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419 ST浩丰 更新日期:2024-11-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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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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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软金科信息技│ 35000.00│ ---│ 100.00│ ---│ 0.00│ 人民币│
│术有限公司 │ │ │ │ │ │ │
├─────────┼─────┼─────┼─────┼─────┼──────┼──────┤
│陕西正华信息技术有│ 6445.00│ ---│ 38.00│ ---│ 0.00│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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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7-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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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多媒体系统运维│ 1.22亿│ 1288.40万│ 1.13亿│ 92.25│ -787.56万│ 2017-12-31│
│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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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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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软鑫创实业发展有限 5012.00万 13.63 90.83 2024-09-06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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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012.00万 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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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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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9-06 │质押股数(万股)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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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0.87 │质押占总股本(%)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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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北京华软鑫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质押方 │江苏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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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9-05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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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4年09月05日北京华软鑫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了600.0万股给江苏润元科技小额 │
│ │贷款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
┌────────┬──────────────┬────────┬──────────────┐
│公告日期 │2023-09-22 │质押股数(万股) │23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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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42.44 │质押占总股本(%) │6.37 │
├────────┼──────────────┴────────┴──────────────┤
│股东名称 │北京华软鑫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质押方 │江苏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3-09-21 │质押截止日 │---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3年09月21日北京华软鑫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了2342.0万股给江苏润元科技小额│
│ │贷款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
┌────────┬──────────────┬────────┬──────────────┐
│公告日期 │2023-08-10 │质押股数(万股) │20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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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37.51 │质押占总股本(%) │5.63 │
├────────┼──────────────┴────────┴──────────────┤
│股东名称 │北京华软鑫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质押方 │江苏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3-08-09 │质押截止日 │---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3年08月09日北京华软鑫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了2070.0万股给江苏润元科技小额│
│ │贷款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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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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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北京浩丰鼎│ 1000.00万│人民币 │2023-11-28│2026-11-27│连带责任│否 │否 │
│源科技股份│鑫软件有限│ │ │ │ │担保、抵│ │ │
│有限公司 │公司 │ │ │ │ │押 │ │ │
├─────┼─────┼─────┼────┼─────┼─────┼────┼───┼───┤
│北京浩丰创│北京浩丰鼎│ 1000.00万│人民币 │2024-05-22│2025-05-21│连带责任│否 │否 │
│源科技股份│鑫软件有限│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公司 │ │ │ │ │ │ │ │
├─────┼─────┼─────┼────┼─────┼─────┼────┼───┼───┤
│北京浩丰创│北京浩丰鼎│ 1000.00万│人民币 │2023-05-26│2024-05-28│连带责任│是 │否 │
│源科技股份│鑫软件有限│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公司 │ │ │ │ │ │ │ │
├─────┼─────┼─────┼────┼─────┼─────┼────┼───┼───┤
│北京浩丰创│北京路安世│ 1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源科技股份│纪文化发展│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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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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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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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2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2024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现将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
区。
李继宏,男,1965年4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高慷,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畅,男,1970年8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浩丰科技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
终结。
经查明,浩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
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展信息系
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
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
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浩丰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和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主动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并负责具体实施
,故意隐瞒业务实质。高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申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上述三人均对浩丰科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李继宏、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浩丰科技、李继宏、高慷及申畅均积极配合调查,其中浩丰科技、李继宏及申畅出具认错
认罚书面意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
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
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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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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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2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继宏、高慷、申畅: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浩丰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
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展信息系
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
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涉嫌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
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
年4月30日,浩丰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
主动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并负责具体实施
,故意隐瞒业务实质。高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申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上述三人均对浩丰科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李继宏、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浩丰科技、李继宏、高慷及申畅均积极配合调查,其中浩丰科技、李继宏及申畅出具认错
认罚书面意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
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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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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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1号楼4层435号;
王剑,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利萍,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0日,浩丰科技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4年4月29日,浩丰科技披
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16180万元。浩丰科技业绩预告披露的预
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浩丰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
1.1条、第6.2.1条的规定。
浩丰科技董事长王剑、总经理陈斌、时任财务总监张利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
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剑、总经理陈斌、时任财务总监张利萍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浩丰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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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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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华软鑫创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实业”)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80%,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软实业的通知,获悉控股股东华软实业持有的部分公司股
份存在补充质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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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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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8月18日以邮件、
电话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农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研究、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发布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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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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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4起,其中作为原告的案件4起,作为被告的案件
0起;
2、涉案的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及金额约为63841997.43元。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一、累计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
12个月内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63841997.43元;不存在单项诉讼涉案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累计诉讼、仲裁案件
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积极通过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等工作。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
活动正常开展,经营状况平稳有序。
由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
司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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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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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证监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剑、
陈斌、张利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9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剑、陈斌、张利萍: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盈利800万元到1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盈利500万元到900万元。4月30
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亏损16180.3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6522.34万元。你公司预告
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剑作为公司董事长、陈斌作为公司总经理、张利萍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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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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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浩丰科技2023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三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以达到扣非净利润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根据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业绩水平未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因此,公司对2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注销对应2023年考核年度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共计600.00万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
告》。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24
年5月13日全部办理完成。本次注销不影响公司股本,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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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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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与担保事项概述
为满足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在2024年度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需求向
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融资额度,融资方式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
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具体融资银行、融资
额度、融资期限以实际审批为准);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人民币3亿元融资额度内提供担保,
担保包括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
担保、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在上述
额度内的具体融资及担保事项,自经过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
组织实施,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步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授
权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融资及担保额度
可循环使用,超过上述额度的担保,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
施。
二、拟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截止本公告日,主要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2、截止本公告日,主要全资子公司2023年年度经营情况
上述全资子公司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截止本公告日,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融资机构/债权人:相关金融机构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额度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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