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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信股份(600083)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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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0083 *ST博信 更新日期:2024-11-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 3693.94│ ---│ 51.00│ ---│ ---│ 人民币│ │司 │ │ │ │ │ │ │ └─────────┴─────┴─────┴─────┴─────┴──────┴──────┘ 【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3-12-22 │ ├──────┼────────────────────────────────────────┤ │关联方 │苏州姑苏兴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 │交易详情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新│ │ │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盾保”)近日收到关联方苏州姑苏兴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姑苏兴宏”)出具的《债务豁免函》,姑苏兴宏决定豁免公司、│ │ │新盾保从初始借款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共计3542.69万元,同时豁免公司及新盾 │ │ │保对上述借款利息的担保责任。 │ │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 │ │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 │ │务资助等,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因此,本次接受关联方债务豁免无需│ │ │按照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4条的规定 │ │ │,上市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次接受关联方债务豁免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债务豁免的议案》。 │ │ │ 为支持公司发展,减轻债务压力,改善资产状况,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姑苏兴宏决定豁│ │ │免公司、新盾保从初始借款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共计3542.69万元,同时豁免公 │ │ │司及新盾保对上述借款利息的担保责任。 │ │ │ 一、姑苏兴宏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 │ │ 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23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 │ │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财务资助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 │。姑苏兴宏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盾保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 │ │00万元的借款,公司以新盾保100%股权向姑苏兴宏提供质押担保,并由新盾保提供连带责任│ │ │保证担保;向新盾保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200万元的借款,新盾保以其所有的1台土压平│ │ │衡盾构机设备(规格型号:T6480)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 本次财务资助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 │ │ │)下浮10%计算,即3.915%/年,借款期限内利率不变。借款期限不超过18个月。具体内容详│ │ │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 │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7│ │ │3)、《*ST博信关于接受财务资助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074)和《*ST博 │ │ │信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81)。 │ │ │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1日、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2年│ │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财务资助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姑│ │ │苏兴宏继续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盾保提供财务资助,将上述借款展期12个月,其他借款条│ │ │件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 │ │决议公告》(2022-018)、《*ST博信关于接受财务资助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 │ │022-019)和《*ST博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26)。 │ │ │ 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10日、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第一│ │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接受财务资助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姑│ │ │苏兴宏继续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盾保提供财务资助,将上述借款展期12个月,其他借款条│ │ │件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博信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 │公告》(2023-002)、《博信股份关于继续接受财务资助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2023-003)和《博信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05)。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市姑苏名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资产经营”)是姑苏│ │ │兴宏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姑苏兴宏合伙协议约定,除日常事务型工作外,决定其他事项须经│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名城资产经营对姑苏兴宏的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 │ │ 王伟先生为本公司董事长,同时为姑苏兴宏的有限合伙人名城资产经营的董事长、法定│ │ │代表人。 │ │ │ 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投承兴”│ │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欣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欣博”)执│ │ │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杭州锦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智资产”)。杭州欣博是姑苏│ │ │兴宏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姑苏兴宏合伙协议约定,除日常事务型工作外,决定其他事项须经│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杭州欣博对姑苏兴宏的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 │ │ 杨国强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同时在过去12个月内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金投承兴执行事务合│ │ │伙人锦智资产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金投承兴一致行动人杭州利腾企业管理│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唯一有限合伙人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 │ 综上所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姑苏兴宏为公司关联方 │ │ │。 │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 │ │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 │ │务资助等,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因此,本次接受关联方债务豁免无需│ │ │按照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名称:苏州姑苏兴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2C9LD25 │ │ │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 │ │ 主要经营场所地点:东美巷34号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苏润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 成立日期:2020年9月3日 │ │ │ 合伙期限至:2026年9月2日 │ └──────┴────────────────────────────────────────┘ ┌──────┬────────────────────────────────────────┐ │公告日期 │2023-12-22 │ ├──────┼────────────────────────────────────────┤ │关联方 │苏州姑苏兴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是其有限合伙人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对外担保 │ ├──────┼────────────────┴──────┴────────────────┤ │交易详情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股份”、“公司”)关联方苏州姑苏兴宏│ │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姑苏兴宏”)拟继续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州│ │ │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盾保”)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 │ │民币8500万元的借款展期24个月,公司继续以新盾保100%股权向姑苏兴宏提供质押担保,并│ │ │由新盾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新盾保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200万元的借款展期24 │ │ │个月,新盾保继续以其所有的1台土压平衡盾构机设备(规格型号:T6480)提供抵押担保,│ │ │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展期后,借款利率仍为3.915%/年 │ │ │,借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 │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并提供担保的│ │ │议案》,关联董事王伟先生、杨国强先生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 │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 │ │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姑苏兴宏已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共计32511.58万元(含利息)。本次│ │ │交易前12个月内,姑苏兴宏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共计30135.35万元(含利息)。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5.52亿元,实际发生担保余额为3│ │ │.84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454.44%,均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内的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 │ │ 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给予公司流动资金支持,帮扶公司拓展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 │,姑苏兴宏拟继续为公司及新盾保提供财务资助。 │ │ │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 │ 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市姑苏名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资产经营”)是姑苏│ │ │兴宏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姑苏兴宏合伙协议约定,除日常事务型工作外,决定其他事项须经│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名城资产经营对姑苏兴宏的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 │ │ 王伟先生为本公司董事长,同时为姑苏兴宏的有限合伙人名城资产经营的董事长、法定│ │ │代表人。 │ │ │ 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投承兴”│ │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欣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欣博”)执│ │ │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杭州锦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智资产”)。杭州欣博是姑苏│ │ │兴宏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姑苏兴宏合伙协议约定,除日常事务型工作外,决定其他事项须经│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杭州欣博对姑苏兴宏的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 │ │ 杨国强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同时在过去12个月内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金投承兴执行事务合│ │ │伙人锦智资产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金投承兴一致行动人杭州利腾企业管理│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唯一有限合伙人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 │ 综上所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姑苏兴宏为公司关联方 │ │ │,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提供财务资助方名称:苏州姑苏兴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 │ │ 主要经营场所地点:东美巷34号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苏润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 │ 成立日期:2020年9月3日 │ │ │ 合伙期限至:2026年9月2日 │ │ │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 │务);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 │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姑苏兴宏总资产307544910.25元,净资│ │ │产307544910.25元;2022年度,姑苏兴宏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4862646.42元(未经审│ │ │计) │ └──────┴────────────────────────────────────────┘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6530.01万 28.39 --- 2018-06-30 ───────────────────────────────────────────────── 合计 6530.01万 28.39 ─────────────────────────────────────────────────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 2024-11-05│诉讼事项 ──────┴────────────────────────────────── 累计涉案金额: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千 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及全资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盾保”)最近连续12个月内(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1月1日)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累 计金额为11318312.60元(包括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公司最近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多种情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具体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千平机械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诉前调解(登记)告 知书》((2024)浙0102民诉前调28219号),千平机械与荣大(福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 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涉案金额为530370.54元;千平机械 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诉前调解(登记)告知书》((2024)浙0102民诉前调28 222号),千平机械与黄国仕、荣大(福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 纷一案已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涉案金额为655004.20元。此外,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盾保于近日 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4)浙0102民诉前调27861 号),新盾保与浙江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诉前调解程 序,涉案金额为379010.20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近连续12 个月内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控股子公司千平机械 及全资子公司新盾保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累计金额为11318312.60元(包括延迟支付的利息 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66%,其中未结诉讼、仲 裁案件累计金额为11318312.60元,已结诉讼、仲裁案件累计金额为0元,上述诉讼、仲裁案件 中千平机械及新盾保均为原告、申请人。 ──────┬────────────────────────────────── 2024-10-12│其他事项 ──────┴────────────────────────────────── 一、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相关情况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0日收到公司董 事长、董事王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董事 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王伟先生辞去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王伟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 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有较为完备的组织架构和法人 治理结构,王伟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王伟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他辛勤工作及做出的贡献表示衷 心感谢! 二、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并选举公司董事长的相关情况 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核,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童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选举其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童欣先生(简历附后 )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选举童欣先生为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事项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同 意将《选举童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童欣先生担 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务的事项将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正式生效。同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法定代表 人将变更为童欣先生,公司后续将尽快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相关手续。 ──────┬────────────────────────────────── 2024-08-24│其他事项 ──────┴──────────────────────────────────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伟、李新勇、冯晓钢、胡建凯 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 的《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 4]1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伟、李新勇、冯晓钢、胡建凯:经查,江苏博信投 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博信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度业绩预告等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经核,2024年1月31日,*ST博信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7300万元到-4500万元,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2300万元到 -9500万元。公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 4年2月2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预计为4037.57万元到6837.57万元,公司不存在净资产 接近为负的风险。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预计资产减 值损失将超过原预估金额,预计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4500万元至-10500万元,扣非后归母 净利润为2 -20500万元到-16500万元,2023年末归母净资产为-1900万元到-1000万元。2024年4月30 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2379.16万元、扣非归 母净利润为-17600.89万元、2023年年末归母净资产为-1041.60万元。因公司2023年年末归母 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对当期业绩估计不客观、不审慎,导致预告业绩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且未能在 年度业绩预告中对2023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的风险进行揭示,业绩预告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业 绩预告更正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 董事长王伟、总经理李新勇、财务总监冯晓钢、时任董秘胡建凯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二、重大资产重组所购买资产实现利润与预测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2021年9月,*ST博信通过其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盾保)以 协议转让和现金增资的方式取得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51%的股权,构 成重大资产收购。经会计师审计,千平机械2021年至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970.02万元、3789.51万元、-15183.12万元,合计-4423.59万元,实现 利润未达预测金额的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五十 九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长王伟、总经理李新勇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三、上证e互动发布相关信息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经核,*ST博信于2024年3月20日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您好,公司智能硬件 及其衍生产品领域业务主要为自有产品的销售与其他品牌智能终端和硬件产品的代理销售。截 至2023年末,公司有代理销售华为手机、平板等产品”。2024年3月21日公司股价涨停。公司 于2024年3月21日午间发布澄清说明公告称,“公司智能硬件及其衍生产品业务主要为自有产 品的销售与其他品牌智能终端和硬件产品的代理销售,公司所销售自有产品均为代工生产,公 司不具备生产能力。公司2023年度未销售自有品牌产品,公司未与华为展开任何形式的合作, 仅代理销售部分华为产品,代理销售收入仅占总营业收入的约0.6%,占比极低。”同时,公告 提示公司主要业务、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环境与3 前期披露的信息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2023年业绩预计亏损等风险。 在华为等相关概念处于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公司在上证e互动发布经营信息涉 及华为,但相关信息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王伟、总经理李新勇、时任董秘胡建凯未能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166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警示函》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 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勤勉尽责,及时、真实、完整 、准确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 2024-07-29│其他事项 ──────┴──────────────────────────────────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通过全资子公司 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盾保)以协议转让和现金增资的方式取得江西千平机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51%的股权,其中,以9800万元对价受让交易对方王飞持有的 千平机械29.02%股份,并与交易对方王飞签订《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王飞承诺千平机械20 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6500万元、7000万元、7500万元。在盈利承诺期间,如 千平机械当期累计实现的实际盈利额未达到约定的承诺盈利额,则王飞应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千平机械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称,千平机械2021年、2022年、202 3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6970.02万元、3789.51万元、-15183.12万元,其 中:2022年、2023年未达到承诺利润;千平机械2021年—2023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4423.59万 元,累计承诺完成率为-21.06%,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告显示,根据《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 测算,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已触及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金额合计上限8536.18万 元,扣除公司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30万元后,补偿义务人需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65 06.18万元。 2024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称,根据《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 补偿义务人王飞应当在《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或《资产减值报告》出具后15个工 作日内(即2024年5月21日前)将应补偿的现金直接支付给公司。公司已于2024年5月11日向王 飞发送了《履约告知函》,要求王飞根据《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足额履行补偿义务。 截至2024年5月21日,公司未收到王飞应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6506.18万元。 (一)责任认定 综上,交易对手应当遵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的承诺,并按照约定及时履行 补偿义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 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王飞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标的资产未 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补偿率仅为23.78%,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7.7.5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王飞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王飞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 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 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2024-07-02│其他事项 ──────┴────────────────────────────────── 当事人: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博信, A股证券代码:600083; 王伟,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新勇,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冯晓钢,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胡建凯,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年1月31日,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30 0万元到-4500万元,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 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2300万元到-9500万元。公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 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4年2月2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 回复公告称,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预计为4037.57万元 到6837.57万元,公司不存在净资产接近为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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