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257 普蕊斯 更新日期:2025-05-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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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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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2-05-06│ 46.80│ 6.30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2-10-11│ 17.06│ 1663.35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8-30│ 16.95│ 313.5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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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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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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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站点扩建项│ 2.44亿│ 511.64万│ 1.93亿│ 101.42│ ---│ 2024-04-30│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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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分析平台项目│ 1.02亿│ 1439.83万│ 2920.43万│ 32.32│ ---│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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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 1.56亿│ 512.37万│ 1032.95万│ 6.89│ ---│ 202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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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性资金 │ 2.00亿│ 1.07万│ 2.05亿│ 102.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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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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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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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蕊斯”)于近日收到
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杨宏伟先生、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石河子睿泽盛”)的通知,鉴于三方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
简称“原协议”)已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赖春宝先生与杨宏伟先生、石河子睿泽盛于2025年5月1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9日,赖春宝先生、杨宏伟先生、石河子睿泽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
定在公司重大事项上求同存异,在相关决策机制上保持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普蕊斯在证券
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三年之日止。目前,该协议已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
策的高效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双方于2025年5月1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
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赖春宝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92%的股份,通过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控制公司26.63%股份的表决权,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杨
宏伟先生及其控制的石河子睿泽盛为赖春宝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39.90%股份的表决权
。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赖春宝、乙方为杨宏伟、丙方为石河子睿泽盛,上述缔约方在协议中合并
称为“各方”。
1、本协议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2、本协议各方同意,就行使标的公司的股东、董事权利时,共同作为一致行动人。
3、各方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行使权利时,其应采取一致行动的股权范围包括其直接、间
接持有的股权以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标的公司的所有股权。
4、本协议各方同意,在公司股东会(含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含其担任或其委派
的董事)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表决的一致性,各方将根据本协议约
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表决权。
5、任一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
本协议另一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均应按照甲方的意向提出、修改或不提
出相应提案或临时提案。
6、本协议各方应在股东会、董事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
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议一致的结果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均应按照
甲方的意向进行表决。
7、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书面通知要求及时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如确实无法出
席应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股东或本协议另一方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应根据甲乙双方协调一致
的结果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相应表决的意见。
8、本协议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
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9、本协议自各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
在本协议一方将其所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如受让或继承出资的
主体为转让方的关联主体1,该主体应承继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并受本协议
约束,转让方有义务促进受让或继承该等出资的主体承继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和义
务,并受本协议约束。
10、一方对于本协议任何约定的违反、对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不完整履行、在本协议项
下作出任何不实陈述或任何重大事实的忽略或未能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均构成违约,另一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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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增发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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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授权期限为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
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
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
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
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
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时
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
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
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
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
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
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
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
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
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
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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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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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12.71元/股调整为12.61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
格由12.71元/股调整为12.61元/股。
回购数量: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9.77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为37
.869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数量为11.908万股。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的议案》,现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
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二)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16日,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2022年9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2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2年10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
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该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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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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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继续聘
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
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
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3、业务规模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5.05亿元。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
市公司审计客户6家,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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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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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情况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授
信的延续性,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拟向5家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与银行签署授信有关的法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合同等),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止。实际授信情况
以银行最终审批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使用金额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
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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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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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以79,502,5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7,950,254.00元,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八)项
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一、审议程序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综合考虑了经营业绩、发展阶段
、盈利水平,在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拟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与公司目前所处发展阶段相匹配,兼
顾了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回报,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
理诉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资金需求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相匹配,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具体原因
公司2022年至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达40,773,194.00元,高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
均净利润的30%,因此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八)项
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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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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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披
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赖春宝先生计划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
均含本数,下同)。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赖春宝先生的增持计划实施时间已过半。
自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期间,赖春宝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增持金额1,676,802.00元(不含交
易费用)。
公司于近日收到赖春宝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告知函》,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赖春宝先生基于对本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为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赖春宝先生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且不超过
人民币900万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赖春宝先生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
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综合考虑市场波动、资金安排等因素,赖春宝先生自2025
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外)择机增持本公司
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
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
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6、增持资金安排:增持资金来源为赖春宝先生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期
限的安排。
9、本次增持主体承诺:赖春宝先生承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2%,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以及增
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
易。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自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期间,赖春宝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增持金额为1,676,802.00元(
不含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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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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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02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持有公司股份1508026股(
占公告时公司总股本比例1.8967%)的股东张晶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和/或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508026股(占公告
时公司总股本比例1.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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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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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28日
、2024年11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备案的公告》。
公司于2025年0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公司总股本由79508000股变更为7950254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9508000元变更为人民
币7950254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0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近日,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
手续,并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现将变更后的登记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后《营业执照》的基本信息
1、名称: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25748002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法定代表人:赖春宝
5、注册资本:人民币7950.2540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13年02月22日
7、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思南路105号1号楼108室
8、经营范围:从事医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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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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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546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1%。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9508
000股减至79502540股。
2、本次回购注销涉及人数为2人,回购价格为12.71元/股。
3、本次回购总金额为69396.60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4、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
续。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
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二)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16日,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2022年9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2022年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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