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994 久祺股份 更新日期:2025-0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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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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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 │ 12119.09│ ---│ ---│ 7900.82│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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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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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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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0万辆成人自 │ 2.54亿│ ---│ ---│ ---│ ---│ ---│
│行车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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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 │ 591.11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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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60万辆自行车 │ 8389.69万│ 168.45万│ 7925.46万│ 94.47│ 537.71万│ 2023-04-10│
│、童车及40万辆电动│ │ │ │ │ │ │
│助力车数字化技术改│ │ │ │ │ │ │
│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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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0万辆自行车 │ 1.70亿│ 1188.54万│ 7288.08万│ 42.87│ ---│ 2024-12-31│
│及100万辆电动助力 │ │ │ │ │ │ │
│车智能制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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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设计中心项目 │ 1.04亿│ 1173.50万│ 8570.67万│ 82.55│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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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体系升级项目│ 4397.98万│ 126.68万│ 2999.28万│ 68.20│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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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60万辆自行车 │ ---│ 168.45万│ 7925.46万│ 94.47│ 537.71万│ 2023-04-10│
│、童车及40万辆电动│ │ │ │ │ │ │
│助力车数字化技术改│ │ │ │ │ │ │
│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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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0万辆自行车 │ ---│ 1188.54万│ 7288.08万│ 42.87│ ---│ 2024-12-31│
│及100万辆电动助力 │ │ │ │ │ │ │
│车智能制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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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00亿│ ---│ 1.0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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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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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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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李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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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控人、5%以上股东、董事长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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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资产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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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交易事项 │
│ │ 为满足办公场地需要,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
│ │政先生之子李晔租用其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6、38、46、50、56、58、66号│
│ │广新大厦(即“杭州新传媒产业大厦”)14楼层的办公室,租赁面积520平方米,租期一年, │
│ │租金定价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 │ 由于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因此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 │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
│ │ 本项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长李政先生作为本项│
│ │交易的关联方,对该事项回避表决。此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 (三)其他说明 │
│ │ 本项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
│ │次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
│ │ 本项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
│ │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情况 │
│ │ 1、基本情况:李晔,男,生于1995年11月7日。 │
│ │ 2、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李政先生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618,160股,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0%。李晔先生为公司实控人、5%以上股东、董事长李政先生│
│ │之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5条第四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
│ │,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
│ │ 3、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关联自然人李晔不属于失信执行人。 │
│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 │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李政先生之子李晔先生租用的办公场地,租赁面积520平方米,地址 │
│ │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6、38、46、50、56、58、66号广新大厦(即“杭州新传媒 │
│ │产业大厦”)14楼层。 │
│ │ 该处房屋为李晔先生所有,不存在质押、抵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重大争│
│ │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的情形,且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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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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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杭州伯利恒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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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之一的亲属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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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或接受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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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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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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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久祺进出口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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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系其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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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或接受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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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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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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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久祺运动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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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系其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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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或接受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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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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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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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卢志勇、赵识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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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持股股东董监高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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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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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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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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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卢志勇、赵识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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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持股股东董监高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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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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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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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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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久祺进出口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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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系其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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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或接受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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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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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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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久祺运动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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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系其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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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或接受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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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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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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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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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有│金玖(天津│ 4.00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限公司 │)科技有限│ │ │ │ │担保 │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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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有│浙江德清久│ 1.20亿│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限公司 │胜车业有限│ │ │ │ │担保 │ │ │
│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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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有│杭州久祥进│ 1.10亿│人民币 │2021-08-09│2026-08-09│连带责任│否 │否 │
│限公司 │出口有限公│ │ │ │ │担保 │ │ │
│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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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有│杭州久祥进│ 1.00亿│人民币 │2022-01-06│2025-01-05│连带责任│否 │否 │
│限公司 │出口有限公│ │ │ │ │担保 │ │ │
│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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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有│杭州久趣贸│ 5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限公司 │易有限公司│ │ │ │ │担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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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有│杭州久祥进│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限公司 │出口有限公│ │ │ │ │担保 │ │ │
│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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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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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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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
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100万辆自行车及1
00万辆电动助力车智能制造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久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11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56.00万股,每股
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11.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786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70256103.5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7607896.48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8月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42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专户银行签订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使用情况
根据《久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
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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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资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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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事项
为满足办公场地需要,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政
先生之子李晔租用其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6、38、
46、50、56、58、66号广新大厦(即“杭州新传媒产业大厦”)14楼层的办公室,租赁面积
520平方米,租期一年,租金定价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由于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之子,因此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本项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长李政先生作为本项交
易的关联方,对该事项回避表决。此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其他说明
本项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次
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项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
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情况
1、基本情况:李晔,男,生于1995年11月7日。
2、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李政先生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61816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0%。李晔先生为公司实控人、5%以上股东、董事长李政先生之子,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5条第四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公司
关联自然人。
3、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关联自然人李晔不属于失信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李政先生之子李晔先生租用的办公场地,租赁面积520平方米,地址位
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6、38、46、50、56、58、66号广新大厦(即“杭州新传媒产业
大厦”)14楼层。
该处房屋为李晔先生所有,不存在质押、抵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
、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的情形,且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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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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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72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591.11万
元的比例为29.1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大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久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116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56.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人民币11.90元,共计募集资金57786.4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4371.68万元(承销费和保
荐费不含税总计4560.36万元,已预付188.6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3414.72万元,已由主承
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
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2465.25万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50760
.7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
报告》(天健验﹝2021﹞427号)。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总额为591.1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使用超
募资金0元,超募资金人民币591.11万元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尚未使用。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
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72万元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10%,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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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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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在
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15日书面通知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鲁海燕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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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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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政、卢志勇、李宇光原签订的《一
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各方于2024年8月9日续签
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李政、卢志勇、李宇光于2019年6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一致行动关系和有效
期进行了明确约定,确立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地位,该协议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票并上市之日
后满36个月时终止,即2024年8月12日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上述
各方于2024年8月9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
2025年8月9日终止。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李政、卢志勇、李宇光(以下简称“协议各方”)作为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各方
确认,自公司2000年10月6日成立至今,协议各方对公司进行共同管理和控制,在公司的重大
经营决策上均保持一致,就股东大会所有会议表决事项均表达一致意见。为规范协议各方未来
的行动,现达成以下协议:
1、协议各方同意:一致行动人在行使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提案权
、股东大会表决权、董事会提案权、董事会表决权等权利)时,应对提案或表决的事项讨论并
形成一致意见,作出一致行动决议,按照一致行动决议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协议各方一
致同意共同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共同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根据各方事先确
定的一致投票意见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议案进行投票,或将所持有的表决权委托给协议各方中
的一方进行投票。如果出现意见不统一时,应先行沟通协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决议时,协
议各方同意由各方按照持股数量在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内表决,各方应当执行半数(协议各方合
计持有的股份数量的51%以上,不含51%本数)以上一致行动人的意思。在行使其表决权时,各
方应当严格按照会商达成的立场投票。
2、协议各方同意,在公司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公司控股权,影响公司控制权
时,协议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未经全体一致行动人书面同意
,在公司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公司控股权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单方行动,包
括但不限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出售股份、抵押股份、提议或表决支持与一致行动不一致的任
何提议或决定等。
3、协议各方同意遵守上述约定,并承诺:任何一方如违背上述约定,则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4、协议各方同意,因违反上述约定发生争议时,应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依其规则进行仲
裁。
5、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各方同意一致行动期限为自签署协议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为一年,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
政先生、卢志勇先生、李宇光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
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
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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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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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出授权期限使用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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