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472 *ST新元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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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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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5-06-03│ 11.39│ 1.6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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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 │ 2017-12-18│ 31.02│ 4.23亿│
├───────────┼───────────┼───────────┼───────────┤
│增发 │ 2018-02-12│ 19.57│ 3.54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0-05-11│ 6.29│ 2183.89万│
├───────────┼───────────┼───────────┼───────────┤
│增发 │ 2021-02-22│ 7.80│ 4.55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1-06-15│ 5.53│ 960.01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5-22│ 5.64│ 4920.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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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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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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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 5.00亿│ 0.00│ 3.55亿│ 100.00│ 0.00│ ---│
│慧工厂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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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00亿│ 0.00│ 1.0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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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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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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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淑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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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 、子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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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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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
│ │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上半年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
│ │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 │ 一、对外担保 │
│ │ 2025年上半年,由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子公司万向新元绿柱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为此次借款事项担保│
│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 (一)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
│ │ 1、被担保人名称:万向新元绿柱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LMQYX9 │
│ │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 │ 4、法定代表人:吴旭宏 │
│ │ 5、成立日期:2016-11-24 │
│ │ 6、地址: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中道北侧、天中路西侧 │
│ │ 7、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
│ │ 8、经营范围:电镀及环保设备的生产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的设 │
│ │计、制造、安装、销售;通用零部件、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销售│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该子公司67%股权。 │
│ │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
│ │ 由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子公司万向新元绿柱石(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0312006746250410278895),约定予│
│ │以公司借款额度127万元,额度期限自2025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止,发生的单笔借款 │
│ │最长期限为12个月且应在额度期限届满前清偿,截止2025年6月30日,企业已经全部提款, │
│ │无剩余额度。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庞义、吴旭宏为借款合同签署保证合同,保证方│
│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 │ (三)董事会意见 │
│ │ 董事会认为,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子公司满足生产经营所需,担│
│ │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
│ │》的规定。 │
│ │ 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关联关系控股股东 │
│ │ 刘淑玲为公司子公司股东,2025年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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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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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联大成实业有限公司 2145.09万 8.05 93.23 2022-07-20
王展 880.04万 4.21 84.17 2019-12-30
朱业胜 780.00万 2.83 43.62 2024-01-25
张德强 130.00万 1.30 --- 2017-11-08
李国兵 104.00万 1.04 --- 2017-11-08
北京创致天下投资管理中心 109.04万 0.82 --- 2019-05-17
(有限合伙)
张玉生 78.00万 0.78 --- 2017-11-06
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 200.00万 0.73 45.34 2024-02-21
企业(有限合伙)
贾丽娟 65.00万 0.65 --- 2017-11-06
王际松 39.00万 0.39 --- 2017-11-08
北京世纪万向投资咨询有限 69.00万 0.33 7.57 2019-12-09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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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599.17万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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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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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2-21 │质押股数(万股)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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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45.34 │质押占总股本(%) │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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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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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任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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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2-20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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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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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2月20日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了200万股给任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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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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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1-25 │质押股数(万股)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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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1.19 │质押占总股本(%) │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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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朱业胜 │
├────────┼──────────────────────────────────────┤
│质押方 │任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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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1-24 │质押截止日 │---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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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1月24日朱业胜质押了200万股给任洁 │
├────────┼──────────────────────────────────────┤
│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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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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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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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7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本次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及
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409室,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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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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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无法表示意见。
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北京德皓国际”)。
3、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
4、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为充分保障公司审计工作安排,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
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信息,基于审慎性原则以及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公司拟
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变更有关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充分沟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5、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6、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66人,注册会计师3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
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40人。
2024年度收入总额为43506.21万元(含合并数,经审计,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29244.
8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22572.37万元。审计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客户家数125家,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本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8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亿元。职业
风险基金计提与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
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截止2025年9月30日,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
行政监管措施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和行业惩戒0次。期间有35名从业人员近三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行政处罚2次、纪律处分1次、行业
惩戒1次(除2次行政监管措施、1次行政处罚、1次行业惩戒,其余均不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期
间)。(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丁莉,1994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24年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
公司审计报告数量15家。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1家,签署新三板审计报告数量1家,复核
新三板审计报告数量1家。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何雨村,2005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10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10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2家。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0家,签署新三板
审计报告数量1家,复核新三板审计报告数量0家。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孙蕊,2018年
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所执
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2家,复核上市公
司审计报告数量4家,签署新三板审计报告数量1家,复核新三板审计报告数量2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
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北京德皓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
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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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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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4日(星期一)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4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409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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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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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了202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成笠萌女士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50)。
上述人员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董
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规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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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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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诉讼
、仲裁事项进行统计,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尚未披露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合计涉案
金额为人民币1466.92万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以及此前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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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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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1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
0)。
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5]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3
9)。
2025年11月1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5〕4号),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666号。
朱业胜,男,1968年10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张瑞英,女,1965年8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刘毅,男,1982年1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江西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盖平,男,1974年1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元科技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
理终结。
经查明,新元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5月至2024年6月,新元科技通过虚构分布式存储装备集成业务的方式,虚假确认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167494781.4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的29.52%;虚增营业成本141455478.5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3%;虚增利润总额26039
302.9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81%;虚增存货31934091.34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83
%。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100817295.5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3.09%;虚增营业成本84014
413.5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43.26%;虚增利润总额16802882.0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8.39%;虚增存货54234579.03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34%。2024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
入70988416.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2.18%;虚增营业成本61569267.52元,占当期披露
营业成本的32.67%;虚增利润总额9419148.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21%;虚增存货58
571003.83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3.89%。上述情形导致新元科技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5月,新元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元科技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
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新元科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新元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朱业胜和新元科技董事、常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瑞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新元科技董事、江西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
司总经理刘毅和新元科技董事、副总经理盖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朱业胜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张瑞英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刘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盖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朱业胜策划并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
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业胜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
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
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
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
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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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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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已迁至新址办公,为进
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更加便于与广大投资者交流、沟通,公司投资者联系方式已发
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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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8│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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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26908.36万元(含
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1007.95%,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
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天津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开支行申请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子公司天津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由于生产
经营发展需要,向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申请人民币700万元的借新还旧贷
款,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用于归还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9142A00220
240032)项下的贷款。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96129154G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吴旭宏
5、成立日期:2012-05-28
6、地址: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中道北侧、天中路西侧
7、注册资本:13000万元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
销售;橡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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