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024 霍普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21-07-16│ 48.52│ 4.62亿│
└───────────┴───────────┴───────────┴───────────┘
【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 2024.30万│ 0.00│ 1854.79万│ 91.63│ ---│ 2023-07-31│
│设项目 │ │ │ │ │ │ │
├─────────┼──────┼─────┼─────┼─────┼─────┼──────┤
│超募资金 │ 4772.12万│ 0.00│ 3736.00万│ 78.29│ 0.00│ 2029-12-31│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1.32亿│ 1.32亿│ 1.32亿│ 100.00│ ---│ ---│
├─────────┼──────┼─────┼─────┼─────┼─────┼──────┤
│设计服务网络新建与│ 1.29亿│ 477.85万│ 1.53亿│ 96.06│ ---│ 2025-07-31│
│升级建设项目 │ │ │ │ │ │ │
├─────────┼──────┼─────┼─────┼─────┼─────┼──────┤
│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扩│ 2.00亿│ 0.00│ 2755.25万│ 18.39│ ---│ ---│
│建项目 │ │ │ │ │ │ │
├─────────┼──────┼─────┼─────┼─────┼─────┼──────┤
│室内设计中心建设项│ 2297.36万│ 260.61万│ 3126.08万│ 94.81│ ---│ 2026-07-31│
│目 │ │ │ │ │ │ │
├─────────┼──────┼─────┼─────┼─────┼─────┼──────┤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1782.22万│ 208.02万│ 1538.37万│ 86.32│ ---│ 2026-07-31│
├─────────┼──────┼─────┼─────┼─────┼─────┼──────┤
│公建设计中心建设项│ 2452.06万│ 0.00│ 3336.68万│ 96.66│ ---│ 2024-07-31│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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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5-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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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上海霍普建│ 3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筑规划设计│ │ │ │ │保证 │ │ │
│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上海霍普建│ 3000.00万│人民币 │--- │2025-11-20│连带责任│是 │否 │
│筑设计事务│筑规划设计│ │ │ │ │保证 │ │ │
│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德阳普立创│ 14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益新能源有│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限公司 │ │ │ │ │押 │ │ │
│公司 │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上海霍普珀│ 1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科新能源有│ │ │ │ │保证 │ │ │
│所股份有限│限公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上海霍普建│ 1000.00万│人民币 │--- │2025-06-12│连带责任│是 │否 │
│筑设计事务│筑规划设计│ │ │ │ │保证 │ │ │
│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上海霍普建│ 99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筑规划设计│ │ │ │ │保证 │ │ │
│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上海霍普建│ 99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筑规划设计│ │ │ │ │保证 │ │ │
│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沈阳御光者│ 820.00万│人民币 │--- │2025-01-15│连带责任│是 │否 │
│筑设计事务│新能源有限│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 │押 │ │ │
│公司子公司│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上海霍普珀│ 800.00万│人民币 │--- │2025-10-08│连带责任│是 │否 │
│筑设计事务│科新能源有│ │ │ │ │保证 │ │ │
│所股份有限│限公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眉山普立创│ 8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益新能源有│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限公司 │ │ │ │ │押 │ │ │
│公司 │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霍普新能源│ 750.00万│人民币 │--- │2025-01-15│连带责任│是 │否 │
│筑设计事务│(重庆)有│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限公司 │ │ │ │ │押 │ │ │
│公司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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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霍普新能源│ 6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重庆)有│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限公司 │ │ │ │ │押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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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溧阳御光者│ 27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技术有限公│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司 │ │ │ │ │押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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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南京利光者│ 150.00万│人民币 │--- │2025-01-15│连带责任│是 │否 │
│筑设计事务│新能源有限│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 │押 │ │ │
│公司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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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张家港御光│ 100.00万│人民币 │--- │2025-01-15│连带责任│是 │否 │
│筑设计事务│者技术有限│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 │押 │ │ │
│公司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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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上海霍能东│ 82.8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渐新能源有│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限公司 │ │ │ │ │押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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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张家港御光│ 8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者技术有限│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 │押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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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苏州伏光者│ 50.00万│人民币 │--- │2025-01-15│连带责任│是 │否 │
│筑设计事务│技术有限公│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司 │ │ │ │ │押 │ │ │
│公司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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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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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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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对外担保是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
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本次担保事项主
要用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或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
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247.80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45.49%。
2、本次预计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本次预计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
险。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亿元,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
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融资租赁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
保、股权质押、抵押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
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为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并签署相关合同及转授权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预计范围内适度调整各
子公司担保额度,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
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本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1、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净资产比例中净资产口径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数据;
3、上述担保额度可在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为未来担保事项的预计发生额,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担保方式、金
额和期限及其他具体事宜以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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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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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8日,公司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司继成、
李俊军、肖兰凤、苏州爱珀科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南通科瑞迪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原股东”),共同签订《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
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公司以人民币4,500万元对
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持有标的公司40.00%股权,原股东同步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作出承诺。因
标的公司未实现2023年度、2024年度业绩承诺目标,原股东先后于2024年12月9日、2025年9月
12日与公司签订《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关于江苏爱
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分别以其所持标的公司24.0203%股权、20
.7197%股权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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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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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
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
快速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条件。
二、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
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
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
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
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
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3、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宜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
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7、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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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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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司拟续聘立信为公司2026年度
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立信根据市场行情商定审
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合同。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
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
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5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300名、注册会计师2523名、从业人员总数9933名,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802名。
3、业务规模
立信2025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
入15.05亿元。
2025年度立信为770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9.16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11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5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
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
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7次、监督管理措施42次、自律监管措
施6次和纪律处分3次,涉及从业人员151名。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朱磊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王炜程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陈黎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3、独立性
立信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5年度审计费用总计150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1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
用为30万元。立信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
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行情及双方协商情况确定具体2026年度审
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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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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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2
0日(星期三)下午14:30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将相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公司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
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26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八)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
(九)投资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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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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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一)业务概述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部分应收账款依法转让给合作机构,合作
机构依据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支付相应保理款项。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机构
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国内外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
(三)业务期限
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单项保理业务具体
期限以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理额度
保理业务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五)保理方式
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模式,具体以正式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六)保理融资费率
结合市场公允费率水平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二、开展该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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