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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300863)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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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300863 卡倍亿 更新日期:2024-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金融衍生工具 │ 1909.28│ ---│ ---│ 1747.14│ ---│ 人民币│ └─────────┴─────┴─────┴─────┴─────┴──────┴──────┘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 2.16亿│ 1400.00│ 2.17亿│ 100.31│ 3007.32万│ 2021-12-31│ │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 │ │ │ │ │ │ │化项目(IPO投资项 │ │ │ │ │ │ │ │目) │ │ │ │ │ │ │ ├─────────┼──────┼─────┼─────┼─────┼─────┼──────┤ │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 1.24亿│ 975.06万│ 9246.61万│ 74.57│ 0.00│ 2021-12-31│ │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 │ │ │ │ │ │ │化项目(可转债投资│ │ │ │ │ │ │ │项目) │ │ │ │ │ │ │ ├─────────┼──────┼─────┼─────┼─────┼─────┼──────┤ │新能源汽车线缆生产│ 1.48亿│ 2.90万│ 1.48亿│ 100.12│ 2530.04万│ 2023-06-30│ │线建设项目 │ │ │ │ │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4-04-19│其他事项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董事林光成先生 、副总经理林强先生出具的亲属短线交易情况说明,获悉其亲属林春仙女士于2024年3月20日 卖出持有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卡倍转02”(以下简称“可转债”)。林春仙女士的上述交 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同时公司董事林光成先生和副总经理林强先生违反了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先生、林光成先生和林强先生,林春仙女士是公司董事林光 成先生的配偶、公司副总经理林强先生的母亲。经核查,林光成先生、林强先生和林春仙女士 买卖公司可转债的情况如下: 2、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可转债属于《证 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无论是否进入转股期,均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林春仙女士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原股东优先配售方式买入公司可转债1786张,林春仙女士将 其所持公司可转债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截止目前,林春仙女士未发生任何其 他违规行为。 3、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披露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林光 成先生、林强先生做出了“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自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可转债”的承诺。2024年1月11日,公司发 行可转债529万张,发行总额为人民52900万元,林光成先生、林强先生和林春仙女士均参与了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因此,林春仙女士将其所持公司可转债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导致公 司董事林光成先生和副总经理林强先生违反了上述承诺。 二、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方式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林春仙女士本次短线交易行为产生的收益为49366.83元,收益金额的计算方法为:构成短 线交易股份数量×(卖出均价-买入均价)=1786*(127.641-100.000)=49366.83元。林春仙 女士已将获利金额全数上交公司。 三、本次交易的处理措施 公司在获知上述短线交易和违反承诺的行为后,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经核实,林春仙女士 系不了解可转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谋求利益的情 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本次事项的处理如下: 1、上述情况发生后,林春仙女士已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公司 的核查工作。林春仙女士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 的再次发生,对本次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致歉,并 主动向公司上交本次交易的收益。 2、上述情况发生后,林光成先生和林强先生均认识到违反了相关承诺,并积极配合公司 的核查工作。林光成先生和林强先生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 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对本次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 的致歉。 3、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戒,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 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2024-04-19│对外担保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卡倍亿”)于2024年4月18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概述 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2024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拟累计不超过43亿元人民币,公司拟为子公司不超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本次议案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 项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内。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 1、卡倍亿未来一年内拟向下列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 2、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卡倍亿”)、本溪 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卡倍亿”)、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成都卡倍亿”)、惠州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卡倍亿”)未来 一年内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二)预计担保额度的情况 为提高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效率,保证综合授信融资方案的顺利完成,公司在 2024年度拟为全资子上海卡倍亿、本溪卡倍亿、成都卡倍亿、惠州卡倍亿的授信额度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15亿元的担保额度。 上述授信额度及期限等最终将以银行实际审批的为准,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 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确定,并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 资金额为准,在授信期限内及授信额度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董事会不再就上述授信额度内的 每笔信贷业务形成决议。 ──────┬────────────────────────────────── 2024-04-19│其他事项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 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能够勤勉尽、客观、公正的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 性,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 计费用。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 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 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 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32亿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 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 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 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孙峰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张俊慧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邓红玉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二、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 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情况 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内控审计费用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工作量及 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 ──────┬────────────────────────────────── 2024-04-19│其他事项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165944626.58元,年末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43462983.26元;母公司2023年 度净利润为76120802.50元,年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37976214.92元。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按照合并报表和母 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累计 为237976214.92元,资本公积金为551595468.97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如下:2023年度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8880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4440324.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 一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35552259股。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4.94%,占合并报表中净利润的比例 为21.42%。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若股本发生其他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 比例进行调整。 ──────┬────────────────────────────────── 2024-03-01│其他事项 ──────┴────────────────────────────────── 一、基本信息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订章程的原因是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 23年12月2日、2023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本次修订章程的原因是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票数量 16.5万于2023年12月28日上市流通,公司股本由归属前的88715649股变更为88880649股,导致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修订章程已经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订,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近日,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宁波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886446XG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林光耀 注册资本:捌仟捌佰捌拾捌万零陆佰肆拾玖元 成立日期:2004年03月05日 住所: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 经营范围:汽车电气系统的研发;传感器、电子元器件、汽车部件、电线、电缆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的货物与 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1-17│其他事项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卡倍亿”)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529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债”、“卡倍转02”或“本可 转债”)项目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8 09号文同意注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本次发行人民币5290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5 290000张,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卡倍转02”,债券代码为“1232 38”。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 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 金额不足529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一、本次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结果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4603434张,共计4603434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7.02%。 二、本次可转债网上认购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如下统计: 1、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张):672937 2、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67293700.00 3、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张):13623 4、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元):1362300.00 ──────┬────────────────────────────────── 2024-01-15│其他事项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倍亿”、“公司”或“发行人”)和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或“民生证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73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204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1号)等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卡倍转02 ”)。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 (2024年1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 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发行。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公布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 款等环节具体事项如下,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以下简称《中签号码公告》)履行资金交收 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4年1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 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上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 主承销商)包销。 2、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 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 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果中 止发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 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 3、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29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 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基数为52900.00万元,包 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5870.00万元。当实际包 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 发行人协商决定是否中止本次发行。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调整最 终包销比例;如果采用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 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4、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 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 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 、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 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 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 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根据《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 告》,卡倍亿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4年1月12日主持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摇号仪式。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在有关单位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摇号结果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 ──────┬────────────────────────────────── 2024-01-15│对外投资 ──────┴────────────────────────────────── 新设公司的名称:香港卡倍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卡倍亿实业”)、香港卡倍 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卡倍亿贸易”)、美国卡倍亿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 国卡倍亿电气”)、墨西哥卡倍亿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西哥卡倍亿工业”)、墨西哥 卡倍亿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西哥卡倍亿电气”)。(以上投资标的名称皆为暂定名, 具体名称以主管部门最终核准名称为准)。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海外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拓展北美市场、快速响应当地客户的需求并实现 产品快速交付,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成立子公司和孙公 司、最终投资建设墨西哥生产基地。本项目预计累计总投资额不超过3亿人民币。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香港投 资设立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在美国投资设立孙公司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在 墨西哥投资设立孙公司的议案》。上述议案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 2024-01-12│其他事项 ──────┴──────────────────────────────────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29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网上申购已于2024年1月11日(T日)结束。 根据2024年1月9日(T-2日)公布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为 向所有参加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信息。现将本次卡倍转02发行申购结果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卡倍转02本次发行52900.00万元(共计529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发行日期为 2024年1月11日(T日)。 二、原股东优先配售结果 原股东优先配售卡倍转02总计为460343400元,即4603434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7.02%。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卡倍转02总计为68656000元(686560张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2.98%,网上中签率为0.0008165958%。 根据深交所提供的网上申购信息,有效申购数量为84075864880张,配号总数为840758648 8个,起讫号码为000000000001-008407586488。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将在2024年1月12日(T+1日)组织摇号抽签仪式,摇号中签结果将于2024年1月15日 (T+2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 认购可转债的数量,每个中签号只能购买10张(即1000元)卡倍转02。 ──────┬────────────────────────────────── 2024-01-09│其他事项 ──────┴────────────────────────────────── 1、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4年1月11日(T日),网上申购时间 为T日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T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 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与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 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 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 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3、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投 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 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的委托 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 “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不合 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4、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以下简称《中签号码公告》)履行资金交收 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4年1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 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上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张。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5、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 ,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 6、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29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 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基数为52900.00万元,包 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5870.00万元。当实际包 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 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 中止发行措施,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 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7、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 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 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 、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 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 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8、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9、本次发行可转债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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