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317 鑫磊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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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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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年产3万台螺杆 │ 1.97亿│ 0.00│ 0.00│ 0.00│ ---│ 2025-01-31│
│式空压机技改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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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00台磁悬浮(│ 1.72亿│ 189.24万│ 189.24万│ 1.10│ ---│ 2025-03-31│
│水冷)热泵机组研发│ │ │ │ │ │ │
│及产业化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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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决定用途的超募│ 300.70万│ ---│ ---│ ---│ ---│ ---│
│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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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80万台小型空压│ 1.06亿│ 71.62万│ 71.62万│ 0.68│ ---│ 2024-01-31│
│机技改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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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年产2200台离心│ 1.00亿│ 760.98万│ 760.98万│ 7.58│ ---│ 2025-01-31│
│式鼓风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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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万│ 7000.00万│ 7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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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万│ 5000.00万│ 5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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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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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5-29 │交易金额(元)│669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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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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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温岭经济开发区(东部新区)南区DB│标的类型 │土地使用权 │
│ │090206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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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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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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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
│ │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 │
│ │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土地收购及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公│
│ │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购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用地,用地面│
│ │积约220亩(具体面积以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为准),作为公司战略发展用地,解 │
│ │决公司流体机械设备制造项目对经营场地的需求,为相关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班子办理土地收购及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该事项经2023│
│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 │
│ │土地收购及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
│ │ 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以自有资金6690万元人民币竞拍获得位于温岭经济开发区(东部 │
│ │新区)南区DB090206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壹拾肆万玖仟贰佰柒拾平方米(│
│ │小写149270m2),并签署了《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出让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受让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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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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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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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
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
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
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
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
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
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小
额快速融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
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
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
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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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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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
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
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
,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
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
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是国内最具综合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
入15.16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17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5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累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
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朱作武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冯艳慧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陈磊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本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
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
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本次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
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2023年度财务审计收费为100万元
(含税)。2024年度审计费将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要投入的各级
别工作人员配置及投入时间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年度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
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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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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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
《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及业绩实现情况并参
照公司所处区域及同行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拟定公司2024年度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
1、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
绩效考核评定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2)独立董事:公司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7.2万元/年(含税)。
2、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职位领取相应的薪酬;如不在公司担任任
何职位的,不领取薪酬(津贴)。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
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不额外领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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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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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本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1,907,416.50元,截至2023年12月3
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94,825,087.24元,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08,086
,826.96元。根据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
公司202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4,825,087.24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分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的持续经营发展目标,为兼顾股东利益
及公司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2024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157,190,0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的股份4,587,845股后的股本152,602,155股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5,780,646.50元(
含税)。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
应调整分配总额。
2、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该利润分配方案合法、合规、合理。
3、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
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提出的,符合公司经营规模扩大、主业持续成长的实际情况。
该方案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参与和分享公司发
展的经营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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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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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信用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的概述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
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根据评估和分析的结果判断,公司认为部分
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损失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
值准备。公司2023年度对各项资产共计提减值损失1,332.53万元,其中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31.
79万元,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100.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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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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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1、根据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
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25000.00万元投资建设空气
能热泵产业园项目。
2、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空气能热泵产业园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
公司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25000.00万元投资建设空气能热泵产业园
项目。本事项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本次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CUE0GR5L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敕勒川乳业开发区伊利大街9号内蒙古电商
大楼501
6、注册资本:5137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3-09-08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制冷、空
调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气
设备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
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供冷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鑫磊(内蒙古)节
能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份,常建军持有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份
10、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空气能热泵产业园建设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敕勒川乳业开发区项目建设周期:1
年(具体以实际开展为准)
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旨在通过建设空气能热泵产业园区,以及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实
现:
(1)为当地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机会。
(2)利用空气能热泵技术,实现地方取暖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实
现了节能减排。
(3)通过大力推广和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清洁、可再生的能源供应,减少对传统
能源的依赖。
(4)为地方村镇提供智慧菌房,提高当地农业产值,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推动乡村振兴
。
本项目是鑫磊空气能热泵产业园区的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租赁和改造空气能热
泵厂房,租赁面积1.2万㎡;扩建办公大楼;以及购入空气能热泵组装生产设备20台/套,建设
2条空气能热泵生产线。此外,公司与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协助公司集中开展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业务。项目将在当地辖区内利用公建屋顶、户用屋顶、闲置院落资源,建
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总装机容量预计75兆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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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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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57元/股(含),回购
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
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7日、
2024年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1)。根据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的具体情况2024年2月20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745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74%;购买股份的最高成
交价为13.8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71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027550.96元(不含交易
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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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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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
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
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
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3.57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次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在回购实施
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
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
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50%
,即不超过550万股。按照本次回购金额总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
币23.57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总数量约为339.414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15
93%;按照本次回购金额总额下限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23.57元/股进
行测算,回购总数量约为169.7073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796%。本次回购
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
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
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回
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
,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超过最低限额后,则回购方案即可以选择实施完毕,或回
购期限内回购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如
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
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规定发生
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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