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1395 仁信新材 更新日期:2025-04-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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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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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仁信新材料三期│ 3.70亿│ 6416.06万│ 1.76亿│ 47.42│ 0.00│ 2024-12-31│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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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确定投向 │ 1.81亿│ 0.00│ 0.00│ 0.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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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7750.00万│ ---│ 775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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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8万吨聚苯乙烯│ 1.62亿│ 1.81万│ 9419.68万│ 58.15│ 1650.92万│ 2021-11-30│
│新材料扩建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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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007.83万│ 558.86万│ 2306.19万│ 38.39│ 0.00│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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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苯乙烯1号和2号生│ 3639.69万│ 28.13万│ 975.81万│ 26.81│ 158.85万│ 2023-12-31│
│产线设备更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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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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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2-07 │交易金额(元)│2.7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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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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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地块编号为DYW2024033的地块土地使│标的类型 │土地使用权 │
│ │用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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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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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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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根据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仁信科技拟使用自│
│ │有或自筹资金购买地块编号为DYW2024033的地块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约为202,421.00平方│
│ │米,土地购置费用预计27,000万元(不含税,具体价格以挂牌成交价为准)。 │
│ │ 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为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交易对方与公司及仁信科技不存在关│
│ │联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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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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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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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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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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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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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
│ │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实际控│
│ │制人及配偶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 │12亿元,并由实际控制人及配偶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 │ 一、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
│ │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规划和资金需求,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授信总额不超过│
│ │人民币12亿元(含截至董事会决议日已生效银行授信到期后续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包括但│
│ │不限于贷款(含外币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押汇、保函、代付、保理、商票贴│
│ │现及保贴、贷款承诺、结构化融资、项目并购贷款等。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有效期限为自2023│
│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该授信项下额度可循环│
│ │使用。 │
│ │ 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及前述人士的配偶均同意对公司上述综合授信│
│ │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关联方在保证期间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且不需公司及子公│
│ │司提供反担保。 │
│ │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
│ │授信期限及各银行审批的授信额度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 │。 │
│ │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授信有效期及授信总额内代表│
│ │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总额内的一切与授信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
│ │融资等)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同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汉周、邱汉义、│
│ │杨国贤是公司关联自然人,上述担保事宜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截至公告日,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均为邱汉周、邱汉义、杨国贤三人。 │
│ │ 其中,邱汉周直接持有公司19.18%的股权,邱汉义直接持有公司14.08%的股权,杨国贤│
│ │直接持有公司10.04%的股权。上述三人已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 │43.30%。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汉周及其配偶、邱汉义及其配偶、杨国贤及其配偶等自然人的具│
│ │体情况如下: │
│ │ 邱汉周,男,中国国籍,1953年10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2019│
│ │5310******,住所为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下六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 │ 周如容,女,中国国籍,1954年04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2019│
│ │5404******,住所为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下六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周如容│
│ │女士系邱汉周先生配偶,未持有公司股份。 │
│ │ 邱汉义,男,中国国籍,1965年05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2019│
│ │6505******,住所为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 │ 黄丽华,女,中国国籍,1968年01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2019│
│ │6801******,住所为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黄丽华女│
│ │士系邱汉义先生配偶,未持有公司股份。 │
│ │ 杨国贤,男,中国国籍,1957年06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0219│
│ │5706******,住所为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 │ 陈建榕,女,中国国籍,1962年04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0519│
│ │6204******,住所为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陈建榕女│
│ │士系杨国贤先生配偶,未持有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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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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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购销商品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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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仁信科技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购买地块编号为DYW2024033的地
块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约为202421.00平方米,土地购置费用预计27000万元(不含税,具体
价格以挂牌成交价为准)。董事会在审议额度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具体实施推
动该事项,包括且不限于签署具体协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登记手续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构成
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竞拍土地
使用权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为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交易对方与公司及仁信科技不存在关联
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土地位置: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中东区地段
2、土地性质:三类工业用地
3、出让面积:202421.00平方米
4、出让年限:50年
5、挂牌起始价(不含相关税费):人民币27000万元
6、竞买保证金:人民币5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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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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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取得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根据承诺函的要求,公司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授权分支机构重新签订股票回购借款合同,将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额度由4900万元调整为6300万元,占回购资金比例由70%调整为90%,贷款期限由12个月调整为
36个月。
一、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
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500万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17.16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已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
购公司股份。
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贷款承诺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股份回购借款合同的签署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响应国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支持政策,公司
重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授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上市
公司股票回购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乙方用于支付回购交易价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借款挪作
他用。
(二)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63000000(大写:陆仟叁佰万)元(大小写不
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计算;分次提款的,自第一次提款
之日起计算。
3、每笔借款利率以定价基准加浮动点数确定,其中定价基准为每笔借款提款日(提款日/
合同生效日)(首个利率确定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1年期/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浮动点数为减(加/减)114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
)。
公司将严格遵守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新签订股票回购借款合同不代表公司对回购金额的承诺,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
购期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
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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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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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目的: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营风险,保持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定。
2、交易场所、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仅限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苯乙烯与合成
橡胶期货合约。
3、交易金额: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即任一时点都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任一交
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
4、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已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
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公司将积极落实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但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固有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及技术风险,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目的
公司主要从事聚苯乙烯与合成橡胶高分子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苯乙烯是生产产品
聚苯乙烯的主要原材料,合成橡胶则是生产高抗冲聚苯乙烯重要原材料。苯乙烯与合成橡胶作
为大宗商品,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明显。为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保持
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公司拟利用期货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继续开展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的要求及流程,对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进行操作与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计划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交易的资金使用安排具备
合理性,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通过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继续开展交易,不做
投机性交易,所有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实现套期保
值效果。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的开仓及平仓操作,有效对冲价格波
动风险。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工作计划,通过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的方式继续开展苯乙
烯与合成橡胶套期保值业务,审议期限内预计持仓保证金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该项业务采用
滚动建仓方式,资金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持仓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上述额
度上限。所建立的套期保值标的以公司及子公司苯乙烯与合成橡胶实际使用需求为基础,预计
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上限为13000万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
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交易方式及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苯乙
烯与合成橡胶期货合约,严禁以追逐利润为目的进行此品种和其他品种的任何投机交易。
(四)交易人员配置、交易授权事项及期限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期货工作小组管理,公司董事长任期货工作小组组长,主持日常期货业
务管理工作。期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内审部、法务部和证
券部的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及子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
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程序和方案报告,授权书由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审批后
执行。
本次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预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前述额度范围和额度使用期限内执行上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
关事宜,如发生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交易完成时终
止。
(五)资金来源及管理
公司及子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管理、监督、财务核算并及时反馈期货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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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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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
案》,同意以人民币10000万元和500万元对外投资设立两家全资子公司“惠州仁信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和“惠州卓威贸易有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基于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考虑,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业务布局,拓展业务发展空间,提升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整
体战略发展。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办理完成两家全资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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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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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基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公司拟以自有
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和500万元对外投资设立两家全资子公司“惠州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和“惠州卓威贸易有限公司”。
(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办理工商核准登记有关事宜。
(三)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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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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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等基础上,公司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
募资金及自筹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
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
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17.16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
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
回购实施期间,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情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
量。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
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
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按回购金额总额上限人民币7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7.16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4079254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2.01%;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3500万元、回购价
格上限17.16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2039627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01%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其中,超募资金占回购
资金比例为30%,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占回购资金比例为70%。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以回购1手公司股
份),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
规定):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
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
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
票复牌后对回购期限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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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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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邱汉周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议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具体内容如
下:
一、提议人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邱汉周先生
2、提议时间:2024年10月24日
3、是否有提案权:是
二、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等基础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邱汉周先生提议拟使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及自筹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
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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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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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种类: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委托银行、信托、证
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可控的投资理财或者购买其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2.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含本数,下同);
3.特别风险提示: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走势等多方面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
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相关产品,因此委托理财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情况
下,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具体内容
如下: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在保障公
司日常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本次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二)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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