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811 铂科新材 更新日期:2026-02-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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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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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9-12-19│ 26.22│ 3.31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2-03-07│ 20.42│ 1152.19万│
├───────────┼───────────┼───────────┼───────────┤
│可转债 │ 2022-03-11│ 100.00│ 4.19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2-12-30│ 20.42│ 52.82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3-06│ 20.42│ 1127.93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3-06│ 11.24│ 24.04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12-30│ 11.24│ 52.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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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4-03-05│ 11.24│ 1479.87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4-04-17│ 17.92│ 768.69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4-07-17│ 35.70│ 3612.7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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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 │ 2024-11-21│ 44.63│ 2.94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4-12-30│ 7.89│ 48.67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5-04-17│ 17.92│ 754.7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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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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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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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铂科新感技术有│ 8000.00│ ---│ 80.00│ ---│ 90.64│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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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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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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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高端一体成型电│ 2.94亿│ 1.15亿│ 1.15亿│ 39.16│ ---│ ---│
│感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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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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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1-20 │交易金额(元)│200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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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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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惠州铂科新感技术有限公司20%股权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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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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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惠州新感天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交易概述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铂科新材”或“上市公司”)拟以│
│ │现金方式收购惠州新感天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感天成”)持有│
│ │的惠州铂科新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感技术”、“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20│
│ │%股权,合计交易对价为人民币2,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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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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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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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惠州新感天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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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为其普通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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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收购兼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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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交易概述 │
│ │ (一)交易内容 │
│ │ 新感技术系承担公司芯片电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控股子公司,由铂科新材及员工持│
│ │股平台新感天成共同持股。 │
│ │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整合内外部资源和激励体系,公司拟以现│
│ │金方式收购新感天成持有的新感技术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截至2025年9│
│ │月30日,新感技术的净资产为11,004.69万元(未经审计)。基于上述净资产数据并经友好 │
│ │协商,双方确定本次交易对价为2,000.00万元。 │
│ │ (二)关联关系 │
│ │ 本次交易对手方新感天成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 │书阮佳林先生为新感天成的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
│ │务合伙人的惠州市新感天成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新感天成有限合伙人之│
│ │一;公司财务总监游欣先生为新感天成的有限合伙人之一。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 │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 │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二、关联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 │ 企业名称:惠州新感天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关联关系情况: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阮佳林先生为新感天成的普通合伙人│
│ │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惠州市新感天成贰号创业投│
│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新感天成有限合伙人之一;公司财务总监游欣先生为新感天成│
│ │的有限合伙人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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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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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北京湃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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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其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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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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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
│ │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科新材”或“公司”)拟与北京湃圃私│
│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湃圃基金”)及其他合伙人(待定),共同投资设立无锡湃│
│ │圃春之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 │为准,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0│
│ │万元,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8,0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32%。 │
│ │ 本次投资是公司借助各方资源及专业投资机构力量,更有效率、更安全地进行产业投资│
│ │的新尝试。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将集中于半导体、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新材料、新技术及先进│
│ │制造产业,通过对上述领域发展方向的积极探索和优质企业的重点培育,实现与铂科新材现│
│ │有业务的产业协同和资源互补。 │
│ │ (二)关联交易情况 │
│ │ 湃圃基金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阮佳林先生控制的企业│
│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同时,湃圃基金拟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出资100万元),故 │
│ │本次投资事项属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过去十二个月未与同一关联人或│
│ │其他关联人进行类别相同的交易。 │
│ │ (三)审议情况 │
│ │ 2025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
│ │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阮│
│ │佳林先生回避了该项表决。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
│ │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
│ │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
│ │ 名称:北京湃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关联关系情况: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阮佳林先生为湃圃│
│ │基金执行董事并持有其80%股份,除此之外,湃圃基金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
│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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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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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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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铂科新材”或“上市公司”
)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惠州新感天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感天成”)
持有的惠州铂科新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感技术”、“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
20%股权,合计交易对价为人民币2000.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新感技术的股权比
例将由80%上升至100%。
2、新感天成的合伙人中包含上市公司部分董事、高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阮佳林先生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交易内容
新感技术系承担公司芯片电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控股子公司,由铂科新材及员工持股
平台新感天成共同持股。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整合内外部资源和激励体系,公司拟以现金
方式收购新感天成持有的新感技术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截至2025年9月30
日,新感技术的净资产为11004.69万元(未经审计)。基于上述净资产数据并经友好协商,双
方确定本次交易对价为2000.00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新感天成将不再持有新感技术的股权,公司持有新感技术的股权比例将
由80%增加至100%。
(二)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对手方新感天成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阮佳林先生为新感天成的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惠州市新感天成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新感天成有限合伙人之一;公
司财务总监游欣先生为新感天成的有限合伙人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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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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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分别召开了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近日,公司收到中审众环出具的《关于变更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
中审众环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原指派肖文涛先生(项目合伙人)和李宏明先生担
任签字注册会计师。现肖文涛先生因内部工作调整,改派孙志军先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
目合伙人)继续完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相关工作。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
计师为孙志军先生(项目合伙人)和李宏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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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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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共同探索海外市场机遇,完善国际化产业布局,深圳市铂科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POCOholdinglimited(以下简称“铂科控
股”)拟与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崴电子”)全资子公司THINFILMTECHNO
LOGYCORPORATIONLIMITED(以下简称“TFTHK”)在香港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
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出资额拟定为港币10000万元,其中,TFTHK认缴港币5100万元出资额,占合资公司5
1%持股比例,铂科控股认缴合资公司港币4900万元出资额,占合资公司49%持股比例。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3、本次交易尚需向境内外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4、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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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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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
年8月22日(星期五)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产业园B座13F会议室以现场的
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19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
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红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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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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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科新材”或“公司”)拟与北京湃圃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湃圃基金”)及其他合伙人(待定),共同投资设立无锡湃圃春
之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
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公
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80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32%。
本次投资是公司借助各方资源及专业投资机构力量,更有效率、更安全地进行产业投资的
新尝试。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将集中于半导体、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新材料、新技术及先进制造
产业,通过对上述领域发展方向的积极探索和优质企业的重点培育,实现与铂科新材现有业务
的产业协同和资源互补。
(二)关联交易情况
湃圃基金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阮佳林先生控制的企业,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同时,湃圃基金拟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出资100万元),故本次
投资事项属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过去十二个月未与同一关联人或其他关
联人进行类别相同的交易。
(三)审议情况
2025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阮佳林
先生回避了该项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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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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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
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计划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2、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
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9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
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截至2023年4月9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
4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15)。
4、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
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3-017)。
5、2023年4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3年6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7、2024年6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监事会对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年5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监事会对第二个行权
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年6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一)调整原因
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19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88888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7777768.8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27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相关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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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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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归属人数:219人
2、本次归属股票数量:42116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5%
3、本次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5年6月17日
4、本次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本次股票类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近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股票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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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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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208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99356份,行权价格为
35.70元/份。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
者注意。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有关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一、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票期权的授权与行权条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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