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671 富满微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17-06-23│ 8.11│ 1.73亿│
├───────────┼───────────┼───────────┼───────────┤
│增发 │ 2020-05-25│ 22.20│ 3.45亿│
├───────────┼───────────┼───────────┼───────────┤
│增发 │ 2021-11-26│ 76.71│ 8.90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2-05-12│ 18.27│ 1899.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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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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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1066.00│ ---│ ---│ 20681.51│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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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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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射频芯片、LED芯 │ 5.00亿│ 4589.45万│ 4.55亿│ 91.05│ 0.00│ 2025-09-30│
│片及电源管理芯片生│ │ │ │ │ │ │
│产建设项目 │ │ │ │ │ │ │
├─────────┼──────┼─────┼─────┼─────┼─────┼──────┤
│研发中心项目 │ 2.00亿│ 52.66万│ 1.70亿│ 85.06│ 0.00│ 2024-11-30│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亿│ 0.00│ 2.00亿│ 100.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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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1-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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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鑫恒苗 │ 1000.00万│人民币 │2020-09-25│2023-09-25│连带责任│否 │否 │
│集团股份有│ │ │ │ │ │担保 │ │ │
│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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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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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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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
”)。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政旦志远”)。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综合考虑自身业务发展与审计工作需求,为进一步提升
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及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
司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选聘程序
,拟将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容诚。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政旦志远进
行充分沟通,政旦志远对本次变更事项无异议。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容诚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0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5)首席合伙人:刘维
(6)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96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549人
,其中78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7)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4年度收入总额为251025.8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34862.94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23764.58万元。
(8)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518家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62047.
52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富
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
,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
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咨询”)和容诚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
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及
容诚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
、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3次、自律处分1次。
7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
政处罚3次(同一个项目)、监督管理措施23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6次、自律处分1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沈重,201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朱晓宇,201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李玉梅,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8年
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
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沈重、签字注册会计师朱晓宇、项目质量复核人李玉梅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
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情形。
4、审计费用
关于2025年年度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依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机构
协商确定。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政旦志远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二年,上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公司综合考虑自身业务发展与审计工作需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及保
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选聘程序,拟将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变更为容诚。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政旦志远、容诚进行了友好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
已知悉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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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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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决定于2025年9月16日14:30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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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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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满微”)为了真实、准确、客观反
映公司2025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会计政策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截止2025年6月30日的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等
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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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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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
5年8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位监事。
2、本次监事会于2025年8月27日16: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兰海军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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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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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总
金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
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担保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此议案获得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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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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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议案》,为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益、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计划,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
计划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的任一时点使用总额不超过60
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含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各类理财产品余额)选择适当的
时机,阶段性购买由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拟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
度及期限内根据上述原则行使决策权及签署相关协议,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投资目的
鉴于公司自有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
(二)投资额度
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使用不超过6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
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
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四)授权期限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五)实施方式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公司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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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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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了公司更好地经营发展,公司将依据2024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以及2025年生产经营规划预
测公司2025年度拟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含贷款)的总额度。根据相关预测,20
25年度,公司(含子公司)拟向相关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含贷款)总额度最高不
超过28亿元。
授信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
证、保函、保理、担保、抵押、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业务。
担保方式包括信用、公司自有资产抵押、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等。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
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
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最终以各银行
及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公司拟授权董事长刘景裕先生签署上述额度内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应的授信合同。授权期限
为自本议案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上述综合授信事项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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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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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满微”)为了真实、准确、客观
反映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
规定,公司对2024年度末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等进行了充分的评
估和分析。
公司对2024年度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计提20
24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3993.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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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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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微”或“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富满微电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裕、罗琼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5号)(以下简称《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裕、罗琼:
经查,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微或公司)存在存货减值计提不准确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及时不审慎、个别会计科目列报不规范、募集资金变更未及时履行审议
程序、部分合同签署不规范等问题,其中会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刘景裕、财务负责人罗琼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相关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
裕、罗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公
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
理方面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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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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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0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政旦志远(深圳)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政旦志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成立日期:2005
年1月12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14F
(5)首席合伙人:张建栋
(6)截止2023年12月31日,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1
人,注册会计师6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5人。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度,下同)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243.93万元,审计业务
收入为259.32万元,管理咨询业务收入为1982.68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4.72万元。
(8)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0家
。
(9)截止2024年4月30日,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为16家上
市公司出具了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审计收费共计2429.60万
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止公告日,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
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并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职业风险基金2023年年末数:217.58万
元。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及职业责任保险的
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
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
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陈磊,2014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2023年11月开始在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3年开
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负责并签字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合计6家。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泽娜,2021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2023年11月开始在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3年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负责并签字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合计2家。
(3)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张燕,1997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12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8月开始在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
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合计15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
3、独立性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
4、审计费用
关于2024年年度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依市场行情及审计工作
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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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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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办公地址于2024年12月02日正式
由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1栋A座11层—12层变更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
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B座3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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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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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微”或“公司”)控股股东集晶(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晶香港”),于2023年2月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05)。因集晶香港在减持富满微股票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集晶香港立案调查
。
2024年10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0号)。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11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深圳局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违法转让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司(以下简称富满微
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
结。
经查明,集晶香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集晶香港作为富满微控股股东,所持“富满微”股
份比例累计减少达公司总股本的6.5053%。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共卖出“富满微”股份8802098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5.3890%。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其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期间卖出“富满微”股份
3084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3%;卖出金额为319012265.47元,亏损50864757.10元。2021
年8月26日,集晶香港就前述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集晶香港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景裕作
为集晶香港的实际控制人、单一股东、董事,系集晶香港上述交易的决策者,是对集晶香港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集晶香港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的行为违
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
条所述限制期违法转让股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集晶香港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景裕
作为集晶香港的实际控制人、单一股东、董事,系集晶香港上述交易的决策者,是对集晶香港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集晶香港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的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
六条所述限制期违法转让股票行为。
当事人集晶香港申辩请求免除处罚:第一,公司每减持1%等均及时披露,系因对法律法规
理解错误而违法,不存在主观故意。第二,公司在转让达5%后暂停交易43天,客观上达到了限
制转让的要求。第三,公司系初次违法,相关行为未引发股价异常波动,且在发现自身违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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