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421 力星股份 更新日期:2026-03-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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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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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5-02-10│ 9.13│ 2.29亿│
├───────────┼───────────┼───────────┼───────────┤
│增发 │ 2016-09-22│ 30.72│ 5.51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17-12-11│ 13.24│ 3972.00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1-01-18│ 4.57│ 2390.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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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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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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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年产16,000吨精│ 2.70亿│ 2805.20万│ 1.69亿│ 106.68│ 736.85万│ 2022-06-30│
│密圆锥滚子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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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奉化市金燕钢球│ 1.12亿│ ---│ 1.12亿│ 100.00│ 751.41万│ 2017-05-31│
│有限公司100%股权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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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钢球100亿粒项 │ 5000.00万│ ---│ 5013.86万│ 100.00│ ---│ 2021-12-31│
│目扩建工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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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BR美洲子公司年产│ 1.50亿│ ---│ 7105.97万│ ---│ ---│ ---│
│8,000吨轴承钢钢球 │ │ │ │ │ │ │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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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钢球制造技术│ 8000.00万│ ---│ 8523.44万│ 106.54│ ---│ 2021-09-30│
│改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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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3503.11万│ ---│ 3503.11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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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万│ ---│ 8624.08万│ 168.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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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奉化市金燕钢球│ ---│ ---│ 1.12亿│ 100.00│ 751.41万│ 2017-05-31│
│有限公司100%股权项│ │ │ │ │ │ │
│目 │ │ │ │ │ │ │
├─────────┼──────┼─────┼─────┼─────┼─────┼──────┤
│年产钢球100亿粒项 │ ---│ ---│ 5013.86万│ 100.00│ ---│ 2021-12-31│
│目扩建工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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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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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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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上海皋幸施你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总经理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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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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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
│ │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为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 │,公司拟与上海集优铭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集优”)、上海联合滚动轴承│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合”)、上海皋幸施你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 │简称“上海皋幸”)共同投资设立集优力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优力星”│
│ │)。集优力星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力星股份以货币出资2,000万元,占合 │
│ │资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上海集优以货币出资5,9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9%;上海 │
│ │联合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上海皋幸以货币出资1,100万元, │
│ │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11%。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授权代表全权代表公司签署 │
│ │本次对外投资的相关合同、法律文件。 │
│ │ (二)关联关系情况 │
│ │ 自然人施波先生为力星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施祥贵先生的儿子,施波先生现任力星│
│ │股份董事、总经理,担任上海皋幸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上海皋幸39.54546%财产份额,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皋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投│
│ │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 │ (三)审议程序 │
│ │ 2025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
│ │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施祥贵先生、│
│ │施波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 │会议审议通过。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 │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
│ │准。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
│ │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及其他交易方基本情况 │
│ │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企业名称:上海皋幸施你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关联关系:自然人施波先生为力星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施祥贵先生的儿子,施波先│
│ │生现任力星股份董事、总经理,担任上海皋幸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上海皋幸39.54546% │
│ │财产份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皋幸为公司关联│
│ │方,本次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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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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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定妹 450.00万 4.02 ---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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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50.00万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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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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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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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6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6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3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6日9:15—15:00。
(3)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贵宾3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53人,所持有股9317986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1.690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6年2月27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1318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7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61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331%。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上海市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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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增发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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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2、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相关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
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
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
施。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批复后方可实施。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本数),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
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
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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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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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
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1.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对
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1.公司应当在遵循本条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广泛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并充分考虑公司内外部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定期制定股东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2.如监管政策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内部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可以
对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3.公司制定与调整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或两种方式结合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与资金需求状况,可以提议公司进
行年中利润分配。1.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2)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3)公司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
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事项。2.如公司业绩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可以在符合以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条件的基础上,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3.公司应当利用控股股东地位,通过制定与修订控股子公司章程、向控股子公司提出
利润分配议案等方式,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分配与支付利润,以确保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
力。4.公司采用其他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参照以现金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条件。1.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2.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或其他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1.董事会应当在充分听取、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
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
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如股东会审议涉及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如公司根据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
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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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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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公司严格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
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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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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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决议,决定于2026年03月06日下午2:00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3月0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06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3月0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2月27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
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
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68号公司三楼贵宾3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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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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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
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
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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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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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2日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15:00。
(3)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贵宾3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5人,所持有股9217079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1.347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5年11月5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名,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1483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13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86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336%。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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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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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的合作内容和实施细节尚
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3、公司将根据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11月6日,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星股份”)
与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荣泰”)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
简称“本协议”),双方拟在产业机器人用丝杆部件等重要领域的滚动体应用开展战略合作,
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本协议仅为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无需有关部门审批。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中兴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曹梅盛
注册资本:36374.215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年4月22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耐火材料生产;电工器材制造;云母制品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合成材料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元器件制造;模具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合成纤维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
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增材制造;电器辅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浙江荣泰未发生类似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经核查,浙江荣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及履约能
力。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基于良好的信任及在市场方面的协同性,并基于双方长远发展战略上的考虑,甲
乙双方决定共同携手,就乙方为甲方配套滚动体开展合作。双方均为行业内跨国知名企业,均
具备优秀的企业理念及行业的专业性。本着“互惠互利、稳定恒久、高效优质”的合作精神,
结成深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1、合作宗旨
甲方主要从事各类耐高温绝缘云母制品,以及精密丝杆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拥
有新能源汽车及人形机器人相关客户资源。乙方是全球头部的滚动体制造商,具备良好的产品
品质和高度的市场认可度。
甲乙双方在机器人用丝杆部件应用及相关领域的优势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甲方和乙方的合
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加速推进全球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合作目标
双方相信,通过本次的战略合作,能够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整体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实现双方未来的市场扩张策略并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3、合作内容
3.1甲乙双方通过该协议的签订,作为双方合作的新起点。通过在产业机器人用丝杆部件
等重要领域的滚动体应用展开全面的合作,乙方助力甲方提升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市场份
额,实现双方共赢的未来。
3.2甲方义务
3.2.1甲方视乙方为甲方的滚动体战略供应商,积极推进新项目的开展,扩大对乙方滚动
体的合作。
3.2.2在不涉及甲、乙方各类机密的前提下,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积极推进VAVE活动。
3.3乙方义务
3.3.1乙方承诺在相同条件下的同类产品,以最优性价比产品给到甲方。
3.3.2乙方根据甲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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