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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300414)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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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300414 中光防雷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成都鹰击长空投资中│ 642.00│ ---│ 20.83│ ---│ 0.00│ 人民币│ │心(有限合伙) │ │ │ │ │ │ │ └─────────┴─────┴─────┴─────┴─────┴──────┴──────┘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补充流动资金 │ 3711.44万│ 1262.36万│ 3711.44万│ 100.00│ ---│ 2018-11-30│ ├─────────┼──────┼─────┼─────┼─────┼─────┼──────┤ │雷电防护产品改扩建│ 1.76亿│ 1262.36万│ 3712.17万│ 100.00│ ---│ 2018-11-30│ │技术改造项目 │ │ │ │ │ │ │ ├─────────┼──────┼─────┼─────┼─────┼─────┼──────┤ │研发检测中心技术改│ 4377.90万│ 44.05万│ 1788.10万│ 100.00│ ---│ 2018-11-30│ │造项目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1788.10万│ 44.05万│ 1788.10万│ 100.00│ ---│ 2018-11-30│ ├─────────┼──────┼─────┼─────┼─────┼─────┼──────┤ │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万│ 3420.20万│ 9420.20万│ 42.00│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25.00万 4.06 75.82 2022-07-11 ───────────────────────────────────────────────── 合计 1325.00万 4.06 ─────────────────────────────────────────────────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4-06-11│其他事项 ──────┴──────────────────────────────────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 一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及公司“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专利号为20071 0049004.9)的发明专利。 ──────┬────────────────────────────────── 2024-04-16│委托理财 ──────┴──────────────────────────────────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高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购买银行发行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发行的低风险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 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议案需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用于购买银行发行的低风险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增加闲置自有资 金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 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品种为12个月以内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为控制风险,上述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用 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 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5、资金来源 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6、决策程序 该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024-04-16│其他事项 ──────┴──────────────────────────────────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 性原则,公司对2023年度财务报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相关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拟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资产范围和总金额 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 查。公司应收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维泰科技”)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存 在减值迹象,对公司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4769.63万元。 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公司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对应收款项进行分组,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 信用减值损失。对正常风险或低风险组合的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对存在 重大减值风险项目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于2023年12月初发现凡维泰科技转移及质押知识产权,结合凡维泰科技的2023年半年 度、三季度财务报表,通过财务数据分析以及与凡维泰实际控制人庞军访谈的情况,公司认为 凡维泰科技引进战略投资者事务未能达到预期,业务销售收入严重下滑,员工严重流失导致其 研发、销售、管理工作停滞,进而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债务偿还能力较弱,且凡维泰科技有 转移资产的行为,决定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 公告《关于出售资产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 2)、《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与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可能收回情况之法律意见书》【(2024)泰律意字第8306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公司信用减值损失的会计政策,公司认为其款项可 收回性较低,因此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4769.63万元。 ──────┬────────────────────────────────── 2024-04-16│其他事项 ──────┴──────────────────────────────────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1、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 润9780507.33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97805 0.73元,2023年度公司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8802456.6元,2023年度末公司累计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为416658446.4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 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更好的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 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的2023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 23年12月31日总股本32601946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人民币(含税),合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890291.99元,送红股0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 调整,在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 2、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 相关规定。 ──────┬────────────────────────────────── 2024-04-16│其他事项 ──────┴──────────────────────────────────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续聘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完成了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 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 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时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2024年度的年 报审计费用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四川华信初始成立于1988年6月,2013年11月27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 泸州市江阳中路28号楼三单元2号;总部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 楼;首席合伙人:李武林。 四川华信自1997年开始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四川华信共有合伙 人51人,注册会计师14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8人。 四川华信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6,386.4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6,386.49万元,证券 业务收入13,202.42万元;四川华信共承担43家上市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计收费共 计5,129.60万元。上市公司客户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建筑业等。四川华信审计的同行业 上市公司为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四川华信已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3 年12月31日,累计责任赔偿限额8,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2,558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 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发生民事诉讼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四川华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 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 监督管理措施8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三)审计收费 关于2024年度的年报审计费用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 2024-01-19│诉讼事项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暂合计89602361.5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 2023年度具体影响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年报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原告就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维泰科技”)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89602361.50元,向成都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近日向公司提供了《受理案件 通知书》(案号:(2023)川0191民初2564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庞军 被告四:刘蓉 (二)诉讼案件事实、起因 2018年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公司与凡维泰科技及保证人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庞军、刘蓉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向凡维泰科技提供借 款,保证人对合同项下借款总额的45%及利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凡维泰科技尚未 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9995979.13元及利息9606382.2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5日), 借款本金全部发生于公司系凡维泰科技控股股东期间。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出售持有凡维泰科技49.9550%股权 给交易对方庞军(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具体情况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出售 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0)。 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此次股权出售导致凡维泰科技在系 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因日常运营而获得公司的财务资助,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具体情况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出售资产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3)。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资产后被动 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2023年4月28日,公司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手续,变更后公司对凡维泰科技的出 资额为55.5万元,出资比例为5%。具体情况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出售资产完 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安排人员索取凡维泰科 技的2023年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并安排人员定期查询凡维泰科技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 公司在2023年12月初发现凡维泰科技的4项专利权发生了转让登记,立即与凡维泰科技实 际控制人庞军进行访谈并根据访谈情况索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公司认为凡维泰科技实际 控制人庞军在未经凡维泰科技股东会审议或告知股东的情况下,将凡维泰科技4项专利权以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东博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纬通信”);将凡维泰科技3项 实用新型专利、5项外观设计专利、3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权设置质押权,质押权人为博纬 通信,担保债权为80万元的行为,严重损害凡维泰科技的利益、凡维泰科技股东的利益以及公 司的债权。 鉴于凡维泰科技转移及质押知识产权的行为,结合凡维泰科技的2023年半年度、三季度财 务报表,通过财务数据分析以及与凡维泰实际控制人庞军访谈的情况,公司认为凡维泰科技引 进战略投资者事务未能达到预期,业务销售收入严重下滑,员工严重流失导致其研发、销售、 管理工作停滞,进而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债务偿还能力较弱,且凡维泰科技有转移资产的行 为,决定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凡维泰科技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995979.13元及利息9606382.27元(利息应自201 8年2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现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5日),以上共计89602361.50元。 2.判令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军、刘蓉对上述借款总额的45%和 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深圳凡维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20000元、保函保 险费。 4.判令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本次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89602361.50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70800元,两者合计共8997 3161.50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0%。 虽本次诉讼涉案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诉讼也不影响公司的日 常生产经营,但公司认为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属 于重大诉讼。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2023-11-27│其他事项 ──────┴──────────────────────────────────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 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071号】(以下简称“本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针对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海鹏信”)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2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6045号)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 作出(2020)京73行初1590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深圳海鹏信再次不服,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述诉讼事宜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公司已分别于 2020年9月9日、2021年6月30日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关于收到<无 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临-2020-046)及《关于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 书>的公告》(临-2021-035)。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谭宗成,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崔小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顼晓娟、曹铭书,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的情况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 、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590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 的第460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就专利号为200710049004.9、名称为“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的发明专利所提出的无 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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