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333 诺思格 更新日期:2024-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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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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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科学中心项目 │ 1.81亿│ 422.43万│ 422.43万│ 2.33│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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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投向 │ 3.38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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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40亿│ 7433.38万│ 7433.38万│ 5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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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管理平台项│ 1.89亿│ 2615.28万│ 3524.74万│ 18.65│ 0.00│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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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中心项目 │ 6300.00万│ 2880.96万│ 2880.96万│ 45.73│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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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77亿│ 1.67亿│ 1.77亿│ 100.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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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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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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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110A012541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69186021.80元,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2532309.24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母公司
2023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918602.18元后,截止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207990469.43元,资本公积余额为1067905494.51元,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
69263176.56元,资本公积余额为1056767525.21元。根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孰低的原则,2023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7990469.43元。
基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同时考
虑公司资本公积金较为充足,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阶段和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情况,为
优化公司股本结构、增强股票流动性,并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兼顾股东回
报与公司发展,在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情况下,现拟定如下分配:
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1920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
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实施前,若公司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
则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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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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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公司拟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历史沿革:致同所前身是北京市
财政局于1981年成立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6月脱钩改制并与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2
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业务资质:致同所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0014469),是中
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
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企
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PCAOB注册。致同所是致同国际(GrantThornton)的中国成员所。
致同所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6.4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9.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5.74亿元。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40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房地产业。审计收费总额
3.02亿元。2022年度,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9家。(2)投资者保护
能力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致同所近三
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
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
、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2、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合伙人:潘帅,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
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拟签字注册会
计师:张文军,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本所执
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项目质量控制复
核人:钱华丽,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开始在本所执
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4份。(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
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
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3)独立性
致同所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潘帅、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文军、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钱华
丽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80万元人民币(含税),2024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将依据公司的业务规
模、所处行业、分布情况、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司年报相关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
员和投入的工作量协商确定。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出了专业判断,认为致同所
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在既往执业过程中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为公司
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审
计机构的要求。综上,为保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致
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为保持公司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2024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
确定其2024年度审计服务费用。3、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
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
质量,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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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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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于2024年4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9日以电子
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关虹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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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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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中金诺思格盛和(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
2.投资金额:基金规模为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初始认缴规模人民币3.15亿元。公司全资
子公司诺思格(北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诺思格投资”)拟担任产业基金的
有限合伙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诺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禾咨询”)与中金资
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共同担任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诺思格投资与诺
禾咨询拟认缴的出资额不超过产业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00%,且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人民币1.
20亿元,中金资本作为普通合伙人拟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剩余部分拟向其他意向
方募集。
3.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4.本次对外投资存在未能募集到足够资金、合伙企业未能设立、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
的、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等风险,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告“四、(二)公司本次投
资存在的风险”的相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机
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中金资本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中金诺
思格盛和(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简称“本次对外投资”)。
产业基金目标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初始认缴规模人民币3.15亿元。公司全
资子公司诺思格投资拟担任产业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诺禾咨询与中金资本共同
担任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诺思格投资与诺禾咨询拟认缴的出资额不超过产业基金认缴出资
总额的30.00%,且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中金资本作为普通合伙人拟认缴的出资
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剩余部分拟向其他意向方募集。
一、专业机构基本情况
1、名称: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CCPN2L;
3、法定代表人:单俊葆
4、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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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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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9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98.288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6.31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9日,以26.3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
件的249名激励对象授予198.288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2023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26.31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51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2名外籍员工,其中C
HENGANG(陈刚)先生为美国籍,为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科学家,在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拓
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HEKUN(何崑)先生为美国籍,为公司首席统计学家、美国子公司R&G
USINC负责人,在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美国市场开拓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上述外籍员工参与本
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因此,
纳入上述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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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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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7989817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将积极应诉并澄清事实真相
。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
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思格”)于近日收到北
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京04民初142号)等诉讼
材料,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信息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3号
案号:(2023)京04民初142号
案由:合同纠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钟大放
被告一:武杰(WUJIE)
被告二: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圣兰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陈笑艳
(三)案件事由
2016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杰与原告钟大放签署公司收购合作备忘录,就公司收购苏
州海科达成初步收购意向。2016年6月,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圣兰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圣兰格”)向原告及第三人收购苏州海科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海科”)80.0
0%股权,其中受让原告钟大放持有的苏州海科48.00%股权,受让第三人陈笑艳持有的苏州海科
32.00%股权。根据合作备忘录安排,原告及第三人分别与李树奇、石河子康运福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合计受让取得石河子康运福4%股权;鉴于公司与苏州海科签署合作备忘录时,石河子
康运福持有诺思格20%股份,因此原告及第三人于2016年12月合计取得公司0.8%的股份,高于
公司收购合作备忘录约定的股份比例0.52%。
2018年7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杰与原告及第三人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告及第三人在
公司的股份无偿上调3.2%,其中原告占1.92%,并约定了原告需完成的业绩及竞业承诺条件;
后因原告未完成相应业绩及竞业承诺,上述股份无偿上调的条件未成就,相关安排未予执行,
原告就此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杰产生争议及纠纷。就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及的相关方于2020
年10月21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二,公司经核实后确认不存在该文件。
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圣兰格与实际控制人武杰共同根据补充协议二的约定
向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
1、请求各被告向原告赔偿179698176.00元(计算方法为:按照原告获得全部清偿之日持
股比例对应的股份总数在诺思格应获分红数额计算的分红净收益的2倍;按照诺思格自上市之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股价最高值与原告持股比例对应的股份总数之积的2倍,二者之和,以2023
年7月17日诺思格股票收盘价暂计);
2、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0元;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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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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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5月3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近日,公司完成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完成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1.名称: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78751510H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4.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西路518号
5.法定代表人:武杰
6.注册资本:人民币9600万元
7.成立日期:2008年08月22日
8.经营范围: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提供医药行业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技术服务及投资咨询(限非专项许可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研究数据的管理与统
计分析;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翻译服务。(以
上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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