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480 光力科技 更新日期:2025-0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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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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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微电子装备(郑│ 23642.50│ ---│ 69.39│ ---│ 717.99│ 人民币│
│州)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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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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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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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智能制造产业│ 4.00亿│ 4248.52万│ 3.17亿│ 79.24│ 0.00│ 2024-09-30│
│基地项目(一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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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37亿│ 0.00│ 1.37亿│ 100.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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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精密高刚度空气主│ 3.88亿│ 1876.99万│ 2438.95万│ 6.28│ 0.00│ 2025-05-31│
│轴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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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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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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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李祖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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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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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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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特别提示: │
│ │ 1、投资标的名称:郑州汇力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 │
│ │记为准,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汇力科技”)。 │
│ │ 2、投资规模:汇力科技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900万│
│ │元,占汇力科技注册资本的45%。本次投资完成后,汇力科技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
│ │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
│ │ 3、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李祖庆女士拟以自有资金出资参与公司本次投资。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 │组。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 4、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
│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 │ 5、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目前处于筹备阶段,尚未签署《股东协议》,暂未完成工商注册 │
│ │手续,实施过程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
│ │ 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尽快拓展新市场,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提升综合竞争力,│
│ │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 │简称“公司”)与海南正当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当年”)、李│
│ │祖庆、宋放、陶云奇拟共同投资设立郑州汇力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
│ │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
│ │ 汇力科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公司拟以货币方式出资900万元,占汇力科 │
│ │技注册资本的45%;正当年拟以货币方式出资400万元,占汇力科技注册资本的20%;李祖庆 │
│ │拟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元,占汇力科技注册资本的10%;宋放拟以货币方式出资300万元, │
│ │占汇力科技注册资本的15%;陶云奇拟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元,占汇力科技注册资本的10% │
│ │。 │
│ │ 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该事项,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 │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
│ │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祖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保荐机构就上述│
│ │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
│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本次对外投资的共同出资方李祖庆女士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李祖庆女士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联│
│ │交易,本次对外投资在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 │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李祖庆女士,197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1年1月至今,任公 │
│ │司董事、副总经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李祖庆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属于关 │
│ │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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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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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彤宇 1694.00万 4.80 13.35 2024-12-09
宁波万丰隆贸易有限公司 550.00万 2.87 42.03 2019-10-11
郑州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 213.33万 2.32 --- 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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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457.33万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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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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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09 │质押股数(万股) │169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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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3.35 │质押占总股本(%)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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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赵彤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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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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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12-04 │质押截止日 │2025-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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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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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12月04日赵彤宇质押了1694万股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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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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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6-02 │质押股数(万股)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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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6.30 │质押占总股本(%) │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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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赵彤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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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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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05-29 │质押截止日 │2024-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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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2024-01-11 │解押股数(万股)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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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05月29日赵彤宇质押了800.0万股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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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2024年01月11日赵彤宇解除质押80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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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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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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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未使用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
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本数)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
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回
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2)。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公告》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25.00元/股(含)调整至24.95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
2024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除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4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
告如下: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4年2月19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
。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3383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1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
2、回购期间,公司根据规定在每个月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1434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1%。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17.42元/股,最低成交价
为11.2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1964704.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
施完毕,回购的资金总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回购实施时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符合公司既定的回
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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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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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352126671股扣除回购专
户持有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及后续分配。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
登记日前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公司
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红利派发总额。
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办理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股份归属新增股本58463股,办理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归属期股份归属新增股本584621股;另2024年1月1日以来可转债转股新增股本1136股;公
司总股本由2023年12月31日的352126671股变更为352770891股。根据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
司按最新股本对分配总额进行了调整,即以当时总股本352770891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303700股
后的3514671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以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后的每10股
现金分红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股=17573359.55元÷352770891股×
10股=0.498152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0498152元/股。
(二)调整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应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授予价格的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5.569327-0.0498152=5.519512(元/股)经过本次调整,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由5.569327元/股调整为5.519512元/股。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
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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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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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符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6人。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调整后):5.8463万股。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调整后):5.519512元/股。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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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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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
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和能力。在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内控审计
相关规则规定,工作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
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意见。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
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
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审计费用,签订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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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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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赵彤宇先生的通知
,获悉赵彤宇先生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和再质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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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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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彤宇、贾昆鹏、曹伟: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以及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披露不
规范等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
)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赵彤宇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贾昆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曹伟作为公司时任财
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赵彤宇、贾昆鹏、曹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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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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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郑州汇力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为准,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汇力科技”)。
2、投资规模:汇力科技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900万元
,占汇力科技注册资本的45%。本次投资完成后,汇力科技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成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
3、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李祖庆女士拟以自有资金出资参与公司本次投资。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目前处于筹备阶段,尚未签署《股东协议》,暂未完成工商注册手
续,实施过程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尽快拓展新市场,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提升综合竞争力,在
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海南正当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当年”)、李祖庆、
宋放、陶云奇拟共同投资设立郑州汇力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登记为准)。
汇力科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公司拟以货币方式出资900万元,占汇力科技
注册资本的45%;正当年拟以货币方式出资400万元,占汇力科技注册资本的20%;李祖庆拟以
货币方式出资200万元,占汇力科技注册资本的10%;宋放拟以货币方式出资300万元,占汇力
科技注册资本的15%;陶云奇拟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元,占汇力科技注册资本的10%。
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
事项,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
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祖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
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对外投资的共同出资方李祖庆女士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李祖庆女士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投资在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李祖庆女士,197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李祖庆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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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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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收
购Loadpoint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LP公司”)、LoadpointBearingsLimited公司(以下简
称“LPB公司”)、先进微电子装备(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进微电子”)股权形成
的商誉及其资产组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收购LP和AD
T股权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5673.9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一)商誉形成的过程
1、LP商誉形成过程:2016年11月公司收购英国LP公司70.00%股权,LP成为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20年6月,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了其他股东所持有的LP公司
共计30%股权,至此,公司持有LP公司的100%股权,因收购LP,公司合并报表形成商誉2711.31
万元。
2、LPB商誉形成过程:2017年8月公司收购LPB公司70%股权,LPB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20年6月,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了其他股东所持有的LPB公司共计30
%股权,至此,公司持有LPB公司的100%股权,因收购LPB,公司合并报表形成商誉2550.07万元
。
3、先进微电子商誉形成过程:2021年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光力瑞弘”)以自有资金19075.50万元收购先进微电子43.37%股权,本次交易完成
后,光力瑞弘持有先进微电子的股权由26.02%增加至69.39%,进而间接持有以色列AdvancedDi
cingTechnologiesLtd(以下简称“ADT公司”)69.39%的股权;ADT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
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2021年8月公司以自有资金进一步收购先进微电子25.51%股权,
至此,公司持先进微电子94.90%股权,进而间接持有以色列ADT公司94.90%股权。因收购ADT,
公司合并报表形成商誉24941.33万元。
4、光力瑞弘商誉形成过程:2016年11月公司收购英国LP公司70.00%股权,该项收购共产
生2711.31万元的商誉,这里面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收购价款与70%股权对应评估值的差异产
生商誉1049.87万元(溢价产生);另一部分是由70%股权对应的评估值与合并日LP公司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差异1661.44万元形成。
公司收购LP公司后,开始着手国内技术研发并拟进行产业化,特别是光力瑞弘成立后,制
定了明确的发展规划:即LP公司主要面向欧美科研机构、高校等生产定制化设备,光力瑞弘作
为国产化项目实施主体,主要面向国内主流企业市场,实现半导体切割划片机在国内批量化生
产,划片机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高度的协同效应。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规定:“因重组等原因,公司经营组成部分发
生变化,继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所在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将商誉账面价值重新分
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充分披露相关理由及依据。”、“公司应在充分考虑能
够受益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基础上,将商誉账面价值按各资产组或资
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所占比例进行分摊。在确定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时,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有关要求执行。如果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可
以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所占比例进行分摊。公司应在购买日将商誉分摊至相关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在后续会计期间保持一致。”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公司将收购LP公司70%股权
形成的原LP资产组商誉2711.31万元分配至LP资产组(资产组1)和光力瑞弘资产组(资产组2
),考虑到光力瑞弘当时处在筹建期,固定资产投入较少(不考虑预付土地款),以账面价值
参与分配商誉会导致分配不合理,因此公司将原LP资产组中溢价产生的商誉部分1049.87万元
作为光力瑞弘资产组商誉。
(二)本次计提商誉减值的原因和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公司应当结合可获取的内部与外部信息,合理
判断并识别商誉减值迹象。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当及
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
ADT公司主营业务为在全球范围内向微电子、半导体和材料包装行业客户提供研发、制造
和销售划片机设备、刀片和设备耗材,并按照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切割解决方案。受当地国
际地域形势紧张和地缘政治影响,其部分地区销售受到影响,加之供应链运输和交付成本上升
,导致ADT公司收入及利润出现下降,整体经营情况不及预期,经公司管理层审慎判断并结合
实际情况,认为ADT资产组存在一定减值迹象。为真实反映公司资产价值及财务状况,基于谨
慎性原则,公司以202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先进微电子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进行了减值
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先进微电子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该资产组账面价值,发生
减值,计提商誉减值准备5034530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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