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929 华骐环保 更新日期:2025-05-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21-01-08│ 13.87│ 2.37亿│
└───────────┴───────────┴───────────┴───────────┘
【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其他 │ 866.89│ ---│ ---│ 881.89│ ---│ 人民币│
├─────────┼─────┼─────┼─────┼─────┼──────┼──────┤
│银行理财产品 │ 0.00│ ---│ ---│ 5000.00│ ---│ 人民币│
└─────────┴─────┴─────┴─────┴─────┴──────┴──────┘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马鞍山城镇南部污水│ 1.20亿│ 0.00│ 1.12亿│ 93.56│ 396.03万│ 2021-04-30│
│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 │ │ │ │ │ │
├─────────┼──────┼─────┼─────┼─────┼─────┼──────┤
│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 1.00亿│ 3684.95万│ 9705.20万│ 97.05│ -525.23万│ 2024-04-30│
│产业化项目 │ │ │ │ │ │ │
├─────────┼──────┼─────┼─────┼─────┼─────┼──────┤
│补充水环境治理工程│ 1.30亿│ 0.00│ 1735.30万│ 100.00│ 0.00│ ---│
│业务营运资金 │ │ │ │ │ │ │
└─────────┴──────┴─────┴─────┴─────┴─────┴──────┘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4-10-24 │
├──────┼────────────────────────────────────────┤
│关联方 │安徽工业大学 │
├──────┼────────────────────────────────────────┤
│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
│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安徽工业大学签署《创建“│
│ │水制氢与氢能合成绿色能源的绿色减碳工艺及智能化示范性装备”联合实验室的合作协议》│
│ │(以下简称“《协议》”),共同建立“水制氢与氢能合成绿色能源的绿色减碳工艺及智能│
│ │化示范性装备”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开展相关的基础研究,前瞻性技│
│ │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公司将自《协议》生效起五年内,向联合实验│
│ │室提供不少于1,000万元的研究经费和设备采购经费(不含税)。联合实验室主任由安徽工 │
│ │业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曾杰教授担任,曾杰教授团队全面参与技术研究工作。 │
│ │ 安徽工业大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 │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与安徽│
│ │工业大学共建联合实验室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创业板股│
│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
│ │大会审议。 │
│ │ 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安徽工业大│
│ │学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何义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均│
│ │同意该议案,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及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关联方名称:安徽工业大学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408900H │
│ │ 开办资金:61,684万元人民币 │
│ │ 机构类型:事业单位 │
│ │ 负责人:魏先文 │
│ │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路59号 │
│ │ 安徽工业大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属于公司关│
│ │联方 │
└──────┴────────────────────────────────────────┘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安徽华骐环│五河华骐南│ 1.80亿│人民币 │2021-03-31│2048-11-20│质押、连│否 │否 │
│保科技股份│部污水处理│ │ │ │ │带责任保│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证 │ │ │
├─────┼─────┼─────┼────┼─────┼─────┼────┼───┼───┤
│安徽华骐环│马鞍山市华│ 8996.00万│人民币 │2019-12-12│2040-11-03│质押、连│否 │否 │
│保科技股份│骐污水处理│ │ │ │ │带责任保│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证 │ │ │
├─────┼─────┼─────┼────┼─────┼─────┼────┼───┼───┤
│安徽华骐环│含山县华骐│ 7200.00万│人民币 │2018-05-30│2031-05-30│质押、连│否 │否 │
│保科技股份│环境治理有│ │ │ │ │带责任保│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证 │ │ │
├─────┼─────┼─────┼────┼─────┼─────┼────┼───┼───┤
│安徽华骐环│宜兴市华骐│ 6588.00万│人民币 │2024-03-28│2037-03-24│质押、连│否 │否 │
│保科技股份│污水处理有│ │ │ │ │带责任保│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证 │ │ │
├─────┼─────┼─────┼────┼─────┼─────┼────┼───┼───┤
│安徽华骐环│宜兴市华骐│ 5000.00万│人民币 │2020-05-29│2024-04-01│连带责任│是 │否 │
│保科技股份│污水处理有│ │ │ │ │保证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
│安徽华骐环│含山县华骐│ 4000.00万│人民币 │2020-04-02│2038-04-02│质押、连│否 │否 │
│保科技股份│水环境治理│ │ │ │ │带责任保│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证 │ │ │
├─────┼─────┼─────┼────┼─────┼─────┼────┼───┼───┤
│安徽华骐环│五河县华骐│ 3000.00万│人民币 │2021-04-09│2032-04-12│质押、连│否 │否 │
│保科技股份│水务有限公│ │ │ │ │带责任保│ │ │
│有限公司 │司 │ │ │ │ │证 │ │ │
├─────┼─────┼─────┼────┼─────┼─────┼────┼───┼───┤
│安徽华骐环│马鞍山市润│ 2400.00万│人民币 │2024-08-30│2034-08-30│连带责任│否 │否 │
│保科技股份│佑水务投资│ │ │ │ │保证、质│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押 │ │ │
├─────┼─────┼─────┼────┼─────┼─────┼────┼───┼───┤
│安徽华骐环│和县华骐化│ 2250.00万│人民币 │2021-09-30│2036-09-30│质押、连│否 │否 │
│保科技股份│工污水处理│ │ │ │ │带责任保│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证 │ │ │
└─────┴─────┴─────┴────┴─────┴─────┴────┴───┴───┘
【9.重大事项】
──────┬──────────────────────────────────
2025-04-28│增发发行
──────┴──────────────────────────────────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授权期限为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内容
1、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人民币普通
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
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
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
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
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3、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
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4、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
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
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公司拟
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①募集资金使用
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
享。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8、决议有效期
本项授权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
2025-04-28│其他事项
──────┴──────────────────────────────────
特别提示: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不存在异议。
2、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
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
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2.人员信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212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552人,其
中78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3年度收入总额为287224.6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487
3.4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49856.8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94家上市公司2023年
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48840.19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
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
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3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
,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
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咨询”)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容诚特普”)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
%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及容诚特普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
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
、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1次、自律处分1次。
6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
政处罚3次(同一个项目)、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3次、自律处分1
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冯炬,201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
13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8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过黄山旅游(600054)、楚江新材(002171)、华骐环保(300929)等多家上市公司审
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方冰,201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2016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0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近三年签署过上市公司时代出版(600551)、华骐环保(300929)、万邦医药(301520)
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龙,202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年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3年
开始为华骐环保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华骐环保(300929)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童苗根,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先
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服务,执业期间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
施和自律处分。近三年签署过华茂股份
(000850)、瑞纳智能(301129)、贝斯美(300796)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冯炬、签字注册会计师方冰、王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童苗根近三年内未曾
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
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单位(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
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单位(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
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
2025-04-28│其他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华骐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或“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职工代
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与民主选举,一致同意选举金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
工代表董事(简历附后),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金燕女士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变更为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构成人员不变。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金燕:199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
南京云房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华骐环保财务部会计,现任华骐环保董事、董事会秘
书。
截至公告日,金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金燕女士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2025-04-28│其他事项
──────┴──────────────────────────────────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经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制定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
(一)董事薪酬
1、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未
担任具体管理职位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办法,根据其职责确定其薪酬。
2、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津贴为6.32万元/年(税前)。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
四、其他说明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参加公司会议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
计算并予以发放;
(三)上述人员绩效工资部分因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浮动;
(四)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上述董事薪酬方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生效。
──────┬──────────────────────────────────
2025-04-28│银行授信
──────┴──────────────────────────────────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授信相关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的额度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综合授信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
款、项目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银行保函、融资租赁
等各种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总授信额
度内,办理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事宜,上述综合授信总额内的单笔事项不再上报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
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抵
押、质押、担保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各金融机构
与公司、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及子公司间的授信额度可调剂。
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止。本
次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根据2025年度公司经营规划,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亿元人
民币,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各公司经营稳健,能按约定时间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融
资,董事会同意该项议案。
──────┬──────────────────────────────────
2025-04-28│其他事项
──────┴──────────────────────────────────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
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
公司对2024年度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
析,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
2025-04-28│其他事项
──────┴──────────────────────────────────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999号《审计报告》
,202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731,609.22元,母公司净利润为-4
7,259,726.67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80,356,234.54元,母公
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72,566,031.04元。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规定,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
的原则,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272,566,031.04元。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
司2024年度亏损,同时考虑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董
事会拟定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
──────┬──────────────────────────────────
2025-04-23│诉讼事项
──────┴──────────────────────────────────
一、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新增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461.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39%。其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的诉讼、仲裁事项共12件,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322.13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事项共4件,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9.81万元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统计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作为起诉方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已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加强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对于公司作为被告方
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
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诉讼、仲裁
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严格依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