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555 ST路通 更新日期:2026-08-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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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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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6-09-29│ 15.40│ 2.8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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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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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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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 │ 20106.53│ ---│ ---│ 23231.24│ ---│ 人民币│
├─────────┼─────┼─────┼─────┼─────┼──────┼──────┤
│其他3 │ 3155.03│ ---│ ---│ 1966.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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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 │ 1000.00│ ---│ ---│ 100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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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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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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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三网融合的广电│ 1.60亿│ 0.00│ 1.63亿│ 101.61│ 68.40万│ 2017-03-01│
│网络宽带接入设备扩│ │ │ │ │ │ │
│产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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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2645.41万│ 278.01万│ 2769.86万│ 104.70│ ---│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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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TH通信光纤到户系│ 9435.53万│ 0.00│ 9651.34万│ 102.29│ 49.39万│ 2017-03-01│
│列产品产业化建设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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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2645.41万│ 278.01万│ 2769.86万│ 104.70│ ---│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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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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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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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吴世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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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第一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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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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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12月30│
│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号)。│
│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联方(以下简称“资金占用方”)累计发生资金占用15,58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归还公司占用资金金额14,710.64万元,尚未归还金额为869.36 │
│ │万元,前述资金占用仍未全部解决。 │
│ │ 鉴于资金占用方目前尚未履行还款义务,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与中小股东权益,│
│ │2025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持有公司10.46%股份的股东吴世春发来的《关于自愿代偿资金占│
│ │用款项的承诺函》,其承诺自愿以自有资金代资金占用方全额偿还资金占用本金869.36万元│
│ │及相应利息,并于2025年12月30日前将自愿代偿款项分次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偿还款│
│ │项支付至上市公司账户之日起,吴世春因自愿代偿行为而对资金占用方所依法享有的全部追│
│ │偿权无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
│ │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2025年12│
│ │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吴世春代偿资金占用款项│
│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谈文舒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签署本次│
│ │交易有关协议及具体履行协议的相关事宜,并就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实际控制人与关联方,授│
│ │权期限至相关事宜全部办理完毕止。 │
│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介绍 │
│ │ 截至本公告日,吴世春持有公司20,926,471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46%,为公司第│
│ │一大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经查询,吴世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财务状况良好,│
│ │具备履约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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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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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春 1569.49万 7.85 75.00 2025-10-24
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 1487.51万 7.44 59.26 2024-11-18
运营科技有限公司
刘毅 788.00万 3.94 68.05 2020-03-04
顾纪明 581.00万 2.91 55.55 2020-01-16
尹冠民 308.00万 1.54 --- 2018-10-15
仇一兵 126.00万 0.63 11.89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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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859.99万 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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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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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0-24 │质押股数(万股) │156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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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75.00 │质押占总股本(%) │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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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吴世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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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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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5-10-22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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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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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5年10月22日吴世春质押了1569.4853万股给家家乐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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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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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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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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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顾纪明、尹冠
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顾纪明、尹冠民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限
已经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说明
公司特定股东顾纪明、尹冠民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减持计划具体实施情况
如下: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公告日,顾纪明、尹冠民确认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2、顾纪明、尹冠民确认其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了预先披露,本次拟减持事项与
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3、顾纪明、尹冠民确认其严格遵守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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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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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贾清先生所持公司
股份于2025年3月18日被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
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并经贾清先生核实确认,获悉上述股份已于2026年7月2日解除司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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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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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贾清先生的通知,其要求解除其与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
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云城”)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2、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系贾清先生单方面发出的通知,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
,公司尚未收到华晟云城破产管理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破
产管理人”)的回函。
针对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事宜,贾清先生可能通过司法途径,以进一步明确解除
事宜。
公司认为,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被解除,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事项对所涉股份
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3、本次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贾
清先生向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发送、并向公司抄送的《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暨停
止行使受托股东权利的通知函》,贾清先生正式通知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解除其与华晟
云城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并要求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立即停止行使受托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6日,华晟云城与永新县泽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泽现科技服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泽现”)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贾清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贾清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12550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8
%)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华晟云城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
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争议的情况
近日,贾清先生向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发送《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暨停止行
使受托股东权利的通知函》,并将该函抄送给公司,该函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
1、2025年7月1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281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受理华晟云城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破产管理
人。
2、2025年8月25日,破产管理人向本人发送《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主张继续履行双方
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本人于2025年9月4日回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要求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就继续履行协议提供足额担保,破产管理人于2025年9月16日
回函明确主张无需就继续履行协议提供担保,后续亦未提供担保。本人于2025年10月26日回函
,就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继续行权事宜提出异议。
3、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书,华晟云城应向本人及上海泽现支付股份转让
尾款合计118429065.34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前述款项仍未获足额清偿。
4、华晟云城原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通过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华晟云城已不再直接
持有公司任何股份,完全丧失控制权。
结合违约事实与法律规定,贾清先生就《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等事宜函告如下:
1、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表决权委托协议》依法视为解除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华晟云城负有合规行权、信息披露、维护委托方及公司合法
利益等持续性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担保;破产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本人已依法发送函件并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破产管理人在回函中明确拒绝为
履行前述合同提供担保。因此,《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拒绝担保的回函送达本人之日起即依法
视为解除。
2、《表决权委托协议》目的已无法实现,本人享有解除权,正式发出解除通知
案涉《表决权委托协议》系公司控制权转让一揽子交易的配套组成部分,与《股份转让框
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互为前提、不可分割,合同目的旨在巩固华晟云城的控
制权。
但是:华晟云城长期拖欠股份转让尾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被司
法拍卖,丧失股东身份与控制权基础;在受托行权期间,华晟云城亦未恪守合规行权、信息披
露等义务,存在多项违规、违法情形;目前其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丧失了独立行权的能力和
基础,破产管理人将公司的股东权利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行使,既背离协议初衷,也缺乏公司
治理上的合理性。因此,本人正式通知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确认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并要求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立即停止行使表决权,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不再享有任
何受托股东权利,继续行权无任何合同与法律依据。
贾清先生要求:
1、自本函送达之日起,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应立即停止以受托人身份行使本人持有
之公司12550600股股份对应的包括表决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
2、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不得向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或任何第三方,
作出“《表决权委托协议》合法有效、行权无争议”的片面误导性陈述;若就案涉表决权事宜
对外披露或沟通,必须完整披露本函内容及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存在违约及履约困难的客
观状态。
3、对于本函发出前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已实施的行权行为,本人已多次表明异议,
本人保留就不当行权造成的损失主张损害赔偿、就相关决议效力提出异议的全部法律权利。
4、若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未按本函要求停止行权,本人将立即通过仲裁、行为保全
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并追究华晟云城及其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的全部法律责任。
针对贾清先生的上述通知,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破产管理人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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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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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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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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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399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00%)的特定股东萍乡汇德企业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汇德”)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
月内(即从2026年7月2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00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0
%)。2、持有本公司股份26168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31%)的高级管理人员庄小正先生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从2026年7月2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65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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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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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已立案,均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两起案件均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一切正常,两起
案件均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两起案件均尚未开庭,均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
决或裁定,两起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许良才诉公司决议撤销
纠纷案件(案号:(2026)苏0211民初8399号),及星汉创新(深圳)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
伙)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案号:(2026)苏0211民初8396号),现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如
下:(一)案件一:原告:许良才
被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违法。
(二)案件二:
原告:星汉创新(深圳)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的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的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程序违法,公司
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缺乏合法依据。
三、本次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两起案件均已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均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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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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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萍乡汇德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汇德”)、高级管理人员庄小正先生出具的《股份减
持计划告知函》,萍乡汇德、庄小正先生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说明
公司特定股东萍乡汇德、高级管理人员庄小正先生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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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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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
式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F555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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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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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视信”“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2025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为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
定,公司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
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各类存货、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
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并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
管理层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
(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主要为坏账损失
、存货跌价损失。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公司计提2025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共计47864005.16元,
明细表如下:
本次核销坏账概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无法
收回的小额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并予以核销。本次核销应收账款2388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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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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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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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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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
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
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机构信息
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
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3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
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
国、新加坡等48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
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超过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3914人,其中合伙人
182人,注册会计师1053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24年度业务收入15.75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
13.7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05亿元。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221家(含H股),平均资
产额195.44亿元,收费总额2.82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46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
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大信因执业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昌信农贷等四项审计业务,投资者诉讼
金额共计581.51万元,均已履行完毕,职业保险能够覆盖民事赔偿责任。
5.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0次、行政监管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
及纪律处分18次。6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5人次、行政
监管措施34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46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凡章
200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03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
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金云
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11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
单位兼职。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宋治忠
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1997年开始在大信执业,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最近十年从事质量复核业务,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20家,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
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
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
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
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2026年度审计收费定价依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结
合公司年报相关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确定。如发生年度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
事项,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公允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范围、工作量等情
况,与大信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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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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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
案的议案》,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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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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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
于购买银行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和较低风险非
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
上述事宜,授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
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和较低风险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以增加投资收益。
2、投资方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银行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和较低风险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3、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
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4、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5、投资决策及实施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本次计划累计投资总额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本次购买额度
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在上述投资额度(即40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投资产品必须以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
权并签署文件。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
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
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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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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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资概述
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无锡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网络”)进行减资,路
通网络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减少至297万元。减资后公司对路通网络的认缴出资额由人民币600
0万元减少至297万元,减资前后公司对路通网络的持股比例不变,公司仍为其唯一股东,持有
100%的股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本次减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本次减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本次减资事项尚需
履行减资相关法定程序,并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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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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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本公司股份391472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96%)的特定股东顾纪明先生计划
在本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从2026年4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
2、持有本公司股份111205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56%)的特定股东尹冠民先生计划
在本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从2026年4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111205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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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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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一切正常,本次
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或裁定,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26)苏0211民初2285号,法院受理了林由帅、
蔡伟国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开庭传票,现相关诉讼具
体情况如下: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1:林由帅
原告2:蔡伟国
被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以及2025年11月7日作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2025年11月7日
作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其召集及召开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本次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本案已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公司尚未收到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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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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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未来业务发展及战略规划需要
,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路通数维科技有限公司(拟定名,以工商核
准为准,以下简称“路通数维”),拟定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
次投资相关事宜。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
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路通数维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3、注册资本:100万元;
4、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发射装置)
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安装、维护及租赁(不含融资租
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自动化监控
设备的销售、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安装、维修和技术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保安
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的技术开发、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北京路通数维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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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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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6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F555会议室。
(6)本次股东会议案1至议案3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7)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谈文舒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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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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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吴世春先生提名的3名董事候选人谈文舒、于涛、
高翔,分别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中被选举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公司5席董事中3席系吴世春先生提名,结合吴世春先生持
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不涉及股份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股东持股及董事会成员发生变更的情况,经审慎判断,认定公司实际
控制人由林竹变更为吴世春先生。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背景
公司原控股股东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云城”)
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6518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3%。
2025年3月17日10时至2025年3月18日10时(延时除外)华晟云城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1487
5071股,占公司总股本7.44%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最终吴世春先生竞得并完成
过户。本次权益变动后,华晟云城将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仅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接受
了其一致行动人贾清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2550600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占公司总股本6.28%
,吴世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875071股,占公司总股本7.44%,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自2025年4月9日起六个月内股东吴世春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
计增持公司6051400股,权益变动比例为3.02%,累计增持金额6288.6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吴世春先生合计持有股份20926471股,占公司总股本10.46%。
2025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谈文舒先生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025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于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026年2月6日,
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高翔为公司董事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目前公司共5位董事,谈文舒先生、于涛先生、高翔先生均由吴世春先
生提名,即半数以上董事均由吴世春先生提名。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
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吴世春先生决定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
目前公司共5位董事,谈文舒先生、于涛先生、高翔先生均由吴世春先生提名且相关议案
均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吴世春先生具备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
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的能力,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八十四条之(
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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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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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4,80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40%)的特定股东萍乡汇德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汇德”)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
个月内(即从2026年3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000,00
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2.00%)。
2、持有本公司股份2,616,8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31%)的高级管理人员庄小正先
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从2026年3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65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3%)。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萍乡汇德、高
级管理人员庄小正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萍乡汇德、庄小正先生拟减持其所持
有的公司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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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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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子公司江苏路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路通物联”)的通知,因实际经营需要,路通物联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并于近
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无锡市滨湖区数据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
1、名称:江苏路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302271455G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182号
5、法定代表人:赖一松
6、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14年06月16日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票务代理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安全
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
技术研发;供应链管理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市场
营销策划;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摄影扩印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
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文艺创作;文具用品零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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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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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董事会决
定于2026年2月6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026年1月2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吴世春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提案的函》,提请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如下
两项临时提案:
1、《关于提请罢免王晓芳女士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2、《关于选举高翔为公司董事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提案,如提案2审议未通过,且提案1审议通过,则提案1依然生效。提案2以提案1审
议通过为生效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身份符合有关规定,且临时提案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公司董事
会,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
时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通知列明的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均保持不变,现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6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5楼555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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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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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1)以区间数进行业绩预告的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5年度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公司就业
绩预告有关事项已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业绩预告事项不
存在分歧。公司2025年度业绩的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业绩预告相关
的财务数据尚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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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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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会计
政策的规定,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各类存货、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
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并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管理
层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金额
2025年第四季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主要为坏
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公司计提2025年第四季度各项资产减值共计4117
5365.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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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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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公司管理,提升综合运营水平及效率,优化管理流程,无锡路通视
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调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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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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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6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5楼555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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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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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披露了《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高级管理人员庄小正计划在20
25年10月22日至2026年1月21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67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0.34%)。
公司于近日收到高级管理人员庄小正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庄
小正前期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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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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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子公司江苏路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路通物联”)的通知,路通物联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监事等发生变化,并于
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无锡市滨湖区数据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1、名称:江苏路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302271455G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182号
5、法定代表人:赖一松
6、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14年06月16日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票务代理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安全
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
技术研发;供应链管理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市场
营销策划;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摄影扩印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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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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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其中议案五《关于补选陈少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未通过。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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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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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号)。根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以下简称“资金占用方”)累计发生资金占用1558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归还公司占用资金金额14710.64万元,尚未归还金额为869.36万元,前述资
金占用仍未全部解决。
鉴于资金占用方目前尚未履行还款义务,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与中小股东权益,20
25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持有公司10.46%股份的股东吴世春发来的《关于自愿代偿资金占用款
项的承诺函》,其承诺自愿以自有资金代资金占用方全额偿还资金占用本金869.36万元及相应
利息,并于2025年12月30日前将自愿代偿款项分次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偿还款项支付至
上市公司账户之日起,吴世春因自愿代偿行为而对资金占用方所依法享有的全部追偿权无偿转
让给上市公司。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2025年12月
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吴世春代偿资金占用款项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谈文舒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签署本次交易有
关协议及具体履行协议的相关事宜,并就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实际控制人与关联方,授权期限至
相关事宜全部办理完毕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截至本公告日,吴世春持有公司20926471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46%,为公司第一大
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经查询,吴世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
约能力。
(二)追偿权无偿转让
1、自承诺人将偿还款项支付至上市公司账户之日起,承诺人因自愿代偿行为而对资金占
用方所依法享有的全部追偿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实现债
权之费用等),无偿、不可撤销地转让给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自代偿完成之日起,有权以
自身名义独立、完整地向资金占用方主张全部追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财产
保全、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和解或调解、接收清偿款项等。追偿所得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等
)100%归上市公司所有,承诺人不得主张任何分成或返还;3、承诺人承诺,将无条件、无偿
地提供与代偿及追偿相关的一切必要协助。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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