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472 *ST新元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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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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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5-06-03│ 11.39│ 1.63亿│
├───────────┼───────────┼───────────┼───────────┤
│增发 │ 2017-12-18│ 31.02│ 4.23亿│
├───────────┼───────────┼───────────┼───────────┤
│增发 │ 2018-02-12│ 19.57│ 3.54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0-05-11│ 6.29│ 2183.89万│
├───────────┼───────────┼───────────┼───────────┤
│增发 │ 2021-02-22│ 7.80│ 4.55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1-06-15│ 5.53│ 960.01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5-22│ 5.64│ 4920.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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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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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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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 5.00亿│ 0.00│ 3.55亿│ 100.00│ 0.00│ ---│
│慧工厂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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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00亿│ 0.00│ 1.0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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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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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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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淑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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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 、子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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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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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
│ │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上半年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
│ │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 │ 一、对外担保 │
│ │ 2025年上半年,由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子公司万向新元绿柱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为此次借款事项担保│
│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 (一)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
│ │ 1、被担保人名称:万向新元绿柱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LMQYX9 │
│ │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 │ 4、法定代表人:吴旭宏 │
│ │ 5、成立日期:2016-11-24 │
│ │ 6、地址: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中道北侧、天中路西侧 │
│ │ 7、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
│ │ 8、经营范围:电镀及环保设备的生产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的设 │
│ │计、制造、安装、销售;通用零部件、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销售│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该子公司67%股权。 │
│ │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
│ │ 由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子公司万向新元绿柱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0312006746250410278895),约定予│
│ │以公司借款额度127万元,额度期限自2025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止,发生的单笔借款 │
│ │最长期限为12个月且应在额度期限届满前清偿,截止2025年6月30日,企业已经全部提款, │
│ │无剩余额度。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庞义、吴旭宏为借款合同签署保证合同,保证方│
│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 │ (三)董事会意见 │
│ │ 董事会认为,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子公司满足生产经营所需,担│
│ │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
│ │》的规定。 │
│ │ 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关联关系控股股东 │
│ │ 刘淑玲为公司子公司股东,2025年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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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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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联大成实业有限公司 2145.09万 8.05 93.23 2022-07-20
王展 880.04万 4.21 84.17 2019-12-30
朱业胜 780.00万 2.83 43.62 2024-01-25
张德强 130.00万 1.30 --- 2017-11-08
李国兵 104.00万 1.04 --- 2017-11-08
北京创致天下投资管理中心 109.04万 0.82 --- 2019-05-17
(有限合伙)
张玉生 78.00万 0.78 --- 2017-11-06
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 200.00万 0.73 45.34 2024-02-21
企业(有限合伙)
贾丽娟 65.00万 0.65 --- 2017-11-06
王际松 39.00万 0.39 --- 2017-11-08
北京世纪万向投资咨询有限 69.00万 0.33 7.57 2019-12-09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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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599.17万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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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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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2-21 │质押股数(万股)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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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45.34 │质押占总股本(%) │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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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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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任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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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2-20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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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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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2月20日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了200万股给任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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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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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1-25 │质押股数(万股)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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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1.19 │质押占总股本(%) │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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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朱业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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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任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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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1-24 │质押截止日 │---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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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1月24日朱业胜质押了200万股给任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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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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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2023-10-26 │质押股数(万股)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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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1.19 │质押占总股本(%) │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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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朱业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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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周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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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10-25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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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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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10月25日朱业胜质押了200.0万股给周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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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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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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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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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公司实控人将由吴贤龙变更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日收到朱业胜、曾
维斌、姜承法、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
订的《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本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书(以下称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甲方一:朱业胜
甲方二:曾维斌
甲方三:姜承法
甲方四: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上述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统称时为“甲方”。甲方、乙方统称“各方”
。
鉴于:1.甲方作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72],以下称“上市公司”
)的股东,与乙方于2024年8月14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下称“原协议”),约定甲方将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38471100]股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乙方行使。
2.原协议履行期间,原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方一和甲方四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方于2024年8月14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案
件已经法院受理立案,案号:(2025)赣1002民初4494号。现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无条件解除,乙方不再拥有甲方所
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任何因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二、甲方自本协议生效时恢复行使完整的股东权利,乙方的相应权利同时丧失,包括但不
限于:
(1)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2)向股东会提出议案;(3)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4)原
协议第二条的“委托授权事项”。
三、表决权委托正式解除当日,吴贤龙先生辞去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职务。
四、各方确认,本次解除系各方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股民利益,各方协商一致解
除。本协议一经生效,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对给上市公
司及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五、各方应对解除协议涉及的商业信息、未公开文件
等承担永久保密义务,除非由于法律的适用、监管部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
。六、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的签订、解释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约束。本协议自甲乙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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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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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预重整进展情况
1、2025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5-075),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
备重整价值为由,请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并通过预重整程序清偿申请人
的债权。
2、2025年7月4日,公司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
)赣10破申1号之一],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
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
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81)。
3、2025年7月4日,临时管理人就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发出通知。相关情况详见公司
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82
)。公司现阶段正在协助临时管理人完成已申报债权的审查认定工作。
4、2025年7月28日,为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和重整(若有)工作,整体化解公司债务危机
,恢复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临时管理人决
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
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86)。
5、2025年8月11日,为了充分尊重意向投资人报名筹备工作及内部决策流程,有效保障各
方参与重整投资的相关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全体债权人及投资者权益,临时管理人决定延
长预重整投资报名期限及保证金缴纳期限。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招募重整投资人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01)。
6、2025年8月14日,已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并已按期足额缴纳意向保证金的意向投
资人共计21家(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算作1家),其中意向产业投资人10家,意向财务投资人11
家。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5-102)。
为尽快推动新元科技预重整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
破产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临时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和遴选新元科技(预)重整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及财务顾问
(以下统称中介机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招募和遴选目的
本次公开招募及遴选(预)重整中介机构的目的在于有序推进新元科技(预)重整相关工
作,核实新元科技作为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以此为基础在(预)重整期间推动重整
投资人招募工作。
三、参选机构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和证券公司,具
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质;
2、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的行政处
罚且不存在因承办上市公司相关项目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3、与债务人企业(包括其关联方)、参与新元科技重整投资人招募的意向投资人等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履职的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政策或行业规则不允许承担本项目
服务的利益冲突,无其他影响忠实履行职责的情形;4、项目团队主要人员近三年须具有为上
市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业绩,其中有上市公司(预)重整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优先;
5、组建专门团队提供本项目(预)重整服务(负责人及现场驻场人员具备上市公司(预
)重整服务经验的优先),具备良好的服务响应速度,承诺相关数据及报告出具时间能够符合
本项目(预)重整时间要求;
6、政府、法院或(临时)管理人认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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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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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上半年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
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担保
2025年上半年,由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子公司万向新元绿柱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为此次借款事项担保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由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子公司万向新元绿柱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0312006746250410278895),约定予以公
司借款额度127万元,额度期限自2025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止,发生的单笔借款最长期
限为12个月且应在额度期限届满前清偿,截止2025年6月30日,企业已经全部提款,无剩余额
度。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庞义、吴旭宏为借款合同签署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子公司满足生产经营所需,担保
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5年上半年,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补充流动资金需要,存在向关联方拆借资
金情形,具体如下: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刘淑玲
刘淑玲为公司子公司股东,2025年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上半年对
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目的是为保障公司流动资金需求
,有助于业务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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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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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冲回信用减值损失
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2025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冲回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共计7542
131.02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冲回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情况概述
1、本次冲回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截至20
2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内的各类
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对截至2025年6月30日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信用减
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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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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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取消原
定于2025年8月29日(星期五)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一、取消股东会的情况
1.取消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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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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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雅婷女士主持
,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5日以通讯方
式送达,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
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的
《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将于2025年8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公司《2
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议案二:《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将于2025年8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2025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占
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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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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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1、为了充分尊重意向投资人报名筹备工作及内部决策流程,有效保障各方参与重整投资
的相关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全体债权人及投资者权益,临时管理人决定延长预重整投资报
名期限及保证金缴纳期限。
截至目前,临时管理人正在对已报名的意向投资人开展初步审查,上述意向投资人能否获
得遴选资格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具备遴选资格的意向投资人能否按期提交投资方案存在不确定
性,最终遴选结果以及公司能否与中选投资人签署正式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不确定性。
2、抚州中院暂未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赣10
破申1号之一],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
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
表抚州中院会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
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3、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调查结果未出,重整推进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
收到最终调查结果。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第四条“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等情形的,重整事项能否继续推进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因2024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司股票已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2025年度未解决退市风险事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
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
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大华对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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