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317 鑫磊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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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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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年产3万台螺杆 │ 1.97亿│ 1402.02万│ 2772.13万│ 14.06│ ---│ 2026-06-30│
│式空压机技改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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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00台磁悬浮(│ 1.72亿│ 229.77万│ 903.41万│ 5.25│ ---│ 2026-06-30│
│水冷)热泵机组研发│ │ │ │ │ │ │
│及产业化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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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决定用途的超募│ 300.70万│ ---│ ---│ ---│ ---│ ---│
│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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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80万台小型空压│ 1.06亿│ 1483.16万│ 1554.78万│ 14.73│ ---│ 2025-06-30│
│机技改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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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年产2200台离心│ 1.00亿│ 313.08万│ 1074.06万│ 10.69│ ---│ 2026-06-30│
│式鼓风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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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万│ 0.00│ 7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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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万│ 0.00│ 5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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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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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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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9月13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68.0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88元/股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9月13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8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36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8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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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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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15
9名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9人调整为15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370.10万股调整为368.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6845万股调整为90.
7845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总量保持不变,仍为458.7845万股,其中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授予总量的80.2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授予总量的19.79%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
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159名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
备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9人调整
为15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0.10万股调整为368.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6845万股调整为
90.7845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总量保持不变,仍为
458.784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授予总量的80.2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占授予总量的19.79%。
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
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调整事项出具了相应报告。除上述调整外,本次
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公
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属于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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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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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真实、公允地反映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
的财务状况及2024年1-6月的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会
计政策要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减值迹象的资
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2024年上半年计提相应的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1123.63万
元(未经审计),其中,应收票据坏账准备4.11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945.19万元,其他应
收款坏账准备36.31万元,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6.75万元,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
值损失131.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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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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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戴海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戴海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鑫磊压缩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戴海平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拟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戴海平,其基本情况如下:
戴海平先生,男,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出生于1963年11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
权。曾在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任局长,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稽查局任局长,现任
公司独立董事。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
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征集表决权采
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且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
。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并承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
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公告所述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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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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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收购及土地收购补偿情况概述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与浙江温岭工业园区管
理委员会签署了《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温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坐落在
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心大道国有土地使用权:浙(2020)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45574号、浙(201
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2623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15826.0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79226.38
平方米收购,收购款及补偿款共计56142.61万元。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的《
关于签署土地收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由温岭城市新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笔土地
收购款及补偿款140356525.00元人民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土地收购款及补偿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由温岭城市新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二笔土地
收购款及补偿款140356525.00元人民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土地收购款及补偿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由温岭城市新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三笔土地
收购款及补偿款140356525.00元人民币。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收到土地收购款及补偿款项后,列入“其他非流动负债”,对于本报告期业绩不产生
影响。待搬迁完成后根据资产处置净额转入公司损益,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土地收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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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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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信用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的概述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
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根据评估和分析的结果判断,公司认为部分
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损失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
值准备。公司2023年度对各项资产共计提减值损失1,332.53万元,其中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31.
79万元,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100.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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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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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
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
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
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
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
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
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小
额快速融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
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
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
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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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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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
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
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
,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
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
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是国内最具综合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
入15.16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17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5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累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
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朱作武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冯艳慧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陈磊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本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
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
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本次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
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2023年度财务审计收费为100万元
(含税)。2024年度审计费将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要投入的各级
别工作人员配置及投入时间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年度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
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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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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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
《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及业绩实现情况并参
照公司所处区域及同行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拟定公司2024年度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
1、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
绩效考核评定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2)独立董事:公司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7.2万元/年(含税)。
2、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职位领取相应的薪酬;如不在公司担任任
何职位的,不领取薪酬(津贴)。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
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不额外领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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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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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本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1,907,416.50元,截至2023年12月3
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94,825,087.24元,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08,086
,826.96元。根据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
公司202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4,825,087.24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分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的持续经营发展目标,为兼顾股东利益
及公司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2024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157,190,0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的股份4,587,845股后的股本152,602,155股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5,780,646.50元(
含税)。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
应调整分配总额。
2、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该利润分配方案合法、合规、合理。
3、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
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提出的,符合公司经营规模扩大、主业持续成长的实际情况。
该方案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参与和分享公司发
展的经营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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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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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1、根据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
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25000.00万元投资建设空气
能热泵产业园项目。
2、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空气能热泵产业园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
公司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25000.00万元投资建设空气能热泵产业园
项目。本事项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本次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CUE0GR5L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敕勒川乳业开发区伊利大街9号内蒙古电商
大楼501
6、注册资本:5137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3-09-08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制冷、空
调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气
设备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
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供冷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鑫磊(内蒙古)节
能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份,常建军持有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份
10、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空气能热泵产业园建设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鑫磊(内蒙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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