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012 扬电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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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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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高效节能输配电│ 2.57亿│ 1746.74万│ 1.03亿│ 40.13│ ---│ 2024-12-30│
│设备数字化建设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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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及新能源箱式输│ 1.03亿│ 50.76万│ 105.88万│ 1.03│ ---│ 2025-05-30│
│变电系列产品智能制│ │ │ │ │ │ │
│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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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向特│ 1.50亿│ ---│ 1.50亿│ 100.00│ ---│ ---│
│定对象发行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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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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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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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
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审
批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4000万
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金额,在此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
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单一品种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
2、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本议案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风险提示: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汇率波动、内部控制、交易违约、政
策、操作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交易目的
基于公司海外业务的发展需求,公司外币结算业务日益频繁,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
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
影响。上述业务均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
机和套利交易,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审批
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4000万元
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金额,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将不超过上述交易金额的10
%。在此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交易方式
1、交易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从事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所使用的主
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港币、欧元等。
2、交易品种
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单一品种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
。
3、交易对手方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
(四)交易期限
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
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依据公司制度的规定,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五)资金来源
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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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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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扬电科技”或“公司”)与客户
签订变压器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扬电科技向客户提供变压器。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已履行了签署该合同的内部审批
程序。
根据交易对方的保密要求,本次交易对方名称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已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填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履行了
信息豁免披露程序,因此公司对本次交易的部分信息进行了豁免披露。
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XXX公司
2、公司已履行内部信息披露豁免程序,对合同对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豁免披露。
3、履约能力分析:客户为出口电力产品企业,信誉优良,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4、关联关系说明:客户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配电变压器
2、合同总金额(含税):10326.31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具体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金额约为10326.31
万元,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24年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3、合同签订是公司美洲配电变压器产品首次单批次超万台,为公司今后大批量规模化海
外产品的拓展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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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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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2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
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
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元/股(含本数)。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支付的资金总额已超过本次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
额的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
的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一)2024年2月26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回购期间,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回购股份达到总股本1%
、每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实际回购时间为2024年2
月26日至2024年9月5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1804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7%,回购
成交的最高价为人民币18.79元/股,最低价为人民币14.90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
18.18万元(不含印花税 、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实际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已超过本次回
购方案中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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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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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8
月23日以现场方式在江苏泰州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
4年8月19日以专人送达等《公司章程》认可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
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茆建根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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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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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的
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扬电精密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导体”)日常经营需
要,保证控股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业务合作方)申请综
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融资租赁、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
关业务)或其他日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的顺利完成,公司为
精密导体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12000万元。精密导体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担保方式为
信用担保。
公司要求精密导体公司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精密导体股权比例、以其持有的精密导体股权
价值为限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本项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前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担
保事项的相关合同,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
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扬电精密导体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年3月13日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
5、注册资本:30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程俊明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有色金属压延
加工;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器辅件制造;金属制品销售;机
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精密导体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9、精密导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指标: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为未来十二个月担保事项的最高担保额,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实际贷款及担
保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贷款银行等金融机
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择优确定,并签署相关合同,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
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精密导体提供财务资助及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该公司具备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可控。公司持有精密导体80%的股权,能够对精密导体进行
有效控制和管理,同意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资助及担保,其他股东以其持有精密导体的股权
对公司担保提供反担保,此次对外担保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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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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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融资规划,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不超过5亿元,具体以银行贷
款、保函、信用证、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理等方式融资,用于公司技改投入、新建项目支
出、补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其他用途。以上授信在融资合同到期
后,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限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在以上融资授信额
度范围内,确定公司与单个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并与各金融机构签订授信合同、贷款合同、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无须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二、审议表决情况
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向金额机构申
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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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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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
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2023年度提供审计服务工
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从专
业角度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公司拟续
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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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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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资
产状况、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对各类存货、应收款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商誉等资产进
行了充分的分析、测试和评估,判断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确定了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
项目。
2、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
经过对2023年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后,计提2023年度
各项减值准备-1334491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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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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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
1.非独立董事
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
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独立董事
每人每年6万元人民币(含税)。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
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4.监事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
酬,不额外领取监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不超人民币400万元(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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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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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该方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财务概况
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6766015.68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6563141.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6563141.33元为基数,提10%
法定盈余公积金656314.13元;再减去当年分配现金股利8400000.00元(含税),加上年初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158908869.65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641569
6.85元。
根据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截
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641569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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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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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持有公司16380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11.50%)的股东赵恒龙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27470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不超过1424902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
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不超过2849803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集中竞价的减持
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大宗交易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
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近日公司收到赵恒龙发来的《关于持股变动超过1%的告知函》。赵恒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839900股,累计减持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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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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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
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
2332001045,发证时间:2023年11月6日,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公司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后,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内(即2023年2025年)将享受国
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取得,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有利于降低税负和提升综
合竞争力,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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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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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
过人民币6000万元(均含本数)。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元/股(含本数)(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回购数量: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7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1111111股至2
22222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股的比例为0.78%至1.5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
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6、回购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7、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
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8、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024年1月16日,直接持有公司163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50%)的股东赵恒龙先
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27470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不超过1424902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
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不超过2849803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集中竞价的减持
期间为2024年1月16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大宗交易的减持期间为自2024年1月16日
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除此之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的增减持计划。若上述
主体在未来有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
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
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3)本次回购的股份将
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
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事项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202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次第十九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发展前景的信心,为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
司长远健康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的股份
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
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实际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
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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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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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注:表格中的“万元”均指人民币万元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
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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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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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应收款项的议案》,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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