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977 深圳瑞捷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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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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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1-04-07│ 89.66│ 9.2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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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1-09-03│ 31.52│ 3715.8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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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2-09-05│ 13.67│ 539.9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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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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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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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000.00│ ---│ ---│ 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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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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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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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 1.02亿│ 0.00│ 7208.01万│ 70.56│ ---│ 2024-04-20│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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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 ---│ 8948.31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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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运营服务平│ 3.53亿│ 0.00│ 2.88亿│ 81.40│ ---│ 2024-04-20│
│台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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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4586.63万│ 0.00│ 4454.01万│ 97.11│ ---│ 2024-04-20│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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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20亿│ 0.00│ 1.2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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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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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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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李琦、王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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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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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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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1.为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和满足办公用房需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拟将自│
│ │有物业以较优惠的合理价格租赁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公│
│ │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捷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科技”)作为办公场地,该│
│ │物业位于深圳市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1001的房屋,租用面积422.55平方米,租用 │
│ │价格为95元/㎡月,总计40,142.25元/月,租赁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1日。 │
│ │ 2.李琦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范文宏先生之妻,王丽华女士为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裁黄新华先生之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 │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李琦女士、王丽华女士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
│ │联交易。 │
│ │ 3.2025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
│ │控股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的表决│
│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范文宏│
│ │先生和黄新华先生已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 │规定,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
│ │上市,亦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李琦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范文宏先生之妻,为公司关联方,不属│
│ │于失信被执行人。 │
│ │ 王丽华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裁黄新华先生之妻,为公司关联方│
│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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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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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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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原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深圳瑞捷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第
三届监事会主席孟祥薇先生、股东代表监事詹汝生女士、职工代表监事李姣媛女士所担任的监
事职务自然免除,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第三届监事会原定日期为2024年10月11日至2027
年10月10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孟祥薇先生、詹汝生女士、李姣媛女士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三人均不
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且离任后将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
公司对孟祥薇先生、詹汝生女士、李姣媛女士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做出的
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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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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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预计本
次回购股份约为50万-6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3%-0.3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
实施完成/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29.74元/股(含),该
价格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
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按回购价格上限及回购数量上
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84.40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
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
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已取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出具的《承诺函》,承诺为公司提供不
超过人民币1530万元的贷款专项用于公司回购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回
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情况
2025年11月13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
500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最高成交价为19.9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9.34元/股,成
交总金额为9807613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已实施完毕,回购股数不低于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股数下限,且未超过回
购股数上限;回购金额未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
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
关规定,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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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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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首席合伙人:高峰
上年度末(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16人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694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89人最近一年(2024年度)
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1434万元最近一年(2024年度)审计业务收入:89948万元最近一年(2
024年度)证券业务收入:45625万元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5家上
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6963万元上年
度(2024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为3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在已
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9
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1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刑
事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10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75万元(含税
)。2025年度审计费用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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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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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为进
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履职,降低公司运营风险,
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以下简称
“董监高责任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董监高责任险具体方案
(一)投保人: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四)保费支出:每个保险年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
为准。
(五)保险期限:12个月(保险合同期满时或期满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保险方案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董
监高责任险的相关购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被保险人范围、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保险费
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
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在董监高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期满前办理续
保或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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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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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16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67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3.13元/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46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9月16日,以13.1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267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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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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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转回及核销坏账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转回及核销坏账的原因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公司关于会计政
策相关的规定,为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
司及子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对截至2025年6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可能
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相应的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对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进
行清理,并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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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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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于2025年8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因临时新增议案,于2025年8月23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补充通知,并于2025年8月28日在深圳市坂田街道雅星路8
号星河WORLD双子塔东塔26层尊重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
,实际出席监事3人,由监事会主席孟祥薇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瑞捷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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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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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了2
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地址,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7)。
一、工商变更情况
近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下发的《登记通知书》,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99896Q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黄新华
注册资本:15,222.6727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04月12日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星路8号星河WORLD双子塔.东塔26层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第三方评估与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工程管理、工程咨询
;提供建筑材料评估服务;城市建设及配套的质量、安全评估服务;电子信息技术、高新技术服
务;计算机软件研发与销售、技术转让;建设工程的数据平台软件研发与销售。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环境检测、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消防工程
咨询与技术服务。(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限制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
成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
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培
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公共安全管理咨询
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标准化服务;规划设
计管理;专业设计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政策法规课题研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检验检测服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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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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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和满足办公用房需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拟将自有
物业以较优惠的合理价格租赁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公司”
)控股子公司深圳捷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科技”)作为办公场地,该物业位
于深圳市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1001的房屋,租用面积422.55平方米,租用价格为95
元/㎡·月,总计40142.25元/月,租赁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1日。
2.李琦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范文宏先生之妻,王丽华女士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裁黄新华先生之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李琦女士、王丽华女士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3.2025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控
股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的表决结果审
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范文宏先生和黄
新华先生已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
市,亦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李琦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范文宏先生之妻,为公司关联方,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王丽华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裁黄新华先生之妻,为公司关联方,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捷安科技向王丽华女士、李琦女士租用的办公场地位于深圳市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
3栋1001,面积为422.55平方米,属于固定资产。
该处房产为王丽华女士、李琦女士共同所有,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
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为确定本次租用的深圳市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1001的物业首年月租金市场价值
,捷安科技聘请了深圳市世联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为本次交易定价提供参
考依据。
根据深圳市世联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捷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拟承租
物业涉及王丽华、李琦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1001的物业首年月租
金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世联资产评报字ZCOYXFC[2025]0213QTMA)。
1.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1日
参考本次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捷安科技拟以租用价格为95元/㎡·月,总计40142.25
元/月,租用深圳市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1001物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捷安科技与王丽华女士、李琦女士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出租方(甲方
一):王丽华
出租方(甲方二):李琦
承租方(乙方):深圳捷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2.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办公。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1日,共计两年。租赁期满,甲方有权
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4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
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租金:固定租金:单价95元/平方米,40142.25元/月,总计40142.25元每月(含税,大
写:人民币肆万零壹佰肆拾贰元贰角伍分)。
租金支付时间: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个租金支付周期结束前7日向甲方支付下个租金支
付周期的全部租金。首期租金和房屋租赁保证一起支付。
5.房屋租赁保证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
为一个月租金,即:40142.25元(大写:人民币肆万零壹佰肆拾贰元贰角伍分)。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
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甲方应于7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6.其他费用: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停车费等
乙方使用该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按面积收费(含管理费16元/㎡、
本体维修基金0.25元/㎡、空调维护费2.4元/㎡),共计为18.65元/平方米/月,按照357.55㎡
计算,总计6668.31元。能耗费当月收上月,以25日为计费节点,基本电费为供电局定价,每
月浮动、服务费0.32/度,空调使用费分四段计费第一段24:00-08:00单价5元,第二段08:00-1
8:00单价1元,第三段18:00-24:00单价3.5元,第四段周末节假日单价3.5元。由乙方按月支付
,甲方或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增加费用。若因政策调整需涨价,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
政府文件。
上述所提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处提供收费标准,收费明细及发票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缴费。
7.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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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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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或“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20
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于同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与考核方案
的议案》。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1.董事及监事的薪酬与考核方案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新的薪酬与考核
方案审议通过之日止。
2.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新的薪酬
方案审议通过之日止。
三、薪酬与考核标准
1.董事
(1)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公司的薪酬标准与考
核制度执行。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津贴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年(税前),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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