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377 赢时胜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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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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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胜数据科技│ 2550.00│ ---│ 51.00│ ---│ -422.45│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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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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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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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中│ 14.70亿│ 2.39亿│ 9.77亿│ 66.45│ 1796.02万│ 2018-09-30│
│心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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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 8.00亿│ 0.00│ 1.40亿│ 100.00│ 0.00│ 2018-09-30│
│平台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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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营│ 5.80亿│ 1.06亿│ 4.77亿│ 82.29│ 1000.13万│ 2018-09-30│
│服务中心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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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万│ 0.00│ 7000.00万│ 100.00│ 0.00│ 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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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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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8-21 │转让比例(%)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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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1.80亿 │转让价格(元)│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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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3756.00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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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唐球、鄢建红、周云杉、鄢建兵、黄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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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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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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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1-26 │交易金额(元)│490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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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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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房地产权证号为:沪(2019)浦字不动│标的类型 │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 │
│ │产权第035108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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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英立诚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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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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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卖售人(甲方):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买受人(乙方):英立诚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 │ 一、房屋基本情况 │
│ │ 1、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沪(2019)浦字不动产权第035108号 │
│ │ 2、房地产座落:五星路706弄10号全幢 │
│ │ 3、房屋建筑面积:1764.63平方米 │
│ │ 二、支付价款及付款时间 │
│ │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为49000000元,(大写):│
│ │肆仟玖佰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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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8-21 │交易金额(元)│1.8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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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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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标的类型 │股权 │
│ │37,560,000股股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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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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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唐球、鄢建红、鄢建兵、黄熠、周云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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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赢时胜”)控股股东、实际控│
│ │制人唐球、鄢建红及其一致行动人鄢建兵、特定股东黄熠、特定股东周云杉(以下简称“唐│
│ │球等股东”)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近日签订了《关于深圳市│
│ │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书》”),│
│ │分别拟将自身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转让给恒生电子,合计转让37,56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
│ │股本的5.0008%,转让价格为4.80元/股(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98.77%),转│
│ │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80,288,000.00元。 │
│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份协议转│
│ │让已于2024年8月20日办理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合计过户数量37,560,000股,占公司总股 │
│ │本的5.0008%,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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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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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26 │质押股数(万股) │2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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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30.95 │质押占总股本(%) │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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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鄢建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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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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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6-24 │质押截止日 │2025-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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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2024-07-23 │解押股数(万股) │2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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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6月24日鄢建兵质押了290.0万股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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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2024年07月23日鄢建兵解除质押29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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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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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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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上海赢量信│ 5000.00万│人民币 │2019-09-19│2020-09-18│连带责任│否 │否 │
│胜信息技术│息科技有限│ │ │ │ │担保,保 │ │ │
│股份有限公│公司 │ │ │ │ │证担保 │ │ │
│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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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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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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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
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公司近日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手续,并取得了由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下发的《登记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核准的变更登记事项
变更前注册资本总额(人民币):75107.5080万元
变更后注册资本总额(人民币):75100.3080万元
二、本次核准的备案事项
《公司章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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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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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7200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751075080股的0.0096%;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5.08元/股,回购金额合计365760.00元;
3、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的人数:15人;
4、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原激励对象限售期内离职;
5、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第四个限售期内未发生股本转增情况;
6、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本
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751075080股变更为75100308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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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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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4年12月1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潘君方、王强、杨慎等合计15人因
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15人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
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0
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51075080股变更为751003080股。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注销
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
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信函或邮件方式申报债权,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
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
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
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时间:2024年12月16日起45天内,每个工作日9:00-12:00;13:00-18:00。
3、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B栋37楼
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张建科
联系电话:0755-23968617
电子邮箱:ysstech@ysstech.com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
样;
(2)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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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0│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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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
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
励对象潘君方、王强、杨慎等合计15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
述15人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7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0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3、2020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
的异议。2020年8月17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
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
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原激励对象中有2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决定
退出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进行了调整,将激励对象人数由397人调整为36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69.50万股调
整为1206万股;董事会同意以2020年8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9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4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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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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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唐球先生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已
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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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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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1、为盘活闲置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外出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7弄10号楼。根据公司
聘请的深圳中洲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拟出售的房产评估价值为4,95
8.61万元(含税),公司将以本次交易评估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二手房市场行情,与交易对
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最终出售价格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2、2024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闲置房产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处置房产
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办理转让手续等事宜)。
3、本次交易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实施。本次交易预
计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拟通过房产中介机构在市场寻找买家等方式进行,目前尚无确定的交易方。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自有房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7弄10号楼的房产。该房产
总计4层,建筑面积共计1764.63平方米。该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
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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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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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唐球先生持有的部分
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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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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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3人,可
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02000股,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2799%,现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0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3、2020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
的异议。2020年8月17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
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
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原激励对象中有2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决定
退出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进行了调整,将激励对象人数由397人调整为36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69.50万股调
整为1206万股;董事会同意以2020年8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9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4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6、2021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将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除已离职的激励对
象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4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3080
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任旭、王亮、颜鹏等共
计27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27人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现对其持有
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的数量共计520000股,因公司已完成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工作,公司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32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19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315000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4%。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李国鑫、武文斌、杨雪宁等
共计23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23人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现对其持
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共计392000股,因公司已完成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工作,公司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22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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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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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分别召开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为顺利推进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专项审计机构,由其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提供专项审计服务。
本次审议的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一、公司变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经2022年11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11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定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
,以及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为顺利推进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各方友好协商,
并经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
审计机构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变更为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本次变更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
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2023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8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968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89人。
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85828.77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40091.34万元,证券业务
收入32039.59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24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5791.12万元。公司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兴华
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1468.4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
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
,中兴华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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