重要合同 ─────┴─────────────────────────────────── 公司进入重整执行阶段,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 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计划不能执行,公司将 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1、2018年12月26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翔环境”) 收到债权人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嘉豪物资”)的《重整申请通知书》,嘉豪 物资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码:2018-168号)。 2020年12月14日和2020年12月25日,公司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川01破申105号《 民事裁定书》和(2020)川01破25号《决定书》,法院根据嘉豪物资的申请,裁定受理天翔环 境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 分所为天翔环境管理人。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收到决定书的 公告》(公告编码:2020-164号、公告编码:2020-170号)。 2020年12月31日,法院发出(2020)川01破25号《公告》,就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事宜做出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码:2021-001号)。 2021年1月2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川01破25号《决定书》,法院准许公司在 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披 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 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天翔环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3月8日10时00分起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在全国企业 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公司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 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本次表决实际持续至2021年3 月19日22:00。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情况详见2021年3月2 4日管理人及公司分别披露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261号)第七条第一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债权人会议各 表决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获出资人组会议通过。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3、天翔环境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3月22日15时00分通过现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在天翔环境会议室顺利召开,成都中院主审法官及书记员、 重整管理人、部分股东或代表、天翔环境董监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现场会议。会议审议、表 决通过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于当天在巨 潮资讯网予以披露。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了(2020)川01破25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批准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一)协议各方 甲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戊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乙方、丙方(及/或其指定第三方)、丁方以下合称“重整投资方”;丙方(及/或其 指定第三方)合称“丙方”;甲方、乙方、丙方(及/或其指定第三方)、丁方、戊方统称“ 各方”。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投资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1.1天翔环境债务负担沉重,将通过司法重整方式化解债务负担,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重 整投资方愿意作为天翔环境重整投资人,以减轻天翔环境债务负担、恢复天翔环境盈利能力为 出发点,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监管政策的框架下,支持天翔环境重整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偿债资金、受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部分股票等。 1.2重整投资方拟联合参与天翔环境司法重整,乙方、丙方和丁方拟按1.49元/股合计以不 超过7亿元现金认购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中的约4.64亿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 登深圳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占公司转增后总股本的29.9%,其中乙方拟出资不超 过1.83亿元,丙方拟出资不超过4.67亿元,丁方拟出资不超过0.5亿元,该等对价将用于偿还 公司债务及后续运营。 1.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经甲方协助 公司制定并满足重整投资方如下要求后提交至法院及债权人会议,重整投资方同意该重整计划 经法院批准后,对涉及重整投资方的内容予以履行:1)公司24.29亿元大股东占用问题全部解 决; 2)公司留债:金额不高于3亿元,贷款期限不低于3年; 3)重整投资方出资不超过7亿元,购股价格不高于1.49元/股,占公司实施公积金转增后 总股本不低于29.9%; 4)重整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款中,用于公司重整需支付的现金不超过3亿元,公司重整完成 后留存现金不低于4亿元,用于公司后续发展; 5)除留债金额对应担保外,公司其他资产解除查封、冻结、质押、抵押等权利限制或负 担。 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 2021-04-30│其他事项 ─────┴─────────────────────────────────── 一、变更豁免债权用途的背景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召 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9年11月7日召 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以解 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后于2020年1月3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十四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0年2月5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增加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补充条款的议案》;2020 年12月1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1年1 月20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继续签订<债务抵偿 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彻底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在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公司与债权人继续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将豁免或减免对上市 公司部分债权用于代替大股东偿还其对天翔环境的资金占用,债权人代替大股东偿还的债权比 例为1:1,金额合计不超过243101.71万元(以实际与各债权人签订协议偿还的金额为准)。 截至最近一次豁免协议公告日2020年12月16日,公司共收到债权人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 《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债务抵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共三十四份,在公司重整获得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的条件下,债权人豁免或减免对公司的债权累计120060.74万元。 二、变更豁免债权用途的情况 根据公司部分债权人《债务抵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与部分已签订豁免协议的债权人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多轮沟通,部分债权人同意将用于代替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资金占用的 豁免的债权变更为优先用于天翔环境的债务豁免或减免,在已经满足天翔环境净资产为正的情 况下,剩余部分金额限于抵偿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天翔环境的资金占用。公司对前期已签订并 披露的豁免债权进行了梳理,结合债权人同意停止自2020年1月1日起计息的文件,已披露的12 0060.74万元豁免债权中扣除因停止计算2020年利息而产生的豁免债权9111.30万元、未满足豁 免协议生效条件的债权2386.15万元、维持原用途代替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占用的债权217.2 5万元后,变更用途后债权人直接对公司豁免的债权金额为108346.04万元,详见附表。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如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债权人用于代替大股东偿还资金占用的债权用途的议案》。 1、董事会意见 公司已就变更豁免债权用途的事项与债权人、大股东及其关系方进行了充分协商,是相关 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我们同意变更豁免债权用途。 本次变更豁免债权用途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021-04-30│其他事项 ─────┴───────────────────────────────────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拟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四川华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 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满足公司2021年度相 关审计的要求。在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四川华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顺 利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根据双方约定的具体的审计内容及范围协商。 ─────┬─────────────────────────────────── 2021-04-30│重要合同 ─────┴───────────────────────────────────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且2018 年、201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1.1条、第13.1.5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 21年4月26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票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 2021年4月29日,公司与具有保荐承销业务资格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 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公司拟在2020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聘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股 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则委托太平洋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并办理证券交易所 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 ─────┬─────────────────────────────────── 2021-04-30│其他事项 ─────┴─────────────────────────────────── 1、公司部分债权人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计息,停止计算利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本金或应付款项之外的依据合同或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等事项产生的自2020年1月1日起的利息 、罚息、迟延履行利息、按期限计算的违约金、滞纳金等影响天翔环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的事项。 2、部分债权人追加直接对公司的债权豁免76981.27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债权人 豁免公司债权共185327.31万元。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停止计 息和新增豁免债权事项无须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停止计息和新增豁免债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部分债权人《用途变更同意函》、《债务抵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停止计息确 认函》,为彻实可行地实现公司全面脱困,顺利进入司法重整程序,满足公司2020年末合并报 表净资产为正、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净利润为正等条件,公司部分债权人同意自2020 年1月1日起停止计息,停止计算利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或应付款项之外的依据合同或生 效判决、仲裁裁决等事项产生的自2020年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利息、按期限计算 的违约金、滞纳金等影响天翔环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事项。 同时,部分债权人同意追加债权豁免,新增直接对公司豁免的债权共计76981.27万元。截 至2020年12月31日,债权人豁免公司债权累计185327.31万元。 ─────┬─────────────────────────────────── 2021-04-30│其他事项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431017060.95元(包含公 司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余额3200万元)由债权人豁免债权代替控股股东偿还金额 2172491.61元后,余额 2428844569.34元已按照《重整计划》方案执行清偿完毕,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问题及违规担保责任问题已得到彻底解决。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翔环境”)于2020年12月14日由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裁定进入司法重整程序,《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经成都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进入执行阶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XYZH/2019CDA30160),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邓亲华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43101.71万元。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解决方案 根据《重整计划》第四点第(四)款第2条:“每家普通债权人3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 一部分以转增股票清偿,剩余部分用天翔环境的应收款项清偿。 以应收款项清偿的部分,按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100元应收款项,应收款项为公司应收的 亲华科技资金占用款和/或对其他主体的应收款项。以天翔环境对亲华科技应收款项清偿的债 权额即为债权人代替亲华科技向天翔环境偿还的资金占用额,债权人有权向亲华科技自行清收 。”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债权清偿方案将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2428844569 .34元(占用金额2431017060.95元扣除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在《巨潮网》披露的《关于公司 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债权人清单序 号为第15的债权人豁免债权代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偿还金额2172491.61元)提存至管理人处, 公司向管理人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将公司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2428844569 .34元转让给管理人,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计划》之债权清偿方案,以公司应收成都亲华科技 有限公司2428844569.34元债权陆续向公司债权人全部分配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全部应收账款 转让明细待法院送达后续确认无异议债权的裁定后进行披露。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点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三)款执行完毕的标准第5条:“应当向债 权人分配的天翔环境对亲华科技和/或其他主体的应收款项已向债权人或管理人(针对预计债 权清偿提存)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公司已向管理人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将公司对成都 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 2428844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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