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644 南京聚隆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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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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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600.00│ ---│ ---│ 60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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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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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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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万吨特种工程 │ 1.22亿│ 1361.06万│ 6136.27万│ 50.19│ 121.74万│ 2024-12-31│
│塑料及改性材料生产│ │ │ │ │ │ │
│线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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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0吨碳纤维复合│ 9625.00万│ 84.41万│ 102.41万│ 1.06│ 0.00│ 2024-12-31│
│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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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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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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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吴劲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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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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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无偿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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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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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0 │
├──────┼────────────────────────────────────────┤
│关联方 │刘曙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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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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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 │ │ │个人信用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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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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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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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南京东聚碳纤维复合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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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是其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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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关联方提供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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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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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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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南京东聚碳纤维复合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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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是其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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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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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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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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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南京东聚碳纤维复合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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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是其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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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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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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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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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吴劲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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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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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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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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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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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刘曙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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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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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个人│
│ │ │ │信用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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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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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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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南京东聚碳纤维复合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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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是其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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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方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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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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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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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南京东聚碳纤维复合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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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是其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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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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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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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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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南京东聚碳纤维复合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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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是其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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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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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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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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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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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安徽聚兴隆│ 787.80万│人民币 │2023-11-16│2033-10-31│连带责任│否 │是 │
│技股份有限│新材料科技│ │ │ │ │担保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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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安徽聚兴隆│ 787.80万│人民币 │2023-11-16│2033-10-31│连带责任│否 │是 │
│技股份有限│新材料科技│ │ │ │ │担保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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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南京聚锋新│ 600.00万│人民币 │2023-09-01│2024-09-01│连带责任│否 │是 │
│技股份有限│材料有限公│ │ │ │ │担保 │ │ │
│公司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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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南京聚锋新│ 500.00万│人民币 │2023-04-03│2024-04-01│连带责任│是 │是 │
│技股份有限│材料有限公│ │ │ │ │担保 │ │ │
│公司 │司 │ │ │ │ │ │ │ │
├─────┼─────┼─────┼────┼─────┼─────┼────┼───┼───┤
│南京聚隆科│南京聚锋新│ 500.00万│人民币 │2023-05-24│2024-05-23│连带责任│是 │是 │
│技股份有限│材料有限公│ │ │ │ │担保 │ │ │
│公司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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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南京聚锋新│ 500.00万│人民币 │2023-06-27│2024-06-14│连带责任│是 │是 │
│技股份有限│材料有限公│ │ │ │ │担保 │ │ │
│公司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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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南京聚锋新│ 500.00万│人民币 │2023-07-03│2024-07-01│连带责任│否 │是 │
│技股份有限│材料有限公│ │ │ │ │担保 │ │ │
│公司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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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南京聚锋新│ 300.00万│人民币 │2024-06-18│2025-06-12│连带责任│否 │是 │
│技股份有限│材料有限公│ │ │ │ │担保 │ │ │
│公司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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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南京聚锋新│ 300.00万│人民币 │2024-06-06│2024-12-03│连带责任│否 │是 │
│技股份有限│材料有限公│ │ │ │ │担保 │ │ │
│公司 │司 │ │ │ │ │ │ │ │
├─────┼─────┼─────┼────┼─────┼─────┼────┼───┼───┤
│南京聚隆科│南京聚新锋│ 300.00万│人民币 │2022-02-22│2024-02-22│连带责任│是 │是 │
│技股份有限│新材料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
│南京聚隆科│南京聚新锋│ 300.00万│人民币 │2023-12-12│2025-11-12│连带责任│否 │是 │
│技股份有限│新材料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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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南京聚新锋│ 200.00万│人民币 │2024-06-14│2025-11-11│连带责任│否 │是 │
│技股份有限│新材料有限│ │ │ │ │担保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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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南京聚隆复│ 143.50万│人民币 │2023-08-10│2024-12-31│连带责任│否 │是 │
│技股份有限│合材料技术│ │ │ │ │担保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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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南京聚隆复│ 83.61万│人民币 │2023-08-10│2024-12-31│连带责任│否 │是 │
│技股份有限│合材料技术│ │ │ │ │担保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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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南京聚隆复│ 54.55万│人民币 │2023-08-10│2024-12-31│连带责任│否 │是 │
│技股份有限│合材料技术│ │ │ │ │担保 │ │ │
│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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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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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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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4月2日期间,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票价格已满足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隆转债”当
期转股价格(18.02元/股)的130%(即23.43元/股)。根据《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
“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隆转
债”的议案》,考虑到“聚隆转债”自2024年2月1日开始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结合当前
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公司决定本次不行使“聚隆转债”
的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7月2日),如再次触发“聚隆
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5年7月2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
算,若“聚隆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
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1号)同意注册,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218.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21,850.00万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3年8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
券简称“聚隆转债”,债券代码“123209”。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8月1日,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2024年2月1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9年7月25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聚隆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8.27元/股。
2、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24年7月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聚
隆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8.27元/股调整为18.02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2024年7月8日
。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
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
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
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4月2日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已满足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隆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8.02元/股)的130%(即23.43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聚隆转
债”的议案》,考虑到“聚隆转债”自2024年2月1日开始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结合当前
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聚隆
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7月2日),如再次触发
“聚隆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5年7月2日后首个交易日
重新计算,若“聚隆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
定是否行使“聚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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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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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刘波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
条件;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波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表决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刘波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公司拟
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表决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
告。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
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表决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公告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
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征集人本次征集表决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征集人不接受与本人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委托。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波。截至本公告日,刘波未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
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2025-03-07│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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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3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并于2024年3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
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
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5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4年7月8日实施完毕,每10股派2.5元现金(含税)。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
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9.00-0.25=8.75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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