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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301273)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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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301273 瑞晨环保 更新日期:2025-05-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22-09-30│ 37.89│ 6.05亿│ └───────────┴───────────┴───────────┴───────────┘ 【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优普森电气有限公司│ 4500.00│ ---│ 30.00│ ---│ -127.42│ 人民币│ └─────────┴─────┴─────┴─────┴─────┴──────┴──────┘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高效节能风机产业化│ 2.99亿│ 1.18亿│ 2.40亿│ 80.40│ ---│ ---│ │建设项目 │ │ │ │ │ │ │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9200.00万│ 4600.00万│ 9200.00万│ 100.00│ ---│ ---│ ├─────────┼──────┼─────┼─────┼─────┼─────┼──────┤ │未明确用途的超募资│ 6361.05万│ ---│ ---│ ---│ ---│ ---│ │金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亿│ ---│ 1.50亿│ 100.00│ ---│ ---│ └─────────┴──────┴─────┴─────┴─────┴─────┴──────┘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5-05-10 │ ├──────┼────────────────────────────────────────┤ │关联方 │陈万东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增发发行 │ ├──────┼────────────────┴──────┴────────────────┤ │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 │ │超过13,009,049股(最终认购数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陈万 │ │ │东先生。陈万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属于公司│ │ │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 │ │ 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 │ │票回避表决(关联董事陈万东先生、陈万青先生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 │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 │ │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并│ │ │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等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 │ │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 │ │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 │ │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 │员会注册批复。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陈万东先生。 │ │ │ 关联方:陈万东 │ │ │ 陈万东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20826197409******,无境外永久居│ │ │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学历。1996│ │ │年7月至1998年2月任南京富士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工程师;1998年3月至2008年6月│ │ │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区域总监;2008年3月至2016年7月任上海润唐信息技术有限│ │ │公司执行董事;2010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 │ 陈万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关联方│ │ │,陈万东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 └──────┴────────────────────────────────────────┘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 2025-05-10│增发发行 ──────┴──────────────────────────────────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 过13009049股(最终认购数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 册的数量为准),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陈万东先生。 陈万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属于公司关联方,本 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陈万东先生、陈万青先生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 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 易的议案》等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 次关联交易等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批复。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陈万东先生。 关联方:陈万东 陈万东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20826197409******,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学历。1996年7 月至1998年2月任南京富士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工程师;1998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区域总监;2008年3月至2016年7月任上海润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2010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陈万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关联方, 陈万东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7.68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 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 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2025-05-10│重要合同 ──────┴──────────────────────────────────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晨环保”或“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分 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 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就陈万东先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事宜,与上述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 称“合同”)。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瑞晨环保 乙方:陈万东 (甲方、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签订时间:2025年5月9日 (二)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份。 (三)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7.68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 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 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认购数量和金额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13009049股(含本数),双方同意,乙方认 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乙方拟认购不超过13009049股(含本数)甲方股票,认购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23000.00万元(含本数),最终认购数量和金额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发行数量按舍去 末尾小数点后的数值取整。 (五)支付时间及方式 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应按甲方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具体缴款期限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 本次发行所专门设立的账户。 (六)限售期 乙方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乙方所取得甲方发行的股 份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除双方另有约定 外,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如造成损失的,守约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法赔偿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深交所审核通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或甲方 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深交所及/或 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的,不构成甲方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 责任。 (八)协议的生效 双方同意,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及乙方签字后成立, 并于下列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有效决议; (2)甲方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 2025-05-10│其他事项 ──────┴──────────────────────────────────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按照相关要求,现将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已对上述监管函所涉问题进行了自查和整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控制度,并组织相 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确保公司运行的规范性,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形之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 ──────┬────────────────────────────────── 2025-05-10│其他事项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 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 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及前提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 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 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于2025年12月实施完毕,最终完成时间以深交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3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 募集资金金额为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数量上限13009049股,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发行数量为准;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71641792 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 6、由于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以及业务发展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对于公司2 025年度的业绩情况较难预测。2023年、2024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051. 66万元、-3203.8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846.71万 元、-3336.89万元。假设公司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 盈利1000.00万元、盈利3000.00万元和盈利5000.00万元三种情景分别计算(此假设仅用于计 算本次发行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业绩的预测或判断); 7、假设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 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假设暂不考虑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经营或非经营因素对公司资产 状况、盈利能力和净资产的影响。 ──────┬────────────────────────────────── 2025-05-10│其他事项 ──────┴──────────────────────────────────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 关议案,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 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包括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 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包括其关联方)做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 ──────┬────────────────────────────────── 2025-05-10│其他事项 ──────┴──────────────────────────────────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 立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分红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未来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行业 所处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2、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为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原则上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 (二)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 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除外);(3)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2、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 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5%以上的事项。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2025-04-29│对外担保 ──────┴──────────────────────────────────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授信期限内新设立或纳 入的控股子公司,下同)在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期间 向银行申请融资,该等融资涉及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总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为资产负债率小 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担保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 的担保协议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超过上述额度的担保,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 能够充分了解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全票同 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担保额度内,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上述担保 额度内的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 2025-04-29│其他事项 ──────┴────────────────────────────────── 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 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2、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 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3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4)。 3、2023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0月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6)。 4、2023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 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鉴于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7.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由公司作废;2、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未达标,本激励计划第一个、第二个归属期56.46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 作废。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 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 2025-04-29│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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