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024 霍普股份 更新日期:2025-05-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21-07-16│ 48.52│ 4.62亿│
└───────────┴───────────┴───────────┴───────────┘
【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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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 2024.30万│ 0.00│ 1854.79万│ 91.63│ ---│ 2023-07-31│
│设 │ │ │ │ │ │ │
├─────────┼──────┼─────┼─────┼─────┼─────┼──────┤
│超募资金 │ 4772.12万│ 0.00│ 3736.00万│ 78.29│ ---│ ---│
├─────────┼──────┼─────┼─────┼─────┼─────┼──────┤
│设计服务网络新建与│ 1.29亿│ 1849.50万│ 1.48亿│ 93.06│ ---│ 2025-07-31│
│升级建设 │ │ │ │ │ │ │
├─────────┼──────┼─────┼─────┼─────┼─────┼──────┤
│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扩│ 2.00亿│ 0.00│ 2755.25万│ 18.39│ ---│ ---│
│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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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计中心建设 │ 2297.36万│ 261.70万│ 2865.47万│ 86.90│ ---│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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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化建设 │ 1782.22万│ 187.74万│ 1330.35万│ 74.65│ ---│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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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设计中心建设 │ 2452.06万│ 0.00│ 3336.68万│ 96.66│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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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上海霍普建│上海霍普建│ 3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筑规划设计│ │ │ │ │保证 │ │ │
│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上海霍普珀│ 3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科新能源有│ │ │ │ │保证 │ │ │
│所股份有限│限公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上海霍普建│ 1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筑规划设计│ │ │ │ │保证 │ │ │
│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沈阳御光者│ 82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新能源有限│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 │押 │ │ │
│公司子公司│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上海霍普珀│ 8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科新能源有│ │ │ │ │保证 │ │ │
│所股份有限│限公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上海霍普建│霍普新能源│ 75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重庆)有│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限公司 │ │ │ │ │押 │ │ │
│公司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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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南京利光者│ 15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新能源有限│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 │押 │ │ │
│公司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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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张家港御光│ 1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者技术有限│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 │押 │ │ │
│公司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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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苏州伏光者│ 5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筑设计事务│技术有限公│ │ │ │ │保证、质│ │ │
│所股份有限│司 │ │ │ │ │押 │ │ │
│公司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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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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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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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议案》,同意由全资子公
司上海霍普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规划”)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上海千旭工
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旭”),吸收合并完成后,霍普规划存续,上海千旭
将依法解散并注销,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霍普规划承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公
告》(编号:2025-001)近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吸收合并的工商变更手续,至此,本次吸收合
并事项已完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相应变化,但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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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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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对外担保是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
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本次担保事项主
要用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或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
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8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8.08%。
2、本次预计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本次预计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
险。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亿元,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
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融资租赁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
保、股权质押、抵押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为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负责组织实
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转授权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预计范围内适度调整
各子公司担保额度,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
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本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1、上表列示被担保方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下同;
2、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净资产比例中净资产口径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数据;
4、上述担保额度可在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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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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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
权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
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条件。
二、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
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
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
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
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
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3、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宜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
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7、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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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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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司继成、
李俊军、肖兰凤、苏州爱珀科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南通科瑞迪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原股东”)签订《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公司以人民币4500万元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获得标
的公司40.00%的股权,并由原股东对标的公司业绩作出承诺。
因标的公司未完成2023年度业绩承诺,原股东于2024年12月9日与公司签署了《关于江苏
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标的公司24.0203%的股权对公司进行
了补偿。
二、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内容
(一)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原股东承诺标的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0万元、2500万元、5000万元,合计不低于9000万
元。
(二)业绩补偿方案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增资协议》,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经营业绩未达承诺
数时,相关业绩补偿安排如下:
1、若标的公司2023年或2024年实现的经营业绩未达对应承诺数时,公司有权要求原股东
进行补偿,原股东和公司协商以补偿股份(即原股东以0元转让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方式进行业
绩补偿)或现金受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即原股东以本次增资价格+年化10%的利息受让公司出资
额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
2、若标的公司三年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累计业绩
承诺总金额,公司有权要求原股东以补偿股份(即原股东以0元转让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方式进
行业绩补偿)或现金受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即原股东以本次增资价格+年化10%的利息受让公司
出资额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
3、若标的公司三年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累计业绩
承诺总金额,标的公司应当将超过累计承诺金额部分的30%作为奖金奖励给届时仍在标的公司
任职的核心人员。具体奖励范围由标的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履行公司相关内部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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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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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期
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司继成、
李俊军、肖兰凤、苏州爱珀科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南通科瑞迪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原股东”)签订《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
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公司以4500万元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获得标的公
司40.00%的股权,并由原股东对标的公司业绩作出承诺。
因标的公司未完成2023年度业绩承诺,原股东于2024年12月9日与公司签署了《关于江苏
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标的公司24.0203%的股权对公司进行
了补偿。
二、原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原股东承诺标的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
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0万元、2500万元、5000万元,合计不低于
9000万元。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相关业绩补偿安排如下:
1、若标的公司2023年或2024年实现的经营业绩未达对应承诺数时,公司有权要求原股东
进行补偿,原股东和公司协商以补偿股份(即原股东以0元转让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方式进行业
绩补偿)或现金受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即原股东以本次增资价格+年化10%的利息受让公司出资
额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
2、若标的公司三年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累计业绩
承诺总金额,公司有权要求原股东以补偿股份(即原股东以0元转让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方式进
行业绩补偿)或现金受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即原股东以本次增资价格+年化10%的利息受让公司
出资额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
3、若标的公司三年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累计业绩
承诺总金额,标的公司应当将超过累计承诺金额部分的30%作为奖金奖励给届时仍在标的公司
任职的核心人员。具体奖励范围由标的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履行公司相关内部审议程序。
三、业绩承诺调整原因
受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标的公司调整了经营方向,从早期的光伏电
站滚动开发业务转向系统集成业务,但受限于自身资金实力,短期内难以快速扩大业务规模,
且项目的开发、实施及验收周期较长,因此,业绩释放较为缓慢。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标的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
202.28万元、169.03万元,均未能实现业绩承诺。
四、业绩承诺调整方案
鉴于标的公司在原业绩承诺期内完成业绩承诺确实存在困难,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拟对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进行调整,将“2025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5000万元”调
整为“2025年、2026年、2027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5000万元”,补偿方
式由逐年补偿变更为三年业绩承诺期满后一次性进行补偿,即如标的公司2025年、2026年、20
27年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由司继成、李俊军、肖兰凤
一次性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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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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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司拟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
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立信根据市场行情商定
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合同。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
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
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3、业务规模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
入17.6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13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
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与公司股东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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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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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
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类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各类资产进行了全
面清查,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二)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金额
经测试,2024年度计提各项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共计6,456.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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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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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
一、情况概述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
分配利润为-198,486,285.69元,实收股本为63,585,000.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二、亏损原因
公司主营业务由建筑设计和建筑绿能两大板块构成。报告期内,建筑设计板块,受行业环
境、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业务量减少导致收入下滑,此外部分下游客户资金较为紧张,导致
回款周期延长,信用减值损失计提金额较大;建筑绿能板块,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发展
势头良好,收入增速较快,但绝对金额仍然较小,对整体业绩的贡献相对有限。
三、应对措施
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改善经营状况:
1、稳固建筑设计业务基本盘
鉴于房地产市场仍处于调整阶段,公司将通过深挖存量客户潜力、加大优质客户开发力度
等措施稳住经营基本盘,并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设计领域深度应用,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
设计策划能力和服务供给能力。
2、释放建筑绿能业务发展新动能
公司将加大资源投入,抓好工商业储能项目滚动开发,打造充电站聚合平台,开展虚拟电
厂业务探索实践,并结合建筑领域的丰厚经验和技术积累,输出零碳工厂、零碳园区定制化解
决方案。
3、持续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为减少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公司将继续采取商务催收、律师函催收、法律诉讼等手段
加强催收力度,确保销售回款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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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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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务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将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根据受让
的应收账款向公司及子公司支付保理款。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机构
国内外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
(三)业务期限
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单项保理业务
期限以具体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理额度
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五)保理方式
无追索权或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具体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六)保理融资费率
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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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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