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205 联特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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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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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光模块及5G通信│ 3.77亿│ 3865.92万│ 2.68亿│ 71.21│ ---│ ---│
│光模块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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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中心项目 │ 5764.25万│ 1205.40万│ 5792.86万│ 10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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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研发中心建│ 1.56亿│ 1817.92万│ 1.01亿│ 64.58│ ---│ ---│
│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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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6700.00万│ ---│ 67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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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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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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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马来西亚联│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是 │
│技股份有限│特 │ │ │ │ │担保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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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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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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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刘华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
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武汉
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2、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刘华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3、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刘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华先生。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
,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
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并承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
本公告所述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事项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
与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征集表决权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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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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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持有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85690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6.6046%)的股东武汉同创光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创光通”)
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
股份合计不超过37849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917%)。
持有公司股份67579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2087%)的股东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基金”)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90500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551%)。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1178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2568%)的股东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同赢”)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同创同运同享科技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同创”)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
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90500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0.4551%)。
持有公司股份52234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0259%)的特定股东武汉优耐特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优耐特”)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1200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0.1634%)。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同创光通、中小企业基金、合计持股5%以
上的股东南海成长同赢及一致行动人苏州同创、特定股东优耐特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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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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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为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总额度不超过1.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该
额度内可以循环操作,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概述
1、交易目的
鉴于公司海外业务所占比重较大,且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
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是为了充分运
用金融衍生品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利率波动风险,并防范金融市场大幅波动对公司主业经营
造成不良影响,增强财务管理水平。
2、业务品种
拟开展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将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远期、利率掉
期、利率期权及上述产品的组合产品。
3、交易额度、期限及授权
本次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或权利金上限不超
过1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存续期任一时点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3亿元人民
币(或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可以循环操作,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鉴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规定额度和期
限范围内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
体操作和管理。
4、交易对手
需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
4、资金来源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该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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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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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
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
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4家分
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
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8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001人,其中合伙人
160人,注册会计师97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大信2023年度业务收入15.89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
务收入13.8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50亿元。
大信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204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46.53亿元,收费总额2.
41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
计客户10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
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3年12月27日,在涉同济堂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新疆高院二审判决大信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
,该系列诉讼生效判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023年12月29日,在涉昌信农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中,江苏高院二审判决大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目前,该系列诉讼生效
判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行政监管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
施及纪律处分9次。3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人次、行政
监管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7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吴惠娟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3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为多家公司提供上市公司年报审计、IPO审计及上市重组审计等证券相关
服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迁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为多家公司提供上市公司年报审计、IPO审计及上市重组审计等证券相关
服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安排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肖献敏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
审计质量复核,2005年开始在本所执业。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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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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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近日将搬迁至新办公
地址。为更好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便于投资者与公司沟通交流,现将办公地址变更的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上述办公地址变更自2024年6月14日起正式启用,除上述变更内容外,公
司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其他信息保持不变,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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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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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肖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鉴于当时肖明先生暂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明,上述聘任将在肖明先生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明后生效
。在此之前,暂由公司董事长张健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
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06)。
肖明先生已于近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肖明先生自取
得相关资格证明起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肖明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7-87920211
电子邮箱:zqb@linktel.com
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E地块12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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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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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特科技”)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为提升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
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于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该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内可以滚动使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负责人办理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事宜。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加强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额度
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和使用计划,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该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审慎评
估,在额度内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四)额度使用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理财产品期限
单项委托理财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六)实施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理财产
品并签署相关文件。
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具体实施。
(七)关联关系
公司及子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要
求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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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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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根据相关
规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一、基本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更
充分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二、拟购买的董监高责任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数额为准)
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数据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可按年续保或重新投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方案框架内授权管理层办理董监高责任
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
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
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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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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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授信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经营计划安排,为了保证公司授信的延续性,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
司拟在2024年度向相关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内容包含但不限
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等综合授信业务。
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核准的额度为准,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
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
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上述授信事项的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止,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代表人签
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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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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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真实、客观地反映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产
价值,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公司对2023年
12月末所属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
减值准备,2023年全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合计为4173.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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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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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利润分
配预案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26482682.91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31993824.96元。根据《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按母公司2023年净利润31993824.96元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3199382.50元,减去
应付2022年度普通股股利14416000.00元,加上母公司以前年度结余未配利润198611524.25元
,母公司2023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总计为212989966.71元。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以及对未来发展的预期,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
展阶段的情况,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兼顾股东回报与公司发展,在保证公
司健康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公司以总股本12974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6487200.00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以后年度
分配。另外,公司本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则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
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按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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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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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
2.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37元,募集资金总额72746.74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756.25万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9月6日。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2-00073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
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
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部分募投项目本次变更实施方式的相关情况
(一)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为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更好支持海外市场业务发展、满足海外市场重点客户的需求、全
力保障海外交付能力,公司积极进行全球化布局和海外产能建设。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和业务需要,拟将“高速光模块及5G通信光模块建设项目”及
“联特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部分设备出售至公司全资孙公司马来西亚联特。
本次将募投项目中部分设备出售至全资孙公司马来西亚联特,新增马来西亚联特为该项目
的实施主体,同时相应增加实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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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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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辞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长、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健先生的工作调整申请,因公司发展
需要,对公司管理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张健先生申请不再兼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任后,张
健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其辞任申请在提交董事会时即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7429300股,通过武汉同创光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1467535股,通过武汉优耐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1245736股,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30142571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3.23%。其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本次高级管理
人员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董事会对张健先生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为公
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说明
经公司总经理张健先生提名,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董事会同意聘
任罗楠女士(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公司董事长张健先生(目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提名,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
同意聘任肖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鉴于肖明先生暂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明,其承诺
将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任前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
本次聘任将在肖明先生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明后生效。在此之前,暂由公司董事长张健
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附件:
1、罗楠女士简历
罗楠,女,1982年5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年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获管理学、法学双学位。2004年至2023年曾先后任职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云杉
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岚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财务副总监、财务高级总监
等职务。2023年11月入职公司担任财务副总监职务。
罗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肖明先生简历
肖明,男,1978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年本科毕业于哈尔滨工业
大学,2014年获得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至2017年曾先后任职于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朗讯、Tellabs(现Infinera)、思科系统(中国)研发有限公司。2018年
至2019年担任普修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CEO职务;2019年至2022年先后担任苏州天孚光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TFCCOMMUNICATIONUSAINC.(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
美国子公司)总经理职务。2023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肖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
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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