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092 争光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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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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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1-10-19│ 36.31│ 11.00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7-07│ 13.59│ 489.44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4-07-07│ 13.33│ 479.88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5-07-07│ 13.07│ 629.7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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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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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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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争光新材料有限│ 500.00│ ---│ 100.00│ ---│ 0.00│ 人民币│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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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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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处理15,000吨食品│ 1.36亿│ 0.00│ 1.22亿│ 89.36│ 2902.77万│ 2023-11-30│
│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 │ │ │ │ │ │
│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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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 5.06亿│ 1.72亿│ 5.38亿│ 106.37│ 0.00│ 2026-10-31│
│项目 │ │ │ │ │ │ │
├─────────┼──────┼─────┼─────┼─────┼─────┼──────┤
│补充流动 │ 2.17亿│ 0.00│ 2.17亿│ 100.00│ 0.00│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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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300吨大孔吸 │ 5229.00万│ 0.00│ 2177.39万│ 41.64│ 1562.88万│ 2023-12-31│
│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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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 4634.00万│ 7.52万│ 2849.34万│ 61.49│ 0.00│ 2024-12-31│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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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 4229.00万│ 11.75万│ 3122.93万│ 73.85│ 0.00│ 2024-12-31│
│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 │ │ │ │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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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00亿│ 0.00│ 1.06亿│ 106.35│ 0.00│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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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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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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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
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
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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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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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其全资子公司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争光”)、杭州争光树脂销售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争光”)、杭州树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腾工贸”)及荆门
争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争光”)提供担保或全资子公司宁波争光、杭州争
光、树腾工贸及荆门争光之间互相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其中公司向
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含)的全资子公司荆门争光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亿元,向资产负债
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宁波争光、杭州争光、树腾工贸提供担保额度共计人民币3.5亿元,宁
波争光、杭州争光、树腾工贸在担保总额人民币3.5亿元范围内可以互相调剂。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上述4家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不
需要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下一个年度股东会授权日止。
同时,提请股东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授权公司总经理
沈建华先生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个
年度股东会授权日止。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
经营期限:2006年11月20日至2056年11月19日公司住所: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
开发区泥螺山路6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食品添加剂生
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材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离子交换树脂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仅限离子交换树脂)(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宁波争光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持股100%。
宁波争光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后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2、公司名称:杭州争光树脂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
经营期限:2012年01月11日至长期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美亚大厦1602室经营范围:离子交换树脂销售。
与上市公司关系:杭州争光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持股100%。
杭州争光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后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3、公司名称:杭州树腾工贸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
经营期限:2007年12月21日至2057年12月20日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美
亚大厦1601室经营范围:离子交换树脂应用设备制造。离子交换树脂、离子交换树脂应用设备
的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
与上市公司关系:树腾工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持股100%。
树腾工贸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后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4、公司名称:荆门争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轶泠
经营期限:2021年12月16日至长期公司住所:荆门市掇刀区阳光一路6号公司住所:一般
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与上市公司关系:荆门争光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持股100%。
荆门争光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后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订。后续具体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
司及被担保方与相关机构在合理公允的条件下共同协商确定。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与有
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
额度。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授权公司总经理
沈建华先生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个
年度股东会授权日止。
上述担保或互相担保对象全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未提供反担保。
上述担保或互相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同时被担保人经营稳健、资信情况良好
,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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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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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浙江争光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
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
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
利;
4、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
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
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
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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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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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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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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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
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公司最近五年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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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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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并参考行业
、地区薪酬水平,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
1、董事薪酬(津贴)标准
(1)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或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状况及经营业绩挂钩,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公司经营目
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规
定进行考评,实际发放金额以考评结果为准。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
效评价完成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2)独立董事
结合目前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公司拟
定的独立董事2026年度津贴方案为: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为税后8万元/年,不
再另行发放其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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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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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授信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保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稳健运营,20
26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的综
合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保函、信用证、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理等
方式融资。具体业务品种、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际审批为准。授
权有效期限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个年度股东会授权日止。在上述期限
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为便于顺利开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
司总经理沈建华先生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授信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授
权有效期限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个年度股东会授权日止。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内以合作银行与
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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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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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
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
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5年末,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
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
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
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
,不会对本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2.诚信记录
天健所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
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13次,纪律处分5次,未受到刑事处罚。11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
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5人次、监督管理措施6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42人次、纪律处分23人次,
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中江,2003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200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5家
以上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丁余超,2020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
2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审计
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丁素军2010年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自2010年开始在天健执业,202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
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6年度审计费用含税总额8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7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等费
用为10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
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与2025年度审计费用相同。若2026年度审
计,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会计主体增加导致审计相关工作量增加,则由公司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适当调增。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相关
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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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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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配比例/转增比例:每10股派现金红利2.60元(含税)。
2、本次利润分配以现有总股本134535284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数428000股后的
总股本134107284股为基数。
3、若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
将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红利派发总额。
一、审议程序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
配预案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2025年度利润分配。
2、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27.18万元,2025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135.45万元。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15.15万元,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0万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65495.97万元,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33
098.19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规定,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2025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为33098.19万元。
3、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
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拟定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134535284股减去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428000股后的总股本1341072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2.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34867893.84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
4、本次利润分配后,公司2025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34867893.84元,占2025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4.77%。
5、若在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股份余额)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行权等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
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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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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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第二次职工代表
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张翼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见
附件),与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3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
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
张翼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
和条件。本次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完成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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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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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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