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082 久盛电气 更新日期:2025-07-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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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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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1-10-12│ 15.48│ 5.0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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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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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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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2000km无机绝 │ 2.68亿│ 166.21万│ 2.65亿│ 98.73│ 602.20万│ ---│
│缘及年产600km油井 │ │ │ │ │ │ │
│加热电缆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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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00亿│ ---│ 2.0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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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 1191.00万│ 3573.00万│ 89.93│ ---│ ---│
│动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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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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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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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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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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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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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1、2025年6月19日,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
│ │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
│ │支持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业务,公司控股股东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科投│
│ │资”)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财务资助,期限自公司第六届董 │
│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到期可续),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期公布的 │
│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财务资助的期限及额度内 │
│ │连续循环使用。公司就本次接受财务资助无需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据│
│ │此测算,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3亿元(其中应支付年利息不超过300万元)。 │
│ │ 2、截至目前,迪科投资持有公司43.28%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 │
│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3、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
│ │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建华、张哲烨回避表决,其余5名非关联董事 │
│ │均表决同意该议案。该项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2025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 │
│ │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17条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
│ │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的,可以│
│ │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 │
│ │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名称: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公司43.28%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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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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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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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股│久盛交联 │ 7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是 │
│份有限公司│ │ │ │ │ │保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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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股│久盛交联 │ 3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是 │
│份有限公司│ │ │ │ │ │保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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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股│久盛交联 │ 24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是 │
│份有限公司│ │ │ │ │ │保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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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股│久盛交联 │ 2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是 │
│份有限公司│ │ │ │ │ │保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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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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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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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7月7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同意选举徐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简历详见附件)。
徐铭先生由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变更为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
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徐铭先生:198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7月至2006
年3月任绍兴恒丰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6年3月起在公司工作,2012年10月至20
24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徐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17400股股份,通过控股股东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间接持有公司643249股股份,除此之外,徐铭先生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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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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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25年6月19日,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支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业务,公司控股股东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科投资”)
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财务资助,期限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到期可续),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财务资助的期限及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公司就本次接受财务资助无需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据此测算,本次关
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3亿元(其中应支付年利息不超过300万元)。
2、截至目前,迪科投资持有公司43.28%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
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建华、张哲烨回避表决,其余5名非关联董事均表
决同意该议案。该项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
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17条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
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的,可以免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
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滨河银座H幢滨河路852号205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注册资本:4658.97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72336493.79元,净资产为71895367.87元。2024年
度投资收益为12592213.37元,净利润为12427402.99元。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公司43.28%的股份。
关联方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
方式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财务资助,期限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到期可续),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执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财务资助的期限及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公司
就本次接受财务资助无需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据此测算,本次关联交易
金额不超过
1.03亿元(其中应支付年利息不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经双方平等协商,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贷款人(甲方):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借款人(乙方):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随借随还,可滚动使用。
3、期限
自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到期可续)。
4、利率
经双方平等协商,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5、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日期以银行转账日期为准,可以一次性发放,亦可分笔多次发放。借款人授权贷
款人将所有贷款划入其指定账户。
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贷款的期限及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乙方就本次贷款无需提供保
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6、还本付息
本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可滚动使用。借款人按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和使用天数,支
付借款利息,利随本清。
7、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且借款人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各
方共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或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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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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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
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
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
程为: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书面意见后发布。
第七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
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
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
等方式。
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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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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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久盛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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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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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
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
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
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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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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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
供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确保子公司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提高
子公司担保融资的办理效率,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目前授信额度及预测2025年经营需要,拟为子
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融资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该议案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该额度在以上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
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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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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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400.27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10.07%
,符合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400.27万元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
金总额的10.07%。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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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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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度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
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全体董事、监事分别对《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
方案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三、薪酬方案:
1、董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标
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外部董事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津贴。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为人民币7.2万
元/年(税前)。
2、监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标
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监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监事,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
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对标行业、匹配市场的基本原则确定薪
酬标准,按其在公司实际任职岗位薪酬标准执行,并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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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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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
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
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1亿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4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
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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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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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
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
发展的需求,保证资金充足,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各类
保函、信用证、保理、汇票贴现等业务。授信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以上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融资金额,实际
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
及子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来合理确定。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期限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业务办理手续的及时性,在综合授信额度范
围内,公司董事会申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子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具体操作
的决策权并签署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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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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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
的资产与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对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
试,对存在减值的有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
准备合计63,694,23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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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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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所述
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
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
此,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同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利益
,使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成果,认为公司拟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
匹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
方案并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的可供分
配利润为323971151.78元,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309007829.22元,根据利润分配应以
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公司2024年度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为309007829.22元。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持续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
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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