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317 鑫磊股份 更新日期:2025-05-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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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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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年产3万台螺杆 │ 1.97亿│ 2084.10万│ 3454.21万│ 17.52│ ---│ 2026-06-30│
│式空压机技改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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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00台磁悬浮(│ 1.72亿│ 3300.51万│ 3974.15万│ 23.09│ ---│ 2026-06-30│
│水冷)热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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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决定用途的超募│ 300.70万│ ---│ ---│ ---│ ---│ ---│
│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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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80万台小型空压│ 1.06亿│ 2021.12万│ 2092.74万│ 19.83│ ---│ 2025-06-30│
│机技改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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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年产2200台离心│ 1.00亿│ 981.88万│ 1742.86万│ 17.35│ ---│ 2026-06-30│
│式鼓风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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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万│ 0.00│ 7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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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万│ 0.00│ 5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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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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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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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
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
机构,聘任期限为一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
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
,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
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
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是国内最具综合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
入17.6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交
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4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
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
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
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朱作武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冯艳慧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张建新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本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
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
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本次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
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4、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120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为20万元。2025年度审计费将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要投入的各级
别工作人员配置及投入时间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5年度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
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和内部控制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
工作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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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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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
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损失。现将本次计
提减值损失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信用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的概述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
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根据评估和分析的结果判断,公司认为部分
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损失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
值准备。公司2024年度对各项资产共计提减值损失2650.01万元,其中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53.6
6万元,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396.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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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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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
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高级管理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及《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关于确认董事2024
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
25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及业绩实现情况并参照公司所处区域及
同行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确认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情况,并拟定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一、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之“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二、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一)适用期限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二)薪酬标准
1、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
绩效考核评定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2)独立董事:公司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9.6万元/年(含税)。
2、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职位领取相应的薪酬;如不在公司担任任
何职位的,不领取薪酬(津贴)。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
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不额外领取津贴。
(三)其他规定
1、公司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水平与公司年度
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评价相挂钩,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考核对象的年
度绩效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
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4、上述薪酬金额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5、根据相关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
监事薪酬方案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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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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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4月21日,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认为: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体现了公司对投资
者的回报,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回报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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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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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收购及土地收购补偿情况概述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8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土地收购及拟
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1日与浙江温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温岭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根据该议案,温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坐落在温岭市城
西街道中心大道的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建筑物予以收购:浙(2020)温岭市不动产权
第0045574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2623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15826.03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79226.38平方米,收购款及补偿款共计56142.61万元。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
5月1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土地收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17日、2023年11月24日、2024年5月14日收到由温岭城市新区基础设
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笔至第三笔土地收购款及补偿款人民币140356525.00元、1403
56525.00元及140356525.00元。详细内容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17日、2023年11月24日、202
4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土地收购款及补偿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2023-076
、2024-041)。
公司已于2025年3月收到温岭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腾空验收意见》,确认公司已按要
求搬迁完毕,符合腾空验收标准,予以验收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披露的《
关于土地收购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公司于2025年4月8日收到由温岭城市新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第四笔土地收
购款及补偿款84213915.00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收到由该单位支付的土地收购款
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05283490.00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经与会计师事务所初步沟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完成验收程序后,该土地收购款项将转入资产处置
收益科目核算,预计将对公司2025年度税前利润产生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土地收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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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银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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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以温岭市东部新区潮平街8号、温岭市东部新区潮
平街8号000001室、温岭市东部新区潮平街8号101室的不动产设定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贷款。具体贷款金额、期限等以最终与
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具体使用金额公司将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同时,公司董
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人全权与银行协商、签订与此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以自有
资产抵押申请贷款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涉对外担保,属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
本次抵押贷款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抵押资产的基本情况
除本次抵押外,上述资产不存在其他抵押权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
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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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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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出具的《关于变更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委派宋文文女士和许
伟功先生作为公司的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
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宋文文女士因工作内容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
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中泰证券委派陆鹏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接替宋文
文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为许伟功
先生和陆鹏峰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
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宋文文女士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
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件:
陆鹏峰先生简历
陆鹏峰,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
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曾先后参与完成了鑫磊股份IPO、安乃达IPO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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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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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戴海平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
事会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
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由于戴海平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戴海平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二、关于独立董事补选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
案》,同意提名曹亮亮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一)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时
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曹亮亮女士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具备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专业背景及工作经验,赞成曹亮亮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曹亮亮女士暂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1
证书或培训证明,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本次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曹亮亮,女,198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拥有高
级会计师职称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2003年10月至2008年4月就职于杭州市对
外经济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任财务工作人员;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就职于浙江天潮网格系统
设备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就职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任审计部经理;20
15年5月至今就职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任金融证券部律师、合伙人,2020年9月至今任浙江双
森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亮亮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曹亮亮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员。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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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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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9月13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68.0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88元/股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9月13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8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36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8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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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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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15
9名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9人调整为15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370.10万股调整为368.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6845万股调整为90.
7845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总量保持不变,仍为458.7845万股,其中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授予总量的80.2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授予总量的19.79%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
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159名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
备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9人调整
为15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0.10万股调整为368.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6845万股调整为
90.7845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总量保持不变,仍为
458.784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授予总量的80.2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占授予总量的19.79%。
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
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调整事项出具了相应报告。除上述调整外,本次
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公
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属于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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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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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真实、公允地反映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
的财务状况及2024年1-6月的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会
计政策要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减值迹象的资
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2024年上半年计提相应的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1123.63万
元(未经审计),其中,应收票据坏账准备4.11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945.19万元,其他应
收款坏账准备36.31万元,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6.75万元,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
值损失131.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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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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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戴海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戴海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鑫磊压缩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戴海平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拟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戴海平,其基本情况如下:
戴海平先生,男,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出生于1963年11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
权。曾在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任局长,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稽查局任局长,现任
公司独立董事。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
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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