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506 *ST名家 更新日期:2025-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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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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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话神游光影科│ 4000.00│ ---│ 80.00│ ---│ -323.15│ 人民币│
│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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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睿翔光电科技有│ 2000.00│ ---│ 100.00│ ---│ 0.00│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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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飞乐创新节能技│ 919.05│ ---│ 60.00│ ---│ -232.64│ 人民币│
│术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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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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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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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照明工程配套资│ 5.50亿│ ---│ 6.66亿│ 101.28│ ---│ ---│
│金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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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城区夜间旅游环│ 6116.27万│ 256.09万│ 6125.56万│ 100.15│ 539.17万│ 2024-12-31│
│境提升工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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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05亿│ 3122.72万│ 1.05亿│ 100.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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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景观艺术灯具研 │ 2.00亿│ ---│ 1.59亿│ 103.78│ ---│ ---│
│发生产基地暨体验展│ │ │ │ │ │ │
│示中心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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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营运资│ 1.13亿│ ---│ 684.80万│ 100.00│ ---│ ---│
│金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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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 4107.29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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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立│ 4663.24万│ ---│ 4665.17万│ 100.04│ ---│ 2023-03-31│
│体防控建设设备采购│ │ │ │ │ │ │
│项目合作伙伴引入( │ │ │ │ │ │ │
│标段一、二)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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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城区夜间旅游环│ 6116.27万│ 256.09万│ 6125.56万│ 100.15│ ---│ 2024-12-31│
│境提升工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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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凤凰古城·凤仙│ 3106.89万│ 0.00│ 0.00│ 0.00│ ---│ 2023-11-30│
│境·森林温泉艺术小│ │ │ │ │ │ │
│镇艺术景观照明及附│ │ │ │ │ │ │
│属建设工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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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 3379.15万│ ---│ 259.57万│ 101.22│ ---│ 202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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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7399.38万│ 3122.72万│ 1.05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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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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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09 │转让比例(%) │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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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1.41亿 │转让价格(元)│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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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5815.75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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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程宗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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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张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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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28 │转让比例(%) │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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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957.20万 │转让价格(元)│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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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300.00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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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程宗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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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魏恒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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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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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17 │交易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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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交易进度 │失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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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标的类型 │股权 │
│ │司57.4941%股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 │ │
│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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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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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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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
│ │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 │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
│ │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悦金产投”)所持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微│
│ │”“标的公司”)57.4941%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 │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具体内容│
│ │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稿)》。 │
│ │ 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
│ │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 │
│ │ 公司此前尚未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尚未正式实施,故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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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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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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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程宗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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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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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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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1、本次捐赠现金为控股股东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公司无需 │
│ │支付对价,无任何附加条件,不附有任何义务。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
│ │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
│ │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 3、本次捐赠现金已于12月30日到账,受赠现金4000万元入账后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
│ │将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产生积极影响,不影响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具体会计处理及│
│ │最终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 │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 1、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公司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为协助公司纾困、有效促进公 │
│ │司良性发展,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4000万元,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赠与资金支付│
│ │至公司指定账户,本次赠与现金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 │
│ │ 2、程宗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裁,系公司关联自然人。根据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本次交易构成│
│ │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 │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1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 │
│ │交易为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
│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 │ 1、姓名:程宗玉 │
│ │ 2、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65号XXXX │
│ │ 3、关联关系说明:程宗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136806028股股│
│ │份,占公司总股本19.67%,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
│ │ 4、程宗玉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及筹融资的信用和能力。 │
│ │ 公司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4000万元,公司无需支付对价,无任│
│ │何附加条件,不附有任何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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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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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深圳领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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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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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资产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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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特别提示: │
│ │ 1、本次出售部分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需经交易双方签署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方能 │
│ │生效,可能存在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导致交易终止的风险。交易对方虽然具备履约能力│
│ │及付款能力,但依然存在受让方资金筹措未到位,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债权转让对│
│ │价的履约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
│ │产重组。 │
│ │ 3、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将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合计账面价值1669.78万元(账 │
│ │面原值17139.14万元)的应收账款以6000万元转让给深圳领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6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
│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不构成重组上市,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 │。 │
│ │ 二、关联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 │ 企业名称:深圳领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
│ │ 成立日期:2024-12-03 │
│ │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7区怡景北华创达怡晖大厦505 │
│ │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
│ │ 关联关系说明:交易对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
│ │预重整投资人的正选单位,实际产业主体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绿旗科技集团。如若公司后续│
│ │顺利实施完毕重整事宜,通过重整安排,则前述主体未来有可能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并可│
│ │能取得公司控制权,故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
│ │ 除此之外,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
│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其他关系,亦没有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
│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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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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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玉 1.23亿 17.74 85.84 2023-05-05
张经时 449.00万 1.50 ---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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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28亿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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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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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5-05 │质押股数(万股)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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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6.96 │质押占总股本(%)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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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程宗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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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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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04-28 │质押截止日 │2023-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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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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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04月28日程宗玉质押了1000.0万股给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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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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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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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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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六安名家汇│ 3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汇科技股份│光电科技有│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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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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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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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周家槺先生的《关于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报告》,其因个人工作岗位职责发生变动而辞去董
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仍继续在公司任职董事。
周家槺先生董事会秘书职务的原定任期至2028年1月6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其自《关于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职务。周家槺先生持有公司15万股股份,不存在股份转让方面的自愿性承诺事项。
周家槺先生的工作岗位调整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的正常运行,其在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表示衷心感谢!二、董事会秘书聘任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
的议案》。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开展,经董事长程宗玉先生
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任职资格,董事会同意聘任董事、副总裁李海荣先生(简历
附后)为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海荣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担任董
事会秘书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附件
李海荣先生简历
男,出生于1979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会计学专业。曾任路
劲基建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平顶山路劲许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3年6月至今,
先后担任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部副总监职务。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
辽宁飞乐创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辽宁沈北智慧路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
圳市不须黎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闪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自2023年3月
起任公司副总裁、非独立董事,分管财务结算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李海荣先生持有公司300000股票(含代卢建春先生持有的15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
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
司在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深圳市证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李海荣先生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前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李海荣先生的任职及履职,李海荣先生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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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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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所持有的58157497股(占公司总股本8.36%)公司股份司法拍卖已成
交并完成过户登记,程宗玉先生被动减持公司股份58157497股后,与其子程治文仍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78998606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11.36%,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
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后,程宗玉先生仍持有公司股份78648531股,与其子程治文仍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8998606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11.36%,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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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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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78691196.53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存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3条规定,该案件已达到重大标
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1)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1:宁波文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被告2:浙江天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天迈网络有限公司)
4.第三人:永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永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1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股权转让款(释放保证金)人民币53158787.69元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请求判决被告2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股权转让款(释放保证金)人民币7.752.323.20元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各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78691196.53元。
(3)事实和理由
2021年6月28日,原告(乙方)与两被告(甲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持有
的第三人(标的公司)55%股权以28.0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两被告(其中48%股权以24480万元转让
给被告1.7%股权以3570万元转让给被告2)。
两被告仅先支付50%的股权转让总价款即14025万元(其中被告1先支付12240万元,被告2先
支付1785万元),剩余50%的股权转让款暂不支付。
《股权转让协议书》第3.3条约定:“乙方同意,自股权交割完毕之日起,本次股权转让价
款中交易总价的50%直接转化为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的业绩对赌的保证金(即14025万元),视业
绩对赌完成情况由甲方分期释放该等保证金给乙方或冲抵现金补偿。”
《股权转让协议书》第5.1.1条约定:“标的公司2021年会计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
;标的公司2022年会计年度,净利润不低于6500万元:标的公司2023年会计年度,净利润不低
于9500万元兑赌期限届满,标的公司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亿元,则视为标的公司完成
对于业绩的承诺。”
《股权转让协议书》第5.1.2条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应于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出具后的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释放全部剩余保证金。”“如标的公司未完成三年累计净利润的
,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以最终三年累计净利润的实际实现
情况与三年累计净利润承诺数额的差额向其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以本协议第3.3款所述的
保证金为限。”
2021年6月30日,原告将55%股权转让给两被告,办理完毕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8月10日,两被告对第三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进行了变更,实现了对第三
人的实际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2022年6月23日,两被告对第三人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再次进
行了变更。
截至2021年8月17日,被告1向原告支付了50%股权转让款即12240万元,被告2向原告支付
了50%股权转让款即1785万元。
2022年3月31日、2023年4月7日和2024年4月16日,第三人分别委托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和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甬世会审[2022]218号、科信审报字[
2023]第310号及科信审报字〔2024〕334号审计报告,分别对第三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
3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2024年9月9日,被告一自行委托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审报字[202
4]第259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第三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合并审计报告中的数据
,并列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税收返还除外)后的税后
净利润分别为5642006.35元、11473931.18元、47526038.27元,三年累计税后净利润金额为64
641975.80元。2023年度第三人期末应收账款占2023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70%,符合协议约
定。
经过计算,第三人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总额与承诺业绩相比,少实现利润金额为13535802
4.20元,对应两被告持股比例(被告1持有48%,被告2持有7%),被告1预期收益减少了64971851
.62元(即根据上述约定原告向被告1进行现金补偿金额,下同),被告2预期收益减少了9475061
.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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