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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宏业(301310)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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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301310 鑫宏业 更新日期:2024-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新能源特种线缆智能│ 2.63亿│ 765.91万│ 765.91万│ 2.91│ 863.29万│ 2024-06-30│ │化制造中心项目 │ │ │ │ │ │ │ ├─────────┼──────┼─────┼─────┼─────┼─────┼──────┤ │新能源特种线缆研发│ 1.33亿│ 167.76万│ 167.76万│ 1.26│ ---│ 2024-12-31│ │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 │ │ │ │ │ │ │目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万│ 5000.00万│ 5000.00万│ 100.00│ ---│ ---│ └─────────┴──────┴─────┴─────┴─────┴─────┴──────┘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4-04-29│其他事项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的北京大华审字[2024]00000259号 《审计报告》,2023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72237408.10元,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165158953.62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照母公司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7223740.81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835 01162.99元,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79581258.78元。根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 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公司2023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379581258.78元,综合考虑股东回报和公 司未来发展需要,在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预案如下: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7098600股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85493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 转增4股,合计转增3883944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35938040股(最终转增数量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若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述预案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最新股本总 额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总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转 增比例进行调整。 (二)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 为分享经营成果,提振投资者持股信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相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下述利润分配条件下决定2024年中期(包 含半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 现金分红条件:(1)公司当期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董事会评估当期经营情 况及未来可持续发展所需资金后认为资金充裕,当期适合进行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比例上限:当期内现金分红金额累计不超过当期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100%。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2024 年半年度或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 2024-04-29│其他事项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对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部分委员进行调整,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魏三土先生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魏三土先生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为保障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董事杨宇伟先生 担任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 除上述委员调整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其余成员保持不变,调整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为黄亮先生(独立董事)、宋起超先生(独立董事)、杨宇伟先生(董事)三人, 其中黄亮先生为主任委员。 ──────┬────────────────────────────────── 2024-04-29│其他事项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徐吉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 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一、原财务总监离任情况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及分工调整,更换财务总监,孙群霞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孙群霞女士将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职务。孙群霞女士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勤勉 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孙群霞女士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 表示衷心的感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群霞女士直接持有公司2,100万股股份,通过持有淮安 爱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637万元出资额,间接持有公司127.4万股股份,其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 履行的承诺事项。孙群霞女士原定财务总监任期至2025年12月20日届满,其所持股份将继续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公司及董事会对孙群霞女士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 心的感谢。 ──────┬────────────────────────────────── 2024-04-29│其他事项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 议案》。其中:《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关于2024年 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监事均已回避表决,上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均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并参照地区薪酬水平,拟定 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薪酬方案标准 1、2024年公告董事薪酬(津贴)方案 (1)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担任的实际职务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 贴;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独立董事薪酬标准领取津贴。 (2)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9.6万/年(税前)。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2、2024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其岗位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 和工作绩效领取相应的薪酬,不额外领取监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监事,不领取监 事津贴。 3、2024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 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综合评定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 2024-04-29│其他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同意续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华国际”) 担任公司2024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聘任期为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续聘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情 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北京大华国际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因此公司拟续聘北京大华 国际担任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聘任期为一年。关于2024年度审计费用,董事 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市场价格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一)机构信息 1、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止2024年2月,北京大华国际合伙人37人,注册会计师15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 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人。 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54,909.97万元(含合并数,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42,18 1.7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33,046.25万元。审计2023年度上市公司客户家数59家,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本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亿元。职业 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 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北京大华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 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刑事处罚0次、 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行政处罚1次(非在该所执业期间)。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赵焕琪,1998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执业,2023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和复核的上市公司数4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丁亮,2016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23年9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执业,2023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辛庆辉,2009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执业,2023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独立性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 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106万元(含税),2023年审计费用根据公司的所处行业、业务规模和 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级别、投入时间和工 作质量与北京大华国际协商确定。 ──────┬────────────────────────────────── 2024-04-29│银行授信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35000 万元(含3350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及子公司本年度实际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 以相关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具体借款金额将视公司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本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信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35000万元(含3 35000万元)。 本次授信最终金额、期限、币种等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与银行签署的协议为准。 本次授信实施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及子公司 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授信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同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 围内签署相关协议。 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2024-04-29│其他事项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及资 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23年末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可能发生减值迹 象的资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并进行信用与资产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公司管理 层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信用与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 2023-12-12│其他事项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情况说明: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公司审计业务的团队 加入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综合考虑,公司拟聘请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华国际”)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事宜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进行了事前沟通,并征 得其理解和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 议。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2023-12-05│对外投资 ──────┴────────────────────────────────── 一、与专业机构合作参与投资基金概述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苏州市融钰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融钰”或“基金管理人”)、淮安融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淮安融铭”或“普通合伙人”)于近日签署了《扬州融德汇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拟共同投资设立扬州融德汇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或“ 合伙企业”)。 投资基金规模2300万元人民币,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2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95.6 522%,为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2023-11-16│其他事项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鑫宏业”)于2023年11月15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投资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30000.00万元通过向全资子 公司江苏鑫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方式投资建设“新一代特种线缆建设项目(一期)”。本 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27.4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67.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3320.1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 583.2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736.92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3年5月30日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291号)《验 资报告》。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前述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 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2023-10-11│对外投资 ──────┴────────────────────────────────── 一、与专业机构合作参与投资基金概述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无锡星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星源私募”或“普通合伙人”)以及其他6名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签署了《 无锡山水绿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 同投资无锡山水绿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 )。投资基金规模1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375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25% ,为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之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 2023-08-31│重要合同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横山桥镇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议 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促进公司更好的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华光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华光”)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横山桥镇人民政府”)签署《投资 协议》,拟在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工业集中区投资华光公司技改项目,主要从事核级电缆、 核级电气贯穿件、新能源特种线缆和舰船用特种电缆的研发生产,项目总投资约11000万元。 。 2、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部门立项核准 及报备、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 (一)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华光电缆电器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6580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卜晓华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工业集中区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电线、电缆制造(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线、电缆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 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核电设备成套及 工程技术研发;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7、资金来源:江苏华光自筹资金8、股权结构:江苏华光电缆电器有限公 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经查,江苏华光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名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人民政府 2、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横山桥镇华喜路1号 3、企业类型:政府机关 4、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6、横山桥镇人民政府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 2023-08-26│对外担保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满足经营资金需要,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华光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 光”)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担保额度有 效期36个月。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 联交易。 ──────┬────────────────────────────────── 2023-08-26│其他事项 ──────┴──────────────────────────────────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 一、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公司2023年上半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 936178.53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10%从公司2023年半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 法定公积金7393617.85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54131524.5 0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52918903.18元(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 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议拟定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709.8 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854.9 3万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股份 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 2023-08-14│其他事项 ──────┴──────────────────────────────────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27.4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7.28 元,于2023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7282 .39万股增加至9709.86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股东作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卜晓华、孙群霞的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 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 期末(2023年12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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