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085 同仁堂 更新日期:2025-02-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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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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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马来西│ ---│ ---│ 60.00│ ---│ ---│ 人民币│
│亚)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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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泰文隆│ ---│ ---│ 51.00│ ---│ ---│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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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康国际有限公司 │ ---│ ---│ 50.00│ ---│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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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福建药业│ ---│ ---│ 49.00│ ---│ ---│ 人民币│
│连锁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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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泰国)│ ---│ ---│ 49.00│ ---│ ---│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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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国际(香│ ---│ ---│ 24.00│ ---│ ---│ 人民币│
│港)医疗健康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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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太原医疗│ ---│ ---│ 49.00│ ---│ ---│ 人民币│
│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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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第二中医│ ---│ ---│ 49.00│ ---│ ---│ 人民币│
│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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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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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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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生产基地建设项│ 11.76亿│ 349.11万│ 10.12亿│ 86.03│ 3.03亿│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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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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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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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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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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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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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科技)、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商│
│ │业)拟与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集团)分别签订《“同仁│
│ │堂”品牌使用许可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品牌许可框架协议》),协议期限为三年。 │
│ │ 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 │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日常关联交易及已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
│ │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同仁堂集团或与其他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 │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
│ │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造成公司主营业务对│
│ │关联方形成依赖。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同仁堂”商标、字号为同仁堂集团所有,为充分维护各方利益,合理保护国有│
│ │资产价值,同时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续稳定生产经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同仁堂科技、│
│ │同仁堂商业拟与同仁堂集团分别签订《品牌许可框架协议》,协议期限为三年,约定公司、│
│ │同仁堂科技、同仁堂商业及下属使用“同仁堂”品牌的企业(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向同仁堂│
│ │集团支付使用“同仁堂”品牌费用相关事宜。 │
│ │ (二)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
│ │ (三)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事项已│
│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 │会审议。 │
│ │ (四)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日常关联交易及已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
│ │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同仁堂集团或与其他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
│ │联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
│ │ 二、关联方情况 │
│ │ (一)关联关系 │
│ │ 同仁堂集团持有公司52.45%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
│ │ 1.企业名称: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2.成立时间:1992年8月17日 │
│ │ 3.法定代表人:戴小锋 │
│ │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2号 │
│ │ 5.注册资本:72387.00万元人民币 │
│ │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 7.实际控制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8.主营业务:加工、制造中成药及中药饮片;销售中药材、中成药及中药饮片;投资及│
│ │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储运、│
│ │药膳餐饮。 │
│ │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 │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
│ │ “同仁堂”商标、字号为同仁堂集团所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成员单位)使用“同│
│ │仁堂”商标、字号,按照协议约定向同仁堂集团支付品牌使用费。 │
│ │ (二)交易标的及许可方式 │
│ │ 《品牌许可框架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标的为同仁堂集团所拥有的“同仁堂”字号及相│
│ │关商标使用权,对于具体许可范围将以签订《“同仁堂”商标字号使用许可授权书》的方式│
│ │进行授权使用。 │
│ │ 未经同仁堂集团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成员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同仁堂集团商标│
│ │、字号。同仁堂集团可以将许可使用标的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成员单│
│ │位)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同仁堂集团有权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成员单位)使用许│
│ │可品牌的行为进行监督。 │
│ │ (三)交易类别 │
│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别与同仁堂集团就使用“同仁堂”品牌签订《品牌许可框架协议》│
│ │。 │
│ │ (四)定价政策及收费标准 │
│ │ 1.定价政策 │
│ │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经营业态的主体对于“同仁堂”│
│ │商标字号使用情况,以及“同仁堂”品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带来的商业利益等因素,综合│
│ │考虑并参考不高于同类品牌的市场公允收费标准,按照不同主体的实际使用情况适用不同费│
│ │率。其中:同仁堂科技及其成员单位(指其使用“同仁堂”品牌的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
│ │下同)按照收费基数的0.3%支付年度品牌使用费;同仁堂商业及其成员单位按照收费基数的│
│ │0.2%支付年度品牌使用费;北京同仁堂国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企业暂不需缴纳品牌许可费│
│ │用;除前述主体外,本公司母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其他使用“同仁堂”品牌的成员单位按照收│
│ │费基数的0.3%支付年度品牌使用费。 │
│ │ 2.收费基数 │
│ │ 收费基数以各单位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收入扣减未使用“同仁堂”品牌企业的营业收入及│
│ │相关关联方收入贡献后计算。 │
│ │ (五)结算支付方式 │
│ │ 品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按照协议约定,按会计年度支付给同仁堂集团。 │
│ │ (六)协议有效期 │
│ │ 协议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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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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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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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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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资产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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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同仁堂商业│
│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商业)拟向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
│ │其附属企业,不含本公司合并范围,以下简称同仁堂集团)承租物业,用于满足生产经营及│
│ │日常办公需求,年度租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公司拟向同仁堂集团出租物业,以提高公司│
│ │部分闲置物业经营能力,年度租金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
│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
│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日常关联交易及已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
│ │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同仁堂集团或与其他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 │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2025年,公司及同仁堂商业拟向同仁堂集团承租物业,用于满足生产经营及日常办│
│ │公需求,年度租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公司拟向同仁堂集团出租物业,以提高公司部分闲│
│ │置物业经营能力,年度租金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
│ │ (二)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
│ │ (三)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事项已经│
│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 │审议。 │
│ │ (四)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日常关联交易及已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同仁堂集团或与其他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
│ │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
│ │ 二、关联方情况 │
│ │ (一)关联关系 │
│ │ 同仁堂集团持有公司52.45%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 │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
│ │ 1.企业名称: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2.成立时间:1992年8月17日 │
│ │ 3.法定代表人:戴小锋 │
│ │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2号 │
│ │ 5.注册资本:72387.00万元人民币 │
│ │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 7.实际控制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8.主营业务:加工、制造中成药及中药饮片;销售中药材、中成药及中药饮片;投资及│
│ │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储运、│
│ │药膳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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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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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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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上市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北京同仁
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集团或控股股东)于近日取得了天津同仁堂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同仁)60%股份的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同仁堂集团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就本次交
易涉及的解决和避免与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解决
和避免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因天津同仁
与本公司存在个别非主要产品相同的情况,控股股东承诺,交易完成后五年内,按照法定程序
通过采取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托管相关业务或资产、天津同仁或其控制的企业停止相关业务
、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进一步解决天津同仁与本公司个别非主要产品相同的
情况。
以上情况详见上市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解决和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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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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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科技)、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商
业)拟与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集团)分别签订《“同仁堂
”品牌使用许可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品牌许可框架协议》),协议期限为三年。
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日常关联交易及已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与同仁堂集团或与其他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
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不会造成公司主营业务对关
联方形成依赖。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同仁堂”商标、字号为同仁堂集团所有,为充分维护各方利益,合理保护国有资
产价值,同时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续稳定生产经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同仁堂科技、同仁
堂商业拟与同仁堂集团分别签订《品牌许可框架协议》,协议期限为三年,约定公司、同仁堂
科技、同仁堂商业及下属使用“同仁堂”品牌的企业(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向同仁堂集团支付
使用“同仁堂”品牌费用相关事宜。
(二)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三)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事项已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日常关联交易及已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同仁堂集团或与其他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
易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情况
(一)关联关系
同仁堂集团持有公司52.45%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1992年8月17日
3.法定代表人:戴小锋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2号
5.注册资本:72387.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7.实际控制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主营业务:加工、制造中成药及中药饮片;销售中药材、中成药及中药饮片;投资及投
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储运、药膳
餐饮。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同仁堂”商标、字号为同仁堂集团所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成员单位)使用“同仁
堂”商标、字号,按照协议约定向同仁堂集团支付品牌使用费。
(二)交易标的及许可方式
《品牌许可框架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标的为同仁堂集团所拥有的“同仁堂”字号及相关
商标使用权,对于具体许可范围将以签订《“同仁堂”商标字号使用许可授权书》的方式进行
授权使用。
未经同仁堂集团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成员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同仁堂集团商标、
字号。同仁堂集团可以将许可使用标的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成员单位)
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同仁堂集团有权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成员单位)使用许可品牌
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交易类别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别与同仁堂集团就使用“同仁堂”品牌签订《品牌许可框架协议》。
(四)定价政策及收费标准
1.定价政策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经营业态的主体对于“同仁堂”商
标字号使用情况,以及“同仁堂”品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带来的商业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
并参考不高于同类品牌的市场公允收费标准,按照不同主体的实际使用情况适用不同费率。其
中:同仁堂科技及其成员单位(指其使用“同仁堂”品牌的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按
照收费基数的0.3%支付年度品牌使用费;同仁堂商业及其成员单位按照收费基数的0.2%支付年
度品牌使用费;北京同仁堂国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企业暂不需缴纳品牌许可费用;除前述主
体外,本公司母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其他使用“同仁堂”品牌的成员单位按照收费基数的0.3%支
付年度品牌使用费。
2.收费基数
收费基数以各单位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收入扣减未使用“同仁堂”品牌企业的营业收入及相
关关联方收入贡献后计算。
(五)结算支付方式
品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按照协议约定,按会计年度支付给同仁堂集团。
(六)协议有效期
协议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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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资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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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同仁堂商
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商业)拟向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
其附属企业,不含本公司合并范围,以下简称同仁堂集团)承租物业,用于满足生产经营及日
常办公需求,年度租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公司拟向同仁堂集团出租物业,以提高公司部分
闲置物业经营能力,年度租金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日常关联交易及已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与同仁堂集团或与其他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
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2025年,公司及同仁堂商业拟向同仁堂集团承租物业,用于满足生产经营及日常办公
需求,年度租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公司拟向同仁堂集团出租物业,以提高公司部分闲置物
业经营能力,年度租金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二)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三)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事项已经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四)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日常关联交易及已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同仁堂集团或与其他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情况
(一)关联关系
同仁堂集团持有公司52.45%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1992年8月17日
3.法定代表人:戴小锋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2号
5.注册资本:72387.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7.实际控制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主营业务:加工、制造中成药及中药饮片;销售中药材、中成药及中药饮片;投资及投
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储运、药膳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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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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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事前审核,第十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张春友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董凌云先
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部门
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情况
公司收到杨利先生提交的辞任函,因工作调整原因,杨利先生辞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
辞任函自送达公司及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杨利先生辞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并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杨利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杨利先生在任职期
间为公司做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附件:人员简历
张春友,男,1967年出生,大学学历,执业中药师、工程师。曾任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
司经营分公司区域主管、产品一部副部长、销售部副部长、销售部常务副部长、经理助理、副
经理、经理,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董凌云,男,1973年出生,大学学历,工程师。曾任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亦
庄分厂厂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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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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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
厂(以下简称同仁堂制药厂)收到加拿大卫生部核准签发的《产品许可证(三类)》,同仁堂
制药厂产品时疫清瘟丸获得加拿大产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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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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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
厂(以下简称同仁堂制药厂)收到加拿大卫生部核准签发的《产品许可证(三类)》,同仁堂
制药厂产品养阴清肺丸获得加拿大产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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