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080 金花股份 更新日期:2025-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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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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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 │ 2870.31│ ---│ ---│ ---│ -8.49│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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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 │ 1176.23│ ---│ ---│ 2411.65│ -524.32│ 人民币│
├─────────┼─────┼─────┼─────┼─────┼──────┼──────┤
│舍得酒业 │ 406.10│ ---│ ---│ 1693.87│ 19.83│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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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 │ 122.67│ ---│ ---│ ---│ -13.66│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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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 │ 42.28│ ---│ ---│ ---│ 61.18│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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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学 │ ---│ ---│ ---│ 2472.63│ -232.67│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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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 │ ---│ ---│ ---│ 434.83│ -28.32│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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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环保 │ ---│ ---│ ---│ 114.84│ -13.12│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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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稳健成长四号私│ ---│ ---│ ---│ 278.96│ ---│ 人民币│
│募基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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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成盈赢宝私募证券│ ---│ ---│ ---│ 822.60│ ---│ 人民币│
│投资基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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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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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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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49亿│ ---│ 1.51亿│ 101.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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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厂区搬迁扩建项目│ 4.80亿│ 1.29亿│ 2.12亿│ 44.07│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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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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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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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西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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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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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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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交易简要内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西部投资集团有限│
│ │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金花国际大│
│ │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国际大酒店”)剩余转让价款延期期限、担保物、资金占用│
│ │费收取等进行约定。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邢雅江、邢博越已回避表决。本次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 │审议,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
│ │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 │关联交易。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前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 │ 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28日、2022年12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 │议、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
│ │拍卖转让全资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关于金花国际大酒店有│
│ │限公司股权拍卖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金花国际大酒店100%股权。│
│ │2022年12月15日西部集团举牌成为金花国际大酒店100%股权的受让方,公司与西部集团签署│
│ │《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原转让协议”),交易价格为34452.63万元,西部集团向公司│
│ │支付完全部金花国际大酒店100%股权转让款后2日内,公司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2-024号、临2022-073号”公告) │
│ │ 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 │
│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 │案》,同意公司与西部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补充协议”│
│ │),就金花国际大酒店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进行变更。西部集团已按照原补充协议约定向公司│
│ │合计支付17571万元,占原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34452.63万元之51%,剩余转让款│
│ │16881.63万元约定将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由西部集团向公司支付。2024年2月2日,公司已完│
│ │成金花国际大酒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不再持有金花国际大酒店股权。2024年2月5日,│
│ │西部集团按照原补充协议要求,已将持有的金花国际大酒店100%股权质押给公司,并办理完│
│ │毕质押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3-066号、临2024-001号、临2024-005号、临│
│ │2024-006号”公告) │
│ │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 │ 近日,公司收到西部集团《关于延期支付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剩余款项的函》,受│
│ │宏观经济形势及西部集团主要经营业务下行影响,2024年度内,虽经西部集团采取多种方式│
│ │提升经营业绩,催收回款,但仍然面临短期资金筹措困难,预计无法按照上述补充协议约定│
│ │时间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西部集团向公司申请延期支付剩余转让款│
│ │。为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公司与西部集团协商,双方拟签订《<股权转让 │
│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条款如下: │
│ │ 1、西部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 │
│ │ 2、公司同意将西部集团履行支付剩余转让款14881.63万元的时间延长至2025年9月30日│
│ │前,西部集团承诺到期后不再以任何理由进行展期; │
│ │ 3、西部集团承诺为履行本协议,向公司提供西部集团其子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或实际 │
│ │权利人)的位于陕西省宁陕县江口镇双河村七亩坪组的102267平方米住宅用地(土地证号:│
│ │宁国用2011第00067号)作为担保物(以抵押登记为准),并于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 │
│ │完成抵押登记;届时不能还款的,公司对担保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权(西部集团承诺,该抵│
│ │押物不存在质押、抵押、冻结、诉讼、仲裁、查封等事项); │
│ │ 4、西部集团承诺自2025年1月1日起以14881.63万元为基数,按6%/年的利率向公司支付│
│ │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还款时间据实结算); │
│ │ 5、西部集团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西部集团除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 │
│ │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之外,每迟延一天,应当再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公司支付违约│
│ │金,直至付清为止。 │
│ │ 二、关联人介绍 │
│ │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
│ │ 西部集团为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西部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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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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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5亿 30.78 --- 2018-09-14
邢博越 5327.00万 14.27 72.70 2023-12-19
杜玲 760.00万 2.04 69.25 2024-05-31
杨蓓 730.00万 1.96 69.22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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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83亿 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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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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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5-31 │质押股数(万股) │7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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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69.25 │质押占总股本(%)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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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杜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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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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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5-23 │质押截止日 │2025-05-22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4年05月23日杜玲质押了760.0万股给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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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5-31 │质押股数(万股) │5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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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53.48 │质押占总股本(%) │1.51 │
├────────┼──────────────┴────────┴──────────────┤
│股东名称 │杨蓓 │
├────────┼──────────────────────────────────────┤
│质押方 │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4-05-23 │质押截止日 │2025-05-22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4年05月23日杨蓓质押了564.0万股给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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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2024-05-31 │质押股数(万股) │1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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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5.74 │质押占总股本(%)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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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杨蓓 │
├────────┼──────────────────────────────────────┤
│质押方 │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质押起始日 │2024-05-23 │质押截止日 │2025-05-22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4年05月23日杨蓓质押了166.0万股给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解押说明 │--- │
└────────┴──────────────────────────────────────┘
┌────────┬──────────────┬────────┬──────────────┐
│公告日期 │2023-12-19 │质押股数(万股) │53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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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72.70 │质押占总股本(%) │1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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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邢博越 │
├────────┼──────────────────────────────────────┤
│质押方 │万向信托股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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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12-15 │质押截止日 │2025-12-15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3年12月15日邢博越质押了5327.0万股给万向信托股份公司 │
├────────┼──────────────────────────────────────┤
│解押说明 │--- │
└────────┴──────────────────────────────────────┘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0-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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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国际大│金花投资控│ 6800.00万│人民币 │2019-03-25│2020-06-25│连带责任│是 │是 │
│酒店有限公│股集团有限│ │ │ │ │担保 │ │ │
│司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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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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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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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于2024年12月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092024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进行立案
。
本次立案仅针对董事长个人,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日常经
营运作正常。立案调查期间,公司董事长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
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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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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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简要内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西部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金花国际大
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国际大酒店”)剩余转让价款延期期限、担保物、资金占用费
收取等进行约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邢雅江、邢博越已回避表决。本次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
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前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28日、2022年12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拍卖
转让全资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关于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股权拍卖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金花国际大酒店100%股权。2022年12
月15日西部集团举牌成为金花国际大酒店100%股权的受让方,公司与西部集团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以下称“原转让协议”),交易价格为34452.63万元,西部集团向公司支付完全部金
花国际大酒店100%股权转让款后2日内,公司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临2022-024号、临2022-073号”公告)
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西部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补充协议”),就
金花国际大酒店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进行变更。西部集团已按照原补充协议约定向公司合计支付
17571万元,占原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34452.63万元之51%,剩余转让款16881.63万
元约定将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由西部集团向公司支付。2024年2月2日,公司已完成金花国际大
酒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不再持有金花国际大酒店股权。2024年2月5日,西部集团按照原
补充协议要求,已将持有的金花国际大酒店100%股权质押给公司,并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3-066号、临2024-001号、临2024-005号、临2024-006号”公告)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西部集团《关于延期支付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剩余款项的函》,受宏
观经济形势及西部集团主要经营业务下行影响,2024年度内,虽经西部集团采取多种方式提升
经营业绩,催收回款,但仍然面临短期资金筹措困难,预计无法按照上述补充协议约定时间在
2024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西部集团向公司申请延期支付剩余转让款。为更好
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公司与西部集团协商,双方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主要条款如下:
1、西部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
2、公司同意将西部集团履行支付剩余转让款14881.63万元的时间延长至2025年9月30日前
,西部集团承诺到期后不再以任何理由进行展期;
3、西部集团承诺为履行本协议,向公司提供西部集团其子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或实际权
利人)的位于陕西省宁陕县江口镇双河村七亩坪组的102267平方米住宅用地(土地证号:宁国
用2011第00067号)作为担保物(以抵押登记为准),并于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
押登记;届时不能还款的,公司对担保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权(西部集团承诺,该抵押物不存
在质押、抵押、冻结、诉讼、仲裁、查封等事项);
4、西部集团承诺自2025年1月1日起以14881.63万元为基数,按6%/年的利率向公司支付资
金占用费(按照实际还款时间据实结算);
5、西部集团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西部集团除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
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之外,每迟延一天,应当再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直至付清为止。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西部集团为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西部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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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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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
字【2024】43号),陕西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韩卓军、孙明: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
(一)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8月申购华银稳健成长4号私募基金2000万元、基成盈赢宝私募
基金1000万元,将其计入以公允价值变动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核算。你公司未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五条规定,在2023年半年度、三季
度及时将前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导致2023半年报少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
9.31万元,利润总额多计209.31万元,2023年三季报少记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054.20万元,利
润总额多计1054.20万元。前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期间资金占用情形
你公司在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存在通过预付第三方款项的形式,相关资金转出后
流入你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形,第三方随后将预付款退回公司,实质构成关联
方期间资金占用,金额累计5200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及《办法》第三条第一
款规定。
(三)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不规范
你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集资金转至金花药厂用于日常经营
。经查,金花药厂将部分资金转回公司一般户后,你公司用于买卖股票,导致期末无法足额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12月,通过向第三方自然人临时借款3000万元,才足
额归还募集资金。公司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间接用于股票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
第九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邢雅江、总经理兼代财务总监韩卓军、董事
会秘书孙明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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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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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公司自有医药生产
制造设备为租赁标的,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开展融资
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融资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采购,融资期限24个月。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未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进行融资租赁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融资租赁概述
为拓宽融资渠道,确保资金需求,公司拟以公司自有医药生产制造设备为租赁标的,与浙
银金租开展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融资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采购,融资期限
24个月。待公司足额、按时支付租赁本金及租息后,上述医药生产制造设备所有权将归还于公
司。具体融资方式、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内容以后续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邢雅江先生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
保公司不需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单方
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因此本次由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不再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及披露。
浙银金租非公司关联方,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融资租赁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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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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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金花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33号),
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雅江:
经核查举报线索,发现你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因涉嫌犯罪于2024年4月至7月被公安机关采取
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该事项属于应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但你公司至今未披露,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邢雅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和事件当事人,违反了《办法》第三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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