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610 晨化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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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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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匀瑞股权投资合│ ---│ ---│ 29.27│ ---│ ---│ 人民币│
│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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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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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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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5,000吨烷基糖│ 5900.45万│ ---│ 6095.60万│ 103.31│ 750.09万│ 2019-03-30│
│苷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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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000吨端氨基 │ 6915.55万│ 4600.00│ 5900.63万│ 85.32│ 485.42万│ 2021-08-31│
│聚醚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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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大楼项目 │ 4006.00万│ 47.05万│ 4633.27万│ 115.66│ ---│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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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营运资金 │ 5000.00万│ ---│ 5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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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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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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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31日18时28分,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宝应
县曹甸镇的阻燃剂车间厂房发生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小组,迅速疏散人群,全力配合当地
应急、生态环境、公安、消防部门和属地政府开展现场的灭火工作。火势于当日20时09分完全
扑灭。厂房面积300平方米,本次过火面积约180平方米。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没有有毒有
害化学品泄漏,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生次生灾害。目前,事故的认定及具体原因正在调查核
实中,相关保险核损理赔工作也正在有序开展。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阻燃剂车间现处于临时停产状态,公司正有序开展维修及隐患排查工作。本次事故未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现场厂房、设备、存货一定程度受损,预计直接经济损失不超20万元。该
阻燃剂车间产能为1.48万吨/年,待事故原因调查清楚,事故车间整改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恢复生产,预计本次事故不会对公司2024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通过后续的生产调整,
将本次事故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
目前,公司子公司淮安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事故
教训,加强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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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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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梁永进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
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梁永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梁永进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1月11日召
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
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梁永进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梁永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出生,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曾在国营宝应葡萄糖厂财务科工作;曾任宝应苏瑞会计师
事务所评估部主任、宝应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
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宝应分所所长、公司独立董事。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
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
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4、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证券欺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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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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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安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淮安晨化”),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并经股东决定,同意根据淮安晨化2023
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人民币5000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淮安晨化现金分红款人民币5000万元。
淮安晨化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上述利润分配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无影响,将增加公司2024年度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但
不增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利润,因此,不会影响公司2024年度整体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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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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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
年5月1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近日,公司已完成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扬州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10496687
2、名称: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住所: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231号
5、法定代表人:于子洲
6、注册资本:21209.398万元整
7、成立日期:1995年05月12日
8、经营范围:甲基膦酸二甲酯、乙基膦酸二乙酯、三(β-氯乙基)磷酸酯、三(β-氯
丙基)磷酸酯、聚氨酯粘合剂、汽车门窗胶、多用粘结胶研制、生产、销售(限本公司自产产
品)。(以下经营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等工商登记前需许可项目)有机硅、表面活性剂、精细
化工产品、建筑化工产品、建筑密封胶、烷基糖苷及其制品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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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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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部分2021年限制
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94名,回购注销股票数量764,4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36%。
本次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为5.25元/股。
2、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212,858,380股调整为212,093,980股。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实施情况
1、2021年4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
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2021年4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3、2021年4月7日,公司在公告栏公示了《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2021年4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
6、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7、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刁仁芹、杨露因个人原因离职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18,62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将由212,877,000股减少至212,858,380股,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212,877,000元变
更为人民币212,858,380元。
8、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
9、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公
司层面2023年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对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21年限制
性股票764,4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12,858,380股减少至
212,093,980股,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212,858,380元变更为人民币212,093,980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7月4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062号
《验资报告》。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212,858,380股调整为212,093,980股。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4年7
月29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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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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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持有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307,692股的副总经理董
晓红计划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
过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758%);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98,685股的发行前持股5%
以上股东杨思学(曾任公司副总经理,后于2024年1月1日离任)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思杰计划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999,68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394%,其中:股东杨思学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800,000股,股东杨
思杰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99,687股)。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董晓红,杨思学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思杰出具的《股份减持
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董晓红,杨思学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思杰。
2、股东的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晓红持有公司股份3,307,692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5539%;杨思学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思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98,685股(其中:杨思学8,
398,998股、杨思杰199,687股;杨思杰与杨思学系兄弟关系),占公司总股本的4.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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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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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徐长征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3435040股,即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6138%。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
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
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徐长征的《股份减持实施情况告知函
》,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徐长征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股东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本次减持的股份系公司首发前取得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
股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该等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徐长征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0642867股(
其中:徐长胜10204467股、徐长俊430000股、徐长征8400股;徐长俊、徐长征与徐长胜系弟兄
关系),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8%。
本次减持后,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徐长征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0603827股(
其中:徐长胜10165467股、徐长俊430000股、徐长征8360股;徐长俊、徐长征与徐长胜系弟兄
关系),占公司总股本的4.9816%。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徐长征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事项与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徐长征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
,实际减持情况符合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
3、徐长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徐长俊、徐长征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
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
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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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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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变更注册资本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条件,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决定对9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764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12858380股减少至212093980股,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212858380元变更为人民币212093980
元。
由于回购注销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
此通知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效力,公司将根据原债权文件的
约定继续履行相关债务,并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
,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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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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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80000万元自有
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长或其指定代表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现金管理产品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投资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并考虑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
超过80000万元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有效期内,资金可在上述额度内循环滚动使
用。
3、投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对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品种为低风险性、短期(不超过一年
)的现金管理产品。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现金管理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投资
的自有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中、低风险;(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
4、投资期限
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5、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二、审议程序
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受托方均为正规的金融
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事项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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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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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购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要求为“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18年-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平均
值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6%;(2)以2018年-2020年公司净利润平均值为
基数,2023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层面2
023年业绩考核未达标,需对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764
4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的依据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回购的数量及价格
拟回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64400股,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总股份数的39.45%,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6%。鉴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履行相关法定
程序,办理时间较长,且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1285838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元(含税)。
(1)若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获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或未在本次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办理前实施完成。回购价格为5.43元/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69元/股与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每股现金红利0.35元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每股
现金红利0.33元】。
(2)若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并于本次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完成之日前实施完成,回购价格为5.25元/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69元/股
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每股现金红利0.35元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
配每股现金红利0.33元)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每股现金红利0.18元(拟)】。
4、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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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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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507708.82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提取法定
盈利公积6403467.49元(母公司口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4
2428257.83元。为积极回报公司股东,在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2023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现有公司总股本2128583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8314508.40元,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10股转增0股。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
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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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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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2024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服务工作,并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续聘符合《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
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32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45家。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
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
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
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戴金燕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张鲁
该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陈璐瑛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3、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
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
围与立信协商确定相关的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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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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