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518 新迅达 更新日期:2025-07-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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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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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6-06-15│ 22.22│ 4.60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0-11-24│ 17.53│ 1.4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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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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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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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科技 │ 4060.70│ ---│ ---│ 9434.62│ 1472.6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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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芯片 │ 57.58│ ---│ ---│ 13.56│ -2.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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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光学 │ 23.59│ ---│ ---│ 28.15│ 4.56│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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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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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平台游戏产品开发│ 3.10亿│ ---│ 7107.80万│ 100.00│ ---│ ---│
│运营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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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中联畅想(深圳│ 3.09亿│ 3282.76万│ 3.09亿│ 100.17│ 5337.90万│ ---│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67%股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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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终端游戏产品开│ 1.50亿│ ---│ 9728.85万│ 100.00│ ---│ ---│
│发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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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中联畅想(深圳│ ---│ 3282.76万│ 3.09亿│ 100.17│ 5337.90万│ ---│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67%股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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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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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3-13 │交易金额(元)│1.9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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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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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深圳市利丰创达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标的类型 │股权 │
│ │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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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烁丰智惠(深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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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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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以现金出售方式出售持有的深圳市利│
│ │丰创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创达”)100%股权事宜,与烁丰智惠(深圳)科技产│
│ │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丰智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将持有的利丰创│
│ │达100%股权转让给烁丰智惠,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9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 │
│ │再持有利丰创达股权,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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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5-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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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南宁盛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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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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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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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预计担保额度的基本情况 │
│ │ 为满足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项下的项目公司盛鑫新能源30万吨硫酸绿色循环经│
│ │济项目的建设工作需要,公司拟按照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为盛鑫新能源向银行授信提供担│
│ │保。 │
│ │ 上述担保额度的申请期限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的担保期限│
│ │以同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内容为准)。担保额度在申请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各银行实际授信│
│ │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担保额度内的单笔融资不再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与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
│ │件。 │
│ │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 │
│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合伙企业项│
│ │目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
│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 │ 企业名称:南宁盛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注册地址:南宁东部新城六景工业园区景春路3号(科技企业孵化中心)和 │
│ │ 凯科技园生产大楼601室 │
│ │ 成立日期:2023年05月16日 │
│ │ 法定代表人:刘若愚 │
│ │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
│ │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 │
│ │热力生产和供应;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 │
│ │合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固体废物治理。(│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东信息: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00%股权。 │
│ │ 关联关系:公司与皓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南宁威泰产业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共│
│ │同发起设立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认缴│
│ │出资人民币5.5亿元,出资份额为27.49%。盛鑫新能源为合伙企业项目公司,公司从谨慎性 │
│ │角度考虑,将盛鑫新能源作为公司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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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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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嘉霖 1300.00万 13.93 --- 2017-07-17
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 886.06万 6.22 100.00 2023-03-28
限公司
陈湧锐 405.58万 2.85 39.82 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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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591.64万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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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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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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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或“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合伙企
业项目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项下的项目公司南宁盛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盛鑫新能源”)提供总额不超过6100万元的关联担保。
公司拟按照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为盛鑫新能源提供总额不超过6100万元的关联担保。盛
鑫新能源其他关联方将按照出资比例同比例提供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
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担保额度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项下的项目公司盛鑫新能源30万吨硫酸绿色循环经济
项目的建设工作需要,公司拟按照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为盛鑫新能源向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公司预计为盛鑫新能源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100万元。
上述担保额度的申请期限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的担保期限以
同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内容为准)。担保额度在申请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各银行实际授信额度
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担保额度内的单笔融资不再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授
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与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合伙企业项目公
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南宁盛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南宁东部新城六
景工业园区景春路3号(科技企业孵化中心)和凯科技园生产大楼601室
成立日期:2023年05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刘若愚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热
力生产和供应;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废
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
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00%股权。关联关系:公司与
皓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宁威泰产
业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南宁海盟新能源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5亿元,出资份
额为27.49%。盛鑫新能源为合伙企业项目公司,公司从谨慎性角度考虑,将盛鑫新能源作为公
司关联方。
财务状况: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额度是基于盛鑫新能源业务开展情况的预计,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的担
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在本次担保计划额度内,公
司将根据审慎原则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和管理。
上述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与质押等担保形式。如发生超过预计总额度的担保,则
按照有关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另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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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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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企业会计准则
》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2024年年度各类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
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
回金额、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等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
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金额
2024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6346.61万元,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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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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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以现金出售方式出售持有的深圳市
利丰创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创达”)100%股权事宜,与烁丰智惠(深圳)科技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丰智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将持有的利丰创达
100%股权转让给烁丰智惠,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9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
有利丰创达股权,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已于2025年3月1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出售的资产已在2024年度计提减值,因此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数据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减值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
2)。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了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
拟出售全资子公司利丰创达股权用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2025年3月12日,公司与烁丰智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拟以现金出售方式出售
持有的利丰创达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9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为
利丰创达购买厂房、代缴税款及其他往来而产生的非经营性往来款余额438883296.83元。公司
拟将上述往来款转为对外投资,计入利丰创达资本公积。该事项的处置未对本次交易对价产生
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利丰创达的股权,利丰创达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
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所涉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烁丰智惠(深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营业期限:2024-12-30至无固定期限
4.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溪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21号1-34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7CP2Y31
6.法定代表人:余秋云
7.注册资本:50万元
8.经营范围:数字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通讯设备修理;机
械设备租赁;仪器仪表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生态资源监测;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林轩正持股80%;余秋云持股20%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1.交易对方偿还债务能力分析:烁丰智惠成立未满一年,实际控制人为林轩正,其持有
的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烁丰智惠(深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80%股权,烁丰智惠(深
圳)物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的80%股权。为确保交易对方付款义务的履行,担保方深圳市明泽
盛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旭丰(深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惠农业产业园(深圳)集团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方承诺在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就提供前述连带责任保证事宜,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合法有效。担保方违反本条款的,视为交易对方、担保方违约,公司有
权解除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不予退还交易对方定金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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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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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及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
生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72024004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272024005号)。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吴成华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70)。
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及吴成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4〕5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
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宋厢路15号。
吴成华,男,1977年8月出生,新迅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济南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迅达、吴
成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迅达、吴成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1月至8月,新迅达通过碳酸锂委托加工、锂辉石采购等形式与关联方山东瑞福锂业
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6663206.37元,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79%。其中2023年1月至6月,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96548306.37元
,期末余额44171094.48元,分别占2023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6.11%、2.79%。截至2023年12
月31日,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27555279.40元,占2023年年报记载净资产的2%。
新迅达未及时披露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
新迅达在2023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前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4年4月28日,前述占用资
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书面说明、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迅达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成华隐瞒了上述业务资金占用的实质,导致了上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吴成华未及时组织新迅达披露上述信息,在
半年报审议中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
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鉴于新迅达占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占用持续时间较短,在2023年年报中主动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吴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2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5万元
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
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
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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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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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及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
生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72024004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272024005号)。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吴成华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70)。
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及吴成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4〕5号),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吴成华: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吴成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
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新迅达、吴成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
2023年1月至8月,新迅达通过碳酸锂委托加工、锂辉石采购等形式与关联方山东瑞福锂业
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6,663,206.37元,占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79%。其中2023年1月至6月,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96,548,306.
37元,期末余额44,171,094.48元,分别占2023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6.11%、2.79%。截至202
3年12月31日,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27,555,279.40元,占2023年年报记载净资产
的2%。新迅达未及时披露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
披露。
新迅达在2023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前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4年4月28日,前述占用资
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书面说明、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迅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
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迅达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成华隐瞒了上述业务资金占用的实质,导致了上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吴成华未及时组织新迅达披露上述信息,在
半年报审议中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涉嫌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
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鉴于新迅达占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占用持续时间较短,在2023年年报中主动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5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
行政处罚。
二、相关说明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
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就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
,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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