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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疫苗(301207)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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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301207 华兰疫苗 更新日期:2024-04-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流感疫苗开发及产业│ 10.84亿│ 1.10亿│ 7.16亿│ 73.42│ 6.45亿│ 2022-12-31│ │化和现有产品供应保│ │ │ │ │ │ │ │障能力建设项目 │ │ │ │ │ │ │ ├─────────┼──────┼─────┼─────┼─────┼─────┼──────┤ │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 3.63亿│ 11.21万│ 11.21万│ 0.03│ ---│ 2028-08-31│ │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 │ │ │ │ │ ├─────────┼──────┼─────┼─────┼─────┼─────┼──────┤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8600.00万│ 1974.17万│ 3814.60万│ 49.31│ ---│ 2025-12-31│ │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 │ │ │ │ │ │ │目 │ │ │ │ │ │ │ ├─────────┼──────┼─────┼─────┼─────┼─────┼──────┤ │多联细菌性疫苗开发│ 2.74亿│ 1043.02万│ 3751.09万│ 15.21│ ---│ 2025-12-31│ │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 │ │ │ │ │ │ ├─────────┼──────┼─────┼─────┼─────┼─────┼──────┤ │新型肺炎疫苗的开发│ 7.61亿│ 1204.67万│ 3.39亿│ 100.00│ ---│ 2023-12-31│ │及产业化项目 │ │ │ │ │ │ │ ├─────────┼──────┼─────┼─────┼─────┼─────┼──────┤ │新型疫苗研发平台建│ 2.90亿│ 245.75万│ 2077.39万│ 7.97│ ---│ 2025-12-31│ │设项目 │ │ │ │ │ │ │ ├─────────┼──────┼─────┼─────┼─────┼─────┼──────┤ │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 ---│ 11.21万│ 11.21万│ 0.03│ ---│ 2028-08-31│ │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 │ │ │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4-04-26│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鉴于公司4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中3名对 象离职,1名对象职务变动),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75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 作废处理。 (二)因业绩考核原因不能全部归属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指标达到触发值而 未达到目标值,因此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比例为80%,其余的20%共计25.3125万股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作废处理。 ──────┬────────────────────────────────── 2024-04-26│其他事项 ──────┴────────────────────────────────── 归属人数:24人 归属数量:101.2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7% 归属价格:16.08元/股 归属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 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4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1.25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17%。 ──────┬────────────────────────────────── 2024-03-30│委托理财 ──────┴────────────────────────────────── 一、投资情况概述 2024年3月28日,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有效 控制风险,在满足公司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的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 投资目的: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短期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 回报。 投资金额: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的自有资金,在不超过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 动使用。 投资对象:国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质押式国债回购、券商收益权凭证、券商收益权 转让、深交所/上交所报价回购、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以 及参与新股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的一级市场投资,严禁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策略性投资除外)。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审批程序 针对每笔具体理财事项,公司依据《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财务部负 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 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 评估,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批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灵活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收益及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发展。 ──────┬────────────────────────────────── 2024-03-30│其他事项 ──────┴──────────────────────────────────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 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8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3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 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 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 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 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 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 、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 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胜任 能力,具体如下: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曹博,2010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 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签署上市公 司审计报告数量为3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德恩,2022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 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伟,2010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9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 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5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 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 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大华提供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 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与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商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 2024-03-30│其他事项 ──────┴──────────────────────────────────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23年实现净利润861516317.57元,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6151631.76元后,本期可供分配的利润为775364685.81元,加年初未分配 利润1807308630.23元,扣除2023年当期分配上年度现金股120003000元,2023年度累计可供分 配的利润为2462670316.04元。 公司拟以当前总股本60001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6元(含税),共计 360009000.00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配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 2102661316.04元滚存至下一年度。 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 、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 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 2024-03-30│其他事项 ──────┴──────────────────────────────────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华兰生物疫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 至2023年12月31日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可能发生资产减 值损失的有关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计入的报告期间 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报告期末存在减值迹象的各类资产,范围包括存货、应收款项,进 行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16302185.88元。 ──────┬────────────────────────────────── 2023-12-12│其他事项 ──────┴────────────────────────────────── 持有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09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5.16%)的股东新乡晨壹启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壹启明”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 000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 ──────┬────────────────────────────────── 2023-10-30│其他事项 ──────┴────────────────────────────────── 2023年10月27日,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全称、英文简称的议案 》,本次公司英文全称、英文简称的变更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023-10-28│其他事项 ──────┴──────────────────────────────────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 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的规定,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总经理安文珏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继续担任公 司董事、总经理职务。 为保障审计委员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董事马小伟先生担任第二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调整后的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杨东升、李德新、马小伟,其中杨东升先生为召集人。 ──────┬────────────────────────────────── 2023-08-24│其他事项 ──────┴──────────────────────────────────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2023年8月23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90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6.08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条件已经成 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8月23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 激励对象授予9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一、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兰生 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60001.5万股的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1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0001.5万股的0.8 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预留9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0001.5万股 的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5%。 (四)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0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 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0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以及《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 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9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截至公 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披露了《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 号:2022-036)。 4、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 -038)。 5、公司于2022年10月28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 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五、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8月23日 2、预留授予数量:90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7人 4、授予价格:16.0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预留获授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 2023-08-24│价格调整 ──────┴──────────────────────────────────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成,董事会决定对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以及《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 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9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截至公 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披露了《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 号:2022-036)。 4、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 -038)。 5、公司于2022年10月28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 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及结果调整方法: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如下: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 2023-07-17│其他事项 ──────┴──────────────────────────────────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兰疫苗”)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 股东河南高瓴骅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河南骅盈”)出具的《告 知函》,获悉河南骅盈自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累计减持华兰疫苗股份470702 1股,占华兰疫苗总股本的1.01%。本次交易后,河南骅盈持有公司股份34729929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5.79%。 ──────┬────────────────────────────────── 2023-06-27│其他事项 ──────┴──────────────────────────────────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兰疫苗”)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勾新 图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勾新图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继续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勾新图先生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日, 勾新图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该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监事会对勾新图先 生担任职工代表监事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由于勾新图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为保证 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推选胡鑫磊先生为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附件: 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胡鑫磊先生,中国国籍,1989年出生,毕业于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土木工程专业,获学士学 位。自2014年10月,历任华兰生物工程部专员,华兰生物审计部专员、主管,华兰疫苗审计部 主管,现任华兰疫苗审计部经理助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鑫磊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胡鑫磊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 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列情形,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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