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671 富满微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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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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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1066.00│ ---│ ---│ 20681.51│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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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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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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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射频芯片、LED芯 │ 5.00亿│ 3540.04万│ 3.79亿│ 75.70│ 0.00│ 2024-12-31│
│片及电源管理芯片生│ │ │ │ │ │ │
│产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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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项目 │ 2.00亿│ 101.99万│ 1.62亿│ 81.15│ 0.00│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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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2.00亿│ 0.00│ 2.00亿│ 100.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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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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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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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鑫恒苗 │ 1000.00万│人民币 │2020-09-25│2023-09-25│连带责任│否 │否 │
│集团股份有│ │ │ │ │ │担保 │ │ │
│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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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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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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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0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政旦志远(深圳)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政旦志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成立日期:2005
年1月12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14F
(5)首席合伙人:张建栋
(6)截止2023年12月31日,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1
人,注册会计师6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5人。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度,下同)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243.93万元,审计业务
收入为259.32万元,管理咨询业务收入为1982.68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4.72万元。
(8)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0家
。
(9)截止2024年4月30日,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为16家上
市公司出具了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审计收费共计2429.60万
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止公告日,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
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并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职业风险基金2023年年末数:217.58万
元。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及职业责任保险的
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
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
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陈磊,2014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2023年11月开始在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3年开
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负责并签字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合计6家。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泽娜,2021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2023年11月开始在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3年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负责并签字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合计2家。
(3)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张燕,1997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12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8月开始在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
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合计15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
3、独立性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
4、审计费用
关于2024年年度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依市场行情及审计工作
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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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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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办公地址于2024年12月02日正式
由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1栋A座11层—12层变更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听海大道
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B座3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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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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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微”或“公司”)控股股东集晶(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晶香港”),于2023年2月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05)。因集晶香港在减持富满微股票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集晶香港立案调查
。
2024年10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0号)。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11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深圳局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违法转让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司(以下简称富满微
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
结。
经查明,集晶香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集晶香港作为富满微控股股东,所持“富满微”股
份比例累计减少达公司总股本的6.5053%。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共卖出“富满微”股份8802098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5.3890%。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其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期间卖出“富满微”股份
3084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3%;卖出金额为319012265.47元,亏损50864757.10元。2021
年8月26日,集晶香港就前述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集晶香港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景裕作
为集晶香港的实际控制人、单一股东、董事,系集晶香港上述交易的决策者,是对集晶香港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集晶香港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的行为违
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
条所述限制期违法转让股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集晶香港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景裕
作为集晶香港的实际控制人、单一股东、董事,系集晶香港上述交易的决策者,是对集晶香港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集晶香港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的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
六条所述限制期违法转让股票行为。
当事人集晶香港申辩请求免除处罚:第一,公司每减持1%等均及时披露,系因对法律法规
理解错误而违法,不存在主观故意。第二,公司在转让达5%后暂停交易43天,客观上达到了限
制转让的要求。第三,公司系初次违法,相关行为未引发股价异常波动,且在发现自身违法后
及时补充披露,情节显著轻微。
当事人刘景裕申辩请求免除处罚:第一,其仅负责减持决策,无信息披露违法主观故意。
第二,其一直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客观上已勤勉
尽责。第三,其积极配合调查。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深圳局认为:
第一,集晶香港在所持“富满微”股份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在报
告、公告前继续交易,已明确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法规理解错误、不具有主观故意等,均不是豁免法律责任
的理由。
第二,集晶香港系注册于香港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裕作为该公司单一股东、董事,
实际控制该公司,决策转让“富满微”股票相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应当认定为
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予以处罚。
第三,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免予处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深圳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
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及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从轻量罚,当事人请求免除处
罚于法无据。
综上,中国证监会深圳局对当事人免除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虑集晶香港在持股比例每减
少达到1%时履行了披露义务,针对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未披露情形,主动进行了纠正,社会危
害程度相对较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深圳
局决定:
一、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景裕
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2
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
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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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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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披露《关于部分董
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股东徐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943股(
占公司总股本0.0050%),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73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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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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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微”或“公司”)控股股东集晶(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晶香港”),于2023年2月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05)。因集晶香港在减持富满微股票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集晶香港立案调查
。
2024年10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0号)(以下简称
“《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刘景裕先生:
集晶香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法转让富满微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
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集晶香港作为富满微控股股东,所持“富满微”股
份比例累计减少达公司总股本的6.5053%。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共卖出“富满微”股8802098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5.3890%。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其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期间卖出“富满微”股份
3084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3%;卖出金额为319012265.47元,亏损50864757.10元。202
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就前述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集晶香港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景裕作为集晶香港的实际控制人,为集晶香港上述交易
的决策人,是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集晶香港在限制转让期内转
让“富满微”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
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转让行为。
集晶香港在持股比例每减少达到1%时履行了披露义务,针对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未披露情
形,主动进行了纠正,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我局拟决定:
一、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景裕
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2
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
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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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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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
》”)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修订稿)》”),鉴于:
可能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21名激励对象已离
职,不符合激励及归属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将由公司作
废。)
公司层业绩考核不达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
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在第三个归属期内未完成归属或因未
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根据深圳大华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国际审字第2400220号《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2023年度公司业绩未达到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归属条件未成就,
全部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654536股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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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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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满微”)为了真实、准确、客观反
映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会计
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止2024年6月30日的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各类存货的可变现
净值等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
公司对截止2024年6月30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
,2024年半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1889.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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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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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辞职的事项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
监事会主席李志雄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志雄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李志雄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监事职位辞职申请将于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补选新任职工代表监
事后生效。在此之前,李志雄先生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本公司监事的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志雄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1188股,李志雄先生离任后将继续遵守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及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减持等
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李志雄先生在担任监事会主席期间勤勉工作、尽心履职,公司监事会对李志雄先生任职期
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职工代表监事事项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行,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兰海军先生
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重新选举监事会主席事项
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选举监事会主
席的议案》,同意选举兰海军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附:兰海军先生的简历
兰海军,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香港台和商事
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工厂封测工程师、主管、厂长;深圳电通微创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
部经理;2012年3月起任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封装厂厂长。
兰海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兰海军先生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868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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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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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徐浙持有本公司股份1094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05
0%。
2、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徐浙因个人资金需求,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2024年8月
6日至2024年11月4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73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
13%)。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转增股本等股
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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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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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
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丛丰森先生、赖警予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之日止。
截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发出之日,丛丰森先生、赖警予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丛丰森先生、赖警予先生
已书面承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丛丰森)
》、《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赖警予)》。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丛丰森先生、赖警予先生的通知,丛丰森先生、赖警予先生已按规
定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线上),并取得了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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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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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展情况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4年5月1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地址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近日已办理完成上述事项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工
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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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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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与会的3名监事投票表决,一致推选李志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
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附件:李志雄先生简历
李志雄,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毕业于湖北广播电
视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曾任深圳市伟建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员;深圳市松立电子有限公司工程
师;2001年起历任深圳市富满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深圳市富满电子有限公司观澜分公司副总
经理;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任深圳市富满电子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2月起任深圳市富满
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志雄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志雄先生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1188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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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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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总金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银行综合授信(包
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担保期限自董事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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