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300367 网力退 更新日期:2022-06-30◇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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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67604.64 --- --- 67604.64 --- 人民币
基金 8570.53 --- --- 8173.47 --- 人民币
股票 614.74 --- --- 135.48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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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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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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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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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持有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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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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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1、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川投信息产 │
│ │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信产”)签订《采购合同》,提供社区治│
│ │理与居民服务项目所需软件产品及服务,合同金额合计4461127元。 │
│ │ 2、川投信产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9578637股,占公司总股本12.51%│
│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3、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本 │
│ │次交易事项,关联董事肖长青先生、王波先生、黄轶嵩先生回避表决,其余│
│ │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与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交 │
│ │易合同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公│
│ │司章程,本次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 │会审议。 │
│ │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
│ │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一)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公司名称:川投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法定代表人:肖长青 │
│ │ (二)关联关系说明 │
│ │ 川投信产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9578637股,占公司总股本12.51%, │
│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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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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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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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收到
深交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29号)。
鉴于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摘牌后
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摘牌日期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代码:300367
3、证券简称:网力退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2年5月31日
5、摘牌日期:2022年6月3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2年5月31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29号),具体内容如下:
因你公司追溯重述后2020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负
值,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4月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021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5.24亿元,且2021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3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6月9日起进入退市整
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
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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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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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
统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劳动争议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645
48286.99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以及前期已履行披露义务的案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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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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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2
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进行股份转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
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委托
其提供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
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股份转让
服务等事宜。
鉴此,公司聘请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推荐公司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
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
公司将另行公告。公司聘请的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65982D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2004年1月6日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
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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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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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2年6月9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
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
2、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股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
融资融券、转融通、深股通等业务。
4、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
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2
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6月9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
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300367
2、证券简称:网力退
3、涨跌幅限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个交
易日的涨跌幅限制为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你公司追溯重述后2020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负
值,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4月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021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5.24亿元,且2021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3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6月9日起进入退市整
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
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2年6月9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计最
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
顺延。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
。
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
四、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
提示公告;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前十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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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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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2
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网力
3、证券代码:300367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因你公司追溯重述后2020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负
值,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4月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021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5.24亿元,且2021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3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2022年6月9日起进入退市整
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
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进行股份转让。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聘请证券公司,委托
其提供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
,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
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聘请证券公司办理好股票终止上市后的
相关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1栋20楼
电话:028-83255265
电子邮箱:irm@netposa.com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http://www.nee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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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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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近期四川省疫情防控形势趋紧、原股东大会召开地所在区防疫升级影响,东方网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
号1栋20楼会议室,敬请投资者特别留意。
建议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尽量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确需参加现场会的
,请务必在2022年5月18日前与公司联系,如实登记近期个人近14日旅居史、健康状况等相关
信息,并务必至少于会议前一天将本人的“四川天府健康通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
发送至公司邮箱。会议当日,公司将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健康
码、行程码显示绿色、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且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若会议召开当日相关政
府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台新的防疫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参会者配合执行。不符合疫情防控政策要
求的股东将无法进入本次会议现场,但仍可通过网络投票或委托投票进行表决。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定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保障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公司鼓励和建议各位
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除携带相关证件和参会资料外,公司提示现场参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应特别关注并遵守四川省成都市有关疫情防控期间的规定和要求。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务必在2022年5月18日前与公司联系,如实登记近期个人近14
日旅行史、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务必至少于会议前一天将本人的“四川天府健康通码”、
“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发送至上述邮箱。会议当日,公司将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
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健康码、行程码显示绿色、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且体温正常者方可参
会。
不符合防疫要求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无法进入会议现场,具体要求以四川省成都市的防
疫政策为准。请拟现场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做好往返途中的防疫措施,并配合会场的相关防
疫工作安排,会议过程中需全程佩戴口罩。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及政策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
,请现场参会股东务必在出行前确认最新的防疫要求,确保顺利参会,望公司股东支持和理解
。
现将变更会议召开地点后的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
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
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
7、出席会议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
参加会议表决。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
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1栋20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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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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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2006号),因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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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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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2020年12月25日,*ST网
力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被司法拍卖结果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刘光所持有的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6,012.18万股被司法拍卖,占*ST网力股份总数的5.02%,拍卖成交价2.20亿元。
2021年4月16日,*ST网力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刘光被司法拍
卖的股份过户登记已完成。刘光作为*ST网力持股5%以上股东,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ST网力被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
刘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
.1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根据
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刘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光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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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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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收到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京0108民初3499号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现将上述法律文书涉
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海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人一: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二:刘光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保理融资本金29392334.07元,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未清偿的罚息共计16728212.96元,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共计6455039.72元(以29392,334.07元为基数,
违约金按照年利息24%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30
日),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帯保证责任;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以上1-3项请求共计52575586.75
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9年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三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编号
分别为HJBL2018037-01,以下简称“37号合同",HJBL2019004-01以下简称“04号合同",HJBL2
019009-01以下简称“09号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所有应收账款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
(被告一作为上市公司就以上所有保理融资事宜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和
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并进行公告),融资金额分别为37号合同8千万元、04号合同5.7千万元、
09号合同4.3千万元,年利率均8%,期限为首次放款后一年。为保障原告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
同》项下债权的实现,被告二分别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HJBL2018037-03B、编号为HJBL2019004
-03B、编号为HJBL2019009-03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提供无限连帯责
任保证。后原告按三份《保理合同》约定将融资款支付至被告一的账户中,履行了合同约定义
务。
因被告一未按期偿还保理融资本金及利息,2020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
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延长被告一的还款期限
,并自合同逾期之日起按15.4%/年计算罚息。
后被告一委托深圳市东网科技有限公司、动力盈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偿还三份《保理
合同》项下部分保理融资本金,目前尚余37号合同顼目本金未偿还完毕,其余两份保理合同已
经偿还完毕。三份《保理合同》项下罚息、按照15.4%/年计算,其中37号合同项下债权以本金
30607665.93元为基数,从自逾期之日2019年12月18日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止,以本金293923
34.07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19年12月18日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扣除已支付罚息,尚
欠7080521.52元;04号合同项下债权以本金5562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0年1月30日计
算至2020年11月4日止,扣除已支付罚息,剩余罚息共计5557259.18元;09号合同项下债权以
本金4300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0年3月8日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止,扣除已支付罚息,
剩余罚息共计4090432.26元,未清偿的罚息共计16728212.96元。
至今被告一未偿还37号合同项下本金29392334.07元,被告一未清偿完毕37号合同、04号
合同、09号合同逾期后应付未付的罚息。现《保理合同》均已到期,被告一未按约履行还本付
息义务构成违约,被告二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保理合同》第十条第10.3款之约定,
被告一应自逾期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本息偿清之日,被告二应对此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
二、本次起诉所处阶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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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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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立案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113134721.54元
4.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次的仲裁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
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网力”)收到北京仲裁委员
会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0374号仲裁案答辩通知,以及本次仲裁申请人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商汤智能”)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113134721.54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
年12月29日的违约金为8155180.1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所支出的律师费250000.00元;
4、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编号“ST-SH-S-2018120617”的《运城雪亮工
程项目供应协议》,由申请人作为供方,依该协议约定向作为买方的被申请人提供运城雪亮工
程所涉及的设备。
2018年12月4日,申请人分别与北京国泰一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嘉福科技有
限公司、深圳羚羊极速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泰龙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供应协议。申倩人已向该五家供货公司完成釆购,并已依约向被申请人交付了相关
货物及服务。截止2018年12月29日,除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价值4742448.48
元货物未完成釆购交付外,其余货物申请人均已交付完毕,并已由被申请人签收确认,项目软
件平台基础部分已经搭建完成并已开始正常运行。
鉴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向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到期款项,经申请人持续与被申请人沟通
敦促,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出具《付款承诺函》明确欠款事实并承诺限期清偿款项。202
0年9月30日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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