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222 浙江恒威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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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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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越 │ 1000.00│ ---│ 100.00│ ---│ 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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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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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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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环保电池新建│ 2.96亿│ 0.00│ 2906.42万│ ---│ ---│ ---│
│及智能化改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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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9500.00万│ 2.85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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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 2.77亿│ 3088.42万│ 9094.39万│ 32.87│ ---│ 2026-12-31│
│性电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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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 7699.21万│ 2541.22万│ 5449.03万│ 70.77│ ---│ 2025-10-31│
│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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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技术研发中心建│ 3867.70万│ 0.00│ 127.37万│ ---│ ---│ ---│
│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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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工厂信息化管理│ 3840.06万│ 0.00│ 71.14万│ ---│ ---│ ---│
│平台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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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6000.00万│ 0.00│ 6126.18万│ 10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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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 ---│ 3088.42万│ 9094.39万│ 32.87│ ---│ 2026-12-31│
│性电池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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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 ---│ 2541.22万│ 5449.03万│ 70.77│ ---│ 2025-10-31│
│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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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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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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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
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志林召集
并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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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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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出具的《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的函》,具体内容如下: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派保荐代表人王森鹤先生和赖斌先生具体负责持续督导期间的
相关工作。现因赖斌先生工作变动原因,不再适合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职责。为此,招商证券决定指派张渝女士(简历见附件)自2024年7月18
日起接替赖斌先生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剩余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事
宜。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森鹤先生、张渝女士,
持续督导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
公司对招商证券指派的保荐代表人赖斌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
续督导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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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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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
保留意见;
2、公司本次续聘2024会计师事务所不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4、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
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
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本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度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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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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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95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
9.44%,符合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30%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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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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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与《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上述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新薪酬方案审批通过之日止。
三、薪酬方案
1、董事薪酬方案
(1)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
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2)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为人民币6万元/年(税前
)。
2、监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
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监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股东代表监事,采取固定
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为人民币6万元/年(税前)。
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对标行业、匹配市场的基本原则确定薪
酬标准,按其在公司实际任职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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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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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文号天健审〔2024〕2661号,公司2023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1655985.2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为279908376.64元,母公司可分配利润为259988764.90元。根据利
润分配应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202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9988764.90元。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
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1333400股剔除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3元(含税)现金股利,不送
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6
0000股,以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股本10087340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预计
共派发现金红利30262020元(含税)。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
生变动的,将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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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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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概述为有效规避进出口业务中的汇率风险等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
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的不良影响,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合理降低财
务费用,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决定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
2、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的规定,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风险提示本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市
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使用
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
公司产品以出口销售为主,出口商品以外币结算,为有效规避进出口业务中的汇率风险等
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司拟与银行
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
增强财务稳健性。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降低汇率风险为
目的,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性交易,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发展。
2、交易金额与期限
公司决定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
本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
用,但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交
易额度。
3、交易方式
(1)交易品种及涉及的币种: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
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等跟实际业务相关的币种。公司拟开展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外汇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2)交易对手: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
构。
4、资金来源
本次决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
贷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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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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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2500万元且不超
过5000万元(均含本数)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36.50元/股(含本数)的价格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19日和2月21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在
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公司现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2月23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
份数量为84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成交均价约为20.97元/股,最高成交价为21.6
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0.4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761072.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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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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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回购基本情况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如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未将回购股份用于前述用途,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已回购但尚
未使用的股票进行注销。
3.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50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
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2500万元,回购价格36
.5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684931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8%;按照回购资金总
额上限5000万元,回购价格36.5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1369863股,约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1.3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6.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下
限为人民币2500万元;本次回购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相关人员的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本次回购期间和未来六个月均暂未有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
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并进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
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并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
施上述用途,如公司未能按上述用途实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
本。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
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50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
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
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
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如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未将回购股份用于前述用途,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已回购
但尚未使用的股票进行注销。
(3)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50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
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2500万元,回购价
格36.5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684931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8%;按照回购资
金总额上限5000万元,回购价格36.5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1369863股,约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1.3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①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以回购100股公司
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②如公司董事会依法决定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时间内回购股份: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
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
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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