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849 锦盛新材 更新日期:2026-05-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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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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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0-06-29│ 13.99│ 2.9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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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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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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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 │ 15400.00│ ---│ ---│ 9600.00│ ---│ 人民币│
├─────────┼─────┼─────┼─────┼─────┼──────┼──────┤
│其他2 │ 4600.00│ ---│ ---│ 150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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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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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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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增产1,500万套化 │ 9222.00万│ 0.00│ 1374.68万│ 100.00│ 0.00│ ---│
│妆品包装容器技改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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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6,000万套化妆 │ 7847.32万│ 260.98万│ 8282.23万│ 105.54│ 0.00│ 2025-09-01│
│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 │ │ │ │ │ │
├─────────┼──────┼─────┼─────┼─────┼─────┼──────┤
│年产4,500万套化妆 │ 2.01亿│ 120.73万│ 1.95亿│ 97.31│ -956.91万│ 2021-06-30│
│品包装容器新建项目│ │ │ │ │ │ │
├─────────┼──────┼─────┼─────┼─────┼─────┼──────┤
│年产6,000万套化妆 │ 0.00│ 260.98万│ 8282.23万│ 105.54│ 0.00│ 2025-09-01│
│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 │ │ │ │ │ │
└─────────┴──────┴─────┴─────┴─────┴─────┴──────┘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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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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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金额及品种:为降低汇率、利率波动带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
币15,000万元(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在授权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使
用。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权、互换、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
包括利率、汇率、货币、商品或上述资产的组合。
2、审议程序: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
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3、风险提示: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金融衍生品
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履约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浙江
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使用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有效期自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由
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金融衍生品业务概述
为有效控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外币结算产生
的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理利
用金融工具锁定成本,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此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及利率波动对
公司利润的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2、投资金额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合计不超过等值
人民币15,000万元(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有效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由公司管理
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求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
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3、交易方式
(1)交易品种:本次拟实施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期权、互换、期货等
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商品或上述资产的组合。
(2)交易对手: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
机构,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包括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
万元(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的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本次开展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属于关联交易,总额度未超过董事会权限,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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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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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实施的需要,保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活动中
融资业务正常开展,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
币6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该等授信下的贷款可采用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产
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授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
函、办理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出口保理、贸易融资、项目贷款等。授信形式、授信额
度、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情况为准,上述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实际发
生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及子公司自身运营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该授信额
度期限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
可循环使用。
为办理上述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及后续相关借款、担保等事项,提议股东会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对外签署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银行借款和抵押
担保等相关合同或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不再对单一银行出具董事会
融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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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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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渔舟路9号办公楼1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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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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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
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
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高峰
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17人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
师人数:688人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312人
最近一年(2025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0457万元最近一年(2025年度)审计业务收
入:87229万元最近一年(2025年度)证券业务收入:47291万元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
司审计客户家数:205家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6963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为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
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
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4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
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12次和纪律处分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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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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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为真实、公允、准确地反映截至2025年1
2月31日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合并范围内截至2025年末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
充分的评估和分析,经资产减值测试,公司认为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迹象。基于谨慎性原
则,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进行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和总金额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减
值测试后,计提2025年度各项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24039099.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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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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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独立董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具体薪酬方案如下
:
一、适用对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
1、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每人每年8万元人民币(含税),除此之外无其他报酬,独立
董事的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
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2、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除董事之外的职务所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公司董事长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其他未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非独立
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
3、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结合其教
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逐月发放;绩效工资根
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由月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组成。
4、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绩
效工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且需保留一定比例的绩效工
资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出成绩的,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特别奖励方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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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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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投
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银行及证券
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2、投资金额: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3、特别风险提示:详见正文“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浙江锦盛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
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
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可循
环滚动使用。具体情况如下:一、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
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
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中低风险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
知存款、银行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4、实施方式
公司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
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5、资金来源
公司拟进行的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包括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筹集的资金)。
6、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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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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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212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
例14.75%)的股东宁波立溢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立溢)计划自本公告披
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预计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
过3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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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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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公司已就业绩
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
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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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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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结构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结合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效率,对公司组织结
构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组织结构调整是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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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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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
: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渔舟路9号办公楼1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阮荣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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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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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和表决,同意选举王玲玲
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
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
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王玲玲女士,1986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
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任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9年9月至2025
年12月,任公司董事长秘书;202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部科长;2025年9月至今,任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玲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
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
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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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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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持有公司股份2512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6.75%)的股东宁波立溢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立溢”)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预计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0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
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近日,公司收到宁波立溢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宁波立溢本次减持
计划已实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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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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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
开。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2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渔舟路9号办公楼1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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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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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
02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2025年10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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