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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新材(301469)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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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301469 恒达新材 更新日期:2026-08-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23-08-08│ 36.58│ 7.04亿│ └───────────┴───────────┴───────────┴───────────┘ 【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恒川(杭州)纸业有限│ 2500.00│ ---│ 100.00│ ---│ ---│ 人民币│ │公司 │ │ │ │ │ │ │ ├─────────┼─────┼─────┼─────┼─────┼──────┼──────┤ │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 ---│ ---│ 100.00│ ---│ ---│ 人民币│ │公司 │ │ │ │ │ │ │ └─────────┴─────┴─────┴─────┴─────┴──────┴──────┘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恒川新材新建年产3 │ 1.56亿│ 0.00│ 1.56亿│ 100.02│ 1800.77万│ 2022-04-01│ │万吨新型包装用纸生│ │ │ │ │ │ │ │产线项目 │ │ │ │ │ │ │ ├─────────┼──────┼─────┼─────┼─────┼─────┼──────┤ │年产5万吨新型包装 │ 0.00│ ---│ 5018.91万│ 100.38│ 1414.20万│ ---│ │用纸生产线及1万吨 │ │ │ │ │ │ │ │食品医疗纸制品深加│ │ │ │ │ │ │ │工项目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2.50亿│ 0.00│ 2.50亿│ 100.12│ ---│ ---│ │银行贷款项目 │ │ │ │ │ │ │ ├─────────┼──────┼─────┼─────┼─────┼─────┼──────┤ │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 0.00│ 1000.00万│ 1.79亿│ 100.00│ ---│ ---│ │银行贷款项目 │ │ │ │ │ │ │ ├─────────┼──────┼─────┼─────┼─────┼─────┼──────┤ │尚未明确投资方向 │ 0.00│ 0.00│ 0.00│ ---│ ---│ ---│ └─────────┴──────┴─────┴─────┴─────┴─────┴──────┘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6-04-22 │ ├──────┼────────────────────────────────────────┤ │关联方 │龙游宏发物流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持有其股权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服务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22 │ ├──────┼────────────────────────────────────────┤ │关联方 │龙游宏发物流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持有其股权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服务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5-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163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1385.68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13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1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1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1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1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10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966.74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95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923.79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676.21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649.89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6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55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5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5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435.2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4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37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247.58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212.25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2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2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2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150.11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136.75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115.8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1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新材 │ 100.00万│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材料股份有│ │ │ │ │ │保证 │ │ │ │限公司 │ │ │ │ │ │ │ │ │ ├─────┼─────┼─────┼────┼─────┼─────┼────┼───┼───┤ │浙江恒达新│恒川杭州 │ ---│人民币 │--- │--- │--- │未知 │未知 │ │材料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9.重大事项】 ──────┬────────────────────────────────── 2026-07-24│其他事项 ──────┴──────────────────────────────────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年7月24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本次授予151.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 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9.92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均为14.93 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2026年7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4.9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151.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29.92 万股。 ──────┬────────────────────────────────── 2026-07-20│其他事项 ──────┴──────────────────────────────────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0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上午9:15-9:25,9: 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81号浙江恒川新材 料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昌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2026-07-04│其他事项 ──────┴────────────────────────────────── 根据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决定于2026年7月20日(星期一)14时30分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7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7月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7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7月13日 7、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81号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 室。 ──────┬────────────────────────────────── 2026-05-13│其他事项 ──────┴──────────────────────────────────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3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 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81号浙江恒川新材 料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昌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2026-04-22│对外担保 ──────┴──────────────────────────────────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全资子公 司经营发展,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 保(最终以银行信贷担保余额为准)。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 2026-04-22│委托理财 ──────┴──────────────────────────────────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新材”或“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 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不影响公司 主营业务正常发展、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60000万元整)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董事会召 开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 5年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 整)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不超过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投资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前,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理财 收益5056083.28元,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金额为25800.00万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批准额度。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与上述理财产品受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 2026-04-22│其他事项 ──────┴────────────────────────────────── 1、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分配预案为:以本次利 润分配预案前一日总股本89480000股扣减回购股份1899000股后的87581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分配;公司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 2、公司现金分红预案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八)项 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3、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该事项仍存 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的基本情况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80314701.00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4788704.91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 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68477039.61元,其中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00689189.61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定,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0689189.61元。 为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 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发布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前一日公司的总股本89480000股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内已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元人民币(含税),不送 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 截至发布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前一日,公司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899000股 ,按照公司发布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前一日总股本89480000股扣减回购股份1899000股后以87581 00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现金分红金额为35032400元(含税)。 如在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归属、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总股 本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 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 2026-04-22│增资 ──────┴──────────────────────────────────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资事项概述 恒川(杭州)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川杭州”)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满足恒川杭 州日常经营需要,增强其资金实力,提高整体经营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公司拟对其增资,公司 拟出资2000万元向恒川杭州增资,全部计入恒川杭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恒川杭州注 册资本将由5000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公司仍持有恒川杭州100%股权。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2026-04-22│银行授信 ──────┴──────────────────────────────────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含)的综合授信业务(最终以银行信贷余额为准)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押汇、保函、代付、保理等。本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授信情况概述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 (含)的综合授信业务(最终以银行信贷余额为准);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 、贴现、信用证、押汇、保函、代付、保理等。 公司将在上述额度内办理借款申请、提供资产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并授权公司法定代 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上述额度内的一切文件。授信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授信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申请授信额度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所需要。 通过银行授信的融资方式补充公司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加公司经营实力 ,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 2026-04-22│其他事项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1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3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5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5月06日 7、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81号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 室。 ──────┬────────────────────────────────── 2026-04-22│其他事项 ──────┴──────────────────────────────────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 余超募资金7423.88万元(该金额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 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 2026-04-22│其他事项 ──────┴──────────────────────────────────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经营风险,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开展相关产品的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保证金和权利金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 值不超人民币10000万元。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拟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规 避和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前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原材料是商品浆 ,在商品浆价格波动的背景下,通过合理的期货套期保值可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在此背景之 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计划根据商品浆价格的变动情况,适时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充 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影响。 (二)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交易品种: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纸浆。 2、交易场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3、资金额度: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和权利金金额上限 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10000万元,上述额度在 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4、交易期限:授权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止。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5、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 交易。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2026-04-22│其他事项 ──────┴──────────────────────────────────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降低 汇兑损失,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总额度不超过10000万美元( 或相同价值的欧元等外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情况概述 (一)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目的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进出口业务的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汇率波动将对公司业绩产生 一定影响,鉴于目前外汇市场波动性增加,为尽力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减少未来外币兑换人 民币汇率波动对公司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在保证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公司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远期外汇交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 外汇交易协议,约定未来外汇交易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 币种、金额、汇率办理外汇交易业务,从而可以锁定当期外汇交易成本。 (二)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 1、交易品种: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仅限于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 2、资金额度:总额度不超过10000万美元(或相同价值的欧元等外币)。 3、交易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 交易。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2026-04-22│其他事项 ──────┴──────────────────────────────────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高峰 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17人 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688人 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12人 证券代码:301469证券简称:恒达新材公告编号:2026-020 最近一年(2025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0457万元 最近一年(2025年度)审计业务收入:87229万元 最近一年(2025年度)证券业务收入:47291万元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5家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制造业-专用设备制 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6963万元 上年度(2024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家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 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 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 、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4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 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12次和纪律处分2次。 ──────┬────────────────────────────────── 2026-04-21│股权回购 ──────┴──────────────────────────────────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 价格上限由36.34元/股(含本数)调整至35.37元/股(含本数);回购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 民币15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调整至“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 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9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17)、《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上限自2025年5月26日起由35.37元/股调整为35. 0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截至2026年4月20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已届满,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 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证券代码:301469证券简称:恒达新材公告编号:2026-005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25年9月2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 并于2025年9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 55)。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 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 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应在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严格履行了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截至2026年4月2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84 04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9392%,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34.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 6.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25596905.00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 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 2025-12-30│其他事项 ──────┴──────────────────────────────────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达新材”)股东龙游联龙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游联龙”)持有公司股份8110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9.0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9.20%),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 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645844股(占 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3.00%)。 ──────┬────────────────────────────────── 2025-10-27│其他事项 ──────┴──────────────────────────────────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中汇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近日,公司收到中汇所出具的《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一、本次签字会计师变更情况 中汇所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原委派曾凡强为项目合伙人、朱智俊为签 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2025年度审计服务。因中汇所内部工作调整,中汇所委派洪海莉接替 朱智俊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曾凡强、洪海莉。 ──────┬────────────────────────────────── 2025-09-11│其他事项 ──────┴──────────────────────────────────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1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 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81号浙江恒川新材 料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昌先生。 ──────┬────────────────────────────────── 2025-09-03│股权回购 ──────┴──────────────────────────────────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 上限由36.34元/股(含本数)调整至35.37元/股(含本数);回购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 1,5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调整至“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 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9日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17)、《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上限自2025年5月26日起由 35.37元/股调整为35.0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 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 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现将公司 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5年9月2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44,6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498%,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27.9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7.7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242,536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 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5-08-27│其他事项 ──────┴────────────────────────────────── (一)股东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14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至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公司将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 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2025年9月4日(星期四)。 (七)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地点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81号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 室。 ──────┬────────────────────────────────── 2025-08-27│其他事项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8 月26日下午2时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5日以书面、传真、电子 邮件、短信等方式送达。公司现有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青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恒达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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