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065 本立科技 更新日期:2025-0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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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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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 1.43亿│ 1111.36万│ 6156.56万│ 42.92│ 466.59万│ 2024-12-31│
│酯技改扩产及DDTA新│ │ │ │ │ │ │
│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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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购买土地│ 1.47亿│ 2157.23万│ 1.27亿│ 86.39│ ---│ ---│
│使用权及前期基础设│ │ │ │ │ │ │
│施建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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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 1.43亿│ 1111.36万│ 6156.56万│ 42.92│ 466.59万│ 2024-12-31│
│酯技改扩产及DDTA新│ │ │ │ │ │ │
│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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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二氯-5-氟苯甲 │ 1.45亿│ 3620.34万│ 6548.67万│ 45.13│ 187.13万│ 2025-04-30│
│酰氯技改扩产及诺氟│ │ │ │ │ │ │
│沙星、尿嘧啶新建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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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万│ ---│ 6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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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二氯-5-氟苯甲 │ 1.45亿│ 3620.34万│ 6548.67万│ 45.13│ 187.13万│ 2025-04-30│
│酰氯技改扩产及诺氟│ │ │ │ │ │ │
│沙星、尿嘧啶新建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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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38亿│ 148.00万│ 176.16万│ 1.28│ ---│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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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营运资金 │ 5000.00万│ ---│ 5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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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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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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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临海本立科│ 0.0000│人民币 │--- │--- │--- │否 │否 │
│技股份有限│技有限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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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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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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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年9月18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90.0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03元/股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立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
年9月18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授予1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03元/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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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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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
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
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
,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
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
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2023年度立信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
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
8.32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
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
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俞伟英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王全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王克平
2、项目组成员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
未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
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立信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
4、审计收费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具体审计要求和工作范围与立信
协商确定2024年度的具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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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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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王宝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王宝庆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宝庆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202
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宝庆,其基本情况如下:
王宝庆先生,1964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硕士(会计专业)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1996年9月至2024年5月任浙江工商大学教师、教授;2019
年5月至今任浙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今任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22年9月至今任上海格派镍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
1月至今任浙江国光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6月至今任浙江本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
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征集表决权采
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且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
。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并承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
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公告所述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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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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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2
8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18日以邮件方式向公司
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钱沛良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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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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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监事会现进行换届
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
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研究
,同意选举钱沛良先生、徐鑫铨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钱沛良先生、徐鑫铨先生将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非职工代表
监事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钱沛良先生,197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5年7月至2011年3月任职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3月至2016年10月任职江
西驰邦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担任公司车间副主任;2018年6月至2019年12
月担任浙江同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监事;2019年1月至2023年6月
任公司生产部经理助理;2022年4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23年6月至今任公司生产部经理
;2022年4月至今任临海本立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3年9月至今任杭州新本立医药有限公司监
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钱沛良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
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
.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相关任职资格和任
职条件。
2、徐鑫铨先生,197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5年4月至2016年6月任职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担任公
司车间副主任;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车间主任,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徐鑫铨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6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
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
.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相关任职资格和任
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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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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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合并报表中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59615904.53元,提取盈余公积5755293.13元,当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为5386061
1.40元,扣减2023年已发2022年度现金股利10602000.0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73234184.25元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16492795.65元;母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57552931.25元,提取盈
余公积5755293.13元,当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为51797638.12元,扣减2023年已发2022年度现
金股利10602000.0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72145349.52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13340987.
64元。根据利润分配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及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
公司202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13340987.64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并在符
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截至本次董事会审议日,公司扣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103,172638股(具体以公司实施利
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己发行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分配),预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10317263.8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在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分
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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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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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公司及临海本立2024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
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为保证上述授信融资方案的顺利实施,公
司在2024年度拟为临海本立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授信额度最
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及担保额度将视公司及临海本立实际资金需
求而定。
上述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各种贷
款及融资业务。上述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不等同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及担保金
额,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办理相关业务,最终发生额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上述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在有效期内,
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
或其授权人员签署与授信及担保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二、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为全资子公司临海本立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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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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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
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
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
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2月2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数量为30865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9%;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14.89元/股
,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14.5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4562911.4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
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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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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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5、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本次回购价格上限28元/股(含)的条件下
,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0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3571429股,约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37%;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5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
总数为178571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68%,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
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7、拟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
8、相关股东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三
个月、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但不排除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在上述期
间相关主体若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9、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本次
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
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用于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
时,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且可能
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的风险;
(4)若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则存
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
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
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
极性,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
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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