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472 *ST新元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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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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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5-06-03│ 11.39│ 1.6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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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 │ 2017-12-18│ 31.02│ 4.2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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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 │ 2018-02-12│ 19.57│ 3.5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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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0-05-11│ 6.29│ 2183.8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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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 │ 2021-02-22│ 7.80│ 4.5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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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1-06-15│ 5.53│ 960.0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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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5-22│ 5.64│ 4920.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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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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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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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 5.00亿│ 0.00│ 3.55亿│ 100.00│ 0.00│ ---│
│慧工厂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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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00亿│ 0.00│ 1.0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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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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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1-20 │转让比例(%) │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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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5064.83万 │转让价格(元)│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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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810.61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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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朱业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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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洪运瑞恒泓创老字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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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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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26 │交易金额(元)│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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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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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不超过3.3亿元的现金资产 │标的类型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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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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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北京锐新元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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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为化解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元科技”)市风险,维持公司│
│ │上市公司地位,促进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产业投资人北京随锐新元创新科技中心(有限│
│ │合伙)及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协调关联方向公司无偿赠与不超过3.3亿元的现金资 │
│ │产。本次赠与以现金资产的形式直接投入公司,为无附义务、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赠与行│
│ │为,公司无需支付对价,无任何附加条件,不附有任何义务,不会被追索赔偿。 │
│ │ 现金捐赠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甲方(赠与人):北京锐新元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 │ 乙方(受赠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第一条赠与标的 │
│ │ 甲方自愿向乙方无偿捐赠不超过人民币33,000万元(大写:叁亿叁仟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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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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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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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抚州市临川区区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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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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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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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公司拟与财务投资人抚州市临川区区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
│ │川国控”)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若后续抚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临│
│ │川国控将通过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公司转增股票,拟受让股份数│
│ │量为1000万股。 │
│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
│ │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
│ │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
│ │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
│ │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财务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
│ │格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5%。具体事宜以实际签署协议内容为准。 │
│ │ 因公司非独立董事范燕君女士同时担任临川国控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 │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财务投 │
│ │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范燕君女士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
│ │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该项议案在提交董事会 │
│ │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
│ │决。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1、基本工商信息 │
│ │ 企业名称:抚州市临川区区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公司非独立董事范燕君女士同时担任临川国控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临川国控属于公司关联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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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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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孙洪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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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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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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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2025年12月30日,公司分别收到债权人冯学玉先生、孙洪涛女士、陈华琳女士出具的《│
│ │债务豁免承诺函》。为支持新元科技发展,减轻新元科技债务压力,改善资产情况,提升新│
│ │元科技持续经营能力,上述债权人承诺无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豁免新元科技的债务。债│
│ │权人孙洪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孙│
│ │洪涛女士对公司的债务豁免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1、姓名:孙洪涛 │
│ │ 2、身份证号码:110222************ │
│ │ 3、关联关系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洪涛女士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215,000股,│
│ │目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孙洪涛女士属│
│ │于公司关联自然人。 │
│ │ 4、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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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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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北京锐新元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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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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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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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特别提示: │
│ │ 1、本次捐赠现金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公司无需支付 │
│ │对价,无任何附加条件,不附有任何义务。除签署本次赠与协议外,公司与北京锐新元信息│
│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未签署其他协议,亦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
│ │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
│ │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 │审议批准。 │
│ │ 3、本次公司受赠现金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产生积极影响,但不代表相关事项 │
│ │能解决公司退市风险,最终影响以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 │风险。 │
│ │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
│ │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 │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
│ │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
│ │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根据《│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存在以下退市风险:(1)因2024年度财报被 │
│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
│ │险警示;若2025年度未解决退市风险事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
│ │ (2)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6842.58万元,归│
│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5502.48万元。若2025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
│ │扣非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 │
│ │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
│ │ (3)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
│ │ (4)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 │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元科技”)于2025年12月26日召│
│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详细情况如下: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1、为化解公司退市风险,维持公司上市公司地位,促进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产业 │
│ │投资人北京随锐新元创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协调关联方│
│ │向公司无偿赠与不超过3.3亿元的现金资产。本次赠与以现金资产的形式直接投入公司,为 │
│ │无附义务、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公司无需支付对价,无任何附加条件,不附有│
│ │任何义务,不会被追索赔偿。 │
│ │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等相关规定,北京随锐新元创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及拟协调关联方是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本次受赠现金资产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3、2025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受 │
│ │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成员同│
│ │意。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1、公司名称:北京锐新元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K3UW9K8J │
│ │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
│ │ 4、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
│ │ 5、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锐霖澜科技有限公司 │
│ │ 6、成立时间:2025-12-08 │
│ │ 7、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建西苑中里1号楼1层商业1503号 │
│ │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
│ │术推广;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品牌管理;企业总部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
│ │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酒店管理;园区管理服务│
│ │;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互联网│
│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9、关联关系说明:北京锐新元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与新元科技及其董事、高级 │
│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
│ │ 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锐新元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具│
│ │体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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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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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技行(武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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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重整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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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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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元科技”)于2025年12月26日以通讯│
│ │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公司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 │ 一、拟设立子公司的情况概述 │
│ │ 鉴于公司现阶段业务规模不足、经营支撑薄弱,亟需通过优质业务导入构建稳定的营收│
│ │来源,以保障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根据重整投资人随锐绿技行启宸联合体提交的重整投资方│
│ │案,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锐科技”)、绿技行(武汉)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绿技行”)将向新元科技注入核心优质业务。 │
│ │ 为确保相关业务承诺能够合法合规、高效有序落地,现拟由新元科技和随锐科技、绿技│
│ │行指定主体分别以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实现相关业务的注入、管理和规范运作。 │
│ │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两家新设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及银行账户的开设等手续。│
│ │ 本次设立子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随锐科技、绿技行为公司重整投资人,本次设立│
│ │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
│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 │ 二、拟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
│ │ (一)子公司之一 │
│ │ 1.公司名称:北京锐新信创科技有限公司 │
│ │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 │ 3.注册地址:北京市 │
│ │ 4.股权结构:新元科技持股99%,随锐科技指定主体持股1%。 │
│ │ 5.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
│ │ 6.核心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由随锐科技与新元科技共同协商│
│ │指定 │
│ │ 7.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
│ │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金属材料、家用电器、自行开发的产品;人工智能机器人的│
│ │产品设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人工智能机器人生产、维修(限分支机构);计算机│
│ │及通讯设备的租赁;组装加工手机和平板电脑(限分支机构经营); │
│ │ 8.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对外投资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来源为出资人自有│
│ │,具体为公司退市风险化解后自有的流动资金。 │
│ │ (二)子公司之二 │
│ │ 1.公司名称:新元绿能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
│ │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 │ 3.注册地址:抚州市临川区 │
│ │ 4.股权结构:新元科技持股99%,绿技行合伙企业指定主体持股1%。 │
│ │ 5.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
│ │ 6.核心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由绿技行与新元科技共同协商指│
│ │定 │
│ │ 7.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一般项目:技术转让、技术推 │
│ │广: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非 │
│ │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新兴能源技术研 │
│ │发:节能管理服务;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
│ │艺研发: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
│ │有机肥料研发: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 │
│ │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再生资源销售;城市绿化管│
│ │理;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食用农│
│ │产品批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8.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对外投资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来源为出资人自有│
│ │,具体为公司退市风险化解后的自有流动资金。 │
│ │ 上述两家拟设立子公司的信息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
│ │ 三、设立子公司对公司的影响 │
│ │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设立子公司对公司的业务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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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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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朱业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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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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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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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元科技”)于2025年12月26日以通讯│
│ │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公司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控人朱业胜先生出具的《债务豁免承诺函》。为减轻公司债务压力,│
│ │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朱业胜先生决定豁免债务,豁免金额不超过0.│
│ │5亿元,本次债务豁免为债权人作出的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豁 │
│ │免行为,具体以相关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豁免承诺函》为准。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关联│
│ │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1、姓名:朱业胜 │
│ │ 2、身份证号码:110108********** │
│ │ 3、关联关系说明: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朱业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896043股,占公司 │
│ │股本总额的6.86%,朱业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
│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朱业胜先生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 │
│ │ 4、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
│ │ 三、《债务豁免承诺函》主要内容 │
│ │ 朱业胜先生因其为宁夏万向新元向中行青铜峡支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
│ │违约后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名下股票已被冻结并被司法拍卖。朱业胜先生自愿│
│ │、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在股票拍卖成交后向宁夏万向新元追偿的全部权利,无条件豁免该│
│ │笔债务。 │
│ │ 四、截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自2025年年初至披露│
│ │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朱业胜先生未发生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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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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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淑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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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 、子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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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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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
│ │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上半年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
│ │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 │ 一、对外担保 │
│ │ 2025年上半年,由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子公司万向新元绿柱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为此次借款事项担保│
│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 (一)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
│ │ 1、被担保人名称:万向新元绿柱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LMQYX9 │
│ │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 │ 4、法定代表人:吴旭宏 │
│ │ 5、成立日期:2016-11-24 │
│ │ 6、地址: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中道北侧、天中路西侧 │
│ │ 7、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
│ │ 8、经营范围:电镀及环保设备的生产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的设 │
│ │计、制造、安装、销售;通用零部件、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销售│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该子公司67%股权。 │
│ │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
│ │ 由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子公司万向新元绿柱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0312006746250410278895),约定予│
│ │以公司借款额度127万元,额度期限自2025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止,发生的单笔借款 │
│ │最长期限为12个月且应在额度期限届满前清偿,截止2025年6月30日,企业已经全部提款, │
│ │无剩余额度。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庞义、吴旭宏为借款合同签署保证合同,保证方│
│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 │ (三)董事会意见 │
│ │ 董事会认为,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子公司满足生产经营所需,担│
│ │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
│ │》的规定。 │
│ │ 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关联关系控股股东 │
│ │ 刘淑玲为公司子公司股东,2025年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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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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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联大成实业有限公司 2145.09万 8.05 93.23 2022-07-20
王展 880.04万 4.21 84.17 2019-12-30
朱业胜 780.00万 2.83 43.62 2024-01-25
张德强 130.00万 1.30 --- 2017-11-08
李国兵 104.00万 1.04 --- 2017-11-08
北京创致天下投资管理中心 109.04万 0.82 --- 2019-05-17
(有限合伙)
张玉生 78.00万 0.78 --- 2017-11-06
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 200.00万 0.73 45.34 2024-02-21
企业(有限合伙)
贾丽娟 65.00万 0.65 --- 2017-11-06
王际松 39.00万 0.39 --- 2017-11-08
北京世纪万向投资咨询有限 69.00万 0.33 7.57 2019-12-09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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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599.17万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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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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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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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赣10
破申1号之一]及《通知书》[(2025)赣10破申1号之一],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
一、预重整事项进展情况
2025年9月28日,公司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抚州中院
延长公司预重整期间至2026年1月3日。
2025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之二],抚州
中院延长公司预重整期间至2026年4月3日。
2026年4月1日,公司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之三],抚州中
院再次延长公司预重整期限三个月,即预重整期限延长至2026年7月3日。
2026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之四],主要内
容如下:
“本院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精神及江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决定:
再次延长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限三个月,即预重整期限延长至2026年10月
3日。”
预重整期限延长期间,临时管理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抚州中院的要求履行职责
,公司也将积极配合完成临时管理人及法院的相关工作,稳步推进公司预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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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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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终止的风
险,亦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敬请注意投资
风险。
2、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除了上述情形以外,公司还存在以下退市风险:
(1)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事项处于补充材料阶段,最终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财务投资人抚州市临川区区属国有资
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临川国控”)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若后续抚州中院裁定
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临川国控将通过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
让公司转增股票,拟受让股份数量为1000万股,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为4.55元/股。
因公司非独立董事范燕君女士同时担任临川国控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18日分别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署
重整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项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公司预重整进展情况
1、2025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5-075),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
备重整价值为由,请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并通过预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
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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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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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72617000元及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福泉市分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润泉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施工
合同纠纷,公司向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
2026)黔2702民初2926号。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分公司被告二:贵州省广播电视信
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贵州润泉实业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确认案涉《福泉市大数据应用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无效。
2、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617000元(实际应以司法造价鉴定结果为准
,并以72617000元为限)。
3、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垫资利息(以应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
4、判令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三)案件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0年,贵州润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润泉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福泉市分公司(下称“福泉广电公司”)与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约定由福泉广电公司与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福泉市大数据应用中心项目,工期
90天,暂定总价6541.6万元。同年,福泉广电公司将项目整体转包给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
限公司(下称“清投公司”),双方签署的《福泉市大数据应用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协议书》约定工期90天、暂定总价5887.44万元,最终造价以第三方审计审定的金额为准,由
清投公司垫资建设,垫付资金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按年利率7%计息,款项分五年、每年
12期平均支付。2020年12月10日,项目验收合格,但福泉广电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
福泉广电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清投公司,属于违法转包行为
,其与清投公司签订的《福泉市大数据应用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无效。贵州
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福泉广电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润泉
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福泉广电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清投公司的工程款债权承担责任。2024
年6月5日,清投公司将对福泉广电公司享有的前述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抵销清投公司尚欠
原告借款中相应部分债务,并已通知福泉广电公司。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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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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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5月1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8日的交
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666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
公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舒骋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4563487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590893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2904398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人,代表股份1409474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1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12924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55
%。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提案1.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473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5%;反对
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9%;弃权7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933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556%;反对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
7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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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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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公司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
2.若本次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仍存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2026年4月1日,公司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
《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之三],抚州中院决定再次延长公司预重整期限至2026年7月3
日。若抚州中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
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0)》。
二、本次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3935.77万元、-34170.56万元、-39834.34万元,扣除后的
营业收入为12189.24万元,报告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335.25万元。
公司全体董事对2025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度审计报告》等相关公
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0.3.7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其
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
明公司不存在第10.3.11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
示。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
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
公司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为2025年度,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
不存在《上市规则》第10.3.11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的条件。
因此,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4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北京德皓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4条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4条
第(二)(六)(七)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1.公司2023、2024、2025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5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2025年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4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公司因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部分款项收支产生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9.4条第(二)项,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5年10月25日披露了《关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39)。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
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
科目”,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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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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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与财
务投资人拟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签署。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财务投资人抚州市临川区区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川
国控”)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若后续抚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临川国
控将通过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公司转增股票,拟受让股份数量为10
00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
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
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
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
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财务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不低于
该市场参考价的55%。具体事宜以实际签署协议内容为准。
因公司非独立董事范燕君女士同时担任临川国控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财务投资
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范燕君女士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以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该项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抚州市临川区区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
02MA364T0E3H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注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行政中心A207室法定代表人:曾剑
成立日期:2017-07-2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
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园区管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自有资
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水污染治理,水资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利
相关咨询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灌溉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市政设施管理,
住房租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建筑材料销售,树木种植经营,森林经营和管护,木材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临川区财政局持有临川国控100%股权。
3、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非独立董事范燕君女士同时担任临川国控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临川国控属于公司关联法人。4、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
临川国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
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
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
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
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财务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不低于
该市场参考价的55%。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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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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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现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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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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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
一、情况概述
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2392.94
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186.5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622,199,885.57元,未弥补亏损金额为1,622,199,885.57元
,实收股本总额275,258,621元,未弥补的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二、亏损原因
报告期内,受行业竞争加剧、历史债务负担及部分项目延期验收等因素影响,公司本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186.50万元。
三、应对措施
1、完善并改进经营策略,继续围绕公司主业,强化执行、强化跨行业拓客,强化团队建
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2、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成立资产处置项目小组,深入评估和处置,与公司发展战略
不相符或长期拖累业绩的资产(包括分支子公司)的变现能力,组织内外部专业团队分析资产
处置中获取资金的充足性和及时性,通过合理的方式及时处置相关资产。
3、采取一切合法合规的必要手段,包括不限于法律诉讼等,并成立专项工作组,对公司
历史遗留的各类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梳理和追缴,力争最大限度降低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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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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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
需要,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经营业务顺利开展,预计公司为子公司、子
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拟提供不超过6亿元的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
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
为止,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实际担
保的金额在总担保额度内,以各担保主体实际签署的担保文件记载的担保金额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其中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
,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与
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之间的各类担保额度不可互相调剂。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
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具体新增担保事项形成董事会决议,无需再次提
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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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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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1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5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5月12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本次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
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666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
楼,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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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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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议案》。
公司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和核销资产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和核销资产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截至20
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内的各类
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部分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
减值损失和核销。
2、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和核销资产的范围和金额
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共计265820102.67元,本期核销
资产共计473456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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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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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25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不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情形。
一、审议程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622040539.77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
730315145.36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2022年-
2025年)》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2025年度亏损,不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保障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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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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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皓所”)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
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
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聘请北京德皓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一
年。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首席合伙人:赵焕琪
截止2025年12月31日,德皓所合伙人72人,注册会计师29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
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65人。
2025年度收入总额为40109.58万元(经审计、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32890.81万元,证券
业务收入为18700.69万元。审计2025年上市公司年报客户家数129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
零售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8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亿元。职业
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
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截止2025年12月31日,德皓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行政监
管措施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和行业惩戒0次。期间有3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
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行政处罚2次、纪律处分1次、行业惩戒1次
(除1次行政监管措施、1次行政处罚、1次行业惩戒,其余均不在我所执业期间)。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毛英莉,1998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25年10月开始在德皓所执业,2025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
审计报告数量10家,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签署新三板审计报告数量3家,复核新三板审
计报告数量0家。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熊玉虎,2020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4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11月开始在德皓所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
签署上市公司报告数量1家,签署新三板审计报告数量1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孙蕊,2018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德皓所所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2家,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4家,签署新三板审计报告数量1家,
复核新三板审计报告数量2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
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德皓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
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5年度审计费用360万元,财务报表审计费用3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系按
照德皓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2026年度审计费用将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结合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由股东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与德皓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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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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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已搬迁至新办公场所
。
公司注册地址、网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其他信息均保持不变。上述变更自本公告披
露之日起正式启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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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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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赣10
破申1号之一]及《通知书》[(2025)赣10破申1号之一],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
一、预重整事项进展情况
2025年9月28日,公司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抚州中院
延长公司预重整期间至2026年1月3日。
2025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之二],抚州
中院延长公司预重整期间至2026年4月3日。
2026年4月1日,公司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之三],具体内
容如下:
“2025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25)赣10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元科技公司预重整
临时管理人。2025年9月26日,本院根据新元科技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申请,决定延长新元科技
预重整期间至2026年1月3日。2025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新元科技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申请,并
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本院决定延长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间至2026年4月3日。2026年3月5
日,新元科技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再次延长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
重整期限的申请》,本院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
精神,报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对抚州中院申请延长万
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件审理期限的批复》,同意延长新元科技预重整期限三个月
,即预重整期限延长至2026年7月3日。
本院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精神及江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批复,决定:
再次延长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限三个月,即预重整期限延长至2026年7月3
日。”
预重整期限延长期间,临时管理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抚州中院的要求履行职责
,公司也将积极配合完成临时管理人及法院的相关工作,稳步推进公司预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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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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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北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万向新元”)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期已满,经管理人统计,《后续债
权人会议召开方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一、北京万向新元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概述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万向新元因未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
赵保星申请破产清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裁定受理北京万向
新元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万向新元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2025年12月11日、2026年1月23日、2026年3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被申请
破产清算及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70)《关于子公司被申请
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2026-036)。
经北京万向新元向海淀区法院提交重整申请,海淀区法院认为北京万向新元具有一定的挽
救价值和可能,可认定具备重整原因,于2026年3月6日裁定对北京万向新元进行重整。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2026年3月13日、2026年3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由破产清算转破
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关于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暨法院批准其自行管理财
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
二、北京万向新元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北京万向新元已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以钉钉应用平台通信的非
现场方式,通过钉钉开会群召开。2026年3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万向新元管理人出具的《北
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本次共计112家债权人参与会议
,其中,84家债权人有表决权。会议对《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方案》进行表决,共计83家债权
人投票同意,1家债权人放弃投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比例为98.81%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86.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方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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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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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子公司北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批复:自2026
年3月6日起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一、北京万向新元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概述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万向新元”)因未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赵保星申请破产清算,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裁定受理北京万向新元破产清算一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11日、2026年1月23日、2026年3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
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及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70)《关于子
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2026-036)。
二、子公司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情况
近日,北京万向新元收到海淀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5)京0108破20-2号],裁定如下
:自2026年3月6日起对北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三、子公司破产重整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北京万向新元已向海淀区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海淀区法院批准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
2、此次海淀区法院批准北京万向新元进行重整,对新元科技的预重整全局工作与通盘统
筹管理,是一个积极的关键要素。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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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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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过渡期临时工作组”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6月30日,为有效应对债务危机与退市风险,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决定成立“过渡期
临时工作组”。具体内容见公司2025年7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授权成立“过渡期临
时工作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77)。
目前,公司已完成董事会换届,在产业投资人的参与和支持下逐步恢复生产经营,回归常
态化管理,并有序推动预重整相关工作。
鉴于上述情况,董事会决定即日起终止“过渡期临时工作组”机制,其原有职责及授权相
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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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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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舒骋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朱绍卿先生
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届满为止。
二、选举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经理担任,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冷骥先
生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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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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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日(星期一)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2日的
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409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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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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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3月02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02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3月0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2月25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本次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
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409室,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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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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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股票交易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预计净利
润为负值
(1)以区间数进行业绩预告的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公司
已就业绩预告有关重大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
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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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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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于2026年1月26日启用新公章,并已在公安
部门完成印章备案登记。新公章的公司名称保持不变,印章编号发生变更(原公章号码:3610
310916462;新公章号码:3610026946978)。
新公章自启用日起生效,原公章作废不再使用。原公章作废前使用的有关正常商务活动的
文字资料存续有效。自启用日起,再行使用或认可原公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当事人自
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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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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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与财务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
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
未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存在以下退市风险:(1)
因2024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2025年度未解决退市风险事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2)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6842.5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5502.48万元。若2025年度经审计的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经审
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3)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4)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公司预重整进展情况
1、2025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5-075),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
备重整价值为由,请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并通过预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
的债权。
2、2025年7月4日,公司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
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赣10破申1号之一],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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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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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朱业胜先生所持有的8106050股股票司法拍卖已成交并于2026年1月20日完成过户
登记,导致朱业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14.32%降至11.38%,触及公司总股本1%整数
倍。
2、本次过户完成后,朱业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1320129股股份,合计占
公司总股本11.38%。本次拍卖过户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
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已于20
26年1月20日将朱业胜先生持有的公司8106050股股票划转至青岛洪运瑞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洪运瑞恒泓创老字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后,朱业胜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14.32%降至11.38%,触及公司总股本1%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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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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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15日收到副总经理
朱亿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朱亿先生因职务调动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离任后朱亿
先生仍为公司员工。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朱亿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
效,其离任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朱亿先生原定任期为2024年12月2日至2027年10月25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亿先生未
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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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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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2025年12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5-164)。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变更签字会计
师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变更情况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委派丁莉为项目合伙人、何雨村为签字注
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2025年度审计服务。原项目合伙人丁莉因内部工作调整,现委派毛英莉
接替丁莉作为项目合伙人,继续完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
变更后,为公司提供2025年度审计服务的项目合伙人为毛英莉、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何雨村
。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兼签字注册会计师:毛英莉,1998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7月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25年10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5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
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10家,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签署新三板审计报告数量3
家,复核新三板审计报告数量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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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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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现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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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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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元科技”)于2026年1月9日以通讯
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情况概述
为充分保障和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拟通过优质业务导入强化构建稳定的营
收来源。公司拟拓展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等领域数字化服务业务,提升公司业务规模。产品
包括ICT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网络与数据安全服务、业务系统软件开发服务等。为确保相关业
务合法合规、高效有序落地,经管理层研究,拟在公司注册地抚州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实现相
关业务的注入、管理和规范运作。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新设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及银行账户的开设等手续。
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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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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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与财务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
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
未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存在以下退市风险:(1)
因2024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2025年度未解决退市风险事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2)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6842.5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5502.48万元。若2025年度经审计的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经审
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3)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4)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公司预重整进展情况
1、2025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5-075),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
备重整价值为由,请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并通过预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
的债权。
2、2025年7月4日,公司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
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赣10破申1号之一],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
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
行动关系。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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