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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金钰(600086)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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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600086 退市金钰 更新日期:2021-03-18◇ 通达信沪深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关联交易】【3.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所持对象/万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 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北京市拍卖行有限 --- --- 100.00 --- --- 人民币 责任公司 ───────────────────────────────────────── 【2.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0-06-23 │ ├─────┼─────────────────────────────────┤ │关联方 │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其股份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资产租赁 │ ├─────┼─────────────┴─────┴─────────────┤ │交易详情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 │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 │ │ 2020年6月22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 │ │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北京国际珠宝交易│ │ │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珠宝中心”)的关联交易均以市场公允│ │ │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 │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 │ │司利益或关联方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本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 │会审议。 │ │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金钰与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发生柜台租赁│ │ │交易,子公司按分类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返点费│ │ │(柜台租赁费),2019年1-12月通过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销售黄金产品及│ │ │珠宝玉石取得不含税收入32,767,693.00元,根据双方约定的费率向北京国 │ │ │际珠宝交易中心支付销售返点费用621,243.96元。 │ │ │ 北京东方金钰租赁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二层店铺,面积182.48平方米│ │ │,2019年1-12月不含税租金为109,830.36元。 │ │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 │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北京珠宝中心于1998年6月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 │ │区惠新东街2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23│ │ │1XP。经营范围为:购销包装食品、饮料、酒;购销珠宝玉石、金银饰品、 │ │ │工艺美术品、家具、土产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电子计算机及外│ │ │部设备、金属材料、木材、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珠宝首饰│ │ │、金银饰品加工、修理、测试鉴定(未经专项许可项目除外);承办展览展│ │ │销活动;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培训;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接受委托进行│ │ │物业管理(含写字间出租)。 │ │ │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 │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兴龙实业持有北京珠宝中心42.20%的股权。该关联人│ │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实质重于形式的│ │ │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 【3.重大事项】 ─────┬─────────────────────────────────── 2021-03-11│其他事项 ─────┴─────────────────────────────────── 截至2021年3月10日,公司股票已于退市整理期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 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3月17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摘牌。 根据相关规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关于终 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请投资者 关注公司聘请的代办机构后续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的确权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22日,公司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 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第14.3.8条和第14.3.16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 员会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公司股票自2021年1月21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涨跌幅限 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 二、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2021年1 月21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截至2021年3月10日,公司股票已于 退市整理期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三、摘牌日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25条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2021年3月17日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2021-01-14│其他事项 ─────┴───────────────────────────────────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 2021-01-14│其他事项 ─────┴─────────────────────────────────── 鉴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月21 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现将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1、证券代码:600086 2、证券简称:退市金钰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1年1月21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 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 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 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每日的涨跌幅限制为10%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 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前二十五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 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五、其他重要提示 公司股票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为沪股通标的,公司仍有部分沪股通投资者。由于目前 公司股票已被调出沪股通标的,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但不 可以买入公司股票。沪股通投资者如选择继续持有,后续进入股转系统后可能无法进行转让, 具体事宜请通过相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联系香港结算了解情况。 ─────┬─────────────────────────────────── 2021-01-07│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控 股”)与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兴龙”)、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方 金钰”),第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已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涉案金额为借款本金5亿元及相关利息、逾期罚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负面 影响。 ─────┬─────────────────────────────────── 2020-12-22│其他事项 ─────┴───────────────────────────────────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赵宁先生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8号),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中国蓝田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田),1989年3月 6日成立,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2003年5月8日成立,地址为云南省德宏州 瑞丽市姐告月亮岛。 汤喆,男,1977年8月出生,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时任中国蓝田常务副总经理。 赵宁,男,1981年1月出生,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时任兴龙实业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中国蓝田、兴龙实业及赵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兴龙实业、汤 喆、赵宁均提出了申述、申辩意见,其中汤喆还要求听证。2020年11月19日,我局举行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汤喆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中国蓝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 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2020-12-18│其他事项 ─────┴─────────────────────────────────── 2020年12月17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20]033号):“因 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 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 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 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2020-12-05│其他事项 ─────┴───────────────────────────────────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7号 ),具体内容如下: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一、2019年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2019年第二季度,你公司向瑞丽市渊浩珠宝店、瑞丽市莱盛珠宝店、瑞丽市浩宾珠宝店采 购翡翠原石,因无力支付货款而使用黄金制品抵付货款。对此,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 报中确认了黄金制品销售收入4.78亿元。然而在2019年年报中,你公司考虑到相关收入不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调减了当年收入4.78亿元,进而导致半年报、三季报与年报 收入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2019年第二季度,因相关债权人通过法院拍卖共同担保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兴龙实业)的相关资产实现债权1.36亿元,你公司将对其担保义务所确认的9.03亿元预计负 债减计了1.36亿元,并同时确认了营业外收入1.36亿元。然而在2019年年报中,你公司考虑到 共同担保方单方面履行担保义务,不应减少你公司对外义务,因此不应确认营业外收入而应确 认为对兴龙实业的债务。对此,你公司调减了当年营业外收入1.36亿元,进而导致半年报、三 季报与年报净利润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上述错报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之 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披露且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019年5月,你公司向瑞丽市渊浩珠宝店、瑞丽市莱盛珠宝店、瑞丽市浩宾珠宝店采购翡 翠原石29块,合同金额(含税)共计5.4亿元,因无力支付货款,你公司使用库存黄金制品抵 偿了采购货款。经查,上述三家珠宝店均系你公司相关人员能够控制的相关方,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应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上 述交易应认定为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 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利用小贷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7月披露了深圳市东方金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 )44个小贷客户,其中有部分客户为公司相关人员能够控制的相关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上述客户应认定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但 你公司未将相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另经查,有大量小贷公司资金实 际流向了实际控制人赵宁、控股股东兴龙实业和其他关联方,相关行为构成了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 十八条之规定,同时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责令你公司作出以 下整改∶一是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2019年相关定期报 告进行更正;二是对上述关联交易按规定补充履行披露和审议程序;三是全面自查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小贷公司借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实际金额,及时披露自查情况,并 立即归还占用款项。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我局将按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对你公 司整改情况组织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 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2020-10-27│诉讼事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公告,具体情 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原告天津大业亨通与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实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大业亨通 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5日,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信托”)与东方金钰 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光大兴陇信托通过信托贷款形式向东方金钰发放信托贷款,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6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同日,光大兴陇信托与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 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2年,各保证人 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该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出具了具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光大兴陇信托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东方金钰货款人民币76 0万元。 因东方金钰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光大兴陇信托支付定期利息,光大兴陇信托按照贷款 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2日向四被告发送了《信托贷款提前还本付息通知函》,宣布本次信托 贷款到期日提前至2018年8月6日。 2018年8月31日,光大兴陇信托与原告天津大业亨通签订《信托财产分配暨债权转让协议 》,合同约定,光大兴院信托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天 津大业亨通,同时,光大兴陇信托向四被吿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四被告向原告履 行债务人义务及担保人义务。四被吿至今未能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偿付义务及保证合 同义务。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0)粤0303民初35708号《应诉通知书》 ,原告天津大业亨通与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实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 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公司将积极应诉,并与天津大业亨通积极协商争取妥善解 决相关问题。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海合晟与东方金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合晟 被告:东方金钰 2、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东方金钰公司公开 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7金钰债”,发行规模为7.5亿元,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 值平价发行;本次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计息期限为2017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 原告上海合晟系乘晟纯债一号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人,通过“乘晟纯债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持有东方金钰发行的“17金钰债”2000万元。东方金钰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已经 构成违约。债券持有人会议已按《募集说明书》所约定的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决议,“1 7金钰债”公司债券已提前到期。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3民初32360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披露的《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 公告》(临时公告046号)。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0)粤0303执25015号《执行通知书》, 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深圳市罗 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23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 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 制执行”。 ─────┬─────────────────────────────────── 2020-09-26│其他事项 ─────┴───────────────────────────────────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赵宁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鄂处罚字[2020]8号),具体内容如下:“中国蓝田总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汤喆、 赵宁: 中国蓝田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国蓝田、兴龙实业等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中国蓝田为‘农业部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1月31日 ,中国蓝田同赵宁、王瑛琰夫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赵宁、王瑛琰将其合计持有 的上市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控股股东兴龙实业100%股权(其中赵 宁持有98%,王瑛琰持有2%)转让给中国蓝田。 协议签订后,中国蓝田向兴龙实业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中国蓝 田总公司会议纪要》([2019]003号)等资料以供信息披露使用。《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 》中写明中国蓝田‘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人为农业部’。随后,兴龙实业董事长赵宁 向东方金钰董秘办提供了上述资料进行信息披露。 2019年2月2日,东方金钰发布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权结构拟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拟 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称中国蓝田为‘农业部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查,中国蓝田已于1999年与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脱钩,并无股权投资关系。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国蓝田作为收购人,负有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义务,其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上述收购事项中,中国蓝田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早已与 农业农村部无股权投资关系的行为,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蓝田时任常务副总经理汤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 工作,主导本次收购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赵宁作为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兴龙实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 露有关拟发生的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上述收购事项中,赵宁、兴龙 实业未勤勉尽责地核实并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中国蓝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宁、王瑛琰将其合计持有的兴龙实业100%股权转让给中国蓝 田。兴龙实业作为东方金钰控股股东,持有东方金钰31.42%股份。转让完成后,中国蓝田将间 接持有东方金钰31.42%股份,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上市公司所有股 东发出要约或者向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 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收购人应当自达成协议或做出类似安排后的三日内对要约收购报 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或者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作 提示性公告。中国蓝田在上述收购事项中,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月28日该股权转让协议被终 止,始终未依法及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也未向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中国蓝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修正的《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蓝田时任常务副总经理汤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 管理工作,主导本次收购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工商资料,股权转让协议,中国蓝田总公司营业执照、会议 纪要、公司章程、备忘录,以及相关函件、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经过2014年修正的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国蓝田总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汤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中国蓝田总公司未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汤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合计对中国蓝田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汤喆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 的罚款。 三、对赵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四、对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 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郑孔铭,电话027-87460043,传真027-87460021),并于 当日将回执原件邮寄我局(湖北省武汉市珞喻路540号湖北证监局,430079,郑孔铭收)。逾期 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 2020-08-27│资产出售 ─────┴─────────────────────────────────── 一、司法拍卖具体情况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查询获悉,申请执行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 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10时至2020年6月23日10时20分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深圳 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4栋101、102 的房产。 其中,壹海城四区4栋101房产起拍价:17802400元,评估价22253000元,成交价19082400 元;壹海城四区4栋102房产起拍价14688000,评估价18360000元,成交价14688000元。 二、拍卖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2两套房产共拍得价款33770400元,用于抵偿债权人债务,该房产账面价值47141445. 11元,处置差额于本期确认资产处置损失13371045.11元。本次拍卖成交后,公司将失去对标 的资产的所有权。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2020-08-01│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弘森(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森公司”)与 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金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龙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原告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晟”)与被告东方金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一审已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上述诉讼涉案本金合计为3.18亿元(暂未考虑需支付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 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负面 影响。 ─────┬─────────────────────────────────── 2020-08-01│股权冻结 ─────┴─────────────────────────────────── 截至本公告日,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金泽”)持有东方金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931549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2%,瑞丽金泽累计被 冻结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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