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078 澄星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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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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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1997-05-28│ 5.80│ 1.9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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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 │ 1999-11-01│ 7.90│ 1.9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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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 │ 2003-04-15│ 8.98│ 1.7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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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 │ 2007-05-10│ 100.00│ 4.2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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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5-08-15│ 3.21│ 4571.0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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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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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6-12 │转让比例(%) │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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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5.11亿 │转让价格(元)│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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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1.06亿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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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江苏华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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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江阴联赢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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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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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7-31 │交易金额(元)│600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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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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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江苏澄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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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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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江苏澄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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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增资标的名称:1、江苏澄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供应链”,为江苏澄星 │
│ │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2、云南链磷贸易有限公司(以 │
│ │下简称“链磷贸易”,为澄星供应链全资子公司); │
│ │ 增资金额:澄星供应链注册资本增资6000万元人民币;链磷贸易注册资本增资2050万元│
│ │人民币; │
│ │ 一、本次增资概述 │
│ │ (一)增资的基本情况 │
│ │ 为推动公司战略目标落地,做大做强工贸板块业务,提高运营管理效益,进一步提升市│
│ │场竞争力,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向澄星供应链增资人民币6000万元,增资完成后,澄星供应链│
│ │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至8000万元。同时,澄星供应链拟以自筹资金对子公司链磷贸易增│
│ │资人民币2050万元,增资完成后,链磷贸易注册资本由295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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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7-31 │交易金额(元)│205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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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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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云南链磷贸易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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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江苏澄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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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云南链磷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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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增资标的名称:1、江苏澄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供应链”,为江苏澄星 │
│ │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2、云南链磷贸易有限公司(以 │
│ │下简称“链磷贸易”,为澄星供应链全资子公司); │
│ │ 增资金额:澄星供应链注册资本增资6000万元人民币;链磷贸易注册资本增资2050万元│
│ │人民币; │
│ │ 一、本次增资概述 │
│ │ (一)增资的基本情况 │
│ │ 为推动公司战略目标落地,做大做强工贸板块业务,提高运营管理效益,进一步提升市│
│ │场竞争力,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向澄星供应链增资人民币6000万元,增资完成后,澄星供应链│
│ │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至8000万元。同时,澄星供应链拟以自筹资金对子公司链磷贸易增│
│ │资人民币2050万元,增资完成后,链磷贸易注册资本由295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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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5-17 │交易金额(元)│5.11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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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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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6,10│标的类型 │股权 │
│ │7,92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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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江阴联赢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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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江苏华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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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目标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华│
│ │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集团”)于2025年5月14日与江阴联赢并购投资合伙 │
│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阴联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西集团将其所持│
│ │有的公司106,107,92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1%),以人民币511,440,1│
│ │79.22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江阴联赢。本次权益变动后,江阴联赢持有 │
│ │公司106,107,921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6.01%,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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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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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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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北京智慧普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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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之关系密切家庭成员间接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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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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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
│ │”)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拟向关联方北京智慧│
│ │普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普华”)申请保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保│
│ │理融资业务,期限1年,年化利率5.5%。公司为宣威磷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交易 │
│ │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 一、关联交易及担保情况概述 │
│ │ (一)关联交易及担保的基本情况 │
│ │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宣威磷电拟向关联方智慧普华申请保理额度│
│ │不超过5000万元的保理融资业务,期限1年,年化利率5.5%。公司为宣威磷电提供连带责任 │
│ │保证担保。 │
│ │ 智慧普华为公司董事长李星星先生之关系密切家庭成员间接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
│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智慧普华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 │
│ │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智慧普华不存在其他产权、│
│ │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相关│
│ │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上述│
│ │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二)内部决策程序 │
│ │ 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
│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为宣威磷电生产经营所需 │
│ │,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及自愿平等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
│ │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中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
│ │易事项。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
│ │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 │
│ │,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李星星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
│ │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 │
│ │公司向关联方申请保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 │票,弃权0票。监事会认为:本次宣威磷电与智慧普华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化及自愿 │
│ │平等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 │果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
│ │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1、企业名称:北京智慧普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 3、成立日期:2021年9月17日 │
│ │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
│ │ 5、法定代表人:袁楚云 │
│ │ 6、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3号楼6层602-3-1 │
│ │ 7、主要股东:浙江众尖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
│ │ 8、主营业务: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 │
│ │;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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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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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吉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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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董事长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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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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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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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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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杭州枫华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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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董事长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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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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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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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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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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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在其担任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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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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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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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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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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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在其担任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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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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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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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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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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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在其担任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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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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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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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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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杭州枫华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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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董事长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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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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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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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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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吉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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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董事长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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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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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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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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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吉速物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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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董事长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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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商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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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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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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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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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在其担任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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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销售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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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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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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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星盛州科技合伙企业( 1.28亿 19.34 75.00 2023-01-05
有限合伙)
江阴联赢并购投资合伙企业 1.06亿 16.01 100.00 2025-06-12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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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34亿 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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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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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6-12 │质押股数(万股) │1061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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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00.00 │质押占总股本(%) │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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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江阴联赢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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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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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5-06-10 │质押截止日 │203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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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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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5年06月10日江阴联赢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了10610.7921万股给江苏│
│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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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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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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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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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产”)、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金融”)立即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信贷未结清”、“被追偿业务”的错误信息,将其更正
为“贷款已结清”的状态;同时判令上述两被告共同赔偿公司利息损失暂计980万元,并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案
件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
断。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按照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向中
信资产清偿完毕公司应当向其清偿的全部债务,但中信资产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错误登
记公司征信信息,严重损害了公司的企业信用,增加了公司融资难度,并因此给公司造成利息
损失。据此,公司近期向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起诉中信资产及其总公司
中信金融,江阴法院已决定立案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澄星股份
被告一:中信资产
被告二:中信金融
2、诉讼案件事实和诉讼理由
2022年3月14日,无锡中院作出(2021)苏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的
和解申请。2022年4月14日,原告的《和解协议草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4
月15日,无锡中院作出(2022)苏02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
原告的和解程序。
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向中信资产清偿完毕应当清偿的全部债务,公司对中信资产所负
债务已结清。但中信资产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仍将对公司的债权登记为“未结清”,债
权被归类为“被追偿业务”。中信资产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错误登记公司征信信息,并
因此给公司造成利息损失。
公司以可新增贷款8亿元为基数,自中信资产应当恢复公司征信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至
中信资产实际恢复公司征信之日止,按照留债利率8%/年与民营上市化工公司的银行平均贷款
利率3.8%/年的差额,即按4.2%/年,计算利息损失。中信资产具有明显过错,应当立即更正错
误征信信息,恢复公司信用,并赔偿公司损失。中信金融作为中信资产的总公司,未尽监督、
督促义务,同样具有过错,中信金融应当对中信资产所负义务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中信资产、中信金融立即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关于公司“信贷未结清”
、“被追偿业务”的错误信息,将其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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