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910 瑞丰新材 更新日期:2024-03-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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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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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添加剂科研中│ 1.30亿│ 275.86万│ 1301.50万│ 10.01│ ---│ 2023-12-31│
│心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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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6万吨润滑油添 │ 3.40亿│ 147.36万│ 1812.73万│ 100.00│ ---│ 2022-12-31│
│加剂单剂产品和1.28│ │ │ │ │ │ │
│万吨复合剂产品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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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46万吨润滑油添│ 3.22亿│ 444.90万│ 444.90万│ 1.38│ ---│ 2025-12-31│
│加剂系列产品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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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46万吨润滑油添│ ---│ 444.90万│ 444.90万│ 1.38│ ---│ 2025-12-31│
│加剂系列产品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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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5200吨润滑油 │ 3500.00万│ 100.00│ 3603.67万│ 102.96│ ---│ 2022-12-31│
│添加剂系列产品技术│ │ │ │ │ │ │
│改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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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5万吨润滑油添│ 2.00亿│ 3868.43万│ 8709.43万│ 43.55│ ---│ 2023-12-31│
│加剂系列产品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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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3.37亿│ 0.00│ 3.52亿│ 104.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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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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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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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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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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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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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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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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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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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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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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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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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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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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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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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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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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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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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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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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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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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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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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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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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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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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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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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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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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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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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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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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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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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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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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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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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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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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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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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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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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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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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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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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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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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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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2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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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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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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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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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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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2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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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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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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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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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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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2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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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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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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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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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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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2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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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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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
│关联关系 │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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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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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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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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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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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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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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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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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07 │
├──────┼────────────────────────────────────────┤
│关联方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
│关联关系 │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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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原料 │
├──────┼────────────────┴──────┴────────────────┤
│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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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4-07 │
├──────┼────────────────────────────────────────┤
│关联方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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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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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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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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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
额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拟向金融
机构申请信贷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融资、流动资金融资(包括短期或中
长期流资贷款)、项目融资、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包括信用、公
司自有资产抵押、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与子公司互保等。上述授信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实
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子公司实际签订的融资协议为准,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12亿元。
公司及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上述相关
业务,签署授信相关文件、签署上述实际融资额度内的融资相关协议。上述实际融资总额度内
的单笔融资不再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但涉及公司对外部担保的授信事项
仍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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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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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60648.56万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0778.76万元。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077.88万元,扣减2023年已发2022年度现金股利34500.00万元,
截止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母公司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6842.64万元,公司合并报表
可分配利润为107061.16万元。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本期
可供分配的利润以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依据。
基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为积极
合理回报投资者、共享企业价值,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股份数量扣减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3元(含税),预计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不超过374696479.30元,预计派发现金股利总额占2023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1.78%。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
上述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
本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出现股权激励行权、
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等情形发生变化的,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即
保持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元(含税),相应变动现金股利分配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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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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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根据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
,结合公司实际,为充分利用公司资源,提升运营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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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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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同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5)首席合伙人:余强
(6)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103人
(7)2023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701人
(8)2023年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82人
(9)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2896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94453万元,证券业务
收入:52115万元
(10)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59家
(11)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制造业-医药制
造业;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3684万元
(13)公司同行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0万元,职
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未受到过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涉及人
员21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5次,涉及人员13人。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无变化。
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中汇事务所派出项目组成员级别、在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
的,同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与中汇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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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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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自身价值的判断,为有效维护
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层
、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紧
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5000.00万元至30000.
00万元(均包含本数)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55.00元/股(含),以前述回购金额区
间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数量不低于272.73万股、不高于545.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不低于0.9462%、不高于1.8924%。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日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
案的公告》和2024年2月7日披露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
股份》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6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67%,最高成交价为41.7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0.88元/股,
成交总金额为1979089.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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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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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自身价值的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
心,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层、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
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可
持续发展。
(二)回购股份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
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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