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057 汇隆新材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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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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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 3.40亿│ 59.85万│ 3475.43万│ 0.00│ ---│ 2024-09-01│
│原液着色纤维项目(│ │ │ │ │ │ │
│第一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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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万吨绿色新材│ 1.42亿│ 8516.21万│ 8516.21万│ 59.97│ 0.00│ 2026-03-01│
│料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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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万吨绿色新材│ 0.00│ 8516.21万│ 8516.21万│ 59.97│ ---│ 2026-03-01│
│料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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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万│ 0.00│ 3600.76万│ 10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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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 1.20亿│ 3652.02万│ 1.16亿│ 100.58│ ---│ 2024-12-31│
│维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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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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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6-28 │交易金额(元)│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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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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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浙江汇蓝绿纤科技有限公司45%股权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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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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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蓝澳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兴澳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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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浙江汇蓝绿纤科技有限│
│ │公司(以下简称“汇蓝绿纤”或“标的公司”)55%的股权,为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 │
│ │增强对汇蓝绿纤的管控力度,提高公司整体经营决策效率,实现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公司拟│
│ │分别与汇蓝绿纤少数股东浙江蓝澳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澳纺织”)、浙江兴澳科技│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澳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0元对价的方式分别收购蓝澳纺 │
│ │织持有的27%的汇蓝绿纤股权、兴澳科技持有的18%的汇蓝绿纤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
│ │汇蓝绿纤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
│ │ 近日,浙江汇蓝绿纤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
│ │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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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28 │交易金额(元)│3848.3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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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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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位于禹越镇西港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标的类型 │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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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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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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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因大运河保护、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用地的原因,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
│ │府”)需收回公司位于禹越镇西港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友好协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
│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镇政府就相关收回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收回补偿│
│ │费用合计为人民币38,483,529元。 │
│ │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位于禹越镇西港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编号为浙│
│ │(2021)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23527号、浙(2020)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5651号,证载使用│
│ │面积共计45,8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
│ │ 甲方: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 │
│ │ 乙方: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1、收回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 │
│ │ 土地使用权人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编号为浙(2021)德清县不│
│ │动产权第0023527号、浙(2020)德清县不动产权第0015651号,证载使用面积共计45,852平│
│ │方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
│ │ 土地补偿价款及支付方式收回补偿费用合计为人民币38,483,529元。补偿费用在甲方高│
│ │新区迁建用地(首期)摘地后全额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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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2-22 │交易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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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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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禹越镇西港村二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标的类型 │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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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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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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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近日,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以│
│ │下简称“镇政府”)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
│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 │ 一、收回事项概述 │
│ │ 因实施大运河管控,镇政府需回收公司位于禹越镇西港村二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拟回│
│ │收具体地块分别为禹越镇2019-019号、禹越镇2020-062号,合计总面积68.778亩。 │
│ │ 镇政府作为本次收回的实施单位,将按实际工作进度有序推进土地收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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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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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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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沈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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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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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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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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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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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朱国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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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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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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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3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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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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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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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30日,预留授予
部分的上市日(即限售股份起始日)为2023年4月13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及额外限售期合
计为18个月,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及额外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
2、本次可解除限售人数:1人;
3、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2.5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17390438股的0.0213%。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因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
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办理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2、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5月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6)。
3、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
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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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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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
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00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8.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7.70元/股
(含),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为2024年6月25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
有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4年2月19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4-015)。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4日披露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于2024年4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6)、于2024年5月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于2024年6月3日披
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
4-056)、于2024年7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于2024年8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于2024年9月2日披露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
3、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
24年5月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
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4、截至2024年9月23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129365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0%,最高成交价格13.11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10.13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5008027.4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实际回购
股份时间区间为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9月23日。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的回购方案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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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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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谢恺先生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
征集条件;
2、征集人承诺,自征集日至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隆新材”)于2024年9月2日收到
股东谢恺先生发送的《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谢恺公开征集表决权报告书》。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谢恺先生(以下简称“征集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39667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9%,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股东谢恺公开征集表决权报告书》内容如下:
一、征集人声明及承诺
1、谢恺先生作为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的全部公开征集条件。
2、征集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依法开展本次公开征集活动。
3、征集人承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公开征集条件。
二、征集人信息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与持股信息
1、征集人基本信息
姓名:谢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10101************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2、征集人的持股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征集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396674股股份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1.19%。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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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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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人,其中首次授予对象13人,预
留授予对象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1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7%,其
中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数量为39.60万股,预留授予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50万股。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
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
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票2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沈顺华、朱国英、张井
东回避表决。因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十三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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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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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追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基本情况
1、公司已审批通过的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
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自公
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2、本次追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追加向银行申
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信用
证、押汇、保函、代付、保理等综合业务。公司将基于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结合与各行开展
的业务产品及其优势,综合考虑各行用信条件,合理使用在各银行间的授信额度。以上授信额
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
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资金
需求来合理确定。授信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止。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业务办理手续的及时性,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总经
理或总经理指定的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有关的合同、协议、
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本次追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后,公司2024年度计划向银行申请授
信的额度总计为13亿元。
本次向追加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追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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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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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
8月28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
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燕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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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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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了《关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计划自2024
年2月7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连续竞
价、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
民币500万元。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
合二级市场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国英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
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3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公司总股本基数为116096783股,即
本公告披露日的总股本117390438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1293655股)的比例0.38%,增
持金额为人民币5046194.30元(不含手续费),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本次增
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出具的《关于增持浙
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等
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
士,沈顺华先生目前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国英女士目前担任公司董事;
2、增持计划实施前,沈顺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41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6%
(公司总股本为2024年2月7日的总股本117450438股,下同);朱国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
83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4525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3
%。
3、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12个月内,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的目的:一是对行业及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高度认可;二是对公司业务发展和持
续稳健增长的坚定信心;三是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肯定,并进一步推动公司的长期健康
可持续发展;
2、增持股份的金额及资金来源: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本次拟增持股份使用的资金金
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资金来源于其本人自有或者自筹资金,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3、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披露本次增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除外);4、增持价格: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
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二级市场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
计划;
5、增持股份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增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6、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本次增持的股份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相关承诺
关于本次增持计划,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内,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
增持计划;
(2)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短线交易等行为;
(3)本增持计划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
划;
(4)本人将持续告知公司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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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以资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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