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849 锦盛新材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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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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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0-06-29│ 13.99│ 2.9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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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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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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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 │ 15400.00│ ---│ ---│ 960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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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 │ 4600.00│ ---│ ---│ 150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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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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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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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增产1,500万套化 │ 9222.00万│ 0.00│ 1374.68万│ 100.00│ 0.00│ ---│
│妆品包装容器技改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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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6,000万套化妆 │ 7847.32万│ 260.98万│ 8282.23万│ 105.54│ 0.00│ 2025-09-01│
│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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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4,500万套化妆 │ 2.01亿│ 120.73万│ 1.95亿│ 97.31│ -956.91万│ 2021-06-30│
│品包装容器新建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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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6,000万套化妆 │ 0.00│ 260.98万│ 8282.23万│ 105.54│ 0.00│ 2025-09-01│
│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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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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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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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绍兴市新凯包装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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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亲属担任其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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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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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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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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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绍兴市新凯包装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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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亲属担任其高级管理人员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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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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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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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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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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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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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本次追认关联交易概述 │
│ │ 为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产6,000万套化妆品包装 │
│ │容器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建设”)│
│ │于2021年12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含税)为人民币118,000,000元│
│ │,后双方于2022年12月22日签署了《合同金额变更补充协议》,根据工程量的变动情况将合│
│ │同金额增加至人民币150,000,000.00元。 │
│ │ 宏祥建设与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协议后(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与阮钟炎签署《工程│
│ │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及《项目责任考核协议书》,将该项目交由阮钟炎承包,宏祥建设│
│ │负责工程安全质量保证及资金进出管理,阮钟炎负责具体施工,项目主体厂房工程现已竣工│
│ │。阮钟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阮荣涛的侄子,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追认与宏祥建设│
│ │发生的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现对2022至2024年度公司与宏祥建设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
│ │补充审议并披露。 │
│ │ 二、本次追认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
│ │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 │,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阮荣涛先生、高丽君女士、阮棋江先│
│ │生和阮岑泓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监事│
│ │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
│ │表决。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
│ │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三、本次关联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 │ (一)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二)关联交易关系说明 │
│ │ 宏祥建设与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与阮钟炎签署《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
│ │协议》及《项目责任考核协议书》,将该项目交由阮钟炎承包,宏祥建设负责工程安全质量│
│ │保证及资金进出管理,阮钟炎负责公司“年产6,000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的具体 │
│ │施工。阮钟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阮荣涛的侄子,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从严认定与│
│ │宏祥建设发生的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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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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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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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
02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2025年10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5〕2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
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9号。
阮荣涛,男,1963年12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董事长,住址:浙江省绍兴市***。
阮棋江,男,1973年10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省上虞市***。
夏书良,男,1974年9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监事会主席,住址:浙江省上虞市***。
阮岑泓,女,1989年6月出生,时任锦盛新材副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锦盛新材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6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祥)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宏祥承包“年产6000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厂房建设(
以下简称6000万套项目)。同日,浙江宏祥与阮钟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将
上述厂房建设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浙江宏祥仅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阮钟炎控
制项目章、自主雇员建设、自主采购与付款、自主与锦盛新材对接请款、自负盈亏,实质系阮
钟炎与锦盛新材开展业务。
上述情况,锦盛新材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盛新材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
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锦盛新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阮荣涛,组织、决策案涉关联交易,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时任总经理、董事阮棋江,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
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夏书良,具体负责6000万套项目,参与了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
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阮岑泓,对案涉关联交易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
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阮荣涛给予警告,并处150万元罚款;
三、对阮棋江、夏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阮岑泓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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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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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和转回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和转回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为真实、客观地反映浙江锦盛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对截至20
25年9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进行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
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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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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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
02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浙处罚字[2025]1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荣涛先生、阮棋江先生、夏书良先生、阮岑泓女士: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6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祥)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宏祥承包“年产6000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厂房建设(
以下简称6000万套项目)。同日,浙江宏祥与阮钟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将
上述厂房建设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浙江宏祥仅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阮钟炎控
制项目章、自主雇员建设、自主采购与付款、自主与锦盛新材对接请款、自负盈亏,实质系阮
钟炎与锦盛新材开展业务。
经查,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荣涛正因为其与自己的叔
侄关系,才指定将6000万套项目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并要求浙江宏祥在合同签订等安排中予
以配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阮钟炎系锦
盛新材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2年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为1.2亿元,占公司2
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6%。
上述情况,锦盛新材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盛新材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
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锦盛新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
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阮荣涛,组织、决策案涉关联交易,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阮棋江,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
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夏书良,具体负责6000万套项目,参与了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
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阮岑泓,对案涉关联交易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
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
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阮荣涛给予警告,并处150万元罚款;
三、对阮棋江、夏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阮岑泓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
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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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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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结构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结合
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效率,公司对组织结构进行优
化调整。
本次组织结构调整是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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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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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和表决,同意选举王
玲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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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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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9号。
阮荣涛,上市公司董事长。
阮棋江,上市公司总经理。
黄芬,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刘振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段刘滨,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6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建设)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宏祥建设负责锦盛新材“年产6000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的建
设,合同总金额(含税)为11800万元。2022年12月22日,锦盛新材与宏祥建设签署《合同金
额变更补充协议》,将合同金额增加至15000万元。宏祥建设与锦盛新材签署协议后,与锦盛
新材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某炎签署协议,将项目交由阮某炎承包。宏祥建设负责工程安全质
量保证及资金进出管理,阮某炎负责具体施工。
锦盛新材与宏祥建设2022年至2024年实际发生交易金额分别为12000万元、3000万元、282
.59万元,占2021年至2023年锦盛新材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
58%、4.65%、0.45%。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锦盛新材于2025年4月追认上述与宏祥建设发生的交易为关联
交易。其中,2022年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2023年交易金额达到披露标准,锦盛新
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锦盛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7
.2.8条第一款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7.2.7条第二项的规
定。
锦盛新材董事长阮荣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锦盛新材总经理阮棋江、财务总监黄芬、董事会秘书刘振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锦盛新材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段刘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6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
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阮荣涛、总经理阮棋江、财务总监黄芬、董事
会秘书刘振毅、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段刘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锦盛新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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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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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同意
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近日,公司收
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来的《关于变更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告知函》,现将相
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质量控制复核人变更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委派孔令江为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公司提供2025年度
审计服务。因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内部工作调整原因,现委派王其超为质量控
制复核人,为公司提供2025年度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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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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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已于20
25年8月15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夏书良先生召集并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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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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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为真实、客观地反映浙江锦盛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对截至2025年6
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进行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和总金额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25年6月30日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减
值测试后,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215864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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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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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
02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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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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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追认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产6000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
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建设”)于2021
年12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含税)为人民币118000000元,后双方于
2022年12月22日签署了《合同金额变更补充协议》,根据工程量的变动情况将合同金额增加至
人民币150000000.00元。
宏祥建设与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协议后(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与阮钟炎签署《工程项
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及《项目责任考核协议书》,将该项目交由阮钟炎承包,宏祥建设负责
工程安全质量保证及资金进出管理,阮钟炎负责具体施工,项目主体厂房工程现已竣工。阮钟
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阮荣涛的侄子,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追认与宏祥建设发生的本
次交易为关联交易。现对2022至2024年度公司与宏祥建设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补充审议并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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