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555 ST路通 更新日期:2026-07-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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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16-09-29│ 15.40│ 2.8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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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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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 │ 20106.53│ ---│ ---│ 23231.24│ ---│ 人民币│
├─────────┼─────┼─────┼─────┼─────┼──────┼──────┤
│其他3 │ 3155.03│ ---│ ---│ 1966.00│ ---│ 人民币│
├─────────┼─────┼─────┼─────┼─────┼──────┼──────┤
│其他2 │ 1000.00│ ---│ ---│ 100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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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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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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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三网融合的广电│ 1.60亿│ 0.00│ 1.63亿│ 101.61│ 68.40万│ 2017-03-01│
│网络宽带接入设备扩│ │ │ │ │ │ │
│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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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2645.41万│ 278.01万│ 2769.86万│ 104.70│ ---│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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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TH通信光纤到户系│ 9435.53万│ 0.00│ 9651.34万│ 102.29│ 49.39万│ 2017-03-01│
│列产品产业化建设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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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2645.41万│ 278.01万│ 2769.86万│ 104.70│ ---│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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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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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7-11 │转让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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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 │转让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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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 │转让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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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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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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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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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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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吴世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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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第一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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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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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12月30│
│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号)。│
│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联方(以下简称“资金占用方”)累计发生资金占用15,58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归还公司占用资金金额14,710.64万元,尚未归还金额为869.36 │
│ │万元,前述资金占用仍未全部解决。 │
│ │ 鉴于资金占用方目前尚未履行还款义务,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与中小股东权益,│
│ │2025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持有公司10.46%股份的股东吴世春发来的《关于自愿代偿资金占│
│ │用款项的承诺函》,其承诺自愿以自有资金代资金占用方全额偿还资金占用本金869.36万元│
│ │及相应利息,并于2025年12月30日前将自愿代偿款项分次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偿还款│
│ │项支付至上市公司账户之日起,吴世春因自愿代偿行为而对资金占用方所依法享有的全部追│
│ │偿权无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
│ │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2025年12│
│ │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吴世春代偿资金占用款项│
│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谈文舒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签署本次│
│ │交易有关协议及具体履行协议的相关事宜,并就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实际控制人与关联方,授│
│ │权期限至相关事宜全部办理完毕止。 │
│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截至本公告日,吴世春持有公司20,926,471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46%,为公司第│
│ │一大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经查询,吴世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财务状况良好,│
│ │具备履约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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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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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春 1569.49万 7.85 75.00 2025-10-24
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 1487.51万 7.44 59.26 2024-11-18
运营科技有限公司
刘毅 788.00万 3.94 68.05 2020-03-04
顾纪明 581.00万 2.91 55.55 2020-01-16
尹冠民 308.00万 1.54 --- 2018-10-15
仇一兵 126.00万 0.63 11.89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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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859.99万 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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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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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0-24 │质押股数(万股) │156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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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75.00 │质押占总股本(%) │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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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吴世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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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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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5-10-22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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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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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5年10月22日吴世春质押了1569.4853万股给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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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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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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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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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顾纪明、尹冠
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顾纪明、尹冠民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限
已经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说明
公司特定股东顾纪明、尹冠民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减持计划具体实施情况
如下: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公告日,顾纪明、尹冠民确认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2、顾纪明、尹冠民确认其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了预先披露,本次拟减持事项与
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3、顾纪明、尹冠民确认其严格遵守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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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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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贾清先生所持公司
股份于2025年3月18日被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
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并经贾清先生核实确认,获悉上述股份已于2026年7月2日解除司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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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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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贾清先生的通知,其要求解除其与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
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云城”)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2、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系贾清先生单方面发出的通知,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
,公司尚未收到华晟云城破产管理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破
产管理人”)的回函。
针对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事宜,贾清先生可能通过司法途径,以进一步明确解除
事宜。
公司认为,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被解除,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事项对所涉股份
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3、本次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贾
清先生向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发送、并向公司抄送的《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暨停
止行使受托股东权利的通知函》,贾清先生正式通知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解除其与华晟
云城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并要求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立即停止行使受托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6日,华晟云城与永新县泽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泽现科技服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泽现”)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贾清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贾清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12550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8
%)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华晟云城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
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争议的情况
近日,贾清先生向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发送《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暨停止行
使受托股东权利的通知函》,并将该函抄送给公司,该函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
1、2025年7月1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281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受理华晟云城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破产管理
人。
2、2025年8月25日,破产管理人向本人发送《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主张继续履行双方
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本人于2025年9月4日回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要求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就继续履行协议提供足额担保,破产管理人于2025年9月16日
回函明确主张无需就继续履行协议提供担保,后续亦未提供担保。本人于2025年10月26日回函
,就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继续行权事宜提出异议。
3、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书,华晟云城应向本人及上海泽现支付股份转让
尾款合计118429065.34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前述款项仍未获足额清偿。
4、华晟云城原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通过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华晟云城已不再直接
持有公司任何股份,完全丧失控制权。
结合违约事实与法律规定,贾清先生就《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等事宜函告如下:
1、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表决权委托协议》依法视为解除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华晟云城负有合规行权、信息披露、维护委托方及公司合法
利益等持续性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担保;破产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本人已依法发送函件并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破产管理人在回函中明确拒绝为
履行前述合同提供担保。因此,《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拒绝担保的回函送达本人之日起即依法
视为解除。
2、《表决权委托协议》目的已无法实现,本人享有解除权,正式发出解除通知
案涉《表决权委托协议》系公司控制权转让一揽子交易的配套组成部分,与《股份转让框
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互为前提、不可分割,合同目的旨在巩固华晟云城的控
制权。
但是:华晟云城长期拖欠股份转让尾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被司
法拍卖,丧失股东身份与控制权基础;在受托行权期间,华晟云城亦未恪守合规行权、信息披
露等义务,存在多项违规、违法情形;目前其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丧失了独立行权的能力和
基础,破产管理人将公司的股东权利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行使,既背离协议初衷,也缺乏公司
治理上的合理性。因此,本人正式通知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确认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并要求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立即停止行使表决权,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不再享有任
何受托股东权利,继续行权无任何合同与法律依据。
贾清先生要求:
1、自本函送达之日起,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应立即停止以受托人身份行使本人持有
之公司12550600股股份对应的包括表决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
2、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不得向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或任何第三方,
作出“《表决权委托协议》合法有效、行权无争议”的片面误导性陈述;若就案涉表决权事宜
对外披露或沟通,必须完整披露本函内容及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存在违约及履约困难的客
观状态。
3、对于本函发出前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已实施的行权行为,本人已多次表明异议,
本人保留就不当行权造成的损失主张损害赔偿、就相关决议效力提出异议的全部法律权利。
4、若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未按本函要求停止行权,本人将立即通过仲裁、行为保全
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并追究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的全部法律责任。
针对贾清先生的上述通知,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破产管理人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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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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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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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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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399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00%)的特定股东萍乡汇德企业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汇德”)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
月内(即从2026年7月2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00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0
%)。2、持有本公司股份26168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31%)的高级管理人员庄小正先生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从2026年7月2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65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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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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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已立案,均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两起案件均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一切正常,两起
案件均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两起案件均尚未开庭,均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
决或裁定,两起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许良才诉公司决议撤销
纠纷案件(案号:(2026)苏0211民初8399号),及星汉创新(深圳)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
伙)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案号:(2026)苏0211民初8396号),现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如
下:(一)案件一:原告:许良才
被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违法。
(二)案件二:
原告:星汉创新(深圳)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的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的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程序违法,公司
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缺乏合法依据。
三、本次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两起案件均已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均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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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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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萍乡汇德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汇德”)、高级管理人员庄小正先生出具的《股份减
持计划告知函》,萍乡汇德、庄小正先生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说明
公司特定股东萍乡汇德、高级管理人员庄小正先生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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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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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
式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F555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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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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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视信”“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2025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为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
定,公司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
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各类存货、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
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并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
管理层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
(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主要为坏账损失
、存货跌价损失。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公司计提2025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共计47864005.16元,
明细表如下:
本次核销坏账概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无法
收回的小额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并予以核销。本次核销应收账款2388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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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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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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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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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
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
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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