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461 田中精机 更新日期:2026-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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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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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5-05-11│ 7.92│ 9664.6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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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17-03-14│ 32.10│ 1.2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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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0-10-30│ 10.95│ 9528.6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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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1-09-22│ 11.74│ 702.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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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 │ 2022-11-29│ 15.82│ 4.6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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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5-05-15│ 9.80│ 1288.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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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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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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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芯精密机械(绍兴│ 2500.00│ ---│ 50.00│ ---│ -107.40│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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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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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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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4.63亿│ 4.63亿│ 4.63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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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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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交易金额(元)│1659.0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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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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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深圳市瑞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4.5│标的类型 │股权 │
│ │122%的股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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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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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谢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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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本次增持股权,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精机”、“公司”)拟以自有│
│ │资金人民币1,659.01112万元受让深圳市瑞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昇新能源 │
│ │”或“标的公司”)股东谢键持有的瑞昇新能源14.5122%的股权,对应瑞昇新能源人民币476│
│ │.18万元的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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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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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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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深圳市瑞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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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为其参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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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收购兼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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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本次交易概述 │
│ │ (一)前次对外投资概述 │
│ │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精机”)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
│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外│
│ │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2),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认购深圳市瑞昇 │
│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昇新能源”或“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781.25万元│
│ │,增资款中超过其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获得其23.81%的股权。 │
│ │ (二)本次增持股权暨关联交易概述 │
│ │ 本次增持股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659.01112万元受让标的公司股东谢键持有 │
│ │的瑞昇新能源14.5122%的股权,对应瑞昇新能源人民币476.18万元的注册资本。本次股权转 │
│ │让完成后,公司持有瑞昇新能源注册资本出资额人民币1257.43万元,对应其38.3217%的股 │
│ │权。(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或“本次交易”)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签订投│
│ │资相关协议及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
│ │ 公司为瑞昇新能源的参股股东,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张后勤先生现任瑞昇新能源董事。│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受让瑞昇新能源股权构成关│
│ │联交易,但本次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
│ │项,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2025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持参股公│
│ │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后勤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
│ │董事会第九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 │ 1、公司名称:深圳市瑞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公司为瑞昇新能源的参股股东,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张后勤先生现任瑞昇新能源董事。│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核查│
│ │,瑞昇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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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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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青岛平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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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子公司向其借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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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资金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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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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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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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张后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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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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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资金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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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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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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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深圳市瑞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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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是其参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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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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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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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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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深圳市瑞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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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是其参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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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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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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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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蔷薇资本有限公司 778.70万 4.99 93.70 2025-06-11
张玉龙 100.00万 0.77 9.90 2021-06-03
钱承林 90.00万 0.56 6.16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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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968.70万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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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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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6-11 │质押股数(万股) │77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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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93.70 │质押占总股本(%) │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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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蔷薇资本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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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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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1-06-07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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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蔷薇资│
│ │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蔷薇资本”)的通知,获悉蔷薇资本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
│ │解除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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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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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6-06 │质押股数(万股) │83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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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00.00 │质押占总股本(%) │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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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蔷薇资本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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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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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1-06-07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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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2025-06-09 │解押股数(万股) │83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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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5年06月04日蔷薇资本有限公司解除质押73.9万股 │
├────────┼──────────────────────────────────────┤
│解押说明 │2025年06月09日蔷薇资本有限公司解除质押52.3705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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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5-30 │质押股数(万股) │90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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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00.00 │质押占总股本(%) │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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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蔷薇资本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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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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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1-06-07 │质押截止日 │--- │
├────────┼──────────────┼────────┼──────────────┤
│实际解押日 │2025-06-04 │解押股数(万股) │904.97 │
├────────┼──────────────┴────────┴──────────────┤
│质押说明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蔷薇资│
│ │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蔷薇资本”)的通知,获悉蔷薇资本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
│ │解除质押 │
├────────┼──────────────────────────────────────┤
│解押说明 │2025年06月04日蔷薇资本有限公司解除质押73.9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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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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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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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田中精│深圳市中小│ 696.20万│人民币 │2018-10-30│--- │连带责任│是 │是 │
│机股份有限│企业融资担│ │ │ │ │保证 │ │ │
│公司 │保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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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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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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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03破608号之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2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
清算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5年1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2025年7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佑富智能”)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25日分别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
申请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获法院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关于法院指定控股
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二、本次破产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6年3月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03破608
号之一](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佑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人申请对其重
整或者和解,应当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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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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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未收到法院正式立案文件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08322221.9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收到法院正式立案
文件,不排除本次诉讼事项可能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5日收到
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富智能”)破产清算管理人提
供的《民事起诉状》,佑富智能的八名债权人联合向公司提起诉讼,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5日收到佑富智能破产清算管理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佑富智能债权
人湖北威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德鑫科技有限公司、荆门市匠松贸易有限公司、宜昌
莱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璞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时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聚兴科技
有限公司、深圳市欣昊欣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向公司提起诉讼,《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1:湖北威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原告2:深圳市奥德鑫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3:荆门市匠松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4:宜昌莱辰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5:深圳市璞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6:深圳市时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7:广东聚兴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8:深圳市欣昊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108322221.90元普通债权不成立,若该债权成
立,该债权性质应为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劣后债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均系第三人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富公司”)债
权人,被告系佑富公司大股东,持有佑富公司70%股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
17日作出(2025)粤03破申10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申请第三人深圳市佑富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2025)粤0
3破608号《决定书》,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佑富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于2025年10月31日在深圳中院第四法庭以现场方式召开。管理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向佑
富公司及各债权人送达了《债权申报及初步审查报告》《债权表》《债权核查意见书》等资料
,其中被告向第三人管理人申报了108322221.90元普通债权。
原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现场对被告向第三人管理人申报了108322221.90元普通债
权提出“应不予认定为或认定后且应劣后普通债权受偿”的异议意见,也以书面形式向第三人
管理人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为佑富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对佑富公司高达数亿元的“借款”实际
为被告对佑富公司的资本金投入,不属于普通借款,不应计利息,且不能列为普通债权,
应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
2022年,被告拟投资进入锂电生产行业,经人介绍,开始与黄珍等在涂布
机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核心创业团队商谈合作设立子公司佑富公司以开展涂布
机的研发与生产业务,双方商定,按照由被告主要出资、创业团队主要出人出资源的方式
开展合作,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佑富公司,其中被告占70%股权,创业团队共同设立的深圳市联
合创想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合创想企业”)占30%股权。为减轻前期出资压
力,作为控股股东,被告决定佑富公司在成立初期设定的初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双方约定后续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增加注册资本金投入。
因为佑富公司生产的涂布机属于重型机器,厂房租金成本、产品研发生产和
安装成本都很高,仅一套完整设备销售金额都将近5000万元。佑富公司开始经营后,订单
就比较多,5000万元根本满足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需求,被告和联
合创想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本应当通过“增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投入,满足公司正常
的经营资金需求,但是,被告作为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通过“借款”方式增加对佑富公
司投入,同时约定了借款利息,目的是减少被告的投资风险,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
人利益。申请人认为,上述注册资本金之外的新增投入(包括被告申报的以“借款名义”投入
的债权金额),实质上是被告作为股东增加的注册资本金投入,该等款项从本质上不属于佑富
公司的普通经营性债权,被告本质上也不是佑富公司债权人。
这一点从其他与佑富公司同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也可以体现:深圳市浩能
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40000万元;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
4919.2963万元;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6872.851万元;江苏嘉拓
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5350万元;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156616.3034万元;江苏科瑞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0万元。
综上,佑富公司在资金明显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被告作为股东
不是充实公司自有资本,而是向公司提供借款,从而使内部风险外部化,且基于股东对公
司借款一般不对外公开,外部债权人无从知晓,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显然不利。如将被告所谓的
“借款”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从而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并清偿,显然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
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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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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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
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肖永富、刘广涛、俞文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公司截至2025年2月18日累计诉讼仲裁金额6737.01万元,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10.09%,公司实际于2025年3月11日披露上述事项。二是关联
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公司的子公司深圳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至12月向公
司董事长肖永富的关联公司借入资金2514.3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3.77%,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追认上述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补充审议并披露。公司上述
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永富、财务总监刘广涛、董事会秘书俞文斌对上述违法事项负主
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
公司、肖永富、刘广涛、俞文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
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
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切实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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